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平粜处章程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粮食局,为调济边区粮食,防止年荒,救济灾民,加强抗战力量起见,特组织陕甘宁边区平粜处(以下简称平粜处)。
  第二条 平粜处现设于延安市,各地以工作的需要,得设立分处。
  第三条 平粜处由粮食局呈请财政厅出资办理,概不收民股。人民如有自愿办理平粜事业者,平粜处应予以粮食购卖,及运输上之便利与帮助。
  第四条 平粜处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一人),承粮食局正副局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
  第五条 平粜处应以事务之繁简,设干事若干人,承主任之命办事。
  第六条 平粜处为了解各地情况,得派员赴各县实地调查,搜集一切有关材料。
  第七条 平粜处粮食出纳使用之斗秤,一律遵照粮食局统一制定之斗秤为标准。
  第八条 各地平粜处工作人员之奖励或惩戒,均依陕甘宁边区仓库工作人员奖惩规则办理之。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