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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边区各党各派各界妇女更进一步团结与巩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阵线,拥护蒋委员长坚决抗战到底,争取抗日民族自卫战争的最后胜利,并谋妇女的解放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为抗敌后援会下团体会员之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为下列两种基础的组成:
  (一)以个人资格加入本会之个人会员。
  (二)以团体资格加入本会之团体会员。
  第三章 入会资格及手续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除汉奸卖国贼外,凡服从本会宗旨及简章者。
  (二)凡十三岁以上的女性,经本会一人之介绍或经乡代表会批准者,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
  (一)除汉奸卖国贼外,凡服从本会宗旨及简章的团体。
  (二)凡愿与本会联合之团体。
  (三)报名复经妇联组织上通过之团体。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实行最彻底的民主集中制,一切决议都需经会议讨论,以多数意见为意见。决定后大家都需遵守。各级指导机关,概由代表大会选举,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
  第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为两届代表大会之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下级需切实执行上级的决议与指示,并向上级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组织系统
  第九条 本会组织系统
  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县各界妇女联合会——区或市各界妇女联合会——乡妇女代表会或乡妇女救国会。
  第十条 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庆、环及关中各分区,皆不另设妇女联合会,由最高机关派常驻代表领导各县。
  第六章 代表大会
  第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代表大会,审查检讨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选举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日期:区一年,县一年半,边区二年。在两届代表大会期中,执行委员根据需要或三分之二以上提议后,得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法,必须根据组织原则中所规定的最民主的规定来制定,详则由各届执行委员会拟订。
  第七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幕后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人数由代表大会规定。
  第八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为进行工作便利起见,执行委员会中设常务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不同分:
  (一)正副主任各一人。
  (二)组织科。
  (三)宣传教育科。
  (四)战时工作科。
  (附注)根据工作之需要,在科下可设各种委员会或股。
  第九章 纪律
  第十七条 本会为自觉纪律,依靠每个会员每个加入本会的组织,在服从本会的立场上,遵守本会利益:
  (一)不做违反民族利益的行动。
  (二)坚决与破坏民族利益的汉奸做斗争。
  (三)如有违反民族利益行动,除开除会员资格外,并给以严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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