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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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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会长辞不就任与调查会员资格纠纷

无锡商会1919年的改选风波并没有因选出会董而结束,在此之后又为调查会员资格和新会长不愿应选引起新的余波,进而导致无锡商会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开展会务及从事各项相关活动,产生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按照定例,商会会董改选结果宣布之后,各当选会董须在15日之内答复是否应选,随后将接着进行正、副会长的改选。无锡商会因前述会董连任问题等候农商部批示,延误了正、副会长改选的时间。直至会董选举后将近两个月,无锡商会才进行了正、副会长的改选。
  在改选正、副会长之前,还曾出现另一小小的插曲。起因是荡口镇商会报经无锡商会批准设立分会事务所,按照《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该分会事务所可在无锡商会中增设会董1员。无锡商会虽已将设立荡口镇分事务所一事转呈农商部在案,但尚未奉批。荡口镇商会提出,虽尚未奉批,但该会董在正、副会长选举时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增设分事务所未奉部批,无锡商会对荡口镇商会的这一要求不能贸然应允,转而函请新当选的会董发表意见。“各会董大致均以荡口分事务所虽经转呈农商部,迄未奉部核准,于法律上尚未发生效力,又新会董虽经声明应选,须与新会长同时就职,现尚无权过问,分事务所额设会董是否有选举权,应由商会自决等语复之。”①荡口镇商会的这种请求,在当时还被人认为是企图觊觎会长、副会长职务,颇受指责。有人指出:“商会额定会董二十二人选定,未几突有荡口分事务所董事之姓名闻于耳鼓,虽其人素为社会所推重,然产生既未符于法令,居之即不能无疑,讵意当事诸君未能根本彻悟,更进而为选举会长、副会长之要求,无论设立之呈报主管部署准许与否,尚无把握。即该所合法之董事当然亦不能行使法定之职权。”②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因为依《商会法》第13条之规定,分事务所在商会中虽应设会董,以执行分事务所之事务,但必须从商会额定会董中划出,现无锡商会改选的22名会董名额已满,所以不能再增设。于是,有人提出由“商会推选临时职员以维持之”,还有人建议由该分事务所推荐的会董人选担任特别会董。无锡商会最后采取的办法是,将荡口镇商会推选的代表华绎之选为特别会董。
  1919年9月1日,无锡商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了正、副会长。22名会董中有2人因故请假未出席,共20人投票。先选举会长,薛南溟以18票当选;次选副会长,王克循以16票当选。由于先前会董选举时曾有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因而正、副会长的选举也颇受舆论关注。选举后的次日,当地报纸即发表如下评论:“吾邑商会会长昨日已选定矣,事前经有识之士锐意纠正,虽仍从事于新旧之调和,而能诉合乎事势之需要,振刷精神,和衷共济。记者对于正、副会长之贤明表示满意,而尤对于全体会董之协助,深其责望矣。”③
  从正、副会长选举的结果不难发现,在确定商会最高领导人时“新派”与“旧派”依然是达成了和解。当选为会长的薛南溟是“旧派”人物,系晚清维新派思想家薛福成的长子,著名无锡丝厂业巨头,名翼运,以字行,生于1862年。1908年曾担任无锡绅商学会(后改名自治公所)首任总董,1910年出任县商会总理,辛亥革命时又担任锡金商会第三任总办。当选为副会长的王克循,则属于“新派”的代表。王系药业所推举,实际上该业在商会改选前推举新会员时,只推选了周衡伯、徐萌泉两人,并无王克循,后又由药业事务所致函商会登入名册,“所有应缴入会费用,亦由王君照章缴纳”。
  依过去有关论著对这一时期商会改选时新旧两派激烈争夺权力,尤其是“旧派”不愿意放弃长期把持垄断商会领导地位的传统说法,薛南溟当选为会长之后,“旧派”自然会弹冠相庆,为保住商会最高领导权而窃喜,薛本人的声誉也会因此而在原有的多重光环上锦上添花。然而,薛南溟却致函商会表示:“昨日鄙人被选为商会会长,自维才识,当此潮流断难胜任,倘贸然就职,非特徒增悔容,抑且无补时艰,是以决计不愿应选。”④这一事实,与以往所说“旧派”一直企图垄断控制商会的相关结论明显存在较大出入。按照过去的说法推论,在“旧派”当选会长表示不愿应选时,“新派”又有了夺取会长职位的机会,也应感到高兴。但“新派”的表现却并非如此。受薛南溟的影响,连新当选的“新派”副会长王克循也表示要与新会长一同进退,并致函商会说明:“本届选举,谬承诸公不股菲庸,递以副会长事相属。自惟下驽,惧弗克胜,惟有函避贤路,藉轻罪戾。况新会长薛南溟先生,已有不愿应选之宣言,仆何人,斯敢不随同进退?”⑤在是否应选这一问题上,“新派”与“旧派”似乎采取了较为一致的行动。那么,薛氏不愿就任会长是否仅为表面文章,其真正目的是否希望借此抬高身价?从后来的结果看,这种推测显然也是错误的。而王克循与会长同进退的表态,则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表明一种姿态,并非真正不想担任副会长。此外,也不能说在会董和正、副会长选举中新旧两派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调和,就意味着两派之间从此以后已经不存在任何矛盾。事实上,在此之后也仍然有人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非议。
  在获悉薛南溟不愿就任会长的消息之后,当地报纸曾接连发表文章敦劝薛氏不要辜负商界的期望。有的对其声望给予了高度肯定,指明薛氏是会长最佳人选:“以声闻经验论,吾邑人士殆无出薛君之右者。值此商战日剧,商智日开,改组之余,大加整顿,求有能胜任愉快者,非薛君莫属。究其本,为十年前之旧会长也。”⑥有的说明在当时新旧交替、商会待兴的情况下,新当选的正、副会长均应不计个人之得失,承担重任。“吾邑商会之待整理,商民属望甚殷,值此新旧交替之间,复生波折,百务停顿,贻误非细。况二君之所斤斤表示者,特曰才德不胜,遗大援艰,非异人任。二君虚怀若谷,在个人之私德尚已,其如地方义务何?权衡轻重,亦君子所宜审也。”⑦报纸舆论的这些劝告,从多方面阐明了新会长就任的重要作用与影响,而且还强调了“地方人为地方服务,义不容辞”,多少会对薛南溟产生一些压力,但薛氏却不为所动,不愿应选的态度非常坚决。
  无锡商会也曾采取各种办法劝促薛南溟就任,但在操作方式和相关程序上存在某些问题,一度引起舆论批评。上届会长孙鸣圻、副会长蔡文鑫专文呈报江苏省实业厅,说明薛南溟不愿担任会长,“究应如何挽留会长之处,乞鉴核遵照”。实业厅长饬令无锡县知事酌核办理,设法挽留。县知事回复说商会本届选举会员后,一直未将当选各会员名册送县,无从调查。“对于挽留会长,拟俟该会将名册送县查核后,再行设法挽留。”报纸即批评无锡商会未按规定在选举三日内将新职员呈县转报,“致实业厅令县挽留新职员之际,县署得借口未据册报职”而予以推脱,商会有关办事人员“误地方紧要公务,居之殊属有愧”⑧。受此批评之后,无锡商会才赶紧将新选会员、职员名册报送县署。稍后,商会发出公告,请新选会董到会集议,“恭请会长、副会长就职,而重会务”。但商会的这一举动再次遭受舆论指责:“以开会解决会长、副会长辞职问题,亦属自扰之一端。旧会长不作正式之交替,一经老书记滥发通告开会,恭请会长就职,其出自新会董之公意欤,抑仍为老书记之主张也?吾不得而知矣。惟既有此一会,则今日会场正当之解决,当然由旧会长宣告正式交替,新会长就职;新正会长不就,以副会长代行其职权;副会长又不就,则宜于会董中公推一人,暂行管理会务,定期召集全体会董、会员以解决之。”⑨以上所说之解决办法,虽有《商会法》之有关条文作为依据,但在操作上并非如此简单。不过,无锡商会以召集新会董开会的方式恭请会长就职,在当时也确实难以产生效果。到开会之时,除上届正、副会长之外仅寥寥数名会董出席,“未能开会而散”。需要指出的是,操作方式和程序上的失误,并不否定无锡商会挽留新当选会长的真意。在全体会董会议流产之后,上届正、副会长决定“先行征求新会董同意,由全体新会董特具公函,敦促新正、副会长即日就职,以便交替,而重会务”⑩。
  与此同时,无锡商会又出现了所谓调查会员资格问题的小小纠纷。由于这期间某些商会在改选新会员时出现歧义,使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人也得以当选,引起工商界的不满。农商部多次收到有关指控呈文,遂发布第944号训令,强调商会为工商业之枢纽,关系至为重要。选举商会会员资格,必须符合《商会法》第6条之规定,方为合选。如有不合法定资格者,不得稍涉通融,致滋流弊。农商部还要求各省实业厅厅长转饬各该总商会、商会,所有会员入会资格应遵照《商会法》第6条各款之规定办事,不得稍涉含混。每届呈送选举会员名册时,应由该厅长详细严核,将各该当选人现充某商店或公司经理,或某业董事,为某业之经理人,详细注明册内;各店号中只可择1人为会员,不能同时有2人列为会员。以上两项有不合者,应由该厅长随时指驳,饬令再选,选定后再行报部。《商会法》第6条的具体规定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才具备当选为会员的资格:“一、公司本店或支店之职员,为公司之经理人者;二、各业所举出之董事,为各业之经理人者;三、自己独立经营工商业,成为工商业之经理人者。”(11)
  江苏省实业厅接到农商部训令后,转饬无锡县署照会商会,速将新选会员及其现充各商业公司行号经理名册确查具报。不知是无锡商会具体办事人员理解有误,还是有人故意混淆,将新选会员、会董和正、副会长名册一并报送县署,致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当时即有人指出:改选职员之册报与特令饬查会员资格之性质不同,应该分别报送,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在吾人悬揣县商会,自当即日将职员册报,而置遵令查报会员问题于别牍,或径俟职员名册转报上级官厅,及新职员辞职问题解决后,再为循例之查复,断不可同时并送,致牵动许多纠葛也……对于改选职员之名册,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规定,县署实无准驳之权,乃县署先之驳令查明更正,继以无权指驳允为转送,毋亦太恶作剧。”(12)
  此间,又有江苏省议会的某位无锡籍议员特致江苏省省长快邮代电,指出无锡商会此次改选时,县知事杨梦龄身为选举监督却未依法办理,在没有报送和审定商会新选会员资格之前即举行会董选举。“讵料农商部忽来商会办理改选须先依法审定会员资格之文告,查锡商会会员资格半多不合,遂致此番选举无形中根本推翻。”(13)省公署接到此函后,饬令实业厅派员查明核办。从相关情况分析,该议员很可能与无锡县知事杨梦龄有矛盾,希望以此事对杨予以抨击,但未弄清有关事实。实际上,无锡商会选举会董时按规定函请县署派员监督,前往监督的官员并非杨梦龄本人,而是由杨特派警佐吴午亭担任此责。另外,该议员声称无锡商会新选会员半数不合资格,也与事实不符。不过,尽管该议员所指与事实不无出入,但无锡商会却因此次改选过程中一波又一波的纷争而难以平息安定。当地报纸不得不发表文章感叹:“好好一次商会选举,被一般喜欢显手段的人,夹杂些地方主义,弄得七颠八倒,几乎转不过弯来。单是与商会选举有关系的人搬弄倒还罢了,偏是毫无关系的人,仗着自己头衔,挟着私人作用,硬想出头说两声公道话,认真引用几句法律,偏又弄错了,惹人作一辈子的话柄。这是何苦呢?”(14)
  可以说,无锡商会此次改选之艰难以及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拖延如此之长的时间不能迅速解决,并导致会务陷入停顿,自无锡商会成立后称得上是前所未有。下引一段史料反映了无锡工商界人士对这一状况的不满和忧虑:
  好好的县商会选举弄到天翻地覆,小小的调查会员事件闹得手忙脚乱,这是何苦呢?平心而论,此次选举,未遂所欲者甚多,暗中捣乱以泄愤亦是人情之常,独不思彼以此施诸人者,人亦何尝不可施诸彼?况其手段知识犹万万不及人也。这是何苦呢?农商部之通令调查会员资格,明明是敷衍各地落选者之一种滑稽手段。观其将呈册发回原县,令其查核,可知其用意所在。不料县公署不是县知事做灵魂,有一二夹杂些地方主义之掾属,糊里糊涂卖弄手段,意欲借此兴波,平白地得罪了许多人,这是何苦呢?有人道,剔除了几个会员,可将此次成局推翻,另行重选,不知此种梦呓真正不值一笑。盖此等记名投票,如果真正发现有不合法的投票人,亦只能将不合法的投票人之票检出,倘被选人得票仍得多数,当选依然有效,丝毫不能动摇……我们商人不问新旧,不知党派,只要于事有益,就是我们所愿。今好好的一个商会,因有几个暗中作祟,弄得百事停顿,试问还是与我们商人有益呢?有害呢?(15)
  这一时期,其他一些地区的商会在改选时也出现了过去较少见到的类似纷争,这种现象实际上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震荡期新旧社会力量矛盾冲突无可避免的具体反映。在工商界内部,同样存在着新旧两种力量的冲突和较量,而且这一冲突和较量在商会改选时势必表现得更为突出。无锡商会的改选风波,可以说是当时许多商会内部在新形势下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并非特殊的例外情形。
  调查会员资格的纠纷并未延续很长的时间,因无锡商会改选的会员除少数同一行号存在2人以上入会的情况之外,多数符合《商会法》的规定资格,官厅也酌情变通,准予备案。但新会长不愿应选之事,却一直拖延很长时间未能解决。《锡报》再次发表文章,说明“商会改选后,以会员资格问题延搁多时,今始解决,行将交替。而新正会长又坚辞不就,何吾邑商会之多波折若是也?以地方人整理地方事务,苟有一分心力之可尽,决不容持之以消极。矧众望所归如某公,岂容以一己之烦劳蔑弃之责,望某公其三思之”(16)。尽管社会舆论一再施加压力劝请薛南溟就任会长,商会新当选的会董也曾联名致函表示:“商会为法定机关,而正、副会长尤为众商领袖,既经公选,万勿谦让。是以会董公同议决,公请先生俯顺商情,即日就职,以尽桑梓义务,曷胜盼祷。”(17)稍后,无锡县知事公署也向薛南溟、王克循二人发出照会,说明本届职员名册业已奉部核准备案,“相应照请贵会长查明,即日就职,无任盼切”(18)。但是,薛南溟接到县公署照会后却仍然坚持不愿上任,并表示自被选为会长后已经两次具函辞职,“自揣才识仍难胜任,殊负县长敦劝之盛意,抱歉良深,敬祈鉴原,准予辞职”。
  从1919年9月1日正、副会长正式改选到1920年3月,薛南溟坚持不愿应选已长达近半年时间,新旧会长也无法交接。于是,有会董提议由副会长王克循先行就职,代理会务,获得多数赞同。王应允“勉力担任,暂维会务”,同时表示“会长一经就职,即可脱卸仔肩”。3月25日,王克循正式上任副会长,与旧会长交接各项会务诸事。王上任后于4月5日召开第一次全体新会董常会,结果因是日为清明节,到会人数未过半而改为谈话会。当月10日再次召集会董常会,议决“敦请正会长就职案”等4项议案,决定“由全体会员公函敦请,并推单绍闻、蔡兼三两君为代表,登门劝驾,以示诚意”。无锡商会全体会员的公函表示:“溯自台端当选会长后,颇奉函辞,在先生让德高风,固征雅度,然按诸条文,同人既无权允许揆诸事,实本会亦端赖主持,敢恳先生为桑梓计,暂屈一己之主张,曲慰众人之期望,即日慨允就任,庶同人等有所遵循,得藉老成之硕望,共同会务之进行。”(19)但是,此举也仍无效果。王克循上任副会长之后,无锡县署将其任事日期及代理会务等情呈报江苏省实业厅转呈省长,并复行农商部备案。5月上旬农商部批复:“查该会副会长,既经就职任事,应准备案,并应转饬该副会长等敦劝会长从速就职,以重会务。”(20)可见,连农商部也希望薛南溟能够尽快上任。
  由于薛南溟不愿就任会长并非故作姿态,而是发自内心地感到时势变迁,自己才识有限,断难胜任,因而即使农商部出面敦劝也不改初衷。转眼之间又过数月,无锡商会别无他法,经各会董议决,又于10月间呈文农商部,说明薛南溟“当选后迄未就职,一再敦劝,始终坚执已意,察其情形,似难再行强迫。会务重要,会长一职,未便久悬,应否另行改选,请核示祗遵”。农商部批示江苏省实业厅查明薛“不就职之情形,复部核办”。无锡县署将农商部批示转致商会,商会又专函致薛南溟“敬希赐复,以便转报是祷”。薛南溟复函全文如下:“昨奉公函,以鄙人不就会长一职,由县函请贵会查复,并录县函一件等因,查县函所称各节,系农商部咨照省公署,因鄙人坚不就职,请饬查明情形,核办见复,即经省公署训令实业厅转饬查明具复转咨,等因,而实业厅复训令县公署查明具复。是此案大部对于鄙人及贵会均有不信任之意,故有咨请饬查之举,不然大部何不径行批饬贵会查复乎?今县公署仍函请贵会查复,而贵会仍询诸鄙人,倘鄙人贸然答复,一经上达,恐与此案仍难解决。相应函复贵会查照,应否再行请示大部,此案究归何处查复之处,即请酌裁。”(21)显而易见,薛南溟在复函中认为农商部的饬令是对无锡商会和他本人的不信任,不愿贸然作出解释。
  12月底,无锡商会举行会董特别会议,王克循也提出辞职。其所述理由一是正会长迄未就职,对于会务不胜其劳苦;二是因外界不察,感受一种刺激,故辞职之意决。实际上主要的原因是有米业商家指控王克循处理会务不当,乱发运米护照,江苏省实业厅派员前来密查,并饬无锡县署严加处理。《锡报》透露其记者探得江苏省长公署批令实业厅转行县署的公文云:“既据查明该副会长王克循商情隔膜,处理会务不甚妥洽,应遵照九年十月部咨,敦劝会长薛翼运立即就职,主持会务,否则另选补充。至擅发运米护照,抽收费用,似有其事,更应责成赵知事彻查实在情形,从严处办。”(22)王克循对官厅处理此事的方式和决定甚为不满,认为“官厅确有监督人民之责,而于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能任意违法指挥人民;关于本案最后省令违法暨错误之处不一而足,自应依法呈请原批官署自行纳正,倘不省悟,则应依行政诉讼法,请求行政院撤销其违法命令。”同时,王克循向无锡商会会董提出“既有人呈控,自应引咎辞职,以谢邑人”;对于会务,“应一致敦请薛会长即日就任,倘薛会长坚执不允,则唯有实行改选,以重会务。惟须将正、副会长一并改选,并应选择真正商人,幸勿再以似商非商之人补充,致贻商情隔膜之诮”。无锡商会会董详加讨论之后,认为对王克循的所谓指控,完全系不实之捏名诬控,王不能因此而辞职,也不同意王提出正、副会长一并重新改选的建议。
  对王克循的指控后来不了了之。1921年2月,江苏省实业厅批令无锡县署:薛南溟“既据声明不肯就职,应即遵照部省令文,另行补选可也”。无锡商会遂于5月1日重新补选会长,到会参加选举的会董有17人,王克循以全票当选。6月1日补选副会长,单绍闻当选。至此,无锡商会延续近两年之久的改选风波终于宣告结束。所谓“新派”与“旧派”之争,也随之无形得以消解。按照《商会法》规定,商会职员一般以两年为一任期,所以无锡商会不久之后又要面临新的改选。所幸无锡商会在其后的改选过程中没有又遭遇类似风波,1922年11月1日无锡商会顺利改选了会董,12月5日改选正、副会长,24名会董中有22人出席,王克循以获得18票当选连任会长,单绍闻也当选连任副会长。1924年底至1925年初无锡商会再次筹备改选时,因江浙战事影响无法顺利进行,后来又由于时局变动一直拖延至1928年的商会改组,王克循实际上担任无锡商会会长一职长达将近7年,其间也并没有继续“新派”与“旧派”的矛盾纷争。
  ① 《关于选举商会会长之函牍》,载《锡报》,1919-08-3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6页。
  ② 《县商会现在荡口分事务所当然不能取得法定职权》,载《锡报》,1919-09-01,引自上书,37页。
  ③ 《敬告商会新会长、会董》,载《锡报》,1919-09-02,引自上书,38页。
  ④ 《商会新会长不愿应选》,载《锡报》,1919-09-03,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8页。
  ⑤ 《商会副会长当选后之表示》,载《锡报》,1919-09-04,引自上书,39页。
  ⑥ 《义不容辞》,载《锡报》,1919-09-03,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9页。
  ⑦ 《再告新会长》,载《锡报》,1919-09-04,引自上书,39页。
  ⑧ 《正告县商会》,载《锡报》,1919-09-19,引自上书,41页。
  ⑨ 《县商会之自扰》,载《锡报》,1919-09-28,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5页。
  ⑩ 《商会会董公请会长就职》,载《锡报》,1919-10-03,引自上书,46页。
  (11) 《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201页。
  (12) 《县商会之自扰》,载《锡报》,1919-09-27,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4页。引文中所说《商会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具体规定为:“会长、副会长及会董等职员选定后,除详具姓名、年岁、籍贯、住址、商业行号,经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转报农商部备案外,得即就职。但应于就职后将就职日期转报到部。其期满连任或中途补充者亦同。”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205页。
  (13) 《误认县知事为商会选举监督》,载《锡报》,1919-10-12,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7页。
  (14) 《这是何苦呢》,载《锡报》,1919-10-12,引自上书,47页。
  (15) 《嘎!这是何苦昵》,载《锡报》,1919-11-01,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8页。
  (16) 《商会正会长辞职问题》,载《锡报》,1920-03-02,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53页。
  (17) 《商会会董公请会长就职》,载《锡报》,1919-10-13,引自上书,47页。
  (18) 《县署敦劝商会新会长就职之照会》,裁《锡报》,1920-02-26,引自上书,51页。
  (19) 《函请商会会长就职》,载《锡报》,1920-04-13,引自上书,56页。
  (20) 《副会长就职后之部令》,载《锡报》,1920-05-09,引自上书,56页。
  (21) 本段中各引文见《饬查商会长不就职理由》,载《锡报》,1920-11-17,引自《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59页。
  (22) 《高濂控告商会长之省批》,载《锡报》,1921-01-05,引自上书,61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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