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产字第二六号)
(民国三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各行署主任、各专员、县(市)长
西安市市长:
关于本年度征粮工作,本府曾先后颁布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及征粮命令,责成各地认真执行,按期完成任务。近据反映,各地因土质产量不一,很难按统一比例进行征收,多数请求改变累进率,少数并要求减少任务,为确保战争粮秣供给,并使群众负担公平合理,迅速恢复与发展生产,兹特将征粮工作应注意问题,补充指示如下:
一、征粮任务能否在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下,顺利完成任务,基本关键在于认真发动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正确评定土地数量及产量。各地对此问题虽引起注意,但迄未普遍贯彻,表现各部分地区强调客观困难,喊叫任务太重,但缺乏深入群众,放手发动群众,认真搞实土地产量,并加周密研究,反映真实情况;部分地区长时期停在干部会议上,没有及时到达农村,作实地调查研究,典型示范,推动一般,凭估计办事。此种现象应即迅加纠正,切实面向乡村,抓住发动群众为做好评议的环节,使征粮工作,迅速广泛地健全开展。
二、在土地、产量调查评议确实的情况下,按边府颁布缴粮办法所规定的征收比例,不能完成任务时,各地得根据征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征收原则,并在贫农阶层负担额平均不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八,一般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间,中农阶层平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一般中农在百分之十一至二十间,富裕中农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间),地富阶层之土地税外,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的负担原则下,适当变更税率。变更的范围是:(甲)缩小累进额(如原累进率六斗累进者,可改为五斗、四斗累进等)。(乙)提高起征率(如原起征率为百分之三,可提高为百分之四、五等,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丙)产量过低地区,可适当降低起征点。此项税率之变更,必须根据切实可靠之调查材料,经周密研究,由各县提出,呈专署批准后,方可实行。并须向全体干部与群众说明变更的目的在使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负担政策,而不是变更负担政策,严防乱改条例,或乱征冒收的倾向。
三、家庭人口很少之贫苦农民及家庭贫困靠土地收入补助生活之自由职业者、小商贩、手工业者,其土地收入,按人口平均计算,可能负担过重者,得经群众民主评议,酌情照顾。
各地接此指示后,希即认真讨论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本府是要!
此致
敬礼!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