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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天津商会的“公推”制度

在保存至今的上海和苏州商会档案中,不难看到有关这两个商会在清末民初从事职员选举的大量资料。天津商会档案虽是国内保存数量最多也最为完整的珍贵商会资料之一,但令人奇怪的是从卷帙浩繁的天津商会档案中,我们却发现有关清末天津商会职员选举制度以及有关选举活动的记载为数甚少,这可以说是天津商会较为独特的历史现象。实际上,这种现象所反映的是天津商会对选举问题持有不同于上海、苏州商会的认识和态度,并且采取了不同于上海、苏州商会投票选举的一种“公推”制度。
  论及商会职员的选举,首先需要提到1904年初商部奏请朝廷批准的《商会简明章程》26条。该章程是由清朝政府拟订的中国第一个有关商会的规章,明确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关于商会的职员,总会设总理1员,协理1员,会董20员至50员;分会设总理1员,会董10员至30员。商部所订章程对商会的选举制度并未做具体规定,只是说明总理、协理“应由就地各会董齐集会议,公推熟悉商情、众望素孚者数员,禀请本部酌核加札委用,以一年为任满之期,先期三月仍由会董会议或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议决后禀呈本部察夺”;会董“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举定一月后各无异言者,即由总理将各会董职名,禀报本部,以备稽查。至任满期限及续举或续任等,悉如上条办理”。此外,该章程第14条规定:“商会既就地分设,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订便宜章程。”②也就是说,各商会成立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情,另再拟订章程。
  天津商务总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11月,在此之前只有上海商务总会等为数极少的几个商会诞生,这几个商会也是近代中国最早诞生的一批商会,在当时具有开风气之先的示范作用。另外,上海商务总会系由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而成,天津商务总会则是由1903年成立的天津商务公所演变而来,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订的章程已开始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规定总董、董事均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不准请人代行莅会;会友欠少捐项者,不得干预选举;凡一行号内之人仅许一人,不许二人同时同举;倘一行号内之伙友全不在本埠,其受权之代表准得选举”③。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对选举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4章的标题即为“选举”,共计9条,全部内容均与选举有关。按照该章程的规定,总理、协理须于议董内选举,议董须在会员内选举,并制定了总理、协理和议董选举的具体操作方法,即“机密投筒法”。具体做法是由商会印发选举票,凡遇选举总理、协理之期,先期7日由坐办将选举票填写号数,并填限期,分送有选举总理、协理权之人,每人二纸,坐办另立底簿,注明某号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可预泄。各人得票填注后,封固送商会,投入筒内。届期集众由坐办开筒点清、注簿,当众宣示照行。议董选举也采取同样的“机密投筒法”,只是分送选举票的时间不同,需要提前两个星期送出。此外,对会员选举也拟订了新的规定。④
  1905年10月苏州商务总会成立时,所订章程第4章也全部是有关选举的内容,而且几乎是完全借鉴了上海商会的选举制度,选举方法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只是将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年龄资格从40岁左右降为30岁以外,当选会员的年龄资格也从30岁左右降为24岁以外。另一项修改是规定了总理、协理的连任次数,“总理、协理办事允洽,期满后应由会众公同酌议留任,如历届办事实惬众心,亦只连任三次为限。以后须阅任续举,庶于择贤之中仍寓限止〔制〕,以防积重”⑤。江苏的商务分会大多也是仿照上海商务总会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和会董。如江苏锡金商务分会在章程中的第1章即明言:“本会系集两邑各业,仿照上海总会推广办理,因定名曰锡金商会。”章程第5章为“选举规则”,指明“会员、会友均有选举会董之权,会董有选举总、协理之权,总、协理有选举坐办理事以次之权”。其会董和总理、协理的选举,同样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的操作方式进行。⑥就连浙江比较偏僻的谿慈商务分会,也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本会总理协理系各业商董公同选举,不取薪水,办事各员由总理协理延聘。”⑦
  1903年成立的天津商务公所,在暂行章程中也曾提及“公举”董事。该章程第二条说明:“天津商情涣散,互相倾轧,现设商务公所以资联络。拟令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以便详求受病之原及救急之法,和衷共济,一洗从前积习。”⑧这里所说的“公举”,其实际含义即为“公推”,并非投票选举。1904年5月商务公所商董筹备成立天津商务总会时,也并未重视制定投票选举制度。在其最先拟订的《商会就地便宜章程二十条》中,没有明确规定总理、董事等职员由投票选举产生。参与其事的商董仍受商务公所时期“公举”制度的影响,对商部《商会简明章程》相关条文的理解也有偏差,在呈请将商务公所改组为商务总会时,该“商等查部章第四条,商会之总理协理须由各行董保荐”,遂据此保荐原商务公所四大商董中的宁世福为总理,王贤宾为协理,幺联元和卞煜光为坐办。⑨据《大公报》记载,商务公所诸董集议设立商会公推总理、协理时,被推举之“诸绅等再四逊让,谓正在将行举办、需才孔殷之际,诚恐才不胜任,欲告退以便各行商董选保贤能总理等人,以专责成。各行商等集议,以诸绅素为各行所悦服,非该绅等难负此任”⑩。实际上,部订章程要求总理、协理必须由会董“公推”,会董则必须就地由商家“公举”,而不是保荐。因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天津商会修改便宜章程:“总会之总理协理,分会之总理,应由各会董会议公推,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仍应遵照部章及会议通例章程办理,期收得人之效。”(11)
  然而,1905年天津商会重新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中,第4条仍含糊地说会董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而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直隶总督袁世凯再次批示此条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另外,袁世凯还认为“坐办宜裁撤也”,因部章“本无坐办名目”(12)。这里所说的会董由商家“公举”,实际上就是指会董必须经由商家选举产生。接到这一批示后,天津商会对试办便宜章程进行了修改,确定“商会遵照部令,先令各商家公举会董十数员,由十数员内拣选评议会董四人、会计会董二人、庶务会董二人,常川到会监理各项事宜,以期实事求是。倘遇疑难事件,准临时公举,惟不得逾部章五十员之数,以示限制”(13)。这一具体情况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也说明清朝官员在商会选举制度建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与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商部对袁世凯提出的批示修改意见,除表示对会董应由商家选举之改动予以肯定外,对设立坐办一条却准允通融。商部认为:“坐办名目虽为部章所无,现在风气初开,各处商会甫经设立,不得不量予变通,期得实际。上海商务总会总、协理外,亦经本部札派坐办有案。盖总、协理类皆事务稍繁之人,而会中一切事宜,必须有常川驻会者以资经理。该会章程第二十条所拟,本会坐办有管辖全会收发各项事件之权,是坐办权限不过管辖收发各事,核与本部添派坐办之意尚属相符,自不虞于总、协理办事之权有所侵越。”(14)
  另外,有关会员的选举在天津商会修订的章程中也仍然略有不同之处。在清末,上海和苏州商会都规定会员由人会的各行、帮商家选举,并以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不同的会员名额。上海商会拟订的“各帮各行选举会员法”规定:“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赞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15)苏州商会的规定与此相似,“一行、帮每年公捐会费三百元以上,得举会员一人,依次递加,至得举三人为限。经会众认可者,得为本会会员”(16)。上海、苏州商会人数最多的成员主要是各行帮的会友,上海商会会友年纳会费12两,苏州商会会友“岁捐会费十二元”,会员的人数并不多,由会友选举产生,基本上都是各行帮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比较突出的商董。清末的天津商会无会员和会友这样的不同称呼,但规定“无论何项商业,凡允认常年会费四元以上者,均得入会”。入会者实际上相当于上海、苏州商会的会友,但年纳会费少得多。除会董之外,天津商会还有所谓行董,即各行董事,相当于上海、苏州商会的会员。天津商会的行董从表面上看也以各行商家公举的方式产生。1903年天津商务公所成立时,“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商会成立后,“各行董事仍援商务公所旧章,大行三四,小行一二员,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17)。但天津商会没有像上海、苏州商会那样以缴纳会费数额的差异,确定各行帮选举会员的名额,而且所谓“公举”实际上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票选举,仍然是采取“公推”方式。
  整体而言,清末的天津商会与上海、苏州等地的商会相比较,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并无多少建树,甚至显得较为落后。这不仅反映在上述天津商会成立时拟订的章程中没有明确制定有关投票选举的制度,仍然试图沿袭传统行会推选董事的方式,而且当这一问题被政府官员指出并要求修改时,天津商会也只是在章程中写出简单的几句话,并未像上海、苏州等商会那样在章程中列出“选举”的专章,制定详细的相关条文,更没有像苏州商会那样另行拟订选举章程。当时,最早成立的上海商会拟订的章程,曾被许多商会自行制定章程时作为范本加以参照,包括其选举制度在内的规定均为许多商会的章程中所采纳。时人记载:“中国商埠之中,集全体商人而设公共机关,自上海始也……余往办华商联合报,曾调查各处商会章程,类皆沿袭沪会,所损益无多也。”(18)然而,天津商会却没有借鉴上海商会制定的投票选举制度。在天津商会正式成立之前,时任商部左参议的王清穆还曾专门致函宁世福、王竹林等天津商董,说明“沪埠商会业已开办,谨上章程二册,务祈台端迅速联合绅商,斟酌时宜,参照沪会章程,克日举办报部,由部颁给关防。凡有陈请,即可径行达部核办,而一切应兴应革之举,亦得随时具报,实于商务大有裨益”(19)。在保存完好的清末天津商会档案资料中,我们也查到当时商部寄给天津商会参考的光绪三十年五月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拟订的暂行试办章程,该章程已对选举制度列出专章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理说天津商会并不是没有看到上海商会的章程,也完全有借鉴和参照上海商会所定选举制度的条件,但天津商会却没有像其他许多商会那样加以仿效。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天津商会对选举制度的建设并未予以充分的重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经过袁世凯和商部的数次批示,天津商会虽然在修订的试办便宜章程中写上了“遵照部令,先令各商家公举会董十数员”这样的条文,但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天津商会此后已开始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还需要通过具体考察相关史实才能知晓其“公举”的确切含义,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美国驻津总领事若士得向天津商会函询有关章程及职员情况时,天津商会在复函中明确回答:“天津商务总会之设,系遵照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参拟会章办理。所有驻会办事各员,均由各商选举,分任职司。”(20)从天津商会的这一复函看,似乎其所有职员都是由商家选举产生。但严格说来,天津商会的所谓“选举”并不是指投票选举的方式,而仍然是一种带有传统色彩的“公推”方法。真正实施投票选举的上海、苏州等许多商会,在每次会董换届改选前都要发布选举通告,不仅有关选举的过程以及相关具体情况的记载在档案中均保存完好,而且改选后又将选举结果包括各位当选会董的名单以及获得的不同票数,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予以公布。随后的总理、协理投票选举通告和选举结果,也照此在报上公布。但是,在保存完好的清末天津商会档案中我们却看不到任何关于投票选举会董和总理、协理的具体资料,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大公报》上也同样找不到有关天津商会投票选举结果的报道。这实际上是证明了天津商会并没有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因为换届改选对于商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商会档案中一定会有详细记载,在当地的报纸上一般也应有报道。就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商会资料,只要是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即使是资料保存并不完整,也都无一例外地在这方面留下了或多或少的记载。而唯独数量最丰富、保存也最完整的天津商会档案中,却找不到任何有关投票选举的具体记载。这种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只能证明天津没有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
  在清末天津商会制订的章程中,也没有对投票选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列出详细的具体条文,这是天津商会与其他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又一明显的不同,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天津商会在清末并没有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因为实行投票选举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例如像上海、苏州等商会那样在章程中对投票选举作出一系列规定,否则就无法实际操作。由于清末天津商会没有明确规定投票选举及其具体操作方法,而是仍然采取所谓“公推”或“公举”方式,其总理、协理的产生结果也与实行投票选举的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对总理、协理的任期和连任次数都有规定,尤其是对总理、协理的连任次数有所限制。但天津商会却对此没有限制,从其1904年成立起直至1911年,都是通过“公推”的方式推举王贤宾连任总理,如果不是1911年王贤宾因涉案被革职,恐怕还会继续无限期地连任。是年5月,身兼长芦盐商帮纲总的王贤宾,因涉案被斥革纲总一职,随即不得不辞去商会总理职务。“总理一席,责任綦重,非才望素优不克胜任。现在王贤宾辞职,遽难选举”,全体会董遂“公同酌拟所有商会一切事务”暂由协理宁世福兼任。但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天津商会意识到必须尽快公举新的总理、协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久之后,天津商务总会全体会董开会集议,公推宁世福担任总理,吴连元担任协理,并报请农工商部加札委用。同年7月农工商部批示:“查宁世福、吴连元二员,既据该总会公推,堪任总、协理之职,应即照准加札委用,以专责成。”(21)
  除总理、协理的连任无限制之外,天津商会也没有对各行帮当选会董的名额加以限制,以致有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占居会董名额过多,而其他行业则在会董中难有一席之地。上海、苏州等商会都在选举制度中规定各行帮至多只能有3名会员,因会董在会员中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所以各行商董当选会董的名额自然也有所限制,天津商会却并非如此。根据档案文献的记载,天津商会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会董共12人,其中绸缎洋布业即有5人,所占比例高达41%;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会董共15人(包括坐办1人),其中银号业即有4人,再加上粮食业3人,绸缎洋布业4人,这三个行业已多达11人,所占比例为73%;宣统元年(1909)的会董增至20人(包括坐办1人),但其中绸缎洋布业也增至6人,银号业仍有4人,仅这两个行业即占居了全部会董的一半名额。(22)显而易见,天津商会由于没有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并制订相应的具体规定,使得少数几个行业在会董名额中一直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为数更多的行业则在会董中始终无法拥有一个名额,这难免会影响到商会作为工商各业之代表的信誉。
  综上所述,清末的天津商会不仅在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没有什么建树,而且仍继续沿用传统的“公推”方式,这是天津商会不同于上海、苏州等许多商会的一个明显特点。实际上,天津商会不仅在清末没有真正实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甚至在民国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也仍然希望坚持这种传统的“公推”方式,并就此一问题与工商部发生过争执。
  ① 清末民初的所谓八大商会,一般指北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苏州、南京、重庆等8个城市的商会。
  ②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2页。
  ③ 《光绪三十年四月订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二十三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6页。
  ④ 参见《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书,70~72页。《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以《上海商务总会暂行试办详细章程》为题也收录了该章程,因原件未注明年月,该书编者推断为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即1904年1月。实际上此推断有误,应为光绪三十年五月,《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收录的该章程,在原件末尾明确注明了这一年月,应当是可信的。
  ⑤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20~21页。
  ⑥ 参见《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6页。
  ⑦ 《浙江谿慈商会章程》,载《大公报》,1906-01-02。
  ⑧ 《天津府凌守禀定商务公所暂行章程》,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3页。
  ⑨ 参见《公裕厚等六十一户商号禀请将商务公所改为商会并公推宁世福王贤宾为总协理文》,见上书,30~31页。
  ⑩ 《中外近事》,载《大公报》,1904-07-25。
  (11) 《直隶总督袁对商务公所绅商宁世福等公议<商会就地便宜章程二十条>的批示》,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34页。
  (12)(13) 《直隶总督袁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见上书,50、51~52页。
  (14) 《直隶总督袁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52~53页。
  (15) 《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2页。
  (16)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18~19页。
  (17) 《天津商务总会试办便宜章程三十条》,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45页。
  (18) 金贤采:《上海商务公所章程草案序言》,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26~127页。
  (19) 《商部左参议王清穆为请速联合绅商举办商会事致宁世福王竹林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4页。
  (20) 《美驻津总领事若士得为查询当商会章程办事人员事致商会函及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81页。
  (21) 《天津商会禀请札委宁世福吴连元为商会总、协理文及劝业道孙转发农工商部直督陈批文》,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138~139页。
  (22) 参见《天津商务总会总理协理会董一览表》,见上书,108~110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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