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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粮食局各级仓库组织章程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粮食局所属各级仓库,为边区粮食收支保管机关。
  第三条 粮食局所属仓库,得以事务之繁简及容粮之多寡分设以下各等级:
  一、甲等仓库——设于各分区县市之中心地点,仓库容量在一千石以上者。
  二、乙等仓库——设于各县人口集中之地区,仓库容量在五百石以上不满一千石者。
  三、丙等仓库——设于人民缴粮便利之地区,仓库容量在不满五百石者。
  第四条 各级仓库以便利交通,及工作之督导或直属粮食局(称直属粮库),或隶属各分区专署及各县政府。
  第五条 各级仓库组织如下:
  一、甲等仓库——设主任一人,会计一人,过斗员一人。
  二、乙等仓库——设管理员一人,过斗员一人。
  三、丙等仓库——设管理员一人。
  以上规定人员均系专任,不得兼代他职。
  第六条 直属仓库之工作人员,得以事务之繁简,由粮食局酌量实地需要任用之。
  第七条 各级仓库之执掌如下:
  一、关于公粮之检收、入仓、保管及发放事项。
  二、关于仓库之设计、修建、检查及保护事项。
  三、关于各种粮票之核算、登记、及报销事项。
  四、关于收支粮食账簿之登记、核算、及表格编造事项。
  五、关于仓库经费之开支、审查及报销事项。
  六、关于统一使用斗秤之执行与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直属仓库受粮食局之领导与监督,执行职务。仓库工作人员,由粮食局直接委派。隶属各专署各县政府之仓库,应受所属专署粮食处,或县政府第五科之领导与监督,执行职务。仓库工作人员由专署或县政府任用,呈报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各级仓库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粮食局呈准财政厅随时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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