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会董改选前的“新派”与“旧派”之争
无锡商会诞生于清末的1905年,时称锡金商务分会,是近代中国较早成立的商会之一。故而后人有称:“无锡商会之成立,后于上海,而先于各地。”③1919年3月无锡商会改选之前,按惯例由商会向所属各业发出通告,要求在限期内共同推选本业会员,并将推定会员姓名暨年岁、职业、住址等详细开单函送商会,以便依次选举会董和正、副会长。各业随即按部就班地援例推举会员,似乎并无什么新的异常情况。
不过,由于此前江苏有的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出现过纠纷,并且在同年4月初江苏商会联合会大会期间由泰县、瑶湾、界首、沙浦等商会代表提议,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以息争端。大会经过讨论,拟定如下两条:“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公布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同时,江苏商会联合会致公函江苏省实业厅请转呈农商部。农商部遂发布第876号指令:“查该省商会联合会事务所议定商会会员选举资格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于《商会法》尚无抵触,应即照准办理,除通令各省实业厅遵照外,仰即通行各商会一体遵照可也。”④
无锡商会此次改选,起初的进展比较正常和顺利,各业推选的会员均陆续在当地报纸刊布,并确定7月5日投票改选会董。但在会董改选之前,商会内部开始有人对改选的203名会员中的部分人提出了两点质疑。一个是会董连任期限问题。按照《商会法》第24条的规定,会董连任以一次为限,而改选的会员中张鸣球、祝兰舫、周舜卿、华叔琴、吴方之、史问耕、高季莲、秦岐臣、杨经笙、荣德生、顾叔嘉、高映川、唐水成、杨翰西等人,均曾连任会董一次,应该不具备被选举权。另一个是拥有被选举权会员的年龄问题。《商会法》第20条规定,会员年龄未满30岁者,无被选举权。但当选会员中程炳若、钱敬之、王积卿、杨蔚章、华凝云、蔡竹君等人,年龄均不足30岁,所以也不应具有被选举权。
类似的情况以前也并非未曾发生,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商会能够正常地加以处理,不会影响到会董的改选。但此次的质疑和争议似乎有较为特殊的背景,其背后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力量的较量,被时论称之为“革新派”(“新派”)和“守旧派”(“旧派”)之间的角逐。所谓“旧派”当然指的是那些年龄较大、过去已担任商会会董的一批人,“新派”则是指那些年龄较轻、希望通过此次改选进入商会会董领导层的一批人。上述对会董连任问题提出质疑者,显然系“新派”所为,而提出年龄不足30岁不得享有会董被选举权,则明显是“旧派”有针对性的反诘,并且双方均以《商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作为依据。
随着会董改选日期的日益临近,双方的争议和角逐也越来越突出,而且都借助报纸这一公共舆论工具互相指责。“旧派”在报上以“商界同人公启”的名义,首先说明历年商会选举并无弊端,也不存在所谓“盘踞”会董现象。“吾邑商会创设十余年,历任会长、会董,悉凭会员秉公推举,与议员之运动选举者不同,是以历久尚无弊窦。今有议者,谓历年会董更动极少,不无盘踞之嫌。殊不知会董大半出于业董之有资望者,某业有事先由某业会董出任调查处理,无效再开大会公决之。”此外,还解释“会长、会董均尽义务,并无俸禄,此又与议员不同之点,即如历届会长、会董连任,报部之后,部中并未驳请撤销,吾邑如是,他处亦如是也”。这显然是想说明商会领导人实际上并无什么实际利益,只是尽义务,即使连任也均报由农商部批准,各地商会都是如此,并非无锡商会的独特现象。在进行解释的同时,“旧派”还针锋相对地公开批评“新派”企图运动改选,“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揣度其意,无非视商会为利薮,彼果如愿,我等商人悉为鱼肉,可不惧哉?”⑤
“旧派”的这则公启登出之后,立即受到“新派”的强烈抨击。“旧派”也以“商会会员同白”的名义在报上予以批驳;“新无锡报登有商界注意告白一则,不胜诧异,窃思此种卑劣手段,愈用愈奇。既知旧董等有盘踞之嫌,复多方面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吾辈常见市上商店广告,只有百年老店,从未闻有百年老董。此番商会改选,同人等本诸良心,有将不称职之会董予以一部分改选,讵知把持派遂造作种种危言,且公然假冒商界全体名义,登报耸闻,希图淆惑观听。愿吾全体商人幸勿堕其奸计,商界万幸。”⑥从这段文字不难看出,无锡商会改选之前的所谓新旧两派之争,似乎已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在两派的激烈争论中,难免出现过激或是偏颇的言论。针对“旧派”所谓商会创设十余年来会长、会董选举“历久尚无弊窦”的解释,“新派”也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说:“无锡商会成立已逾十年,而历届选出之职员大都为接近官僚臭味之绅富,欲觅一富于商业思想之办事人,几如凤毛麟角。故其平日所办之事,除联络官场敷衍商人外,几不知商会本身有法赋之职任,并不知商会为商人之代表,决不能持中立于官厅及商界间之态度,故无锡之商会,除调和诉讼外直谓之未办一事可也。我无锡近年来因商会之不良,蒙其影响者指不胜屈。”⑦应该指出,“新派”对无锡商会的这种尖锐批评显然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并非客观的态度和全面的评价。无锡商会成立以后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绝不是像“新派”所说,除调和诉讼之外“未办一事”。实际上,无锡商会在联络商情、开通商智、促进工商业发展、保护工商业者利益、调解商事纠纷、协调地方税收乃至地方自治等许多方面,都曾发挥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无锡商会还筹建了商团,在辛亥革命前设有8个支队,团员300余人,拥有数量可观的枪支弹药,对于维持市场与地方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作用。⑧
不过,“旧派”在争论中一味指责“新派”的行动是“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而丝毫不对商会过去会董改选以及在相关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反省,这种做法同样难免包含有意气用事的成分,也很容易给人留下排斥新人和盘踞垄断的印象。“新派”正是抓住这一点,以挖苦的口吻讥讽“旧派”:“乃一般无意识之商民及守旧派之职员,一则曰,幸勿轻事更张,再则曰,报部并未驳诘。人谓其有意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作百年老董之想,所论未免过酷。惟以任事多年、意志颓唐、公权残缺、智识不完之老者,昧于世界进步之趋势及自身言行之腐败,不早事退让提挈后俊,谋地方政治之更替、新旧之调度,及至新潮陡起,不为因势利导之补救,乃欲以牢不可破之主张,阻遏后起之进取,不第为有识者所窃笑,彼辈自省,当亦深愧平日之毫无布置也。”⑨
由此观之,在传统与现代相互碰撞、新旧冲突比较突出的五四运动时期,在一些商会的内部所谓新势力与旧势力的争论和较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这一争论和较量在商会改选时往往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明显和突出。但各地商会的具体情况不无差异,结局也非千篇一律。就无锡商会而言,两派的争论从表面上看确实非常激烈,似乎是针尖对麦芒难以调和,给无锡商会的这次改选投下了浓厚的阴影。然而从后来的结果看,却又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所谓“新派”与“旧派”虽然有着明显的年龄差别,加上所受教育的背景以及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的认识与表现当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说两派在面对所有问题时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形成水火不相容的态势,则又有所夸大。划分新旧派别本身即是将错综复杂的历史简单化,往往容易失之片面。因为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新中有旧、旧中有新的现象,真正完全截然两分的新旧并不多见。再则,就当时无锡商会改选争论双方的具体情况而言,虽然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新旧两种力量的角逐,但也很难说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对立集团,甚至也还淡不上形成了所谓截然不同的两个“派别”,只是对某些具体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如果真正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双方之间的争论就绝不会仅仅只是产生于一时,而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和较多的问题上都持续出现争论,但这种情况我们在其后的无锡商会资料中并没有发现。
当时,双方均借助在当地报纸发文的方式批评指责对方,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报纸在刊发双方公启和告白的同时,也曾对无锡商会改选时出现的“新派”与“旧派”之争,进行了比较客观和中肯的评论,对双方都予以规劝,希望各方谨慎认真地采取行动,相互体谅和合作,为商会及地方社会造福。例如《锡报》登载的文章以诚恳之言谆谆劝告“旧派”应以宽广的胸怀提携“新派”,即使“老者苟鉴于此事之不能绝对放弃,则当集合同派之意见,为有系统的主张,对于革新分子作诱掖奖劝之举,俾旧势力不致一朝打破,而商会收新旧和融之效。设竟认定商会问题可完全放弃,则亦当表示诚意,为后辈作恳切之指导”。该文还对新旧两派的融合,尤其是“旧派”扶持“新派”的重要意义苦口婆心地进行了阐释,说明老辈“百年后终须藉此辈少年支持地方。不转瞬而老者死,少者老,设无前人嘉模为之榜样,则届时又将酿成新旧冲突之祸实,今日新旧不能提携,阶之厉也”。如果能够克服意气用事,以大局为重,做到“新旧有所磋商,则商会及无论何项团体均将有所进步,而地方不致蒙纤细之害;设长此不相互维系,则冲突之潮流,岂仅商会选举而止?”此说确非虚言,工商界内部如果矛盾重重,纷争不断,其消极影响肯定不仅仅是涉及商会的此次改选,还会波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该文最后代表地方公共舆论对双方表达了殷切的期望:“甚望老者觉,新者恕,凡属地方问题,悉为有责任之行动,夕阳未下又当受片刻之煦光,红日初升无令人如夏炎之却走。要之提挈之责在彼,而慎思而行,尤吾少年所当望膺者也。”⑩时人评论该文“终篇语长心重,委曲详明”,因而登载之后不无反响。可以说,地方报纸在无锡商会改选纷争的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公共舆论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尽管先前出现了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但1919年7月5日无锡商会还是如期顺利进行了会董改选,次日即在报上宣布选举结果,并详列各位当选会董者所获得的票数。从选举结果看,新旧两派当选者大体相当。如果较诸以前旧会董居多的情况,则“新派”在商会领导层中的力量明显得到增强,这与同期改选的其他一些商会的情况也大体相似。对这一选举结果,报纸舆论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扬:“商会选举会董今日循例榜示,其老少新旧居然支配停匀,商人程度之增高于此可见一斑。老年人恒持重有余,少年人多英锐可喜,更进而于此中选出胜任愉快之正、副会长,维持旧有之成规,增进刷新之事业,吾邑商会振作可期。记者馨香以祝之矣。”(11)
不过,在新当选的会董中仍有数人连任超过一次以上,而且“闻有赵某等连署数十人,呈县邮递实业厅,其内容大致系攻讦商会之种种不合法云”。无锡县知事对此颇感为难,认为县署无决定之权,要求商会径行电请江苏省实业厅和农商部核示办理。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商会中也时常发生,“有依地方习惯而得连任数次者”。每当遇到类似情况,一般也都是报请主管官厅和农商部核查批示予以处理。(12)于是,无锡商会电呈农商部和江苏省实业厅,说明“会董与商会有密切关系,此次改选会董,依照呈奉大部5月6日批示办理,惟连任问题究应如何决定,伏乞钧鉴,速赐指令遵行,以免争持,俾得依期互选新会长而重会务,不胜急切待命之至”(13)。江苏省实业厅的批示是:“除特别会董之连任法律并无限制,无须解释外,其会董连任问题,本厅前于江浦、海安等商会改选案内,迭奉部令,只以一次为限。而上海、南京两总商会改选案,则部省令亦有特准通融连任三次者。先例既非一律,本厅亦难专决。该会此次改选既经电请部示,仰候部令遵行。”(14)
由于时过半月农商部无回复,无锡商会再次电呈农商部,希望“迅赐批示,以便依序办理而重会务”。此时,又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对农商部拖延不批的态度也表示怀疑,认为“国家多故,政务虽忙,此区区者,断不致遗漏,何久久不复耶?令人不无生疑。农商部中之事务官与吾邑老党同臭味者,比比皆是。老党既横梗一与会同休之决心,即使部无碍口之电复,难保其不再唆使一般愚氓,出以种种之攻击,务使破坏而后已”(15)。实际上在报纸登载这一质疑之前,农商部已有批文下达:“连任问题,《商会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白规定,应俟各项成员选定后,呈经最高行政长官及主管官厅报部,再行核办。”(16)接到农商部批示后,无锡商会在报上发出通告,“除遵部令,凡经连任一次会董依照商会法之规定办理外”,当选的各位会董须于15日内答复是否应选。起初当选的会董中,有华艺三、蒋哲卿、唐保谦三人表示不愿应选,原已连任两届的会董也退出,均由选举时得票次多数者依序递补。以下是按选举所得票数列出无锡商会本届改选的22名会董名单:薛南溟、单绍闻、蔡兼三、孙鹤卿、钱镜生、陈湛如、赵子新、沈锡君、孙济如、温明远、王克循、苏养斋、吴侍梅、程敬堂、陈益三、刘友庭、江汀芝、许稻荪、荣瑞馨、陶仞千、江焕卿、邹泳卿。(17)
从上列名单可知,无锡商会改选前“旧派”和“新派”互控选举权资格存在问题的人员,最后均未当选。特别是在新一届会董中,人数较多的原有旧会董都没有连任,“新派”的会董则有所增加,这是比较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但这种情况也确实很难说是“新派”在改选纷争中取得了胜利,已经完全取代了“旧派”,掌握了商会和工商界的主导权。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也不是“新派”势力已经强大到能够战胜“旧派”的程度,主要还是由于《商会法》相关条文中有会董只能连任一次的明确规定。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许多商会中也同样存在,不少“旧派”会董虽然受此限制而无法继续连任,但到下一届却又得以重新当选。这与李达嘉详细考察的1920年上海商会会董改选的情况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不过,无锡商会此次改选的具体情况表明,在这一时期的商会乃至工商界内部确实也存在着所谓新旧之争,只是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发展到十分尖锐激烈而无可挽回的程度,而是最终达成了某种调和;“旧派”既没有在此次改选中采取各种方式顽固地垄断把持商会会董和正、副会长职位,也未因改选的结果而完全失去在商会和工商界中的影响力。此从随后正、副会长的选举结果也可以得到证实。另外,因受只能连任一次的限制而未当选的“旧派”会董中,后来又有杨翰西、唐水成、荣德生等数人由新一届会董推选为特别会董,可以说仍然得到“新派”会董的尊重。
①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247、251页;徐鼎新:《近代上海新旧两代民族资本家深层结构的透视——从二十年代初上海商会改组谈起》,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3),40~41页。
② 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③ 《最近一年间之县商会》,载《锡报》,1921-01-2,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60页。
④ 《规定商会选举会照会》,载《锡报》,1919-04-30,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2~23页。
⑤ 本段中各引文载《新无锡》,1919-06-28,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5页。
⑥ 《锡报》(广告栏),1919-06-30,引自上书,25页。
⑦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一)》,载《锡报》,1919-07-01,引自上书,25~26页。
⑧ 有关无锡商会的详细情况,参见汤可可、蒋伟新:《无锡商会与近代工商企业家的成长》,载《江海学刊》,1999(2);蒋伟新、汤可可:《推挽结构: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无锡为例》,见《近代史学刊》第1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另还可参见浦文昌等著《市场经济与民间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一书中的“无锡商会的历史演变、作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
⑨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一)》,载《锡报》,1919-07-0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6页。
⑩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二)》,载《锡报》,1919-07-0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6~27页。
(11) 《祝商会会董》,载《锡报》,1919-07-06,引自上书,29页。
(12) 有的商会在改选之前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例如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改选时,事先将已经连任两届会董的名单列出,通告会员,按照章程之规定请勿再选举他们为会董。参见《总商会定期选举之通告》,载《申报》,1920-07-24。
(13) 《电请决定商会当选会董》,载《锡报》,1919-07-11,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0页。
(14) 《关于商会会董连任之部厅原批》,载《锡报》,1919-07-30,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3页。
(15) 《敬告新会董》,载《锡报》,1919-07-25,引自上书,31页。
(16) 《关于商会会董连任之部厅原批》,载《锡报》,1919-07-30,引自上书,32页。
(17) 参见《商会定期互选会长》,载《锡报》,1919-08-27,引自上书,36页。
不过,由于此前江苏有的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出现过纠纷,并且在同年4月初江苏商会联合会大会期间由泰县、瑶湾、界首、沙浦等商会代表提议,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以息争端。大会经过讨论,拟定如下两条:“一、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公布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同时,江苏商会联合会致公函江苏省实业厅请转呈农商部。农商部遂发布第876号指令:“查该省商会联合会事务所议定商会会员选举资格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于《商会法》尚无抵触,应即照准办理,除通令各省实业厅遵照外,仰即通行各商会一体遵照可也。”④
无锡商会此次改选,起初的进展比较正常和顺利,各业推选的会员均陆续在当地报纸刊布,并确定7月5日投票改选会董。但在会董改选之前,商会内部开始有人对改选的203名会员中的部分人提出了两点质疑。一个是会董连任期限问题。按照《商会法》第24条的规定,会董连任以一次为限,而改选的会员中张鸣球、祝兰舫、周舜卿、华叔琴、吴方之、史问耕、高季莲、秦岐臣、杨经笙、荣德生、顾叔嘉、高映川、唐水成、杨翰西等人,均曾连任会董一次,应该不具备被选举权。另一个是拥有被选举权会员的年龄问题。《商会法》第20条规定,会员年龄未满30岁者,无被选举权。但当选会员中程炳若、钱敬之、王积卿、杨蔚章、华凝云、蔡竹君等人,年龄均不足30岁,所以也不应具有被选举权。
类似的情况以前也并非未曾发生,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商会能够正常地加以处理,不会影响到会董的改选。但此次的质疑和争议似乎有较为特殊的背景,其背后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力量的较量,被时论称之为“革新派”(“新派”)和“守旧派”(“旧派”)之间的角逐。所谓“旧派”当然指的是那些年龄较大、过去已担任商会会董的一批人,“新派”则是指那些年龄较轻、希望通过此次改选进入商会会董领导层的一批人。上述对会董连任问题提出质疑者,显然系“新派”所为,而提出年龄不足30岁不得享有会董被选举权,则明显是“旧派”有针对性的反诘,并且双方均以《商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作为依据。
随着会董改选日期的日益临近,双方的争议和角逐也越来越突出,而且都借助报纸这一公共舆论工具互相指责。“旧派”在报上以“商界同人公启”的名义,首先说明历年商会选举并无弊端,也不存在所谓“盘踞”会董现象。“吾邑商会创设十余年,历任会长、会董,悉凭会员秉公推举,与议员之运动选举者不同,是以历久尚无弊窦。今有议者,谓历年会董更动极少,不无盘踞之嫌。殊不知会董大半出于业董之有资望者,某业有事先由某业会董出任调查处理,无效再开大会公决之。”此外,还解释“会长、会董均尽义务,并无俸禄,此又与议员不同之点,即如历届会长、会董连任,报部之后,部中并未驳请撤销,吾邑如是,他处亦如是也”。这显然是想说明商会领导人实际上并无什么实际利益,只是尽义务,即使连任也均报由农商部批准,各地商会都是如此,并非无锡商会的独特现象。在进行解释的同时,“旧派”还针锋相对地公开批评“新派”企图运动改选,“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揣度其意,无非视商会为利薮,彼果如愿,我等商人悉为鱼肉,可不惧哉?”⑤
“旧派”的这则公启登出之后,立即受到“新派”的强烈抨击。“旧派”也以“商会会员同白”的名义在报上予以批驳;“新无锡报登有商界注意告白一则,不胜诧异,窃思此种卑劣手段,愈用愈奇。既知旧董等有盘踞之嫌,复多方面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吾辈常见市上商店广告,只有百年老店,从未闻有百年老董。此番商会改选,同人等本诸良心,有将不称职之会董予以一部分改选,讵知把持派遂造作种种危言,且公然假冒商界全体名义,登报耸闻,希图淆惑观听。愿吾全体商人幸勿堕其奸计,商界万幸。”⑥从这段文字不难看出,无锡商会改选之前的所谓新旧两派之争,似乎已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在两派的激烈争论中,难免出现过激或是偏颇的言论。针对“旧派”所谓商会创设十余年来会长、会董选举“历久尚无弊窦”的解释,“新派”也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说:“无锡商会成立已逾十年,而历届选出之职员大都为接近官僚臭味之绅富,欲觅一富于商业思想之办事人,几如凤毛麟角。故其平日所办之事,除联络官场敷衍商人外,几不知商会本身有法赋之职任,并不知商会为商人之代表,决不能持中立于官厅及商界间之态度,故无锡之商会,除调和诉讼外直谓之未办一事可也。我无锡近年来因商会之不良,蒙其影响者指不胜屈。”⑦应该指出,“新派”对无锡商会的这种尖锐批评显然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并非客观的态度和全面的评价。无锡商会成立以后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绝不是像“新派”所说,除调和诉讼之外“未办一事”。实际上,无锡商会在联络商情、开通商智、促进工商业发展、保护工商业者利益、调解商事纠纷、协调地方税收乃至地方自治等许多方面,都曾发挥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无锡商会还筹建了商团,在辛亥革命前设有8个支队,团员300余人,拥有数量可观的枪支弹药,对于维持市场与地方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作用。⑧
不过,“旧派”在争论中一味指责“新派”的行动是“觊觎会长等职,欲以选举议员之法行之,开出名单,大肆运动”,而丝毫不对商会过去会董改选以及在相关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反省,这种做法同样难免包含有意气用事的成分,也很容易给人留下排斥新人和盘踞垄断的印象。“新派”正是抓住这一点,以挖苦的口吻讥讽“旧派”:“乃一般无意识之商民及守旧派之职员,一则曰,幸勿轻事更张,再则曰,报部并未驳诘。人谓其有意维护冀贯彻其盘踞之志,作百年老董之想,所论未免过酷。惟以任事多年、意志颓唐、公权残缺、智识不完之老者,昧于世界进步之趋势及自身言行之腐败,不早事退让提挈后俊,谋地方政治之更替、新旧之调度,及至新潮陡起,不为因势利导之补救,乃欲以牢不可破之主张,阻遏后起之进取,不第为有识者所窃笑,彼辈自省,当亦深愧平日之毫无布置也。”⑨
由此观之,在传统与现代相互碰撞、新旧冲突比较突出的五四运动时期,在一些商会的内部所谓新势力与旧势力的争论和较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这一争论和较量在商会改选时往往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明显和突出。但各地商会的具体情况不无差异,结局也非千篇一律。就无锡商会而言,两派的争论从表面上看确实非常激烈,似乎是针尖对麦芒难以调和,给无锡商会的这次改选投下了浓厚的阴影。然而从后来的结果看,却又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所谓“新派”与“旧派”虽然有着明显的年龄差别,加上所受教育的背景以及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的认识与表现当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说两派在面对所有问题时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形成水火不相容的态势,则又有所夸大。划分新旧派别本身即是将错综复杂的历史简单化,往往容易失之片面。因为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新中有旧、旧中有新的现象,真正完全截然两分的新旧并不多见。再则,就当时无锡商会改选争论双方的具体情况而言,虽然不可否认地存在着新旧两种力量的角逐,但也很难说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对立集团,甚至也还淡不上形成了所谓截然不同的两个“派别”,只是对某些具体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如果真正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双方之间的争论就绝不会仅仅只是产生于一时,而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和较多的问题上都持续出现争论,但这种情况我们在其后的无锡商会资料中并没有发现。
当时,双方均借助在当地报纸发文的方式批评指责对方,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报纸在刊发双方公启和告白的同时,也曾对无锡商会改选时出现的“新派”与“旧派”之争,进行了比较客观和中肯的评论,对双方都予以规劝,希望各方谨慎认真地采取行动,相互体谅和合作,为商会及地方社会造福。例如《锡报》登载的文章以诚恳之言谆谆劝告“旧派”应以宽广的胸怀提携“新派”,即使“老者苟鉴于此事之不能绝对放弃,则当集合同派之意见,为有系统的主张,对于革新分子作诱掖奖劝之举,俾旧势力不致一朝打破,而商会收新旧和融之效。设竟认定商会问题可完全放弃,则亦当表示诚意,为后辈作恳切之指导”。该文还对新旧两派的融合,尤其是“旧派”扶持“新派”的重要意义苦口婆心地进行了阐释,说明老辈“百年后终须藉此辈少年支持地方。不转瞬而老者死,少者老,设无前人嘉模为之榜样,则届时又将酿成新旧冲突之祸实,今日新旧不能提携,阶之厉也”。如果能够克服意气用事,以大局为重,做到“新旧有所磋商,则商会及无论何项团体均将有所进步,而地方不致蒙纤细之害;设长此不相互维系,则冲突之潮流,岂仅商会选举而止?”此说确非虚言,工商界内部如果矛盾重重,纷争不断,其消极影响肯定不仅仅是涉及商会的此次改选,还会波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该文最后代表地方公共舆论对双方表达了殷切的期望:“甚望老者觉,新者恕,凡属地方问题,悉为有责任之行动,夕阳未下又当受片刻之煦光,红日初升无令人如夏炎之却走。要之提挈之责在彼,而慎思而行,尤吾少年所当望膺者也。”⑩时人评论该文“终篇语长心重,委曲详明”,因而登载之后不无反响。可以说,地方报纸在无锡商会改选纷争的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公共舆论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尽管先前出现了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但1919年7月5日无锡商会还是如期顺利进行了会董改选,次日即在报上宣布选举结果,并详列各位当选会董者所获得的票数。从选举结果看,新旧两派当选者大体相当。如果较诸以前旧会董居多的情况,则“新派”在商会领导层中的力量明显得到增强,这与同期改选的其他一些商会的情况也大体相似。对这一选举结果,报纸舆论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扬:“商会选举会董今日循例榜示,其老少新旧居然支配停匀,商人程度之增高于此可见一斑。老年人恒持重有余,少年人多英锐可喜,更进而于此中选出胜任愉快之正、副会长,维持旧有之成规,增进刷新之事业,吾邑商会振作可期。记者馨香以祝之矣。”(11)
不过,在新当选的会董中仍有数人连任超过一次以上,而且“闻有赵某等连署数十人,呈县邮递实业厅,其内容大致系攻讦商会之种种不合法云”。无锡县知事对此颇感为难,认为县署无决定之权,要求商会径行电请江苏省实业厅和农商部核示办理。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商会中也时常发生,“有依地方习惯而得连任数次者”。每当遇到类似情况,一般也都是报请主管官厅和农商部核查批示予以处理。(12)于是,无锡商会电呈农商部和江苏省实业厅,说明“会董与商会有密切关系,此次改选会董,依照呈奉大部5月6日批示办理,惟连任问题究应如何决定,伏乞钧鉴,速赐指令遵行,以免争持,俾得依期互选新会长而重会务,不胜急切待命之至”(13)。江苏省实业厅的批示是:“除特别会董之连任法律并无限制,无须解释外,其会董连任问题,本厅前于江浦、海安等商会改选案内,迭奉部令,只以一次为限。而上海、南京两总商会改选案,则部省令亦有特准通融连任三次者。先例既非一律,本厅亦难专决。该会此次改选既经电请部示,仰候部令遵行。”(14)
由于时过半月农商部无回复,无锡商会再次电呈农商部,希望“迅赐批示,以便依序办理而重会务”。此时,又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对农商部拖延不批的态度也表示怀疑,认为“国家多故,政务虽忙,此区区者,断不致遗漏,何久久不复耶?令人不无生疑。农商部中之事务官与吾邑老党同臭味者,比比皆是。老党既横梗一与会同休之决心,即使部无碍口之电复,难保其不再唆使一般愚氓,出以种种之攻击,务使破坏而后已”(15)。实际上在报纸登载这一质疑之前,农商部已有批文下达:“连任问题,《商会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白规定,应俟各项成员选定后,呈经最高行政长官及主管官厅报部,再行核办。”(16)接到农商部批示后,无锡商会在报上发出通告,“除遵部令,凡经连任一次会董依照商会法之规定办理外”,当选的各位会董须于15日内答复是否应选。起初当选的会董中,有华艺三、蒋哲卿、唐保谦三人表示不愿应选,原已连任两届的会董也退出,均由选举时得票次多数者依序递补。以下是按选举所得票数列出无锡商会本届改选的22名会董名单:薛南溟、单绍闻、蔡兼三、孙鹤卿、钱镜生、陈湛如、赵子新、沈锡君、孙济如、温明远、王克循、苏养斋、吴侍梅、程敬堂、陈益三、刘友庭、江汀芝、许稻荪、荣瑞馨、陶仞千、江焕卿、邹泳卿。(17)
从上列名单可知,无锡商会改选前“旧派”和“新派”互控选举权资格存在问题的人员,最后均未当选。特别是在新一届会董中,人数较多的原有旧会董都没有连任,“新派”的会董则有所增加,这是比较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但这种情况也确实很难说是“新派”在改选纷争中取得了胜利,已经完全取代了“旧派”,掌握了商会和工商界的主导权。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也不是“新派”势力已经强大到能够战胜“旧派”的程度,主要还是由于《商会法》相关条文中有会董只能连任一次的明确规定。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许多商会中也同样存在,不少“旧派”会董虽然受此限制而无法继续连任,但到下一届却又得以重新当选。这与李达嘉详细考察的1920年上海商会会董改选的情况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不过,无锡商会此次改选的具体情况表明,在这一时期的商会乃至工商界内部确实也存在着所谓新旧之争,只是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发展到十分尖锐激烈而无可挽回的程度,而是最终达成了某种调和;“旧派”既没有在此次改选中采取各种方式顽固地垄断把持商会会董和正、副会长职位,也未因改选的结果而完全失去在商会和工商界中的影响力。此从随后正、副会长的选举结果也可以得到证实。另外,因受只能连任一次的限制而未当选的“旧派”会董中,后来又有杨翰西、唐水成、荣德生等数人由新一届会董推选为特别会董,可以说仍然得到“新派”会董的尊重。
①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247、251页;徐鼎新:《近代上海新旧两代民族资本家深层结构的透视——从二十年代初上海商会改组谈起》,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3),40~41页。
② 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③ 《最近一年间之县商会》,载《锡报》,1921-01-2,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60页。
④ 《规定商会选举会照会》,载《锡报》,1919-04-30,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2~23页。
⑤ 本段中各引文载《新无锡》,1919-06-28,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5页。
⑥ 《锡报》(广告栏),1919-06-30,引自上书,25页。
⑦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一)》,载《锡报》,1919-07-01,引自上书,25~26页。
⑧ 有关无锡商会的详细情况,参见汤可可、蒋伟新:《无锡商会与近代工商企业家的成长》,载《江海学刊》,1999(2);蒋伟新、汤可可:《推挽结构: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无锡为例》,见《近代史学刊》第1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另还可参见浦文昌等著《市场经济与民间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一书中的“无锡商会的历史演变、作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
⑨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一)》,载《锡报》,1919-07-0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6页。
⑩ 《关于商会选举之谈话(二)》,载《锡报》,1919-07-0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6~27页。
(11) 《祝商会会董》,载《锡报》,1919-07-06,引自上书,29页。
(12) 有的商会在改选之前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例如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改选时,事先将已经连任两届会董的名单列出,通告会员,按照章程之规定请勿再选举他们为会董。参见《总商会定期选举之通告》,载《申报》,1920-07-24。
(13) 《电请决定商会当选会董》,载《锡报》,1919-07-11,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0页。
(14) 《关于商会会董连任之部厅原批》,载《锡报》,1919-07-30,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3页。
(15) 《敬告新会董》,载《锡报》,1919-07-25,引自上书,31页。
(16) 《关于商会会董连任之部厅原批》,载《锡报》,1919-07-30,引自上书,32页。
(17) 参见《商会定期互选会长》,载《锡报》,1919-08-27,引自上书,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