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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发展牲畜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公布)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增强运输,繁荣边区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系指役用之牛、驴、骡、马、骆驼,肉用之羊、猪等。
  第三条 凡从事繁殖饲养牲畜之人民,均可享受下列之奖励:
  甲、役用怀胎母畜,产前一个月,产后一个月,免除战勤,产后第二个月,第三个月,只服短途战勤,不服长途战勤,不超过一站路程者为短途。
  乙、不及三岁之役畜,免除战勤,三岁至四岁之役畜,只服短途战勤,不支长途战勤。
  丙、专门配种子役用种畜,经县府批准者,免除战勤,并免除配种季节经营户一人之战勤,其配种之收入,亦免除负担。
  丁、配种技术优良,每年每头役用种畜配准一百头以上者,奖励给黑豆一石,配准五十头以上者,奖给黑豆五斗。
  戊、有配种技术而无资本购买种畜者,经当地政府介绍,银行可酌情给予贷款。
  第四条 在纯畜牧区内之牧地,非经当地政府许可不得开垦。
  第五条 为群众公认,对畜病防治有经验之兽医,由县政府发给行医执照,并免除其战勤。
  第六条 防治牲畜疾病有显著成绩之兽医,得由县以上政府发给以名誉或物资奖励。
  第七条 牲畜发生瘟疫时,县政府应组织兽医巡回医疗,如兽医在工作中或生活中发生困难时,政府应给以帮助。
  第八条 牲畜发生传染病,必须切实隔离消毒,疫病死亡牲畜,必须深埋,严禁食用买卖。
  第九条 为克服医药困难,各地政府应注意奖励群众开办药社与兽医兼营药社。
  第十条 政府应有重点地试办牲畜配种站与委托合作社兼营配种工作,(以公私两利原则进行之)并奖励农民及合作社贩卖种畜。
  第十一条 为发展畜牧,银行应酌情适时发放畜牧贷款。
  第十二条 严禁宰杀耕牛,凡齿老残废,不能役用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得宰杀,故意违犯者,严加惩罚。
  第十三条 凡积极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者,各县政府得酌情奖励,违犯本办法者,得酌情惩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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