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3.天津商会选举中的意外事件
自1918年《天津总商会章程》公布,天津商会虽也实行了投票选举制度,但在随后的选举实践中仍遭遇到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的干扰,并非完全一帆风顺。下面,选取日本驻津总领事干预天津商会会长选举和商会选举被指控舞弊两个事例略作论述。
外国领事直接干预商会会长选举的事例,在近代中国商会发展的历史上尚属少见,但天津商会却不幸遭遇其事。此事的缘由是1918年叶登榜当选会长之后,始终坚持辞不应选,一直没有上任。天津商会只得于1919年重新选举卞荫昌为会长,但日本驻津总领事却对卞荫昌出任会长公开表示反对,引发了一场十分罕见的特殊中外交涉案。
这里首先应该附带提及,以往的有关论著常常片面地批评富商大贾挟其雄厚经济实力,把持商会总理、协理和正、副会长重要职务,长期垄断商会的领导权。这种说法误以为那些有影响的工商界上层人物,都迫切希望能够担任商会总理、协理和正、副会长,以便从中谋取私利,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许多地区的著名商董在当选之后,都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应选,虽经会董一再恳请也仍要求辞职,天津商会同样不乏类似现象。1918年3月天津商会会董投票选举叶登榜、卞荫昌为正、副会长,二人均系连选连任,照理应感到欣慰,但叶登榜在选举当日即致函天津商会,表示:“鄙人前此就职会长以来,先后已历数载,知识薄弱,魄力毫无,又兼本务冗繁,顽躯多病,于会长职务未能稍尽万一,清夜思之,惶悚实甚,屡拟避贤让能,以遂私愿……讵料此次改选,复蒙诸会董谬举蝉联,益令鄙人惶悚无地……所有此次当场票举鄙人正会长一席,恳请另选贤能就职任事,鄙人情愿以会董名义帮同办事,稍盖前愆,是所切祷。”①在此情形下,全体会董只好推举副会长卞荫昌代理会务。但不久之后卞当选为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天津商会全体会董又恳请叶登榜上任会长,叶仍坚持不允,并于1919年6月再次致函商会,声称:“此次辞职出于决绝意志,毫无商量余地。”9月初,天津商会会董选举卞荫昌为会长,卞也在众会董恳请下勉强应允。因次年春即为换届改选之期,故副会长不再重选。至此,天津商会会长一职长期空悬的难题才得以解决。
但出乎意料的是,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却致函农商部次长,声称:“自津埠排日风潮兴起,当抵制日货剧烈之时,致有殴伤大阪《朝日新闻》通信员及商业会议所书记一案。查知卞荫昌实为商界联合会主动之人,并为十人团团长。当时卞尚居商会副会长之职,因此本馆向直隶交涉公署交涉,有请取缔各商同业联盟抵制日货规条及令卞荫昌自行退职之条件……乃事未实行,本馆方在隐忍之际,该商会忽改组章选举卞为正会长,而卞仍觍颜就任。因思贵我两国尚属友邦,是不应有此明示反对之举,今欲其即行退职。”农商部将此函转寄天津商会,要求“务希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以应付”,同时由农商部次长函复船津辰一郎,大意谓“商会选举在《商会法》范围之内,官厅向不干涉。此次执事当选为会长一案,尚未报部,亦难预加以制裁。惟如有逾越范围举动,自当随时制止”。天津商会收到工商部转寄的船津辰一郎这封函件后,诸多会董感到异常愤怒,认为“该日领对于友邦法团无端干涉,任情诬蔑,种种轻慢言词,殊与国际体面攸关,当拟召集开会筹议对待方法”②。
天津商会以往公举总理或会长从未遭遇类似受到外人直接干预的情况。过去曾有论著指出,天津商会的上层人物有不少是买办,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与外国资本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对外的态度向来比较软弱。按此说法,如何应对和处理此事对天津商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但单就这一事例来说,天津商会反对外人干预选举的态度和行动都是非常坚决的,并未表现出对外软弱妥协的性格特点。经过召开特别会议紧急商议之后,天津商会决定首先向国务院、外交部呈文表明态度,对日本总领事的干涉理由坚决予以反驳,并对其干预选举的行动表示强烈抗议。呈文主要阐明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日本总领事对商会会长的指责完全无任何依据。五四时期,“国民抗争外交,原为爱国义愤所激,而为消极救亡之举。种种动作,纯出人民之自觉。商界虽有附和抵货之举,然究属国民爱国所当然,岂能即以鼓动理想之词而遽加诸机关之领袖!”很显然,天津商会认为五四运动期间的反日行动,是广大民众自觉的爱国救亡之举,尽管商界参与抵制日货,也属于国民正义的自觉爱国行动,不能以此对商会会长加诸罪责。另外,“领事无直接与中央交涉之权,更无未经我国外交当局而径函农部次长之理,似此乖谬行为,若不及时抵抗,恐将来我国商会机关有全为媚日者充满之虞,而于门户开放政策当受莫大影响”。第二,日本总领事干预商会选举是侵犯中国内政和主权的行径,将引发严重后果。“敝会依法选举卞君荫昌为会长,业经呈报省长转咨农商部在案。乃日领船津氏竟横加干涉,实足以侵我国权,扰害商务……津埠商民,群情愤涌,视为国家大耻。该领激起风潮,使之鼓动不息,自应由其负责。”第三,强烈要求撤换该日本总领事。“兹为本国商务及各国在华商务种种关系起见,绝不敢忍辱安于诚[缄]默,应请依照国际通例,转请日政府将该领事撤换,并用相当国礼与敝会赔罪,以固两国邦交,而保我国威信。除通电并分呈外,理合呈请钧院大部察鉴,俯准所请,以伸民气,而张国权。”面对天津商会的强烈反对,农商部也很快表明了态度,在给天津商会的批示中明确表示:“商会选举,事关内政,在《商会法》内原有明白规定,如果本部接到此项正式公文,自当转咨外交部据理驳复。”③
除向国务院和外交部呈文之外,天津商会还向各省商会联合会、总商会、各省省议会、各教育会、各团体和各报馆公开发布了“快邮代电”,将日本驻津总领事粗暴干涉商会会长选举的来龙去脉以及天津商会采取的抵制行动公之于众,希望得到工商各界和其他商会的广泛声援。这份代电呼吁:“贵会谊属同舟,时艰共济,当此强邻逼处,势将夺我自由权,政府徒苟且了事矣,兴亡有责之谓何?此外交之所以需我国民也……敝会对此已呈请国务院、外交部与日人为最严厉之交涉,不得圆满结果不止。如荷赞同,应即电请中央对于此项外交万无让步,苟进行不利,吾辈更为后援。”④这一举措产生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天津工商各业纷纷表示大力支持商会采取的抵制行动,并盼望商会坚持到底,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如木商同业公会发表的“公启”表示:“商会系属各商之代表,又属各同业会之总机关,此次续选卞君为会长,实为我津各商之认定,亦我津之素所信仰者也,他人无可干涉之余地。况商会之选举,本属我国之商权,非国际亦非外交,日人冒然出而干涉,是揽我商权,照会商部是侵我国权……敝会为同业之代表,业开全体会议当场解决,应即函请贵会无论何项之抵抗,公理具在,国权昭然,务为坚持到底,勿为人所动摇,敝会幸甚,津商幸甚!”天津众茶商联名致函商会,说明“商会我商民自由组合之团体也,彼日人竟尔蔑视,妄加干涉,侮我太甚,望诸公坚持不可让步”。难能可贵的是,外地的一些商会也公开对天津商会给予了宝贵的积极声援,这对天津商会坚持抵制行动是很大的鼓舞。如湖南总商会致农商部的“快邮代电”指出:“驻津日领干涉商会选举,侵我内政,侮我法团,湘商闻之,同深愤慨。青岛福州两案,舆论尤为不平,应请大部转咨外交部严重交涉,无为强权所劫持,以保国权,而伸民气,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连地处偏僻的兰州总商会也致电国务院、农商部、外交部,阐明“天津总商会改选卞君荫昌为正会长,依法选举,局外不得干涉,乃日领竞以领事资格干涉法团,轻辱国体,莫此为甚。务恳转咨外交部……依国际公法与日公使严重交涉,不达撤换各该领事目的不止,维法理保主权,在此一举”。与此同时,全国商会联合会甘肃事务所还直接致函天津商会,告知“敝会虽处边侥,窃愿执鞭以随其后”,“除由敝会电请国务院、外交、农商两部正式交涉外,相应函请贵会查照并希极力进行”⑤。
天津商会恐怕没有想到,由驻津美国商人组成的天津美国商会对此事也表明了态度。该商会致函天津商会说明:“敝会副会长法克司前以日领非理干涉贵会选举,异常不平,于本月二十四日特召集临时会议,全场议决除呈请敝国驻京公使对于此次非理干涉应有相应表示外,并仍筹一和平抵抗之办法,以敦友邦,而促亲善,并当场决可由鄙人(即美国商会文牍爱温士。——引者)致函先生申贺。中国民意机关之商会选举,系自由之选举,尚望始终保守权利,幸勿以强权所迫而变更自主的选举。”天津商会对美国商会的这一态度自然深表欢迎,复函“特为致谢”,并一方面阐明此事“一经退让,恐全国商会即有偏重一国之虞”,另一方面也表示:“敝会向来对于各友邦,均以开放门户,势力平均为宗旨,绝不能因一国无理之干涉,少变其素来之本意。”在各方抗议声浪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或许是受日本驻京使馆暗中指使,在报纸上出现了一种说法,称引发此次轩然大波的日本驻津总领事与农商部次长之往返信函“系属私人关系”。天津商会对这种说法予以批驳,并在回复天津美国商会的公函中指出:“日领船津辰一郎系日领事馆内有法人代表资格之自然人,农商次长江天铎亦系有代表农商部法人资格之自然人,其所述之事又关系敝会选举并侵害敝国主权。其人既有法人资格,其事又系关系政治,何得谓为私人函件?”⑥
由于天津商会的坚持抗议,此次会长选举的结果并未因日本驻津总领事的干涉而改变。但是,天津商会提出的撤换该总领事的要求最终也没有能够达到。对当时的北京政府来说,在刚刚经历五四大规模反日运动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因这一事件又再度引发新的中日冲突,连农商部也在给天津商会的批示中反复要求“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以应付”。而天津商会的这一要求,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又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如此,这一事件仍体现出天津商会抵制外人干涉,维护选举独立性和法人社团主权的坚决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下面再看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后遭遇的舞弊指控事件。一般说来,商会在清末民初实施投票选举的过程中,因出现舞弊而受到指控的情况虽不能说未曾出现,但也并不多见。而天津商会自1918年进行投票选举,在随后的换届改选时即有商民指控其选举存在舞弊现象,这可以说是对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另一考验。平心而论,商民所指控的所谓选举舞弊现象实际上并不是很严重,也比较容易解决,但这一事件却仍然对天津商会正常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按照《商会法》的规定,商会职员均以两年为一任期,即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换届改选,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拖延。天津商会是1918年进行的改组选举,到1920年即为换届改选之期。是年6月,天津商会已着手筹备改选工作,并像其他商会一样除事先函知各行帮之外,还公开发出“榜示”,通告:“本会本届依法改选,前已函知各行董转行本行在会商号及经理人姓名有无更改,本会声明,结至旧历四月廿九日截止造册在案。兹将各行在会商号再行公布周知,此次更正期限截至旧历五月初十为止,如无更改,即通函各商号届期投票,幸无自误。”⑦此后,天津商会按期进行了行董和会董的选举。但在会长改选之前,天津商会收到直隶政务厅转发的直隶省长公署批示,以选举舞弊被商民指控要求天津商会暂停改选。此事的起因是天津商民刘祖培、陈益汉、孙汉九等向直隶省长呈文,声称:“天津总商会初选各行行董,凡在会之商家均有选举权。兹因安福派运动一班无知商民,把持商会,希得会长欢迎安福抵抗他党之用意,以致发生种种弊端。”其具体情况是:“只家胡同祥记广货铺、老龙头恩记粮商两家,早经歇业,竟有无耻之徒伪造两家图章持券投票。似此伤风败俗之初选,商务前途实可畏也。”该商等吁请直隶省长“破除情面,饬行该管行政各机关彻底清查祥记、恩记投票公函自何而来,图章从何伪造,以消风化,而维商务”。直隶省长公署收到这封指控呈文后十分重视,很快即作出如下批示:“查商会本属法定机关,众商民所托命,关系何等重大,苟办理少有不当,遗害必至无穷。此次商会改选,迭据各商民到署禀陈选举舞弊,一面之词虽不能遽信,然办理不当亦在所难免。除派员彻底清查以重选政外,所有天津商会职员选举,着暂行停止,俟将来彻查证明后再行定期选举,尔商民亦勿得再行渎请,静候示遵可也。”⑧
商民指控天津商会选举存在的这一舞弊现象还称不上多么严重,涉及的商家也不多,照理应该可以调查清楚并加以解决。但官厅派员督办清查不力,天津商会也未及时处理,随后又“直皖之役,地方多事”,一直拖延到1923年也未改选正、副会长。是年5月天津商会致直隶实业厅的一封公函透露了该事件的具体影响:“案查敝会职员任期早经届满,前于九年间依法改选,曾蒙省长派员暨贵前厅长、天津县长、天津警察厅长、津海道尹莅会监视投票,当日开票,宣示公众在案。嗣准省公署政务厅函开以刘祖培等告发选举舞弊,应彻查停止办理各等因。又准贵厅函开前因,惟事隔至今将近三年,未经彻查,故于此次选举顿生障碍。敝会追忆前事,解决无由,究竟前次选举之会董,应否即行召集,以便瓜代,相应函致,即希贵厅查照核复。”由此可知,天津商会对1920年改选时发生的舞弊案并没有彻查,事隔近三年后仍“解决无由”,连该次选举中当选会董的合法性也受到置疑。有商董向实业厅呈请“维持民九原案,以利进行”。实业厅也不希望此事长时间影响商会正、副会长改选,遂向省长说明:“此案时逾数载,真相已难详查……佥以民九所选会董既经依法选出,自应认为有效,应即准予召集,依法互选会长、副会长,以顺舆情。”最后,省长公署也批示照准“维持民国九年改选原案”⑨。由于时过数年,1920年当选的会董“亡故出缺者已有五人之多”,天津商会只能依照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以候补当选之会董递补”。而调查候补会董之年龄、住址等事又需时日,直至1924年5月,天津商会会长的改选才得以举行,卞荫昌和杜克臣分别当选为正、副会长。因一件小小的选举舞弊案,导致天津商会正、副会长的改选推迟了近4年时间,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商会中是很少见到的。尽管有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相继爆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这种现象同时也表明天津商会在实行投票选举的过程中,缺乏及时处理舞弊案的能力和魄力。
大概是天津商会的会董对此事也感到惭愧,因而当正、副会长改选前《益世报》载文称“总商会筹办改选,将来必有一番捣乱,并云会董中现有欲谋会长者闻有四五人之多,刻下正在奔走运动”,即有会董“不胜心中耿耿”,立即公开予以批驳,认为:“我商会自成立迄今,凡百举动,皆遵依照商会法律而为,此次改选亦履行第二十二条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由行之。所推选之会长,依法照第九条之规定,曾未有违背法律之点,自然顺理成章,诸凡就绪,不知该《益世报》竟居然有未到先知之能力,预料定必有一番捣乱。此语虽出揣测,未免言之太过……查报馆秉有闻必录之天职,倘我总商会改选后实有违背法律之处,舞弊营私之点,不妨尽情登载,此际则万不当妄行预料,无端揣测。”⑩虽然后来在会长改选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有人暗中运动当选而导致混乱的局面,但天津商会的会长改选延宕如此之长的时间,确实会使人引发种种猜疑,并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926年天津商会的换届改选仍然十分不顺利。原会长卞荫昌于是年11月因病去世,副会长杜克臣坚决要求辞职,众会董虽未停止换届改选的筹备工作,但拖延半年仍无结果,以致官厅认为商会“借故稽延”,要求“三日内选会长,呈报备案”,后干脆指定张仲元、王益保二人“堪充总商会正、副会长”,于1927年9月训令天津商会以走过场的形式选举二人为正、副会长。(11)由此可知,天津商会制定了投票选举制度之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很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通过对清末民初天津商会选举制度发展变化进程的考察与分析,并结合与上海、苏州等商会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
在选举制度的建设中,清末民初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在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都偏向于保守,不仅自身缺乏创造性的举措,而且很少主动借鉴和学习其他商会已有的投票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坚持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票选”制度,甚至当有关法规已明确规定商会必须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时候,也仍然希望继续沿用旧的“公推”方式,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全国商会中尚属少见。
但是,商会作为一个不同于传统行会的近代工商社团,实行新的投票选举制度是大势所趋,并不以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观意愿而转移。1915年《商会法》颁行之后,天津商会才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制定了投票选举制度,其职员的产生方式也开始从“公推”变为“票选”。此后,天津商会同样进入了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新时期,但时间明显晚于其他许多商会,并且这一重要演变仍然不是出自于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动行为,而是在其请求继续沿用“公推”方式遭到拒绝后,被动地接受政府有关投票选举的制度安排。据目前所见资料推断,类似于天津商会的这种情况在全国的商会中虽不能断定仅此一例,但估计也不会很多。
如果说在清末商会正式诞生之际,上海商会在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发挥了开创性的重要作用,产生了突出的示范效应,那么在民国初期农商部通过制定和颁行《商会法》,对于推动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则产生了不可缺少的外在影响。由此可知,在清末民初商会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商会和政府两个方面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都发挥了值得重视的作用和影响。
上海、苏州等江南地区的商会实行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起步早、发展快,另有相当一部分商会随后予以借鉴和实施,但也有像天津商会这样在清末民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拒绝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例外情况。因为近代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各方面发展都极不平衡的国家,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虽然得以在商会这样的民间工商社团中率先实行,但并非在各个商会中都是同步进行,而是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异,这种现象证实了清末民初各地工商界对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认识的不一致。
① 《叶登榜请辞总理职致津商会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1~42页。
②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农商部工商司致函天津总商会转发日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要求卞荫昌退职函并商会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7、58、59页。
③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津商会申明日驻津领事侵我国权扰害商务请予交涉撤换呈并批》,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9~60页。
④ 《天津商会抗议日领干涉会长选举通电》,见上书,66页。
⑤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津埠木茶两公会并国内各商会抗议日人侵我主权夺我商权函电》,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0、61、63页。
⑥ 《美国驻津商会声援津商会保卫自主权函并津商会夏琴西等致谢函》,见上书,64、65页。
⑦ 《津商会请在会各商号限期查核本号及经理人有无更改的榜示》,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7~68页。
⑧ 本段中各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直隶省长公署政务厅转发省长关于本年商会改选舞弊暂行停止函并附原呈及批》,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8、69页。
⑨ 本段中各引文见《津商会函询实业厅民国九年商会改选是否有效并实业厅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9~70页。
⑩ 《津商会会董孙采岩辩驳<益世报>关于商会会长改选报道之公启》,见上书,70~71页。
(11) 参见胡光明:《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载《近代史研究》,1989(5),131页。
外国领事直接干预商会会长选举的事例,在近代中国商会发展的历史上尚属少见,但天津商会却不幸遭遇其事。此事的缘由是1918年叶登榜当选会长之后,始终坚持辞不应选,一直没有上任。天津商会只得于1919年重新选举卞荫昌为会长,但日本驻津总领事却对卞荫昌出任会长公开表示反对,引发了一场十分罕见的特殊中外交涉案。
这里首先应该附带提及,以往的有关论著常常片面地批评富商大贾挟其雄厚经济实力,把持商会总理、协理和正、副会长重要职务,长期垄断商会的领导权。这种说法误以为那些有影响的工商界上层人物,都迫切希望能够担任商会总理、协理和正、副会长,以便从中谋取私利,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许多地区的著名商董在当选之后,都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应选,虽经会董一再恳请也仍要求辞职,天津商会同样不乏类似现象。1918年3月天津商会会董投票选举叶登榜、卞荫昌为正、副会长,二人均系连选连任,照理应感到欣慰,但叶登榜在选举当日即致函天津商会,表示:“鄙人前此就职会长以来,先后已历数载,知识薄弱,魄力毫无,又兼本务冗繁,顽躯多病,于会长职务未能稍尽万一,清夜思之,惶悚实甚,屡拟避贤让能,以遂私愿……讵料此次改选,复蒙诸会董谬举蝉联,益令鄙人惶悚无地……所有此次当场票举鄙人正会长一席,恳请另选贤能就职任事,鄙人情愿以会董名义帮同办事,稍盖前愆,是所切祷。”①在此情形下,全体会董只好推举副会长卞荫昌代理会务。但不久之后卞当选为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天津商会全体会董又恳请叶登榜上任会长,叶仍坚持不允,并于1919年6月再次致函商会,声称:“此次辞职出于决绝意志,毫无商量余地。”9月初,天津商会会董选举卞荫昌为会长,卞也在众会董恳请下勉强应允。因次年春即为换届改选之期,故副会长不再重选。至此,天津商会会长一职长期空悬的难题才得以解决。
但出乎意料的是,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却致函农商部次长,声称:“自津埠排日风潮兴起,当抵制日货剧烈之时,致有殴伤大阪《朝日新闻》通信员及商业会议所书记一案。查知卞荫昌实为商界联合会主动之人,并为十人团团长。当时卞尚居商会副会长之职,因此本馆向直隶交涉公署交涉,有请取缔各商同业联盟抵制日货规条及令卞荫昌自行退职之条件……乃事未实行,本馆方在隐忍之际,该商会忽改组章选举卞为正会长,而卞仍觍颜就任。因思贵我两国尚属友邦,是不应有此明示反对之举,今欲其即行退职。”农商部将此函转寄天津商会,要求“务希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以应付”,同时由农商部次长函复船津辰一郎,大意谓“商会选举在《商会法》范围之内,官厅向不干涉。此次执事当选为会长一案,尚未报部,亦难预加以制裁。惟如有逾越范围举动,自当随时制止”。天津商会收到工商部转寄的船津辰一郎这封函件后,诸多会董感到异常愤怒,认为“该日领对于友邦法团无端干涉,任情诬蔑,种种轻慢言词,殊与国际体面攸关,当拟召集开会筹议对待方法”②。
天津商会以往公举总理或会长从未遭遇类似受到外人直接干预的情况。过去曾有论著指出,天津商会的上层人物有不少是买办,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与外国资本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对外的态度向来比较软弱。按此说法,如何应对和处理此事对天津商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但单就这一事例来说,天津商会反对外人干预选举的态度和行动都是非常坚决的,并未表现出对外软弱妥协的性格特点。经过召开特别会议紧急商议之后,天津商会决定首先向国务院、外交部呈文表明态度,对日本总领事的干涉理由坚决予以反驳,并对其干预选举的行动表示强烈抗议。呈文主要阐明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日本总领事对商会会长的指责完全无任何依据。五四时期,“国民抗争外交,原为爱国义愤所激,而为消极救亡之举。种种动作,纯出人民之自觉。商界虽有附和抵货之举,然究属国民爱国所当然,岂能即以鼓动理想之词而遽加诸机关之领袖!”很显然,天津商会认为五四运动期间的反日行动,是广大民众自觉的爱国救亡之举,尽管商界参与抵制日货,也属于国民正义的自觉爱国行动,不能以此对商会会长加诸罪责。另外,“领事无直接与中央交涉之权,更无未经我国外交当局而径函农部次长之理,似此乖谬行为,若不及时抵抗,恐将来我国商会机关有全为媚日者充满之虞,而于门户开放政策当受莫大影响”。第二,日本总领事干预商会选举是侵犯中国内政和主权的行径,将引发严重后果。“敝会依法选举卞君荫昌为会长,业经呈报省长转咨农商部在案。乃日领船津氏竟横加干涉,实足以侵我国权,扰害商务……津埠商民,群情愤涌,视为国家大耻。该领激起风潮,使之鼓动不息,自应由其负责。”第三,强烈要求撤换该日本总领事。“兹为本国商务及各国在华商务种种关系起见,绝不敢忍辱安于诚[缄]默,应请依照国际通例,转请日政府将该领事撤换,并用相当国礼与敝会赔罪,以固两国邦交,而保我国威信。除通电并分呈外,理合呈请钧院大部察鉴,俯准所请,以伸民气,而张国权。”面对天津商会的强烈反对,农商部也很快表明了态度,在给天津商会的批示中明确表示:“商会选举,事关内政,在《商会法》内原有明白规定,如果本部接到此项正式公文,自当转咨外交部据理驳复。”③
除向国务院和外交部呈文之外,天津商会还向各省商会联合会、总商会、各省省议会、各教育会、各团体和各报馆公开发布了“快邮代电”,将日本驻津总领事粗暴干涉商会会长选举的来龙去脉以及天津商会采取的抵制行动公之于众,希望得到工商各界和其他商会的广泛声援。这份代电呼吁:“贵会谊属同舟,时艰共济,当此强邻逼处,势将夺我自由权,政府徒苟且了事矣,兴亡有责之谓何?此外交之所以需我国民也……敝会对此已呈请国务院、外交部与日人为最严厉之交涉,不得圆满结果不止。如荷赞同,应即电请中央对于此项外交万无让步,苟进行不利,吾辈更为后援。”④这一举措产生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天津工商各业纷纷表示大力支持商会采取的抵制行动,并盼望商会坚持到底,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如木商同业公会发表的“公启”表示:“商会系属各商之代表,又属各同业会之总机关,此次续选卞君为会长,实为我津各商之认定,亦我津之素所信仰者也,他人无可干涉之余地。况商会之选举,本属我国之商权,非国际亦非外交,日人冒然出而干涉,是揽我商权,照会商部是侵我国权……敝会为同业之代表,业开全体会议当场解决,应即函请贵会无论何项之抵抗,公理具在,国权昭然,务为坚持到底,勿为人所动摇,敝会幸甚,津商幸甚!”天津众茶商联名致函商会,说明“商会我商民自由组合之团体也,彼日人竟尔蔑视,妄加干涉,侮我太甚,望诸公坚持不可让步”。难能可贵的是,外地的一些商会也公开对天津商会给予了宝贵的积极声援,这对天津商会坚持抵制行动是很大的鼓舞。如湖南总商会致农商部的“快邮代电”指出:“驻津日领干涉商会选举,侵我内政,侮我法团,湘商闻之,同深愤慨。青岛福州两案,舆论尤为不平,应请大部转咨外交部严重交涉,无为强权所劫持,以保国权,而伸民气,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连地处偏僻的兰州总商会也致电国务院、农商部、外交部,阐明“天津总商会改选卞君荫昌为正会长,依法选举,局外不得干涉,乃日领竞以领事资格干涉法团,轻辱国体,莫此为甚。务恳转咨外交部……依国际公法与日公使严重交涉,不达撤换各该领事目的不止,维法理保主权,在此一举”。与此同时,全国商会联合会甘肃事务所还直接致函天津商会,告知“敝会虽处边侥,窃愿执鞭以随其后”,“除由敝会电请国务院、外交、农商两部正式交涉外,相应函请贵会查照并希极力进行”⑤。
天津商会恐怕没有想到,由驻津美国商人组成的天津美国商会对此事也表明了态度。该商会致函天津商会说明:“敝会副会长法克司前以日领非理干涉贵会选举,异常不平,于本月二十四日特召集临时会议,全场议决除呈请敝国驻京公使对于此次非理干涉应有相应表示外,并仍筹一和平抵抗之办法,以敦友邦,而促亲善,并当场决可由鄙人(即美国商会文牍爱温士。——引者)致函先生申贺。中国民意机关之商会选举,系自由之选举,尚望始终保守权利,幸勿以强权所迫而变更自主的选举。”天津商会对美国商会的这一态度自然深表欢迎,复函“特为致谢”,并一方面阐明此事“一经退让,恐全国商会即有偏重一国之虞”,另一方面也表示:“敝会向来对于各友邦,均以开放门户,势力平均为宗旨,绝不能因一国无理之干涉,少变其素来之本意。”在各方抗议声浪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或许是受日本驻京使馆暗中指使,在报纸上出现了一种说法,称引发此次轩然大波的日本驻津总领事与农商部次长之往返信函“系属私人关系”。天津商会对这种说法予以批驳,并在回复天津美国商会的公函中指出:“日领船津辰一郎系日领事馆内有法人代表资格之自然人,农商次长江天铎亦系有代表农商部法人资格之自然人,其所述之事又关系敝会选举并侵害敝国主权。其人既有法人资格,其事又系关系政治,何得谓为私人函件?”⑥
由于天津商会的坚持抗议,此次会长选举的结果并未因日本驻津总领事的干涉而改变。但是,天津商会提出的撤换该总领事的要求最终也没有能够达到。对当时的北京政府来说,在刚刚经历五四大规模反日运动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因这一事件又再度引发新的中日冲突,连农商部也在给天津商会的批示中反复要求“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以应付”。而天津商会的这一要求,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又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如此,这一事件仍体现出天津商会抵制外人干涉,维护选举独立性和法人社团主权的坚决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下面再看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后遭遇的舞弊指控事件。一般说来,商会在清末民初实施投票选举的过程中,因出现舞弊而受到指控的情况虽不能说未曾出现,但也并不多见。而天津商会自1918年进行投票选举,在随后的换届改选时即有商民指控其选举存在舞弊现象,这可以说是对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另一考验。平心而论,商民所指控的所谓选举舞弊现象实际上并不是很严重,也比较容易解决,但这一事件却仍然对天津商会正常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按照《商会法》的规定,商会职员均以两年为一任期,即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换届改选,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拖延。天津商会是1918年进行的改组选举,到1920年即为换届改选之期。是年6月,天津商会已着手筹备改选工作,并像其他商会一样除事先函知各行帮之外,还公开发出“榜示”,通告:“本会本届依法改选,前已函知各行董转行本行在会商号及经理人姓名有无更改,本会声明,结至旧历四月廿九日截止造册在案。兹将各行在会商号再行公布周知,此次更正期限截至旧历五月初十为止,如无更改,即通函各商号届期投票,幸无自误。”⑦此后,天津商会按期进行了行董和会董的选举。但在会长改选之前,天津商会收到直隶政务厅转发的直隶省长公署批示,以选举舞弊被商民指控要求天津商会暂停改选。此事的起因是天津商民刘祖培、陈益汉、孙汉九等向直隶省长呈文,声称:“天津总商会初选各行行董,凡在会之商家均有选举权。兹因安福派运动一班无知商民,把持商会,希得会长欢迎安福抵抗他党之用意,以致发生种种弊端。”其具体情况是:“只家胡同祥记广货铺、老龙头恩记粮商两家,早经歇业,竟有无耻之徒伪造两家图章持券投票。似此伤风败俗之初选,商务前途实可畏也。”该商等吁请直隶省长“破除情面,饬行该管行政各机关彻底清查祥记、恩记投票公函自何而来,图章从何伪造,以消风化,而维商务”。直隶省长公署收到这封指控呈文后十分重视,很快即作出如下批示:“查商会本属法定机关,众商民所托命,关系何等重大,苟办理少有不当,遗害必至无穷。此次商会改选,迭据各商民到署禀陈选举舞弊,一面之词虽不能遽信,然办理不当亦在所难免。除派员彻底清查以重选政外,所有天津商会职员选举,着暂行停止,俟将来彻查证明后再行定期选举,尔商民亦勿得再行渎请,静候示遵可也。”⑧
商民指控天津商会选举存在的这一舞弊现象还称不上多么严重,涉及的商家也不多,照理应该可以调查清楚并加以解决。但官厅派员督办清查不力,天津商会也未及时处理,随后又“直皖之役,地方多事”,一直拖延到1923年也未改选正、副会长。是年5月天津商会致直隶实业厅的一封公函透露了该事件的具体影响:“案查敝会职员任期早经届满,前于九年间依法改选,曾蒙省长派员暨贵前厅长、天津县长、天津警察厅长、津海道尹莅会监视投票,当日开票,宣示公众在案。嗣准省公署政务厅函开以刘祖培等告发选举舞弊,应彻查停止办理各等因。又准贵厅函开前因,惟事隔至今将近三年,未经彻查,故于此次选举顿生障碍。敝会追忆前事,解决无由,究竟前次选举之会董,应否即行召集,以便瓜代,相应函致,即希贵厅查照核复。”由此可知,天津商会对1920年改选时发生的舞弊案并没有彻查,事隔近三年后仍“解决无由”,连该次选举中当选会董的合法性也受到置疑。有商董向实业厅呈请“维持民九原案,以利进行”。实业厅也不希望此事长时间影响商会正、副会长改选,遂向省长说明:“此案时逾数载,真相已难详查……佥以民九所选会董既经依法选出,自应认为有效,应即准予召集,依法互选会长、副会长,以顺舆情。”最后,省长公署也批示照准“维持民国九年改选原案”⑨。由于时过数年,1920年当选的会董“亡故出缺者已有五人之多”,天津商会只能依照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以候补当选之会董递补”。而调查候补会董之年龄、住址等事又需时日,直至1924年5月,天津商会会长的改选才得以举行,卞荫昌和杜克臣分别当选为正、副会长。因一件小小的选举舞弊案,导致天津商会正、副会长的改选推迟了近4年时间,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商会中是很少见到的。尽管有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相继爆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这种现象同时也表明天津商会在实行投票选举的过程中,缺乏及时处理舞弊案的能力和魄力。
大概是天津商会的会董对此事也感到惭愧,因而当正、副会长改选前《益世报》载文称“总商会筹办改选,将来必有一番捣乱,并云会董中现有欲谋会长者闻有四五人之多,刻下正在奔走运动”,即有会董“不胜心中耿耿”,立即公开予以批驳,认为:“我商会自成立迄今,凡百举动,皆遵依照商会法律而为,此次改选亦履行第二十二条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由行之。所推选之会长,依法照第九条之规定,曾未有违背法律之点,自然顺理成章,诸凡就绪,不知该《益世报》竟居然有未到先知之能力,预料定必有一番捣乱。此语虽出揣测,未免言之太过……查报馆秉有闻必录之天职,倘我总商会改选后实有违背法律之处,舞弊营私之点,不妨尽情登载,此际则万不当妄行预料,无端揣测。”⑩虽然后来在会长改选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有人暗中运动当选而导致混乱的局面,但天津商会的会长改选延宕如此之长的时间,确实会使人引发种种猜疑,并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926年天津商会的换届改选仍然十分不顺利。原会长卞荫昌于是年11月因病去世,副会长杜克臣坚决要求辞职,众会董虽未停止换届改选的筹备工作,但拖延半年仍无结果,以致官厅认为商会“借故稽延”,要求“三日内选会长,呈报备案”,后干脆指定张仲元、王益保二人“堪充总商会正、副会长”,于1927年9月训令天津商会以走过场的形式选举二人为正、副会长。(11)由此可知,天津商会制定了投票选举制度之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很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通过对清末民初天津商会选举制度发展变化进程的考察与分析,并结合与上海、苏州等商会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
在选举制度的建设中,清末民初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在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都偏向于保守,不仅自身缺乏创造性的举措,而且很少主动借鉴和学习其他商会已有的投票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坚持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票选”制度,甚至当有关法规已明确规定商会必须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时候,也仍然希望继续沿用旧的“公推”方式,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全国商会中尚属少见。
但是,商会作为一个不同于传统行会的近代工商社团,实行新的投票选举制度是大势所趋,并不以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观意愿而转移。1915年《商会法》颁行之后,天津商会才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制定了投票选举制度,其职员的产生方式也开始从“公推”变为“票选”。此后,天津商会同样进入了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新时期,但时间明显晚于其他许多商会,并且这一重要演变仍然不是出自于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动行为,而是在其请求继续沿用“公推”方式遭到拒绝后,被动地接受政府有关投票选举的制度安排。据目前所见资料推断,类似于天津商会的这种情况在全国的商会中虽不能断定仅此一例,但估计也不会很多。
如果说在清末商会正式诞生之际,上海商会在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发挥了开创性的重要作用,产生了突出的示范效应,那么在民国初期农商部通过制定和颁行《商会法》,对于推动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则产生了不可缺少的外在影响。由此可知,在清末民初商会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商会和政府两个方面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都发挥了值得重视的作用和影响。
上海、苏州等江南地区的商会实行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起步早、发展快,另有相当一部分商会随后予以借鉴和实施,但也有像天津商会这样在清末民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拒绝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例外情况。因为近代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各方面发展都极不平衡的国家,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虽然得以在商会这样的民间工商社团中率先实行,但并非在各个商会中都是同步进行,而是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异,这种现象证实了清末民初各地工商界对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认识的不一致。
① 《叶登榜请辞总理职致津商会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41~42页。
②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农商部工商司致函天津总商会转发日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要求卞荫昌退职函并商会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7、58、59页。
③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津商会申明日驻津领事侵我国权扰害商务请予交涉撤换呈并批》,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59~60页。
④ 《天津商会抗议日领干涉会长选举通电》,见上书,66页。
⑤ 本段中各引文引自《津埠木茶两公会并国内各商会抗议日人侵我主权夺我商权函电》,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0、61、63页。
⑥ 《美国驻津商会声援津商会保卫自主权函并津商会夏琴西等致谢函》,见上书,64、65页。
⑦ 《津商会请在会各商号限期查核本号及经理人有无更改的榜示》,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7~68页。
⑧ 本段中各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直隶省长公署政务厅转发省长关于本年商会改选舞弊暂行停止函并附原呈及批》,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8、69页。
⑨ 本段中各引文见《津商会函询实业厅民国九年商会改选是否有效并实业厅复函》,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69~70页。
⑩ 《津商会会董孙采岩辩驳<益世报>关于商会会长改选报道之公启》,见上书,70~71页。
(11) 参见胡光明:《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载《近代史研究》,1989(5),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