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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商团的枪械

作为军事武装力量的首要标志,无疑是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枪支弹药,所以我们首先需要考察商团的枪械问题。
  苏州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于1906年秋由商人倪开鼎、洪毓麟等向苏州商会提出创设动议,其目的是“以健身卫生为始事,以保护公益、秩序、治安为宗旨;办有成效,为将来商团之先声”②。苏州商会认为“语皆中理,事属可行”,随即呈请清朝商部和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准予备案。初期的苏商体育会并不具有商人军事武装团体的性质,其成员主要是练习柔软体操,也没有枪械。数月之后,开始增加器械体操和各种兵式操法。到1907年5月,苏商体育会即拥有了枪械。
  当时,有些地区的商办体育会取得的第一批枪弹是报请地方官府批准后自行购买的③,而苏商体育会最早拥有的一批枪械,则是通过地方官府的支持而获得的。在练习兵式操法之后,苏商体育会领导人即感到没有枪支,操练无法达到实效,于是又向商会禀告:“原体育会之组织,本为商团之先声,早经声明在案。现将力求实践,非有枪支,不足以完形式而振精神。惟尚在试演时代,似无庸急购新枪。闻省垣军装局藏有旧式后镗枪,废置已久,为军队所不用,而职会方当演习之始,即此旧枪,亦足试练……可否援例拨借四十二支,俾成一小队,俟练习纯熟,再由会中筹款,订购新枪;将拨借之枪,如数缴还。俾商团名副其实,以保治安,而维公益。”④经苏州商会呈请,江苏抚院于1907年5月批准由军械局拨借旧式后膛枪42支,这也是苏商体育会“实行练习器械之始”。
  有枪支而无弹药,仍无法练习打靶,也不能成为真正的武装力量。如同苏商体育会所说:“但演运用之手法,而不求命中之技能,则习非所用”。因此,苏商体育会又希望经官府批准而缴价领取弹药,但其领导人同时也深知“诚以事关军火,或未能遽邀批准”,故反复说明“沪商体育会早经打靶在先,而我苏领枪将届期年,又属势难独后?”苏商体育会还制定打靶规则并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即当时苏州武职各员,本有例考月课,在盘门内沿城旷地按期打靶,体育会请求缴呈弹药费,按期随同武职人员练习打靶,所用弹药,由军械局临时给发。经苏州商会呈报江苏巡抚,于1907年12月获得批准。此后,苏商体育会每月都进行真枪实弹的打靶训练与考核,日益向商人军事武装力量演变。
  苏商体育会的第一批枪支系由官府暂时拨借,但实际上使用多年并未归还。1911年10月辛亥武昌起义爆发,体育会“推广名额.分设支部”,成员已达300余人,原有枪支不敷使用,又请求添拨200支。但时任江苏巡抚的程德全批示:“查该体育会于光绪三十二年由倪开鼎等借领‘马梯呢’枪四十二杆,经前抚院陈批准照拨,饬令该商会一俟订购新枪,即行如数缴还在案。事隔数年,该会既未遵批缴还所领前项枪支,自照各州县办理团防成案,仍行缴价。此次呈请添拨旧枪二百余支,饬据军械局查称,‘马梯呢’枪储存无多,惟‘林明敦’枪堪敷拨放,应准照发。即由该会赴局具领,仍每支照缴库平银十两,以符成案。”⑤很显然,当时的清朝地方官府已不愿再无偿向体育会拨借枪支,而是要求缴价购买。苏州商会呈文说明,时当商业滞塞,经费紧张,无从筹集现银,吁恳先准拨领,再行筹措缴款。但为时不久苏州即宣告独立而脱离清王朝,商会的请求随即也因政体变更而未见下文。
  1912年1月中旬,苏州商会呈请代理江苏都督庄蕴宽批准,将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下设4个支部,成员人数增至628人。6月,苏州商团又相继设立了第五、第六、第七支部。团员人数进一步增多,枪支更显不足。苏州商团致函商会,“拟请贵会代恳都督,准借快枪三百支,子弹一万颗,分给各支部,以备梭巡之用”。商会遂呈文新成立的江苏都督府,说明“上年苏城光复至今,各团员轮值梭巡,不辞劳悴,热心桑梓,弭患无形。所称枪械不敷分配,洵属实在之言”⑥。由于当时军械库存留的枪弹不多,都督府只批准拨发林明敦枪120支,子弹1200颗,但这仍可称得上是苏州商团枪械的又一次重要扩充。
  不过,单纯依靠向官府请求拨借并非长久之计,商团必须自行筹款购买枪弹才能满足实际需求。1912年3月底苏州商团第四支部即曾提出,由于阊门兵变,人心惶恐,市面震惊,该部驻地适在金阊中市的商务繁盛之区,商团出巡,武器未精,“不足以慑匪胆而壮士气”,遂决定自行筹款在上海制造局订购五响毛瑟快枪100支,子弹2万颗,“无事则慎谨收藏,有事则发给自卫”。苏州商会代为向江苏都督府申请,领取了购运枪支护照。护照全文如下:“照得苏州商团第四支部赴上海制造局购领五响毛瑟快枪一百杆,子弹二万颗,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商团收执,凡遇沿途关卡营寨,希即照验放行,毋得留难阻滞。该商团亦不许藉生事端,致干查究,切切!须至护者。”⑦这是苏州商团首次自购枪支弹药,不仅所购枪弹数量较多,而且较诸先前所借之旧式后膛枪也更先进,对商团武器装备的更新与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是自购枪弹,但商团仍经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官府对商团自行购置枪械也积极给予支持,并发给购运护照使其能够合法顺利地运至苏州。同月,“因商团各部需用快枪甚殷”,苏州商会又决定垫款购办快枪100支,子弹1万颗,也顺利获得江苏都督批准给照。到1912年底,苏州商团已拥有毛瑟快枪260支,林明敦枪320支,马梯呢枪42支,手枪60支,共计682支。
  随着团员人数的不断扩充,苏州商团通过自行购置而拥有的枪弹也越来越多。1922年3月在总商会的主持之下,苏州商团实现了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原有之商团公会,即于同日撤消。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盏用商会关防,期昭郑重而资信守”⑧。苏州总商会还拟订了商团章程,规定其名称为“苏州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商团本部设于总商会,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⑨自此,苏州商团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此番改组之后,苏州商团已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从档案文献中可知,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总共拥有团员1120人,加上商团本部直接设立的基本队有团员42人(定额为126人),合计人数达到1162人,已发展成为一支人数较多的准武装力量。⑩到1924年,苏州商团又扩充为23个支部,拥有的长短各式枪支近千支,具备了更为可观的战斗力。(11)及至1928年7月,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发展。此时的苏州商团除团本部之外,附设有31个支部,还设有3个大队和1个常备队,另有1个军乐部,人数增至2188人,拥有各式枪支共1567支,其中不乏先进的冲锋枪、手提式机关枪以及各国所造之多种步枪、手枪,稍后还经批准配备了军用摩托车,可以说达到了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12)
  苏州商团的枪弹从无到有并不断扩充,一方面得益于地方官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商团本身积极努力的结果。由上可知,苏州商团在清末拥有的最早一批枪支就是在商团和商会的积极争取之下由官府无偿拨借的,1912年江苏都督府又应商团之请拨发林明敦枪120支,这对苏州商团军事战斗力的增强无疑起了重要作用。在此之后,苏州商团虽然大都是自行筹款购买枪弹,但遇有特殊时期商团枪械不敷使用时,官府也仍临时拨借以应急。官府之所以支持商团配备枪支,主要是由于苏州商团成立后除致力于保护商人利益,而且在维护地方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已成为弥补军警之不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不仅未对地方官府的统治构成威胁,而且能够提供某些帮助。从清末开始,凡是遇有地方不靖或发生匪乱,地方官府往往都会商请体育会出防协助维持治安。每年至关重要的冬防期间,体育会和商团更是协助军警维持治安不可缺少的武装力量。像1924年发生的广州商团与地方政府出现严重武力冲突的事件,毕竟只是例外,在苏州和其他地区都未曾出现。(13)何况近代中国商团的诞生,也是商人自发的爱国行动之一。苏商体育会创办的目的之一即为自强御侮。苏州商人曾明确指出:“自外人进中国,遂有以强制弱之势,是以吾人须讲求体育,以为自强之基……商之同业,犹士之同学也,皆我之兄弟也。诸君须要一心一意,如兄之与弟,同心御外侮,则苏商之体育会,即各省之先河。”(14)当时正致力于“新政”的地方官府对于商人这种自强御侮的爱国之举予以支持,应该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
  但苏州商团武器的不断扩充,更重要的还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除商团之外,苏州商会发挥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众多商家店铺的积极捐助也常常帮助商团解决在购置枪械时遇到的经费困难。与其他许多地区商团所不同的是,苏州商团从一开始就与苏州商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苏州商团在1922年改组之前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实际上可以说是商会的外围机构,与商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如前所述,最初的苏商体育会,是由苏州商会出面禀请商部立案成立。1912年1月改名为商团公会,也是经商会报请都督府批准而付诸实现的。在苏州商团扩充枪械的过程中同样也是如此。且不说官府的支持离不开商团和商会的积极争取,并非官府主动向体育会或商团提供枪支,而且商团的枪弹主要还是来源于商团自行筹款购置。实际上,商团的经费并不宽裕。苏商体育会成立时,会员缴纳的会费为每月洋1元。由于会员的人数并不多,故所收会费非常有限。在经费上,苏州商团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主要是仰赖于商会拨助。苏商体育会创立时,商会出面筹集近3000元供其为开办费用,此后也每年拨助600元,成为苏商体育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据1910年苏商体育会收支清册记载,其各方面的收款总共约800元,除商会拨助的600元之外,会员所缴会费仅87元,特别捐也只有60元。1912年初苏州商团公会建立,时因商业凋敝,商会经费也日感短绌,曾有停止拨款之议。商团公会潘祖谦等领导人马上致函商会说明:“敝会经费向以贵会协济一款为主,前经函知将此款停止,则敝会经费遂无的款可恃。祖谦等谬承公选,值此秩序不宁,地方保卫正赖商团,添购枪械,随在须款,势不能为无米之炊。贵会维持于先,当不忍恝置于后,所有常年拨助之款,务请大力设法,广为劝集,以资继续。”(15)于是,商会邀请商团各支部正、副会长协商,议决商团公会仍由商会每月襄助20元,各支部则自向所在区域店户募捐。除此之外,商团公会遇有特别事项商会还另行拨款资助。例如1916年商团公会所办地方防务事宜因经费短缺难以实施,请求商会补助。苏州商会决定每月赞助临时费洋200元,以三个月为限。在这种情况下,商团要自行购置枪弹就必须首先解决经费困难,所采取的办法除请求商会支持外,主要是向所在区域的各个商家劝募筹集。1922年苏州商团成为直接附属于商会的下属组织,更是依赖商会解决经费难题。尤其是团本部每年都从商会获得补助洋近千元,各区支部则由各该区域内之商家捐助。由于商团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成效显著,绝大多数商家在商团筹款购置枪弹装备时也都愿意慷慨解囊,帮助商团及时解决经费不足的难题。
  ① 近10年间相关的主要论文有: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载《历史研究》,2002(2);温小鸿:《1924年广东“商团事变”再探》,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3);敖光旭:《共产国际与商团事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4);张洪武:《1924年广东商团与广东革命政府关系之嬗变》,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1)。近年来,邱捷的《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1))、敖光旭的《“商人政府”之梦——广东商团及“大商团主义”的历史考查》(载《近代史研究》,2003(4))以更宽的视野对广东商团进行了探讨。另外,研究其他地区商团的论文也开始见诸学术刊物,如汤可可、蒋伟新:《近代无锡商团的性质及社会功能》,载《江南大学学报》,2005(3),汤可可:《近代无锡商团的兴衰及社会功能》,载《档案与建设》,2005(8);朱英:《从<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看近代苏州商团》,载《史学月刊》,2006(12)。
  ② 《倪开鼎等禀文》,1906年8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页。
  ③ 例如无锡商业体操会取得的第一批枪弹,是于1907年2月报请县府道和江苏巡抚批准,筹资委托上海洋行订购的五响毛瑟枪50支,子弹1万颗。详见汤可可:《近代无锡商团的兴衰及社会功能》,载《档案与建设》,2005(8),21页。
  ④ 《苏商体育会禀稿》,1907年4月6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40页。
  ⑤ 《抚院程德批示》,1911年10月30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47页。
  ⑥ 《苏州商团公会致苏州商务总会函》,1912年6月;《苏州商务总会呈稿》,1912年6月8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52、953页。
  ⑦ 《中华民国军政府江苏都督购枪护照》,1912年4月3日,见上书,949页。
  ⑧ 《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7页。
  ⑨ 参见《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见上书,47页。
  ⑩ 参见《苏州商团职员表》,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各队操生名额清册》,1922年10月见上书,53~56页。
  (11) 参见《苏州商团各支部名称所在地团员现额枪支数目统计表》,1924年9月,见上书,982~983页。
  (12) 参见《江苏吴县地方自卫团体调查表》,1928年10月1日,见上书,1014~1020页。
  (13) 在广州,包括商团在内的商人团体力量比较强大,并经常与政府发生矛盾冲突。不过,“像广州商人团体这样在地方政治发挥如此大的影响,以及为维护自身利益敢于对政府持如此强硬态度的,在国内其他城市很少见”。见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载《历史研究》,2002(2),56页。
  (14) 《苏商体育会举行首次开操仪式时之演讲词》,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初五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2页。
  (15) 《商团公会潘祖谦等致商务总会尤鼎孚等函》,1912年4月11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073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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