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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回忆录》 十一、政协工作 关注党风廉政建设
马文瑞

  三明地处闽北,在一块四面环山的小盆地当中。山上森林密布,山下楼房鳞次栉比,水量充沛的沙溪穿城而过,是一个环境幽美的小城。三明市委、市政府多年来一直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抓得尤紧,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他们以市、县、乡三级党校为阵地,重点抓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仅1989年3月以后的两年时间内,县乡两级党校就办班105期,受教育人数达1.74万人次。除了抓党员干部,还对广大群众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全市创办了文明市民、文明村民业余学校510所,28万多人参加了学习。此外还在党政机关及各行各业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发动群众监督;还专门设立了干部廉政档案和廉政监督员制度,全市聘请了廉政监督员4840名,形成了廉政网络。对发现违法违纪案件,敢于揭露,敢于处理,决不手软。在一些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部门或行业,还建立了优质服务的便民措施,因此三明的党群、干群关系普遍较好,社会风气也正。在福建省创建文明城市竞赛评比中,三明多次获得文明城市的称号。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腐败现象并不像某些悲观论者所言,是“不治之症”,而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关键是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真正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采取坚决措施,综合治理,并善于发动和依靠群众,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持之以恒,真抓实干,一定能够抓出显著成绩来,一定能把我国的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
  在连续四年对廉政建设的调在和讨论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写出了一篇带总结性的报告——《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报告》,全国政协党组审查后报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传阅了这份报告。此外,还参与了全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
  立法研讨组也做了大量工作。仅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送交的法律草案就有12件,较重要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在执法调研方面,就律师体制改革、审判体制改革、对台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贯彻落实企业法、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等问题,组织委员到一些省、市作了一系列调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1990年委员们在调查后写的《关于法院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就法院工作体制改革、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中央负责同志对调查报告作了充分肯定,对所反映的“以罚代刑”问题作了明确批示。报告中提出的赃物随案移送、罚没款全部上交不得提成的建议,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
  在我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期间,群众来信是很多的,我亲自处理了不少。我把这看作是了解下情、联系群众的一种方法。有一封来信的处理,引起了我的深思。
  大约是1991年,我收到一封天津静海县大邱庄的来信,写信人是大邱庄农工商总公司下面的一个家具厂的原厂长刘金会。信中反映他的父亲被禹作敏指使人打死,他也被撤了职。他告到法院,打人的人被判了罪,禹作敏却逍遥法外。又因他告状,禹作敏派人捉他,他只好出逃,到处东躲西藏。他要求派人去调查。我要全国政协信访处派人去作调查。调查的同志回来后给我写了一个报告,称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他们曾走访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安局一位负责同志说:这事很复杂。由于大邱庄所处的地位,要动得天津政法委下决心,否则不好处理。我要信访处继续催办。他们走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该厅负责同志说,要搞禹作敏的问题,得中央有个态度。1992年4月初,我又接到刘金会的来信,仍是状告禹作敏。我在信上批了意见,转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同志,复之同志又批给一位副检察长办。副检察长回话说,禹与外国人有联系,弄不好有国际影响,他们将妥善处理。此后再无消息。我也曾问过天津的同志,有的说,大邱庄的事不好管,当初市里给过大邱庄贷款,他们经济发展了,国家贷款却不还;有的干脆说,禹作敏就是恶霸。直至禹作敏再次包庇杀人犯,并组织人员阻挠公安干警进村执行公务,中央负责同志作了明确的指示,才将此人捉拿归案,判了若干年徒刑。
  一个人有了点地位、一点名气,就可以无视法律,为所欲为,而执法人员要维护法纪,秉公办事,竟这样困难。我是在太原至北京的列车上听到禹作敏阻挠公安干警进村执行公务的消息的,当时禹还没有捉拿归案。一位保卫干部气愤地说,这次如再不对禹作敏坚决执法,他将辞去公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话已经家喻户晓,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彻底贯彻,看来还需要时日。实际上,如果当初对禹作敏就坚决执法,他就不会发展到后来这一步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有任何无视法律的特殊公民。禹作敏最终被严肃处理,说明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要做到这一点,困难还很大,执法部门还相当被动。通过禹作敏事件,我认为我们必须大大加强法制教育,而执法部门敢于并坚决秉公执法,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

马文瑞回忆录/马文瑞.—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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