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第三节 明代之朝贡贸易制度
明代朝贡制度,贡朝有二年一贡,(琉球)三年一贡(安南、占城、高丽等)十年一贡(日本)等之规定,而通常多半系三年一贡。贡道各地有不同之规定,人船之数,自亦加以限制。洪武十六年礼部制定勘合制度,辨别贡舶之真伪,贡使到京后,即赴会同馆安息,朝见赏赐诸事完毕,则立刻使之就途归国,若贡使于正贡外,有携来之附属货物,许其从赏赐完毕之日起三日或五日间,在会同馆开市交易。会同馆互市之外,市舶司所在地,又有市舶互市,已详前节,兹不赘述。夫外人来华,往往借朝贡之名,行互市之实,至于中国,则对于朝贡非常重视,对于互市反不甚注意,而当朝贡之际,于贡品之外,尤斤斤于礼节,此中外对于朝贡用意之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