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2.苏州商团的编制与训练


从整体而言,商团可以说是近代中国众多新兴商人社团中的一种。苏州商团自体育会开始,就订有内容完备的规章,对其宗旨、学课、会员、职员没置、权利义务、经费收支等诸多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和说明。稍后,苏商体育会还曾相继拟订《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苏商体育会职员任事权限》、《苏商体育会修订职员任事权限》以及《苏商体育会操员学历证书》、《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商团公会成立后,又制定《苏州商团公会章程》,内容多达11章,并于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作了较大的修改,重新颁布《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包括组织、会员、正副会长、机关、评议、职员、惩劝会议、司令、本会与各部关系、本会职任、章程修改等各方面内容。1922年苏州总商会接收商团后,又再次根据当时的情况重订苏州商团章程。
在机构设置上,苏州商团也相当细密完善。体育会时期已设有正、副会长各1人,议事员(后称议长)3至4人,体操教员若干人,有办事员(包括驻沪办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2人,另还有监察员若干人。可见,苏商体育会已是一个人员编制较为固定和完备的团体。其主要领导人通过近代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如正、副会长“由会员投票公举,占多数者任之,一年一举,连举者连任”。会长的职责是总理全会事务,副会长赞助会长协理全会事务,如会长因公未到,有代理会长之权。教员有经理全班事务之权,议事员有提议各事之权,监察员有监察会场内外一切开导劝戒之权。①1912年商团公会成立之后,相关机构的设置在原体育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达到更加完善的程度。商团公会设正会长1人,副会长2人,另设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四大部。评议部人员无定额,包括各支部正、副部长,部员每50人中选举1人。主要负责筹议全会事务、预算决算经费,并有质问弹劾会长、部长及各职员和修订议事规则之权,相当于立法机构。②职员部是秉承评议部之议决具体办事的机构,设会计长筹划扩充经济,综理财政出入;书记长掌理文牍,记录议案,主管会员名册,并司报告会员之事;调查员及庶务员承会长命令,调查各项事务,并承临时招待差遣等事。以上职员悉由会长委任,会长有权“酌量经济及事务之多寡,随时增减职员,并不以此为限,以图事实上之便利”。惩劝会议部由正、副会长3人及议长2人组成,主要负责调停各部冲突及明断是非,处理会员不规则之惩戒。司令部设总司令1人和司令员、纠察员20至30人。1913年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除正、副会长之外,内部机构改设评议处、干事处、司令处,与以前相比各自的权限并无大的改变,但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均由评议、干事、职员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任之,评议及干事处职员,由会员用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举,分别推任。其各项选举法另订细则,公议执行。”③如上所述,苏州商团分工细密,机构健全,职权明确,因而能够有效地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这也是我们将苏州商团视为近代社团的主要依据。
但是,商团作为一种准军事组织,其机构与编制又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之处。例如在商团公会时期设立的司令部,即为其他商人社团所无。总司令禀会长指令,命各部会员出队、出防、会操等,司令员和纠察员负责纠察各部会员操练之勤惰优劣,并有权纠正及顾问,将情况随时向会长报告。司令部平时还可随时添派侦探若干人,调查相关事项。苏州商团除本部之外,下设各个支部,接受本部之指挥调遣,“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市区域内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其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这种编制显然也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改组后,其编制更具有准军事组织的特征。团本部设立基本队,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各队在队操生,依照陆军步兵编制之”。每个支队设团董、副董、教练长、书记员、庶务员各一员,另设队长和司务长各一员,操生以24至42人为一排,各设排长一员,以三排为一队。④稍后,苏州商团还曾将各级负责人对应确定为军队中的不同职衔。如团长为上校,团副为中校,教练长、总稽查、各大队队长均为少校,团部副官、中队长、支队长、教练员均为上尉,特务员为准尉,班长为中士,副班长为下士,团员也分为上等、一等、二等三类。⑤
除上层领导人之外,教练长和教练员在商团人员编制中担任着尤为重要的角色。他们具体负责商团的军事训练与防务,因而必须掌握军事知识和训练方法。从档案文献中获知,苏州商团的教练长和教练员一般都有从军的经历,或者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例如最早担任苏商体育会军事体操教习、后又一直担任商团公会总司令和商团教练长的魏廷晖,湖南邵阳人,是毕业于南洋武备学堂的优等生,曾奉两江总督周馥派充护军左营哨官、南洋陆军第九镇36标2营前队队官和江苏高等学堂体操教习,具有相当丰富的军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如先后担任第一、第五、第七部司令,并兼商团本部参谋、阊胥盘区域商团总教练员的程乃衡,江苏吴县人,1904年毕业于上海高等警务学堂,曾任上海商团教练员、苏州水巡队队长、西区警察署署长、苏州警察厅厅长。后转而经营实业,任苏州苏纶纱厂厂长,并被推举为苏州总商会公断处评议员。另从苏州商团档案的《苏州商团公会本部及各支部教练员履历》这份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位教练员类似的基本情况。稍后,苏州商团还明确规定担任教练员及队长、排长、司务长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曾充商团团员者、陆军中学以上毕业或修业者、中学以上毕业曾习兵操者。商团教练长总掌教练事宜,随时到团本部督同教练员教练基本队操生,并分赴各支部视察。教练员每月将各部成绩报告一次,并商承团长定期酌调支部若干队操生会操一次。
苏州商团的一般成员,虽然有时也称会员,但在初期多称为操员或操生,后有时也称为团员,不像一般商人社团那样统称为会员。从苏商体育会到后来的商团公会,“入会者不限于商”,但均“无乖乎商人之名义”。苏商体育会章程指明:“本会系商界同人以及有志保护商业者组织而成,故名为苏商体育会。”凡加入该会,除本人出具志愿书外,尚需殷实商号作保。另外还规定了以下四条资格:一、有志保商;二、年龄自16至45岁;三、品行端正,不染嗜好;四、年富力强,身无残疾。⑥各区域体育会支部在这方面有的规定要稍松一些。如隶属第二支部、1911年成立的胥江商业体操会,规定凡有志研究体育者,经会员二人介绍,全体认可即为会员。但就实际情况看,参加者仍主要是商人及商店店员。商团团员一般均属义务性质,后来在冬防或是某个特殊时期,由于昼夜防务紧急,商团义务团员不敷调配,也会有少数临时雇用团丁。对雇用团丁的要求是身体强壮,曾受军事训练,有殷实商家担保,并须签署保结书,保证受雇之后,遵守团规,如有携带军装、军械潜逃者,报请官厅严拿,从重法办。
商团既然是准军事性质的特殊商人社团,就要进行军事操练。在这方面,从苏商体育会开始即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除会长、议事员、办事员、书记员等文职人员“入操与否,听其自便”,其他成员无论春夏秋冬均必须参与操练。考虑到成员“各有实业,恐未能日应二操”,苏商体育会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的差异,要求操员在每日上午开业前不同的时间操练1个小时,“操毕散队,各就职业,以重自治,而杜物议”。体育会还专门制定了练靶规则,要求操员每月练靶一次,成绩“注明簿册存查”。此外,凡加入体育会者至少以一年为度,不得半途中止。即平日有事请假,亦不得过一星期。如不得已有请假至一星期以外者,须陈明事由,约定期限。⑦操员以三年为一期,前二年颁发一年级、二年级学历证书,三年期满,发给毕业文凭和退伍凭证。“退伍之后,本会另立名册,除仍按月练靶外,遇有特别出队及全体旅行等事,仍当到会……如有功过,仍与在会者一律按章办理。”⑧这样的规定,自然也与一般的社团大不相同。
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操员尤须服从命令,以符军人资格”,规定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调集全队操生,举行大会操一次。日常的训练也较为严格,“凡值操演出防等事,支队长、排长有权监察操生勤惰、记录功过。如有不守规则,劝戒不悛者,报告教练员处理之”⑨。团员的毕业典礼也十分隆重,1913年商团公会举办第一届团员训练毕业典礼时,事先造具全体团员名册,汇集文凭,专门派员赴南京呈请都督盖印,足见其慎重和礼遇。同时,还在训练的操场搭栅布置,并“定购焰火”。毕业典礼的程序为开会、给凭、都督(省长)训词、会长勉词、来宾颂词、来宾演说、谢词、升旗、分列式、散兵教练、摄影、焰火等。扬州、镇江、无锡等地的商团,也派代表出席仪式。商团公会并以正、副会长名义在会上勉励毕业的团员:“兹届各支部三年考绩之期,举行毕业典式,执有学历凭证,是诸君注重公益,热心义务,维持秩序,保卫商业,成绩告成之时也。若仅以诸君体育终业之期观,是重负诸君入团之初心矣。虽然犹有进者,军人资格,以增进名誉为主义,以捍卫地方为天职。而商团宗旨,实与军人相表里。所望诸君坚持初志,蠲小忿,祛私见,宏器量,除褊急,无负增进名誉,捍卫地方之初,是所望于诸君者。”⑩很显然,能够成为商团公会的一员,尽管训练辛苦,但在当时享有很高的荣誉,这恐怕也是苏州商团得以不断扩充的原因之一。
1922年苏州商会对商团进行改组之后,规定“本团在队操生之操防勤务学术课程,由团长、教练长会同教练员,按照陆军操术编订之”,操员的训练从而进一步规范化。在档案文献中,我们查到苏州商团制定的学科(理论)与术科(实践)学习训练表,内容相当全面。详见下表:
为了保证训练质量,苏州商团还拟订了《苏州商团在队规则》,明确规定:“操生遵守章程,服从命令,为应尽之天职。”对教练长、教练员及队长、排长等,“不得违抗命令,不听指挥,不服规诫”,上操及上讲堂,除病假事假外,不得无故缺课。毕业时,统计到课及请假或无故缺课次数,分别核计分数。连续缺课20次以上者,予以除名。操练时不得无故擅离队伍,倘有特别事故及临时发生疾病,须告知班长转报教练员及队长允许后,方可离队;如有不服指挥恣意破坏者,由教练员或队长告知部长,请由团长、教练长处理之。另外还严禁操练时服装不整、枪口歪斜、嘻唉交谈、任意欠伸。在学科讲堂上也不准唉语喧哗、瞌睡涕唾、吸食纸烟、自由起坐。(11)上述这些规定,显然都带有准军事化的特点。1929年以后,苏州商团的“学科”科目中开始增加“党义”课程,具体讲授内容包括国民党党纲、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等。此前,苏州商团还曾创办为期三个月的速成“干部党育训练班”。这种变化,是当时国民党建立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后强化党义教育在民间社团中的反映。
① 参见《苏商体育会章程》,1906年8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页。
②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苏州商团的弹劾评议制度,《苏州商团公会章程》规定;“会员有不满于会长者,有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呈请评议部弹劾。”另外,“部员有不满于部长,得该部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亦呈请评议部处理;同时该部长应避嫌离评议席”。见上书,25页。
③ 《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7页。
④ 参见《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见上书,47页。
⑤ 参见《苏州商团编制表》,具体日期不详,见上书,70~71页。
⑥ 参见《苏商体育会章程》,1906年8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页。
⑦ 参见《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1907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页。
⑧ 《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1911年5月,见上书,16页。
⑨ 《苏州商团第四支部规则》,1912年,见上书,537页。
⑩ 《商团公会勖启稿》,1913年11月2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85页。
(11) 参见《苏州商团在队规则》,192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7~59页。
在机构设置上,苏州商团也相当细密完善。体育会时期已设有正、副会长各1人,议事员(后称议长)3至4人,体操教员若干人,有办事员(包括驻沪办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2人,另还有监察员若干人。可见,苏商体育会已是一个人员编制较为固定和完备的团体。其主要领导人通过近代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如正、副会长“由会员投票公举,占多数者任之,一年一举,连举者连任”。会长的职责是总理全会事务,副会长赞助会长协理全会事务,如会长因公未到,有代理会长之权。教员有经理全班事务之权,议事员有提议各事之权,监察员有监察会场内外一切开导劝戒之权。①1912年商团公会成立之后,相关机构的设置在原体育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达到更加完善的程度。商团公会设正会长1人,副会长2人,另设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四大部。评议部人员无定额,包括各支部正、副部长,部员每50人中选举1人。主要负责筹议全会事务、预算决算经费,并有质问弹劾会长、部长及各职员和修订议事规则之权,相当于立法机构。②职员部是秉承评议部之议决具体办事的机构,设会计长筹划扩充经济,综理财政出入;书记长掌理文牍,记录议案,主管会员名册,并司报告会员之事;调查员及庶务员承会长命令,调查各项事务,并承临时招待差遣等事。以上职员悉由会长委任,会长有权“酌量经济及事务之多寡,随时增减职员,并不以此为限,以图事实上之便利”。惩劝会议部由正、副会长3人及议长2人组成,主要负责调停各部冲突及明断是非,处理会员不规则之惩戒。司令部设总司令1人和司令员、纠察员20至30人。1913年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除正、副会长之外,内部机构改设评议处、干事处、司令处,与以前相比各自的权限并无大的改变,但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均由评议、干事、职员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任之,评议及干事处职员,由会员用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举,分别推任。其各项选举法另订细则,公议执行。”③如上所述,苏州商团分工细密,机构健全,职权明确,因而能够有效地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这也是我们将苏州商团视为近代社团的主要依据。
但是,商团作为一种准军事组织,其机构与编制又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之处。例如在商团公会时期设立的司令部,即为其他商人社团所无。总司令禀会长指令,命各部会员出队、出防、会操等,司令员和纠察员负责纠察各部会员操练之勤惰优劣,并有权纠正及顾问,将情况随时向会长报告。司令部平时还可随时添派侦探若干人,调查相关事项。苏州商团除本部之外,下设各个支部,接受本部之指挥调遣,“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市区域内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其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这种编制显然也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改组后,其编制更具有准军事组织的特征。团本部设立基本队,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各队在队操生,依照陆军步兵编制之”。每个支队设团董、副董、教练长、书记员、庶务员各一员,另设队长和司务长各一员,操生以24至42人为一排,各设排长一员,以三排为一队。④稍后,苏州商团还曾将各级负责人对应确定为军队中的不同职衔。如团长为上校,团副为中校,教练长、总稽查、各大队队长均为少校,团部副官、中队长、支队长、教练员均为上尉,特务员为准尉,班长为中士,副班长为下士,团员也分为上等、一等、二等三类。⑤
除上层领导人之外,教练长和教练员在商团人员编制中担任着尤为重要的角色。他们具体负责商团的军事训练与防务,因而必须掌握军事知识和训练方法。从档案文献中获知,苏州商团的教练长和教练员一般都有从军的经历,或者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例如最早担任苏商体育会军事体操教习、后又一直担任商团公会总司令和商团教练长的魏廷晖,湖南邵阳人,是毕业于南洋武备学堂的优等生,曾奉两江总督周馥派充护军左营哨官、南洋陆军第九镇36标2营前队队官和江苏高等学堂体操教习,具有相当丰富的军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如先后担任第一、第五、第七部司令,并兼商团本部参谋、阊胥盘区域商团总教练员的程乃衡,江苏吴县人,1904年毕业于上海高等警务学堂,曾任上海商团教练员、苏州水巡队队长、西区警察署署长、苏州警察厅厅长。后转而经营实业,任苏州苏纶纱厂厂长,并被推举为苏州总商会公断处评议员。另从苏州商团档案的《苏州商团公会本部及各支部教练员履历》这份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位教练员类似的基本情况。稍后,苏州商团还明确规定担任教练员及队长、排长、司务长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曾充商团团员者、陆军中学以上毕业或修业者、中学以上毕业曾习兵操者。商团教练长总掌教练事宜,随时到团本部督同教练员教练基本队操生,并分赴各支部视察。教练员每月将各部成绩报告一次,并商承团长定期酌调支部若干队操生会操一次。
苏州商团的一般成员,虽然有时也称会员,但在初期多称为操员或操生,后有时也称为团员,不像一般商人社团那样统称为会员。从苏商体育会到后来的商团公会,“入会者不限于商”,但均“无乖乎商人之名义”。苏商体育会章程指明:“本会系商界同人以及有志保护商业者组织而成,故名为苏商体育会。”凡加入该会,除本人出具志愿书外,尚需殷实商号作保。另外还规定了以下四条资格:一、有志保商;二、年龄自16至45岁;三、品行端正,不染嗜好;四、年富力强,身无残疾。⑥各区域体育会支部在这方面有的规定要稍松一些。如隶属第二支部、1911年成立的胥江商业体操会,规定凡有志研究体育者,经会员二人介绍,全体认可即为会员。但就实际情况看,参加者仍主要是商人及商店店员。商团团员一般均属义务性质,后来在冬防或是某个特殊时期,由于昼夜防务紧急,商团义务团员不敷调配,也会有少数临时雇用团丁。对雇用团丁的要求是身体强壮,曾受军事训练,有殷实商家担保,并须签署保结书,保证受雇之后,遵守团规,如有携带军装、军械潜逃者,报请官厅严拿,从重法办。
商团既然是准军事性质的特殊商人社团,就要进行军事操练。在这方面,从苏商体育会开始即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除会长、议事员、办事员、书记员等文职人员“入操与否,听其自便”,其他成员无论春夏秋冬均必须参与操练。考虑到成员“各有实业,恐未能日应二操”,苏商体育会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的差异,要求操员在每日上午开业前不同的时间操练1个小时,“操毕散队,各就职业,以重自治,而杜物议”。体育会还专门制定了练靶规则,要求操员每月练靶一次,成绩“注明簿册存查”。此外,凡加入体育会者至少以一年为度,不得半途中止。即平日有事请假,亦不得过一星期。如不得已有请假至一星期以外者,须陈明事由,约定期限。⑦操员以三年为一期,前二年颁发一年级、二年级学历证书,三年期满,发给毕业文凭和退伍凭证。“退伍之后,本会另立名册,除仍按月练靶外,遇有特别出队及全体旅行等事,仍当到会……如有功过,仍与在会者一律按章办理。”⑧这样的规定,自然也与一般的社团大不相同。
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操员尤须服从命令,以符军人资格”,规定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调集全队操生,举行大会操一次。日常的训练也较为严格,“凡值操演出防等事,支队长、排长有权监察操生勤惰、记录功过。如有不守规则,劝戒不悛者,报告教练员处理之”⑨。团员的毕业典礼也十分隆重,1913年商团公会举办第一届团员训练毕业典礼时,事先造具全体团员名册,汇集文凭,专门派员赴南京呈请都督盖印,足见其慎重和礼遇。同时,还在训练的操场搭栅布置,并“定购焰火”。毕业典礼的程序为开会、给凭、都督(省长)训词、会长勉词、来宾颂词、来宾演说、谢词、升旗、分列式、散兵教练、摄影、焰火等。扬州、镇江、无锡等地的商团,也派代表出席仪式。商团公会并以正、副会长名义在会上勉励毕业的团员:“兹届各支部三年考绩之期,举行毕业典式,执有学历凭证,是诸君注重公益,热心义务,维持秩序,保卫商业,成绩告成之时也。若仅以诸君体育终业之期观,是重负诸君入团之初心矣。虽然犹有进者,军人资格,以增进名誉为主义,以捍卫地方为天职。而商团宗旨,实与军人相表里。所望诸君坚持初志,蠲小忿,祛私见,宏器量,除褊急,无负增进名誉,捍卫地方之初,是所望于诸君者。”⑩很显然,能够成为商团公会的一员,尽管训练辛苦,但在当时享有很高的荣誉,这恐怕也是苏州商团得以不断扩充的原因之一。
1922年苏州商会对商团进行改组之后,规定“本团在队操生之操防勤务学术课程,由团长、教练长会同教练员,按照陆军操术编订之”,操员的训练从而进一步规范化。在档案文献中,我们查到苏州商团制定的学科(理论)与术科(实践)学习训练表,内容相当全面。详见下表:
为了保证训练质量,苏州商团还拟订了《苏州商团在队规则》,明确规定:“操生遵守章程,服从命令,为应尽之天职。”对教练长、教练员及队长、排长等,“不得违抗命令,不听指挥,不服规诫”,上操及上讲堂,除病假事假外,不得无故缺课。毕业时,统计到课及请假或无故缺课次数,分别核计分数。连续缺课20次以上者,予以除名。操练时不得无故擅离队伍,倘有特别事故及临时发生疾病,须告知班长转报教练员及队长允许后,方可离队;如有不服指挥恣意破坏者,由教练员或队长告知部长,请由团长、教练长处理之。另外还严禁操练时服装不整、枪口歪斜、嘻唉交谈、任意欠伸。在学科讲堂上也不准唉语喧哗、瞌睡涕唾、吸食纸烟、自由起坐。(11)上述这些规定,显然都带有准军事化的特点。1929年以后,苏州商团的“学科”科目中开始增加“党义”课程,具体讲授内容包括国民党党纲、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等。此前,苏州商团还曾创办为期三个月的速成“干部党育训练班”。这种变化,是当时国民党建立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后强化党义教育在民间社团中的反映。
① 参见《苏商体育会章程》,1906年8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页。
②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苏州商团的弹劾评议制度,《苏州商团公会章程》规定;“会员有不满于会长者,有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呈请评议部弹劾。”另外,“部员有不满于部长,得该部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亦呈请评议部处理;同时该部长应避嫌离评议席”。见上书,25页。
③ 《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7页。
④ 参见《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见上书,47页。
⑤ 参见《苏州商团编制表》,具体日期不详,见上书,70~71页。
⑥ 参见《苏商体育会章程》,1906年8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页。
⑦ 参见《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1907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页。
⑧ 《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1911年5月,见上书,16页。
⑨ 《苏州商团第四支部规则》,1912年,见上书,537页。
⑩ 《商团公会勖启稿》,1913年11月2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85页。
(11) 参见《苏州商团在队规则》,192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7~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