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2.民初天津商会选举制度的演变
在民国初期,经历政体变更之后不少商会都顺应时势进行改革,包括在选举制度方面实行了一些新的举措。但天津商会的选举制度也没有像上海、苏州商会那样进一步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而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辛亥革命之后,上海商界有人对商会以捐助会费的多少确定各行帮会员人数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做法提出了意见,上海商务总会的领导人也意识到上述缺陷,同样希望加以改变。1912年初,商务总会在报上刊布《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就商会选举与会费等问题提出改良方案,公请讨论商议。关于选举问题,意见书说明:“当时,以会费多寡规定资格,为整齐资望起见,未尝不是。然以被选之人不多,致有商会议董出资捐做之诮。”拟改良的办法是实行“各业普通选举”:即调查各帮各行,入会之商先行挂号入会,由入会各业行号每家举其经理或店东一人代表为会友。每届选举之期,如入会各业行号共有1000家,则发选举票1000张,于入会代表1000人之中普通选举会员100人,再由会员100人中复选办事会董40人,正、副会长3人。其个人入会,须有正当营业,关心公益,赞助商会事务者得为会友,有被选会员、会董之资格。旧章规定选举总理、协理2人,议董19人,议董额定太少,“又皆公忙,不克分担义务”,因此拟加倍选举。关于会费,“旧法系各帮各行分投担任,或店少而费多,或店多而费少,颇有畸重畸轻之弊……现改为各业普通选举,则会费亦应变通”。具体拟分为以下五等:凡挂号入会之行号店铺,经营较巨者每家每年入会费交银60两,其次48两,又次36两,又次24两,最少12两。各帮各行仍由公所或会馆分别收缴,其无公所会馆统属者则由商会径向收取,个人入会亦至少年费12两,公司局厂年费100两。①这可以说是上海商会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
苏州商会在民初也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1913年5月苏州商会拟订的暂行章程,首先是不再将商会成员分为会友和会员两类人,全部为会员,而且不限人数,“凡在苏州商埠范围内经营商业,开设商店,民国商法视为有能力者,经众认可,均得为本会会员”。其次是缴纳会费的数额明显降低,清末规定每年缴纳12元才能成为会友,民初则规定“凡入会会员须年纳六元以上之会费”,负担减轻后将会有更多的工商户积极加入商会。再次是年龄的要求也有所降低,清末规定必须24岁以上才能当选会员,民初则只是限定会员年满21岁以上者享有选举会董之权,而对当选会员的年龄并无明确限制。②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在商会选举制度方面相应带来若干变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会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扩大,由于取消了人数最多的会友层次,凡是加入商会者均为会员,加上会员的人数也不再有限制,因此在商会中拥有会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较诸清末自然也会多得多。除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增加之外,民初苏州商会选举会董和总理、协理的方式也有所改变,由清末采用的“机密投筒法”,改为“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躬自行之”。从独特的不记名投票变为记名投票,显然也是苏州商会选举制度中的一大变革。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之后,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选举的透明度得到增强,选举人需要更加谨慎和负责地行使其选举权。
但是,与上海、苏州商会不同,面临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新形势,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却似乎对投票选举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不仅没有实行投票选举以完善原本存在缺陷的选举制度,相反还继续坚持传统的“公推”方式。③在民国元年王贤宾能否再度出任天津商会总理一事中,天津商会曾就“公推”与“票举”问题与工商部发生争执,这一事件可以说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天津商会对投票选举制度似是而非的认识。
1912年3月,天津商会总理宁世福以“年老气衰,不能襄办商务”,再次提出辞职,并且态度坚决地表示:“嗣后商务应如何办理,一任诸君尊裁,鄙人不负责任。”与此同时,协理吴连元也以“能力薄弱”为由请求辞职,要求“一星期内召集会董另选协理……即或满一星期尚未选出协理,连元对于会务亦不负责任”④。4月初,张荫棠、王子臣等12名商董联名代表津埠189家商号致函商会,吁请王贤宾再度出任总理。5月,天津商会全体会董和行董集议,“佥以商会总、协理统括全局,担负綦重。总理宁世福等既卸责而去,遗缺未便久悬,恐误要公。兹经公同推选,查会办王贤宾热心公益,学识兼优,遇事不辞劳瘁,久为津商信服,以之推升总理,委系人事相当……叶登榜、卞荫昌为津商巨擘,见义勇为,平日赞襄之功,众情浃洽,推补协理职任,使实与会务商情均有裨益”⑤。但是,工商部却态度坚决地驳回了天津商会的这一禀文。其主要理由是:王贤宾于前一年因为以长芦盐商帮总纲名义滥借外债,并将借款私办高线铁路,不仅本人亏累169万余两,业不抵债宣告破产,而且导致其余各商亏欠甚巨,总纲和商会总理等职均已被革除。此前据津埠商会以津地市面停滞,禀请添派王贤宾为商会会办,经前清农工商部暂准通融办理,现在津埠秩序已渐恢复,商会本无会办名目,应即取消,以归划一,更不能由其出任总理。工商部的批复还明确指出:“总理宁世福既因老告退,协理吴连元因事辞职,自应由众商全体投票,另行公举,方为合格,断不能遽以从前通融暂设之会办推升总理。况王贤宾系因案斥革之人,其名誉已损,信用已失,设再充为总理,亦无补于商会。应饬该总商会另行投票,正式公举公正绅商接充,俟举定咨复到部,再行核办。”⑥
天津商会对工商部的批驳颇不以为然,并再次呈文进行了申诉。天津商会的呈文首先解释了王贤宾之信用已失问题:“查商会新章,民国现未颁布,前清旧章亦无限制选举明条。至谓王贤宾信用已失,从前商部既无此项之规定,而普通自治之选举法又以尚未清了四字为准绳。王贤宾曾失信用,究其果否清了,董等未能探悉详情。第观其行动自由,职衔开复,似已默认为清了。”其词意虽然较委婉,但显然认为这一原因并不能完全否定王贤宾具备担任总理的资格。除此之外,呈文更多的是对工商部要求的“票举”方式提出了异议,认为“公推之习惯万难一旦改革”。天津商会指出:“大部以总理必须票举方为正当办法,董等虽无学无识,或不至票举之法不知。徒因商会习惯,向以全体会员为主体,总理、协理特受会员之指挥者耳,非若他项机关,以会长、会员为代表也。夫代表之性质,遇事得有全权,商会总理非得全体会员之同意,一事未尝自专。揆其情形,正如一群之中,有耳目以司视听,有口舌以告疾苦也,会员与总理,常若五官百骸之相依相附而不可须臾离。”天津商会此番会员与会长关系之大段解释,用意无非是为了说明:“今一旦欲行票举之法,是使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也。”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因果关系的推论颇为令人费解。姑且不论会员与会长之间是否存在着如同天津商会所说的这种关系,即使如此也未必会因为实行投票选举会长而导致“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这样的结果。在清末民初,绝大多数商会都是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协理或正、副会长,也极少看到这些商会出现天津商会描述的这种结果。事实上,工商部批示中所说之“票举”方式,也并不是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而是按照章程的规定由全体会董投票选举。因此,天津商会以所谓会员与会长的特殊关系为理由,声称“票举”之不可行,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因为会员根本不参加对会长的选举。更有甚者,天津商会还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的“票举”制度:“查公推之法,推举者对于被举之一方,大抵不言感情,但言公理;被举者对于推举之一方,大抵既重公理,尤重感情。倘用票举,则推举者半属私情,被举者反无感情矣。”这种推论同样难以理解,实际上“公推”更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当被推举者在场的情况下,持不同意见者一般都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面表示反对,而“票举”的方式则无须公开当面表示反对,只是以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天津商会还以商会不同于其他机关的三个特点,即“不受政府之补助”、“不取地方之公款”、“总(理)协(理)会(董)行(董)不支薪水及车马饭银”,说明“商会乃商界全体之商会,非天津全体之商会也。如用票举,特恐百弊丛生,转失本来面目,商界一线自保之生机,则从此败坏矣”⑦。商会确实不同于其他机关,天津商会所说的上述三个特点也并不为错,但这与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制度并不产生矛盾。选举由商会独自进行,政府官员和社会其他各界并不干预,不可能造成“百弊丛生,转失(商会)本来面目”的局面,这在其他许多严格实行选举制度的商会中均可得到证实。
由于天津商会仍要求工商部准允王贤宾担任总理的申诉理由并不充分,工商部再次予以批驳,并进一步阐明:“查商律第七十三条内载,董事遇有倒账,即退任等语。倒账者,不能为公司董事,岂能充商会总理!……本部办理此案,毫无成见,惟既责在保商,则凡有碍于商者,一经本部查悉,断不容滥厕其间。所请仍以该商接充总理,碍难照准。应请转饬该商另行选举,毋庸多渎。”⑧王贤宾也意识到自己乃“曾经破产之人”,“信用已失,不足代表社会”,出任总理要职确系勉为其难,向天津商会提出“另行选举”。⑨1912年10月,天津商会重新经过“公举”并报经工商部备案批准,由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理、协理。王贤宾最终仍未能担任总理,这显然是天津商会不得不作出妥协让步的结果。
如果不是受特殊原因的影响,一般来说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都将于任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举行换届改选,这也是考察商会投票选举制度是否正常运作的具体表现。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商会基本上都能够照此执行。但天津商会在民初却出现了与此不同的情况,由此同样可以看出当时天津商会对选举的认识与态度。1912年天津商会虽因王贤宾出任总理之事与工商部发生争执,直至当年10月才另推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理、协理,但是年改选的时间仍应为当年的6月。按照规定商会应每年改选一次,但到1913年9月天津商会仍未准备改选,也未作出任何解释,相当一部分商董对此颇为不满。于是,估衣商、洋布商、洋广货、银钱商等22个行业的近60位商董,联名向天津商会致送说帖,陈请遵章按期举行改选:“窃查商会为商务机关,所有内容办事,自应遵照章程,以维秩序。查我会奉工商部奏明简章第四款内载:商会总、协理每年改选一次等因。我会自去年六月改选,迄今一年余兹,所有改选办法尚无音信,实与章程不符。若不遵照办理,则内务不清,何以服人!商董等当经开会公同研究,决定应请贵会召集各行董开会,即行组织改选,以保定章而重会务,实为公便。”⑩
当时,并无什么特殊原因致使天津商会不能按期进行改选。是年10月工商部曾饬令整顿商会,主要是“外省自行组织商会并未报部者恐亦难免无此流弊,似此办法纷歧,殊属不成事体,亟应查明,以资整顿。所有前农工商部核准有案之各商会,除已照章呈报者外,应请饬其将更迭总、协理等日期,呈明地方长官核咨备案。其新设之商会,如已在地方长官衙门核准有案者,应请查明咨部立案……新商会法尚未经国会议决,此后如有新设商会,应请批令暂缓,统候新章颁行后按新章组织,呈明地方长官转咨核办”(11)。天津商会不属新设商会,自然不在整顿之列,只需要将总理、协理更迭日期报工商部备案,这也并不影响商会的改选。从档案文献的相关记载看,天津商会很可能是认定上届总理、协理和会董的任期并非从1912年6月算起,而是始于重选叶登榜、卞荫昌为总理、协理的10月。在致直隶民政长的公函中,天津商会说明:“窃查敝会总、协理前经公举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呈请前都督转咨工商部核准立案,兹届一年任满之期。”实际上按照惯例,中途接任者的任期仍应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否则将会给任期时间的计算带来严重混乱。不仅如此,在众多商董的催促下,天津商会会董和行董坚持在其自行认定的一年任满之期,“开会集议,佥以叶登榜、卞荫昌自任事以来,殚精竭虑,凡有保全振兴各事,无不悉心筹画,均臻完备。且天津为北洋巨埠,商事殷纷,总、协理独能苦心经营,不辞艰瘁,似此成绩昭著,热心公益之员,岂容遽卸仔肩,致失众商之望。兹经公同议决,仍留续任,准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经理一切会务,俾孚众望而顺商情。董等仍随事随时会商妥协”(12)。就法定程序而言,尽管叶、卞二人在一年的总理、协理任期之内领导有方,成效卓著,深得全体会董乃至商界人士拥戴,但在任期届满之后,仍需要通过投票选举的法定途径才能连选连任,而不能采取所谓“议决”的方式继续连任,何况改选并不仅仅是限于总理、协理,会董也需要重新进行改选。天津商会以这种方式要求总理、协理连任,同时也不改选会董,这就意味着总理、协理和会董全体留任,显然不符合法定选举程序。但是,由于工商部对各个商会选举的具体操作情况无从了解,竟然也对天津商会呈报叶、卞二人连任总理、协理的请求予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民初天津有些行业成立的研究所或研究会等新型同业组织,已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例如书纸业商号于1910年7月成立的南纸书业研究所,规定“凡在本所与会各商号经理人,皆得为本所会员,即由会员中选举正会长一员、副会长二员、会董四员”,并且“用投票记名法选得正会长李荫恒,副会长魏富泰、张士元,会董司兆鸿、范春第、王金铎、李庆元”(13)。又如1912年5月成立的洋广货行会议所简章也规定:“本行董事拟定四位,由各号全体投函公举,得票多数为赞成。选定后该董事不愿认责,实在挽留不信,按得票次多数公推,责任一年为限,照章改选,可否续任,当场公决。”(14)这些新型同业组织,实际上可以说是天津商会的下属基层团体。而天津商会在下属基层组织已先行实施投票选举制度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接受这一制度,类似的情况在当时确实少见。
天津商会将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条文明确而具体地载入章程是在1918年,此举称得上是天津商会自成立以来在选举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天津商会的这一进步还不能说是自身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缘于《商会法》公布实行的外力推动。1914年9月,经参政院议决的《商会法》及施行细则相继公布,起初因全国商会联合会被取消等问题受到海内外商会的抵制,北京政府最终接受了商会的要求,于1915年底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新《商会法》。新《商会法》对商会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此之后,各省商会都相继依照该法进行改组,并修订章程,确立新的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在根据《商会法》制订投票选举制度之前的1914年底,又曾公开表示“票举”之制不适合商会,只有“公推”才能杜绝流弊。此次天津商会在致巡按使公函中详细解释其理由说:“窃敝会恭读政府公报公布商会新法,敝会自当遵照,预备期于六月内组成,以符法令。当经开职员会议,佥以商家有特种性质,其声息相关,较之普通人民选举必造具人名册者不同。商会为众商代表机关,于商业相兴辅助极关重要。近年来天津票选行为舞弊,离奇怪状,罄竹难书,倘故辙复蹈,商业前途何堪设想。如近日众行董声告,有人假众行董名义私出传单,召集开会,议举总、协理。此就显著而言,其未明张旗帜,当不乏人。且津埠商务繁盛甲于他处,自商会成立以来,经之营之,商业赖以维持。若遵新法票选,倘若举非其人,特恐正直大商避而去之,关乎商务前途,良非浅鲜。查商会向章,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素有经验学识及正直大商皆得举之经理会务,实于商情大有裨益,非然者,其不正当之人,皆运动而得之,会务商情反滋扰累。敝会有见及此,惟有恳请巡按使察核,对于天津准予特殊办法,仍行公推,以杜流弊,而维商业。”(15)从现有史料中,尚未见到其他商会提出这种特殊的要求,由此可以更进一步证实,在此之前天津商会“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一直未曾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另外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天津商会仍然认为“公推”方式更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但这种认识未必正确。由于民初的《商会法》不像清末的《商会简明章程》那样对选举制度含糊其辞,而是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商会照此实行,所以天津商会的这一请求并未获得批准,也不得不在新的章程中对投票选举问题相应作出明确规定。
1918年8月,天津商会制定颁布了《天津总商会章程》,其中第二章为“职员及选举”,主要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本会之职员如左: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六十人,特别会董十二人。
第六条 本会职员之任期以二年为限,但届改选时再被选者得连任,惟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会董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均用记名投票法。
第八条 职员因故辞职或解职,得组织临时选举会,召集会员投票补选,但任期仍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
第九条 每届选举时,应造具有选举权者名簿,于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以便观览。前项之名簿,会员若发现遗漏或错误时,得请求更正或填补。
第十条 会员投票,应以该商号之图章为凭。
第十一条 有得同票数者二名以上时,以年长者当选;若同年龄时,以抽签法决定之。
第十二条 特别会董由全体会董推选。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
第十四条 每届改选时,新职员就职后,旧职员方得解职。(16)
以上除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系天津商会自行拟订之外,其余各条的内容均与《商会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还应注意的是,天津商会在提出继续实行“公推”制度的请求被拒绝后,1915年初准备按照农商部统一规定进行改组,已着手拟订新的选举制度,并经过全体会董和行董商议,确定如下数项原则:“一、改组商会必本业董事为选举代表,担负全体责任;一、各行董事各就本行公地召集全体会员公举董事,报会注册;一、各行董事原额在六人以上不再添举,如未满六人者,以六人为定额;一、各行改组董事以十日为期,如逾期无正式答复,本会即以旧董事注册,下信改选担负完全责任;一、各行改组行董,在期间内完备报会注册,据报后不得过四日开场票选会董;一、各行改组行董,已设有公地者,即在公寺办理,其未设公地之各行,预期通知本会,借用商会为改组之地;一、商会开场选举,务须本董事亲到投票,如有替代,作为无效。”(17)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已确定实行“票选”会董和行董方式,只是随后因海内外商会对《商会法》进行抵制,农商部批准上海、天津、汉口等地商会“暂行变通,稍缓改组”,在当时才没有实施。同年底新《商会法》公布施行,农商部重新规定各商会于半年内进行改组,后又准允再延期半年。但天津商会的改组一直拖到1918年,农商总长曾为此向天津商会发布训令:“案查自修正商会法公布后,各省总商会先后呈报改组,既已一律报齐,该商会逾限已久,尚未实行改组。天津为北洋通商巨埠,商务素称繁盛,该处商会职务重要,亟应依照法定手续从事改组报部,切切勿延。”(18)
此前,天津商会也已为改组开展了相关的准备工作,要求各行选举董事驻会担任筹备组织员,最后确定了28位董事。在此期间,曾因改组时的选举是否仅限在会者享有选举权问题,引发一些争议。有商董指出:“查前议改组,其选举权以在商会者为限,事未实行,而物议沸腾,诸多反对……此番继议改组,若仍按在会者有选举权,仍恐不无反对。我津乃通商大埠,而在商会者甚少,是以会费不甚充足,维持力亦甚薄弱,其未入会者,平日未尽纳会费之义务,而今享选举之权利,实属不公。以万商云集之大埠,若以现在已入商会之会员选举,又未免向隅。今拟以义务权利并行之法改组之,其选举权仍以在会者为限,惟必须预为登报,并遍贴布告,通知阖津及租界商号广招入会,以凭选举。会员应求普及,会费不宜太重……似此办法,会员可以普及,会费可以加增,纳赞之义务与选举之权利两无偏重。”天津商会认为这一提议不无道理,遂加以采纳,随后公开发布通告,一方面说明“本会开办至今十余年之久,岁糜颇巨,概系在会各商所担负,此次改选,当然取得优先权利,以奖其平素辅助会务之热心”,另一方面又指出“津埠为通商口岸,商业繁盛,为北方之门户,未入会各商尚实繁有徒,未可以此綦限,致有向隅”,为此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各商号未入会者急速请本行行董介绍来会注册”(19)。除此之外,天津商会此次不同的做法还包括将享有选举权之注册各商号,列榜通告宣示,以便于商家更正补遗。随后,由商会发给正式公函,通知改选日期。“此种公函于应有选举权利之商号收受时,加盖该商铺字号戳记保存,至选举日期,持原函来会,当时换领选举票,入场投票。”如无公函及公函未加盖商铺字号图章,均不得领取选举票。“此系慎重选举,以免冒滥之意。”(20)
根据档案文献的记载,天津商会于1918年3月19日举行了改组选举,从当日早8点至晚8点为投票时间,总计发出选举票1570张(21),意味着共有68个行业的1500余家工商业者直接参加了此次选举,这在天津商会的发展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景观,也标志着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一次成功尝试。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也比较详细地报道了天津商会的这次选举。例如《益世报》报道了选举当日天津商会的具体布置:“一、头门、二门高揭国旗;二、前院北房为接待室;三、西院为领票处(即用通知书加盖本号戳记以凭换票);四、议场作为写票处;五、会议厅前设票匦三个,厅内为接待长官室;六、八句钟将票投毕,各室执事萃于一处,当众开票宣示被选人姓名。”(22)《大公报》也报道这次“会董改选,会场秩序由王小舟布置,甚为井然,并在会场公布有瑕疵之选举票证明有效数例……至晚八时宣布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并推定刘渭川、李颂臣等8人“监视开匦唱票”,另推王小舟、赵文卿等7人监视计票,“至夜一时余,始行蒇事”(23)。此次选举共选出会董60名,当选者姓名及其各自所得到的票数,同时在1918年3月21日的《大公报》和《益世报》予以公布。不过,天津商会这次进行的会董选举也不可能使所有行业的商家都表示满意,一些小行业的会员较少,仍难以有代表当选为会董。尤其是有的小行业较早即加入商会,“商等负担经费多年,当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按宣示名册核计,一人应得二十三票为当选。商等二十余行商,分定投票,一行仅得七八票至十余票者,按照宣示名册规定,商等即不能当选,而当选者,统归他行号占优胜”(24)。尽管仍有此瑕疵,但天津商会所进行的这次选举以及由此建立的投票选举制度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在会董选举后的数日,天津商会又以投票的方式选举了正、副会长。据《益世报》报道,新当选的60名会董除2人因故请假,其余会董都参加了选举,省长、警察厅长、实业厅长均派代表出席。选举前推举孙俊卿为临时主席,另推监票人数名,先“将票选法详细报告毕,即按照记名分选法举行”。投票后“当场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会长选举,叶登榜得51票当选;副会长选举,卞荫昌得48票当选。(25)至此,天津商会历史上的首次投票选举遂顺利完成。
① 参见《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原载《申报》,1912-01-30,亦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31~132页。
② 参见《苏州商会暂行章程》,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2、13页。
③ 胡光明撰写的《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一文(载《近代史研究》,1989(5))对此曾有所论及。
④ 《宁世福吴连元坚辞商会总协理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1页。
⑤ 《津商会坐办李向辰并全体会行董公举王贤宾叶登榜卞荫昌分任商会总协理函》,见上书,4~5页。
⑥ 《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上书,7页。
⑦ 本段中各引文均见《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8~9页。
⑧ 《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上书,9~10页。
⑨ 参见《王贤宾陈述请辞商会总理职理由书》,见上书,6页。
⑩ 《二十二行商董吁请商会遵章按期改选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19页。
(11) 《天津县转发工商部旧设商会速报总协理更迭日期并新设商会一律暂缓令》,见上书,20页。
(12) 《津商会全体会行董吁请叶登榜卞荫昌续任总协理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21页。
(13) 《南纸书业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章程及劝业道批》,见上书,144、146页。
(14) 《洋广货行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简章及照会》,见上书,147页。
(15) 《天津商会请按公推法选举总协理以杜流弊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80页。
(16) 《天津总商会章程》,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4页。
(17) 《津商会关于召开讲座商会改组问题会议的通知》,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24页。
(18)《农商部长饬津商会速依法实行改组令》,见上书,34页。
(19) 《行商公所董事杜禹铭对商会改组的建议并商会坚持选举资格敦促未入会行商限期入会的布告》,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35、36页。江苏阜宁益林商会曾发生“未入会之会员争选成讼”事件,1919年江苏商会联合会议定: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通告改选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农商部认为“所呈办法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与商会法尚无抵触,自应照准”,并通令各地商会一体遵照执行(参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3页)。由此可知,天津商会此前采取的办法,即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入会商号可由本行行董介绍加入,尚属通融之举。
(20) 《津商会常川组织员申明改选手续及选举日期函》,见上书,36页。
(21) 参见《民国七年天津商会改选发放票数情况表》,见上书,38~40页。
(22) 《商会投票秩序之筹备》,载《益世报》,中华民国七年(1918)三月十九号,第七版。
(23) 《商会改选记事》,载《大公报》,1918-03-21。
(24) 《津埠众小行业商董申述本行在商会选举中权利义务均归失败情形函及商会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0页。
(25) 参见《商会选举会长记事》,载《益世报》,中华民国七年(1918)三月二十四号,第六版。
苏州商会在民初也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1913年5月苏州商会拟订的暂行章程,首先是不再将商会成员分为会友和会员两类人,全部为会员,而且不限人数,“凡在苏州商埠范围内经营商业,开设商店,民国商法视为有能力者,经众认可,均得为本会会员”。其次是缴纳会费的数额明显降低,清末规定每年缴纳12元才能成为会友,民初则规定“凡入会会员须年纳六元以上之会费”,负担减轻后将会有更多的工商户积极加入商会。再次是年龄的要求也有所降低,清末规定必须24岁以上才能当选会员,民初则只是限定会员年满21岁以上者享有选举会董之权,而对当选会员的年龄并无明确限制。②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在商会选举制度方面相应带来若干变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会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扩大,由于取消了人数最多的会友层次,凡是加入商会者均为会员,加上会员的人数也不再有限制,因此在商会中拥有会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较诸清末自然也会多得多。除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增加之外,民初苏州商会选举会董和总理、协理的方式也有所改变,由清末采用的“机密投筒法”,改为“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躬自行之”。从独特的不记名投票变为记名投票,显然也是苏州商会选举制度中的一大变革。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之后,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选举的透明度得到增强,选举人需要更加谨慎和负责地行使其选举权。
但是,与上海、苏州商会不同,面临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新形势,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却似乎对投票选举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不仅没有实行投票选举以完善原本存在缺陷的选举制度,相反还继续坚持传统的“公推”方式。③在民国元年王贤宾能否再度出任天津商会总理一事中,天津商会曾就“公推”与“票举”问题与工商部发生争执,这一事件可以说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天津商会对投票选举制度似是而非的认识。
1912年3月,天津商会总理宁世福以“年老气衰,不能襄办商务”,再次提出辞职,并且态度坚决地表示:“嗣后商务应如何办理,一任诸君尊裁,鄙人不负责任。”与此同时,协理吴连元也以“能力薄弱”为由请求辞职,要求“一星期内召集会董另选协理……即或满一星期尚未选出协理,连元对于会务亦不负责任”④。4月初,张荫棠、王子臣等12名商董联名代表津埠189家商号致函商会,吁请王贤宾再度出任总理。5月,天津商会全体会董和行董集议,“佥以商会总、协理统括全局,担负綦重。总理宁世福等既卸责而去,遗缺未便久悬,恐误要公。兹经公同推选,查会办王贤宾热心公益,学识兼优,遇事不辞劳瘁,久为津商信服,以之推升总理,委系人事相当……叶登榜、卞荫昌为津商巨擘,见义勇为,平日赞襄之功,众情浃洽,推补协理职任,使实与会务商情均有裨益”⑤。但是,工商部却态度坚决地驳回了天津商会的这一禀文。其主要理由是:王贤宾于前一年因为以长芦盐商帮总纲名义滥借外债,并将借款私办高线铁路,不仅本人亏累169万余两,业不抵债宣告破产,而且导致其余各商亏欠甚巨,总纲和商会总理等职均已被革除。此前据津埠商会以津地市面停滞,禀请添派王贤宾为商会会办,经前清农工商部暂准通融办理,现在津埠秩序已渐恢复,商会本无会办名目,应即取消,以归划一,更不能由其出任总理。工商部的批复还明确指出:“总理宁世福既因老告退,协理吴连元因事辞职,自应由众商全体投票,另行公举,方为合格,断不能遽以从前通融暂设之会办推升总理。况王贤宾系因案斥革之人,其名誉已损,信用已失,设再充为总理,亦无补于商会。应饬该总商会另行投票,正式公举公正绅商接充,俟举定咨复到部,再行核办。”⑥
天津商会对工商部的批驳颇不以为然,并再次呈文进行了申诉。天津商会的呈文首先解释了王贤宾之信用已失问题:“查商会新章,民国现未颁布,前清旧章亦无限制选举明条。至谓王贤宾信用已失,从前商部既无此项之规定,而普通自治之选举法又以尚未清了四字为准绳。王贤宾曾失信用,究其果否清了,董等未能探悉详情。第观其行动自由,职衔开复,似已默认为清了。”其词意虽然较委婉,但显然认为这一原因并不能完全否定王贤宾具备担任总理的资格。除此之外,呈文更多的是对工商部要求的“票举”方式提出了异议,认为“公推之习惯万难一旦改革”。天津商会指出:“大部以总理必须票举方为正当办法,董等虽无学无识,或不至票举之法不知。徒因商会习惯,向以全体会员为主体,总理、协理特受会员之指挥者耳,非若他项机关,以会长、会员为代表也。夫代表之性质,遇事得有全权,商会总理非得全体会员之同意,一事未尝自专。揆其情形,正如一群之中,有耳目以司视听,有口舌以告疾苦也,会员与总理,常若五官百骸之相依相附而不可须臾离。”天津商会此番会员与会长关系之大段解释,用意无非是为了说明:“今一旦欲行票举之法,是使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也。”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因果关系的推论颇为令人费解。姑且不论会员与会长之间是否存在着如同天津商会所说的这种关系,即使如此也未必会因为实行投票选举会长而导致“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这样的结果。在清末民初,绝大多数商会都是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协理或正、副会长,也极少看到这些商会出现天津商会描述的这种结果。事实上,工商部批示中所说之“票举”方式,也并不是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而是按照章程的规定由全体会董投票选举。因此,天津商会以所谓会员与会长的特殊关系为理由,声称“票举”之不可行,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因为会员根本不参加对会长的选举。更有甚者,天津商会还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的“票举”制度:“查公推之法,推举者对于被举之一方,大抵不言感情,但言公理;被举者对于推举之一方,大抵既重公理,尤重感情。倘用票举,则推举者半属私情,被举者反无感情矣。”这种推论同样难以理解,实际上“公推”更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当被推举者在场的情况下,持不同意见者一般都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面表示反对,而“票举”的方式则无须公开当面表示反对,只是以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天津商会还以商会不同于其他机关的三个特点,即“不受政府之补助”、“不取地方之公款”、“总(理)协(理)会(董)行(董)不支薪水及车马饭银”,说明“商会乃商界全体之商会,非天津全体之商会也。如用票举,特恐百弊丛生,转失本来面目,商界一线自保之生机,则从此败坏矣”⑦。商会确实不同于其他机关,天津商会所说的上述三个特点也并不为错,但这与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制度并不产生矛盾。选举由商会独自进行,政府官员和社会其他各界并不干预,不可能造成“百弊丛生,转失(商会)本来面目”的局面,这在其他许多严格实行选举制度的商会中均可得到证实。
由于天津商会仍要求工商部准允王贤宾担任总理的申诉理由并不充分,工商部再次予以批驳,并进一步阐明:“查商律第七十三条内载,董事遇有倒账,即退任等语。倒账者,不能为公司董事,岂能充商会总理!……本部办理此案,毫无成见,惟既责在保商,则凡有碍于商者,一经本部查悉,断不容滥厕其间。所请仍以该商接充总理,碍难照准。应请转饬该商另行选举,毋庸多渎。”⑧王贤宾也意识到自己乃“曾经破产之人”,“信用已失,不足代表社会”,出任总理要职确系勉为其难,向天津商会提出“另行选举”。⑨1912年10月,天津商会重新经过“公举”并报经工商部备案批准,由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理、协理。王贤宾最终仍未能担任总理,这显然是天津商会不得不作出妥协让步的结果。
如果不是受特殊原因的影响,一般来说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都将于任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举行换届改选,这也是考察商会投票选举制度是否正常运作的具体表现。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商会基本上都能够照此执行。但天津商会在民初却出现了与此不同的情况,由此同样可以看出当时天津商会对选举的认识与态度。1912年天津商会虽因王贤宾出任总理之事与工商部发生争执,直至当年10月才另推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理、协理,但是年改选的时间仍应为当年的6月。按照规定商会应每年改选一次,但到1913年9月天津商会仍未准备改选,也未作出任何解释,相当一部分商董对此颇为不满。于是,估衣商、洋布商、洋广货、银钱商等22个行业的近60位商董,联名向天津商会致送说帖,陈请遵章按期举行改选:“窃查商会为商务机关,所有内容办事,自应遵照章程,以维秩序。查我会奉工商部奏明简章第四款内载:商会总、协理每年改选一次等因。我会自去年六月改选,迄今一年余兹,所有改选办法尚无音信,实与章程不符。若不遵照办理,则内务不清,何以服人!商董等当经开会公同研究,决定应请贵会召集各行董开会,即行组织改选,以保定章而重会务,实为公便。”⑩
当时,并无什么特殊原因致使天津商会不能按期进行改选。是年10月工商部曾饬令整顿商会,主要是“外省自行组织商会并未报部者恐亦难免无此流弊,似此办法纷歧,殊属不成事体,亟应查明,以资整顿。所有前农工商部核准有案之各商会,除已照章呈报者外,应请饬其将更迭总、协理等日期,呈明地方长官核咨备案。其新设之商会,如已在地方长官衙门核准有案者,应请查明咨部立案……新商会法尚未经国会议决,此后如有新设商会,应请批令暂缓,统候新章颁行后按新章组织,呈明地方长官转咨核办”(11)。天津商会不属新设商会,自然不在整顿之列,只需要将总理、协理更迭日期报工商部备案,这也并不影响商会的改选。从档案文献的相关记载看,天津商会很可能是认定上届总理、协理和会董的任期并非从1912年6月算起,而是始于重选叶登榜、卞荫昌为总理、协理的10月。在致直隶民政长的公函中,天津商会说明:“窃查敝会总、协理前经公举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呈请前都督转咨工商部核准立案,兹届一年任满之期。”实际上按照惯例,中途接任者的任期仍应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否则将会给任期时间的计算带来严重混乱。不仅如此,在众多商董的催促下,天津商会会董和行董坚持在其自行认定的一年任满之期,“开会集议,佥以叶登榜、卞荫昌自任事以来,殚精竭虑,凡有保全振兴各事,无不悉心筹画,均臻完备。且天津为北洋巨埠,商事殷纷,总、协理独能苦心经营,不辞艰瘁,似此成绩昭著,热心公益之员,岂容遽卸仔肩,致失众商之望。兹经公同议决,仍留续任,准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经理一切会务,俾孚众望而顺商情。董等仍随事随时会商妥协”(12)。就法定程序而言,尽管叶、卞二人在一年的总理、协理任期之内领导有方,成效卓著,深得全体会董乃至商界人士拥戴,但在任期届满之后,仍需要通过投票选举的法定途径才能连选连任,而不能采取所谓“议决”的方式继续连任,何况改选并不仅仅是限于总理、协理,会董也需要重新进行改选。天津商会以这种方式要求总理、协理连任,同时也不改选会董,这就意味着总理、协理和会董全体留任,显然不符合法定选举程序。但是,由于工商部对各个商会选举的具体操作情况无从了解,竟然也对天津商会呈报叶、卞二人连任总理、协理的请求予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民初天津有些行业成立的研究所或研究会等新型同业组织,已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例如书纸业商号于1910年7月成立的南纸书业研究所,规定“凡在本所与会各商号经理人,皆得为本所会员,即由会员中选举正会长一员、副会长二员、会董四员”,并且“用投票记名法选得正会长李荫恒,副会长魏富泰、张士元,会董司兆鸿、范春第、王金铎、李庆元”(13)。又如1912年5月成立的洋广货行会议所简章也规定:“本行董事拟定四位,由各号全体投函公举,得票多数为赞成。选定后该董事不愿认责,实在挽留不信,按得票次多数公推,责任一年为限,照章改选,可否续任,当场公决。”(14)这些新型同业组织,实际上可以说是天津商会的下属基层团体。而天津商会在下属基层组织已先行实施投票选举制度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接受这一制度,类似的情况在当时确实少见。
天津商会将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条文明确而具体地载入章程是在1918年,此举称得上是天津商会自成立以来在选举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天津商会的这一进步还不能说是自身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缘于《商会法》公布实行的外力推动。1914年9月,经参政院议决的《商会法》及施行细则相继公布,起初因全国商会联合会被取消等问题受到海内外商会的抵制,北京政府最终接受了商会的要求,于1915年底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新《商会法》。新《商会法》对商会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此之后,各省商会都相继依照该法进行改组,并修订章程,确立新的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在根据《商会法》制订投票选举制度之前的1914年底,又曾公开表示“票举”之制不适合商会,只有“公推”才能杜绝流弊。此次天津商会在致巡按使公函中详细解释其理由说:“窃敝会恭读政府公报公布商会新法,敝会自当遵照,预备期于六月内组成,以符法令。当经开职员会议,佥以商家有特种性质,其声息相关,较之普通人民选举必造具人名册者不同。商会为众商代表机关,于商业相兴辅助极关重要。近年来天津票选行为舞弊,离奇怪状,罄竹难书,倘故辙复蹈,商业前途何堪设想。如近日众行董声告,有人假众行董名义私出传单,召集开会,议举总、协理。此就显著而言,其未明张旗帜,当不乏人。且津埠商务繁盛甲于他处,自商会成立以来,经之营之,商业赖以维持。若遵新法票选,倘若举非其人,特恐正直大商避而去之,关乎商务前途,良非浅鲜。查商会向章,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素有经验学识及正直大商皆得举之经理会务,实于商情大有裨益,非然者,其不正当之人,皆运动而得之,会务商情反滋扰累。敝会有见及此,惟有恳请巡按使察核,对于天津准予特殊办法,仍行公推,以杜流弊,而维商业。”(15)从现有史料中,尚未见到其他商会提出这种特殊的要求,由此可以更进一步证实,在此之前天津商会“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一直未曾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另外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天津商会仍然认为“公推”方式更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但这种认识未必正确。由于民初的《商会法》不像清末的《商会简明章程》那样对选举制度含糊其辞,而是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商会照此实行,所以天津商会的这一请求并未获得批准,也不得不在新的章程中对投票选举问题相应作出明确规定。
1918年8月,天津商会制定颁布了《天津总商会章程》,其中第二章为“职员及选举”,主要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本会之职员如左: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六十人,特别会董十二人。
第六条 本会职员之任期以二年为限,但届改选时再被选者得连任,惟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会董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均用记名投票法。
第八条 职员因故辞职或解职,得组织临时选举会,召集会员投票补选,但任期仍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
第九条 每届选举时,应造具有选举权者名簿,于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以便观览。前项之名簿,会员若发现遗漏或错误时,得请求更正或填补。
第十条 会员投票,应以该商号之图章为凭。
第十一条 有得同票数者二名以上时,以年长者当选;若同年龄时,以抽签法决定之。
第十二条 特别会董由全体会董推选。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
第十四条 每届改选时,新职员就职后,旧职员方得解职。(16)
以上除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系天津商会自行拟订之外,其余各条的内容均与《商会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还应注意的是,天津商会在提出继续实行“公推”制度的请求被拒绝后,1915年初准备按照农商部统一规定进行改组,已着手拟订新的选举制度,并经过全体会董和行董商议,确定如下数项原则:“一、改组商会必本业董事为选举代表,担负全体责任;一、各行董事各就本行公地召集全体会员公举董事,报会注册;一、各行董事原额在六人以上不再添举,如未满六人者,以六人为定额;一、各行改组董事以十日为期,如逾期无正式答复,本会即以旧董事注册,下信改选担负完全责任;一、各行改组行董,在期间内完备报会注册,据报后不得过四日开场票选会董;一、各行改组行董,已设有公地者,即在公寺办理,其未设公地之各行,预期通知本会,借用商会为改组之地;一、商会开场选举,务须本董事亲到投票,如有替代,作为无效。”(17)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已确定实行“票选”会董和行董方式,只是随后因海内外商会对《商会法》进行抵制,农商部批准上海、天津、汉口等地商会“暂行变通,稍缓改组”,在当时才没有实施。同年底新《商会法》公布施行,农商部重新规定各商会于半年内进行改组,后又准允再延期半年。但天津商会的改组一直拖到1918年,农商总长曾为此向天津商会发布训令:“案查自修正商会法公布后,各省总商会先后呈报改组,既已一律报齐,该商会逾限已久,尚未实行改组。天津为北洋通商巨埠,商务素称繁盛,该处商会职务重要,亟应依照法定手续从事改组报部,切切勿延。”(18)
此前,天津商会也已为改组开展了相关的准备工作,要求各行选举董事驻会担任筹备组织员,最后确定了28位董事。在此期间,曾因改组时的选举是否仅限在会者享有选举权问题,引发一些争议。有商董指出:“查前议改组,其选举权以在商会者为限,事未实行,而物议沸腾,诸多反对……此番继议改组,若仍按在会者有选举权,仍恐不无反对。我津乃通商大埠,而在商会者甚少,是以会费不甚充足,维持力亦甚薄弱,其未入会者,平日未尽纳会费之义务,而今享选举之权利,实属不公。以万商云集之大埠,若以现在已入商会之会员选举,又未免向隅。今拟以义务权利并行之法改组之,其选举权仍以在会者为限,惟必须预为登报,并遍贴布告,通知阖津及租界商号广招入会,以凭选举。会员应求普及,会费不宜太重……似此办法,会员可以普及,会费可以加增,纳赞之义务与选举之权利两无偏重。”天津商会认为这一提议不无道理,遂加以采纳,随后公开发布通告,一方面说明“本会开办至今十余年之久,岁糜颇巨,概系在会各商所担负,此次改选,当然取得优先权利,以奖其平素辅助会务之热心”,另一方面又指出“津埠为通商口岸,商业繁盛,为北方之门户,未入会各商尚实繁有徒,未可以此綦限,致有向隅”,为此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各商号未入会者急速请本行行董介绍来会注册”(19)。除此之外,天津商会此次不同的做法还包括将享有选举权之注册各商号,列榜通告宣示,以便于商家更正补遗。随后,由商会发给正式公函,通知改选日期。“此种公函于应有选举权利之商号收受时,加盖该商铺字号戳记保存,至选举日期,持原函来会,当时换领选举票,入场投票。”如无公函及公函未加盖商铺字号图章,均不得领取选举票。“此系慎重选举,以免冒滥之意。”(20)
根据档案文献的记载,天津商会于1918年3月19日举行了改组选举,从当日早8点至晚8点为投票时间,总计发出选举票1570张(21),意味着共有68个行业的1500余家工商业者直接参加了此次选举,这在天津商会的发展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景观,也标志着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一次成功尝试。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也比较详细地报道了天津商会的这次选举。例如《益世报》报道了选举当日天津商会的具体布置:“一、头门、二门高揭国旗;二、前院北房为接待室;三、西院为领票处(即用通知书加盖本号戳记以凭换票);四、议场作为写票处;五、会议厅前设票匦三个,厅内为接待长官室;六、八句钟将票投毕,各室执事萃于一处,当众开票宣示被选人姓名。”(22)《大公报》也报道这次“会董改选,会场秩序由王小舟布置,甚为井然,并在会场公布有瑕疵之选举票证明有效数例……至晚八时宣布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并推定刘渭川、李颂臣等8人“监视开匦唱票”,另推王小舟、赵文卿等7人监视计票,“至夜一时余,始行蒇事”(23)。此次选举共选出会董60名,当选者姓名及其各自所得到的票数,同时在1918年3月21日的《大公报》和《益世报》予以公布。不过,天津商会这次进行的会董选举也不可能使所有行业的商家都表示满意,一些小行业的会员较少,仍难以有代表当选为会董。尤其是有的小行业较早即加入商会,“商等负担经费多年,当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按宣示名册核计,一人应得二十三票为当选。商等二十余行商,分定投票,一行仅得七八票至十余票者,按照宣示名册规定,商等即不能当选,而当选者,统归他行号占优胜”(24)。尽管仍有此瑕疵,但天津商会所进行的这次选举以及由此建立的投票选举制度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在会董选举后的数日,天津商会又以投票的方式选举了正、副会长。据《益世报》报道,新当选的60名会董除2人因故请假,其余会董都参加了选举,省长、警察厅长、实业厅长均派代表出席。选举前推举孙俊卿为临时主席,另推监票人数名,先“将票选法详细报告毕,即按照记名分选法举行”。投票后“当场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会长选举,叶登榜得51票当选;副会长选举,卞荫昌得48票当选。(25)至此,天津商会历史上的首次投票选举遂顺利完成。
① 参见《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原载《申报》,1912-01-30,亦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31~132页。
② 参见《苏州商会暂行章程》,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2、13页。
③ 胡光明撰写的《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一文(载《近代史研究》,1989(5))对此曾有所论及。
④ 《宁世福吴连元坚辞商会总协理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1页。
⑤ 《津商会坐办李向辰并全体会行董公举王贤宾叶登榜卞荫昌分任商会总协理函》,见上书,4~5页。
⑥ 《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上书,7页。
⑦ 本段中各引文均见《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8~9页。
⑧ 《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见上书,9~10页。
⑨ 参见《王贤宾陈述请辞商会总理职理由书》,见上书,6页。
⑩ 《二十二行商董吁请商会遵章按期改选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19页。
(11) 《天津县转发工商部旧设商会速报总协理更迭日期并新设商会一律暂缓令》,见上书,20页。
(12) 《津商会全体会行董吁请叶登榜卞荫昌续任总协理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21页。
(13) 《南纸书业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章程及劝业道批》,见上书,144、146页。
(14) 《洋广货行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简章及照会》,见上书,147页。
(15) 《天津商会请按公推法选举总协理以杜流弊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80页。
(16) 《天津总商会章程》,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4页。
(17) 《津商会关于召开讲座商会改组问题会议的通知》,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24页。
(18)《农商部长饬津商会速依法实行改组令》,见上书,34页。
(19) 《行商公所董事杜禹铭对商会改组的建议并商会坚持选举资格敦促未入会行商限期入会的布告》,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35、36页。江苏阜宁益林商会曾发生“未入会之会员争选成讼”事件,1919年江苏商会联合会议定: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通告改选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农商部认为“所呈办法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与商会法尚无抵触,自应照准”,并通令各地商会一体遵照执行(参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3页)。由此可知,天津商会此前采取的办法,即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入会商号可由本行行董介绍加入,尚属通融之举。
(20) 《津商会常川组织员申明改选手续及选举日期函》,见上书,36页。
(21) 参见《民国七年天津商会改选发放票数情况表》,见上书,38~40页。
(22) 《商会投票秩序之筹备》,载《益世报》,中华民国七年(1918)三月十九号,第七版。
(23) 《商会改选记事》,载《大公报》,1918-03-21。
(24) 《津埠众小行业商董申述本行在商会选举中权利义务均归失败情形函及商会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0页。
(25) 参见《商会选举会长记事》,载《益世报》,中华民国七年(1918)三月二十四号,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