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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传》第十六章 繁忙的劳动部长 第一节 新岗位,新课题
《马文瑞传》编写组

  1954年12月下旬,马文瑞到达北京。
  12月21日至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京举行。作为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的马文瑞,到京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参加这次会议。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全国政协代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而全国人大召开后,这一职能也便自然消失。从此,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和确定新形势下的政协任务。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以后的会议分别由第二届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及副主席陈叔通、宋庆龄等主持。
  在第一天的会议结束时,毛泽东看见了马文瑞,很高兴地招呼说:“马文瑞同志,你来了!”马文瑞闻声迎上去,紧紧握住毛泽东早已伸出的大手。毛泽东环顾左右,向大家介绍说:“这位是马文瑞同志,是我们中央政府里少有的年轻部长!”随后,毛泽东又注视着马文瑞,关切地问:“文瑞同志,你上任了吗?”
  马文瑞答道:“开完政协会就去上班。”毛泽东风趣地说:“从今以后,中国的无产阶级都归你管。”话音刚落,周围的同志都笑了起来。在笑声中,马文瑞感到很受鼓舞;同时,也深深感到自己肩上担子的分量。
  全国政协会议闭幕的当天,周恩来同马文瑞进行了一次简短的谈话。临别时,又紧紧握住他的手,语重心长地说:“你过去管干部,今后管无产阶级,二千多万啊,方方面面啊,这是大事情!”马文瑞看着总理充满希望的目光,并没说什么,却郑重地点了点头。
  12月28日,马文瑞正式到劳动部就职。
  劳动部是1949年11月2日在前华北人民政府劳动局的基础上筹备成立的。经过一些调整,此时设有办公厅、工资司、劳动力调配司、劳动保护司、劳动保险局、职工教育司、劳动争议处理司和劳动政策研究室。部址也由原先的北京市西城区延年胡同5号及厂桥附近的一个小院迁至和平里七区10号楼(现为地质矿产部招待所)。环境虽比厂桥、延年胡同的旧式平房稍好些,但还是相当简陋:全部人员挤在惟一的一栋四层楼内,一个十多平方米的房间竟有几个处的同志合署办公。而且办公楼没有院墙,周围全是居民楼,各地来的上访人员及附近的居民常常随便出入,甚至有些孩子也闯进来打打闹闹,致使机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再就是没有一个召开大会的地方,连职工食堂也只是设在一个临时搭成的大棚里。当时,部领导班子除马文瑞外,还有刘亚雄、毛齐华、罗淑章三位副部长,于光汉、吕文远两位部长助理。马文瑞兼任部党组书记,刘亚雄、毛齐华、于光汉、吕文远、李正亭为党组成员(罗淑章副部长为民主人士)。论年龄,三位副部长都比马文瑞大十岁左右。
  马文瑞上任的第一天,劳动部在刘亚雄副部长的主持下,于“临时食堂”召开了机关工作人员大会,热烈欢迎马文瑞的到来。马文瑞面对一张张笑脸,心情并不轻松。他稍作思忖,讲了三句话:“我衷心感谢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我们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是光荣而又繁重的,务必付出更大的努力才能完成;我们新的部领导班子有决心也有信心,一定同大家一道把工作搞好!”
  在担任劳动部部长之前,马文瑞从未专门从事过劳动管理方面的工作。现在的工作岗位和担负的任务对他来说,完全是新的。正如他自己所说的:“过去熟悉的东西只能暂时放下,而现在担负的是自己所不熟悉的业务,必须尽快地熟悉它,熟练地掌握它。”
  为尽快熟悉并掌握劳动工作,马文瑞很想先听听前任部长李立三同志的意见,请他详细地给自己介绍一下有关方面的情况。但由于李立三过去曾犯过所谓“路线”的错误,苏联和东欧兄弟党的同志对他有看法;在中国共产党内,也有一些同志认定他在工会工作中犯有“严重的原则错误”,终被调离。马文瑞几次派人打听他在哪儿,却谁也不知道。后来,才得知他遵照中央的安排,先是去南方休假,后被调任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副部长。
  既然如此,马文瑞除了认真学习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论述和指示,研究劳动部历年来的工作报告和颁发的各类法规政策,更多的则是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其他部领导以及局处长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了解劳动工作的现状和改进的设想;请本部的苏联专家介绍苏联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听取大家对劳动工作的反映和要求。他甚至利用上下班的时间,在车上看报表、背数字,对征求来的各种意见进行分析、对比,思考下一步的工作,很快便掌握了劳动系统的基本情况。然而,给他的总的印象,却是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大量艰巨繁重的工作亟待他去做。
  首先,劳动部的工作关系并不顺。新中国成立伊始,从中央到地方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动管理部门:除劳动部作为政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专门机构外,各省、市、自治区及其所辖的地、县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劳动局;政务院各部门设立了劳动工资司(处);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主管劳动工作的科室。在1950年第一期《劳动公报》上,也曾刊登《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暂行办事简则》、《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各级劳动局工作报告及检送资料暂行规定》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关系的规定》。政务院还曾明确规定:劳动部领导和监督全国各地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工作。但在几年来的实践中,由于职责任务不够明确,规定也过于笼统,劳动部门并未形成强有力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机构。例如工资问题,劳动部设有工资司,全国总工会设有工资工作部,在实际工作中,二者究竟应该如何分工合作,便成了一个扯不清的问题;劳动部设有劳动保险局,但保险费的收缴、发放和其他许多重要工作却由其他部门负责,致使该局形同虚设。在稳定和调整劳资关系方面,劳动部设有劳动争议处理司,省、市劳动局设有劳动争议调处科,但随着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和中国共产党对私营企业以及工会工作领导的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减少,且有继续锐减的趋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相反,劳动力调配的任务愈来愈重,需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由于诸多因素,地区与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中央和政务院制定的一些方针政策以及劳动部的规定,却难以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在马文瑞多次召开的部机关部分干部座谈会上,也总是有人抱怨说,劳动部实际上成了“不管部”、“参议部”,只能是“商量商量”、“配合配合”;别人不管的,我们才能管;我们只有建议权,没有决断权。
  其次,在具体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
  在就业方面,虽然政务院早在1950年6月17日就发出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7月25日发出《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业问题的指示》,1951年1月12日发出《关于处理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1月17日又颁布了《关于遣送失业工人还乡生产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2年7月2日至19日还召开了劳动就业问题的专门会议,随后通过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处理好城市失业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处理好城乡巨额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的问题,并对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要求出来工作的家庭妇女、旧军官和旧官吏、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失业的少数民族、归国的难侨和贫苦侨民等等,分别拟订了相关的就业政策,甚至在1954年10月,还公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就业暂行办法》,但全国各大城市仍有大量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没有工作,每年又新增二三十万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失业人数仍达320.8万人,失业率为10.5%。
  在工资方面,由于在过去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工作人员一直实行供给制待遇;而在建国之初,则对新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部分国营工厂的职工、私营工厂的职工以及“包下来”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实行了工资制。同时,为应付通货膨胀,还以实物作为计算工资的单位。因此,出现了许多混乱和不合理现象。在这一背景下,于1950年8月31日至9月18日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随后,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各大行政区或各部门分别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工资改革。但是,第一次工资改革因经验不足,条件不具备,仍存在许多问题。中财委在1953年1月9日报送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工作情况简报》中也指出:工资……增长的比例是,工人增加得多,技术管理人员增加得少;工人中又是普通工人增加得多,高级技工增加得少。在军队,国防部长彭德怀报经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批准后,于1954年11月19日签发了国防部命令,宣布在1955年1月1日军队开始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因此,工资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
  在保险福利方面,尽管政务院早在1951年3月25日公布试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1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3月又修正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并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公费医疗制度,但大都是从苏联照搬过来的,不少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急需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政策。
  在职业技术培训方面,全国的技工学校虽然从1949年的3所已发展到1954年的76所,在校学生达到43919人,设有58个工种、79个专业,但大多数学校领导骨干弱,教员质量低,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实习设备不足或过于陈旧,因此达不到预期的培养目标。
  而在劳动保护方面,尽管劳动部乃至政务院三令五申,不少企业领导干部还是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仍旧对劳动保护工作缺乏经常的注意和具体的领导;劳动部门也没有制定必要的劳动保护法规,没有建立起对各部门、各企业特别是矿山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制度,没有及时纠正某些企业领导不顾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官僚主义作风。因此,职工因工伤亡的情况十分严重。
  问题如此之多,而劳动系统的干部却很弱。且不说地方劳动部门人手有限,素质参差不齐,在不少地方,甚至没有专职领导干部;一提精简机构,还拟裁减劳动部门的编制。为此,中共中央于1954年2月专门下达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动部门机构的指示》,要求“各地劳动局须有专职的局长或副局长”,“原来干部过少过弱者予以适当的加强”。即便劳动部部机关,总共也才有二三百人。而且,由于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有的同志感到有职无权,工作不好做,有畏难情绪;有的同志认为办公条件太差,自己又无事可做,没什么发展前途,缺乏工作积极性;有的因为自己曾在以往的运动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至今没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论,心情不舒畅;还有的彼此闹矛盾,甚至个别局长和副局长互不服气,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此外,劳动部成立之初,正值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大量任务,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劳动部的工作重心,也由此被确定为调整生产关系和安置、救济失业人员。无疑,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并取得了显著成就。可形势发展很快,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已于1954年2月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上被正式批准,并于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条总路线规定了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就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于这种新情况,劳动部的工作重心也必须随之转移:将调整劳资关系和安置、救济失业人员,转向做好国营企业方面的劳动力调配工作、工资工作、技工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几乎并无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因为在历朝历代从无任何政府设立过有关劳动事务的专门机构,国民党时期也没有设立劳动部。有关劳动工作,对中国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如“劳动保护”,在旧中国根本没有这么个词,更谈不上“劳动保护科学”了。而在苏联“老大哥”那儿,中国劳动部门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则由5个部门分别负责。如劳动工资,由国家劳动与工资问题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由工会系统的国家技术检查员、国家厂矿安全检查委员会和卫生部国家卫生检查总局负责;技工培训,由部长会议领导下的劳动后备总局负责,如此等等,情况大不一样。
  在实际工作中,马文瑞多次感到自己“适宜在下面工作”。当初,自己作为一名地方党政领导人,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工作的主动权很大,只要符合大政方针,便可“快刀斩乱麻”,使问题一个个迎刃而解。而现在自己是国务院一个部门的负责人,有许多事,经过反复调查,认为可行,却无权决定,但又不能拖;报上去请示,越着急越感到批复得慢,而同级相关部门的同志往往又紧催,常常感到压力很大,有力使不出来,照他自己的话说,是“很受罪”。数十年过后,马文瑞谈及此事,还感慨地说:在李先念分管劳动部工作期间,他很理解劳动工作的艰辛和做劳动部长的苦衷,曾当面对我讲:当劳动部长要少活10年!
  尽管如此,他还是像革命战争年代一样,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投入繁忙紧张的工作当中。为充分利用每一天、每一个小时甚至每一分钟,他的日程表总是安排得满满的。后来,仍然感到时间不够用,只好让人在他的办公室里支了一张临时便床,一旦加班晚了,就在办公室里过夜。

马文瑞传/《马文瑞传》编写组.—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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