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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三十二年一月九日公布——
  一、抗日战士之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得提出离婚之请求,经当地政府查明属实,或无下落者,由请求人书具亲属凭证允其离婚。
  二、政府应认真实行优抗办法,保证抗属物资生活,并在政治上提高其爱护抗日军人之认识,帮助抗属与战士通讯,当发生抗属请求离婚时,必须尽力说服,如坚决不同意时,依照规定年限手续准予离婚。
  三、抗日战士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该战士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经查明属实,女方得以解除婚约,但须经由当地政府登记之。
  四、军队政治机关,应提高战士对于婚姻问题之正确认识,经政府或司法机关登记判决离婚者,须劝说战士执行之。
  五、实行战士在一年半内允许一月假期回家制度,由各旅将例假战士籍贯登记清楚,按县份编制起来,派人率领回乡,如期率领回队(此办法只适用于家在边区的战士),地方政府,应同负保障归队之责。
  六、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政府或司法机关登记判决之抗属离婚案,依法有效,不得撤销之。
  七、关于抗属离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照“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办理之。
  八、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之。
  (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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