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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健全报告和请示制度的指示
(民国三十八年四月)
各行署主任、各专员、县(市)长:
一、去年十一月本府发出《关于九、十两月份报告制度的检查给各专员、县(市)长的指示》以来,各地对报告制度的执行,较前已有若干改进,除个别如韩城、甘泉等县,五月来未作一次综合报告外,一般已初步建立了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对此一制度的重要性,已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部分如晋南、晋西北行署、陇东、延属专署,并联系此一制度的检查,进行了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的检讨,揭发了不少违反政策的严重现象,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已逐渐减少;某些领导干部已认识或感觉到经验主义思想方法的危害,并逐渐注意改造。在此期间,我们收到各地比较重要的报告共计二百九十四件。根据这些报告内容,大体可分为下列几个类型:甲、少部分如陇东专署、华池、安塞、子长、绥德、米脂等县,报告较经常,且能较及时地写出当前一项或几项主要工作的进度、办法和结果,使上级看到他们寄来的若干次报告后,能够大体了解其各种重要工作的动态和全貌,这些地区是认真执行了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向上级经常反映了工作情况。其中极少数如陇东征收农业税总结,并能初步掌握分析、研究和总结问题的方法。另一少部分如延属专署、子洲、安边等县关于土地登记、评产、对敌斗争等的一些典型材料,写的较好,能及时总结出某项工作的症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其工作经验。使上级能够及时了解一些真实情况或某些工作的主要问题及经验,对于指导推动工作有不少帮助。以上是比较好的类型,但只占全数报告中的一少部分。乙、多数报告的内容,仍是罗列现象。其中一些虽有实际材料,但普遍缺乏分析研究,缺乏对政策执行的检讨;有的一些抽象的结论,缺乏具体材料,有的企图以个别孤立的事例,说明全面情况;有些带政策性的请示,缺乏具体情况的说明和自己对问题的意见。这类报告,虽然数量不少,(如绥德专署、清涧、葭县、淳耀、新正、赤水、邠县、延川、横山等县。)但仍不能使上级了解其工作的真实情况,予以指导和帮助;许多空洞冗长的报告,看后实在无法致答。这一类是我们目前报告中存在的较大量的现象,也是我们必须改进的主要对象。丙、少部分如关中、黄龙专署、鄜县、郃阳宜君、宜川、洛川、白水等县政府的报告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存在着偶一为之的应付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于各级负责同志对报告缺乏认真研究,存在着怕麻烦的思想。此外领导方面,对下级报告的重视和具体指导检查及帮助不够,也是报告不能更好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各级政府在报告制度方面已露出一种懈怠倾向,如不加以提高,就会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必须严格提出注意防止。
二、为此,目前报告制度,必须坚持与提高并重,避免松懈或流于形式,彻底肃清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以保证政令贯彻,行动统一。上述甲类,报告经常,内容较好的地区,应力戒自满,不断努力提高,以求改进工作。乙类尚未跳出罗列现象的圈子的多数地区,更须努力学习,根据本府历次指示写报告的要点,在每次写报告时加以深刻细密的研究讨论,分析这个报告是否说明了所报告的某项或某几项工作的动态、问题、偏向、及症结所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是否说明了执行政策的情况及工作经验,反复研讨,再三修改,以求改进并逐渐提高。至于那些报告制度尚未建立的地区,必须切实改正漠视此一制度的无政府无纪律倾向,深刻加以检讨,作出具体改进的决议,切实执行并报告本府。
三、为适应日益发展的革命形势和工作需要,从新规定报告与请示制度如下:
甲、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晋南、晋西北与陕北行署主任及陕甘宁未设行署之各专员,每两月(逢单)须向主席作综合报告一次;今后陕甘宁各县长每两月之综合书面报告,直寄各该专署不径寄本府,但各行署及各直属专署应将各专员与各县长比较有内容的报告,随时检送本府一份。晋南、晋西北行署所属各专员、县(市)长之综合书面报告制度,由各该行署自行规定,如各专员、县(市)长报告中有较好的或有参考价值之材料,得随时检送本府一份。本府对各行署所属之各级政府及各直属专署所属各县之报告,一概不径作答复,如发现问题,必须指出时,经行署或专署转达之。
(二)综合报告应着重写各种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况、问题及经验,每次着重说明两三个重要问题,全文至多不超过五千字,如问题过多,可分几次写或当附件同时寄来。凡工作具体问题如经费、干部及业务上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应随时备文商请解决,不要罗列在综合报告之内。
(三)凡有关本府各厅、处、院、行、会业务范围内之一般请示、报告材料、工作总结、文件等,可径寄各主管机关,如农业生产寄农业厅,战勤、干部等问题寄民政厅等。不属于各厅、处、院、行、会者,则直寄主席。
(四)除规定之综合报告外,凡行署及专署(陕甘宁)下行之重要指示、命令、文件及各种重要工作之总结材料等,得同时检送本府一份。各项工作进展情形及重大问题,可随时便函或电告本府。
乙、下列问题,必须事先请示本府批准,方可执行。
(一)有关政策方针及各项重大工作之计划和决定。
(二)本府颁发的条例,因不适于当地具体情况,需加修改者。(应提出具体情况、意见、呈报本府)
(三)各行署依本府条例精神,制定之单行条例。
(四)扩军事项。
(五)公粮负担数目与税率之增减事项。
(六)地方款之征收事项。
(七)贷粮贷款的增加与减少事项。
(八)属于本府任免之干部事项。
(九)与其他解放区之经济协定。
(十)重大工厂之建设与中等以上学校之开办。
四、各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政府之报告,必须采取严肃负责态度,及时研究处理,好的予以鼓励,有价值的介绍各地参考,内容差的应指出缺点并告以改进的方法,耐心帮助提高,要求不可过高过急,并应每隔两三月将下级在这期间的所有报告加以综合研究,颁发指示,鼓励好的批评坏的,并指出努力改进的方向,帮助其进行检讨,藉以逐渐改进提高。
各地接到此一指后,应即进行讨论,切实执行。报告制度尚未建立及做得差的地区,更应联系过去执行报告请示制度的检查,进行深刻的检讨,并将结果报告本府。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