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3.苏州商团的管理与奖惩
除了编制与训练之外,商团作为一种准军事化的武装团体,在管理方面也有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军事化特征。本章第二部分实际上已论及商团在训练方面的管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下面具体论述商团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惩罚规定。
首先看商团对枪械的管理。苏商体育会和苏州商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拥有的枪弹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甚至导致恶劣后果。对此,体育会和商团都深知其重要性,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1907年苏商体育会开始拥有第一批枪支以后,即在章程中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枪支须存放军械所,不得携归,每晨由值日排长司稽察之责”,并说明“军械所至为重要,除领取枪支、操服外,不得无故逗留”①。子弹也规定必须统一存放,练习打靶时,在打靶场现场发给操员,最初是每人五颗,不得多取,打靶完毕还须将弹壳如数缴还。
有些地区的商团对枪支的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枪照也并非由官府核发。如广州商团拥有的枪支数量很多,但民国初年以后,“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②苏州商团对枪支的管理则比较严格。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之后,购置了不少手枪,由职员、教练长、各部司令员、纠察员、教练员以及部分出防之团员随身携带。对于这类手枪的管理,商团公会专门另定了规则,并报经官府备案,由官府向每位持枪者颁发护照,作为合法持有该枪支的凭证。稍后,商团又明确规定此项凭证应与手枪随时备带,不能分离,并以本人以及服务于商团时为有效。遇有军警查验,须主动出示接受检查。不仅如此,每支手枪商团还保留有存根。其样式为:“今准苏州商团 部呈验该部 员本人自备(由部给领) 寸枪名 枪码 手枪一支,除查案填给凭证一纸,发交该员收执,并限 年 月 日缴销外,合填存根备查。中华民国 年 月 日。”③可见,苏州商团对枪支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1917年5月,为了促进商团的普及与发展,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其中第11条即是针对枪械所作的规定:“商团之枪械,平时按照团额人数,请由该管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咨由内务、农商两部转咨陆军部核准,缴价给领。设因临时有紧急事件发生必须添置时,得由商会会长呈明详细情形,备价酌请添领,以资保卫。商团所有枪械,应呈明地方长官烙印编号,并于每年年终,将枪械之种类、数目及添置年月,报由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分咨内务、陆军、农商各部及各该处军事长官,以备考核。”④此后,苏州商团将各部团员人数及枪械子弹分别造册报送官府,以备查核。严格照此执行。在后来苏州商团报送的各部枪支统计表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每支枪都标明了编号。
此外,苏州商团还制定了相关的惩戒条例。如《苏州商团在队规则》规定:团员如“无故装弹,任意发放者”予以除名;“无故扬械,意图恐吓他人者”,记过示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团的惩罚甚至更加严厉。如1927年2月,陆墓支部第二排第五班团员马继善在出防整队行动之时,私自携带武器离队,即受到严厉惩处,“除棍责外,立予开革,以儆效尤,而除害马”。同年8月,报载齐门外商团第十一支部有团员在出巡时擅自开枪,惊及附近驻军,几致发生误会。商团团本部即严厉要求该部教练员查明照章核办,并发布训令重申:“枪支系自卫利器,岂容示威招摇?即在防务从公,遇有警变必要时,非奉官长命令,亦不得任意擅放。该教练员及队排长等,均有约束督率之责,嗣后务与所部团员,随时剀切申诫,其各懔遵。倘再故违,惟有照章开除,指名呈请当地军事机关,按照军法惩办。”⑤对于下属支部偶尔发生的丢失枪支事件,商团也都会对当事人予以相当严厉的处罚。正因为商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枪支制度,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所以造成恶劣影响而有损商团声誉的这类事件并不多见。
接下来,我们再看商团对团员出防的管理规定。苏州商团公会规定会长才有“命令各部部员出队、出防、戒严等事”之权,总司令长承会长指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在下属支部日益增多之后,商团公会又规定在日常防务行动方面,“各部部长平时有命令各该部防守梭巡完全之权,倘本会急要命令时,应照本会命令办理,以资统一”;此外,“出防戒严命令,惟本会有之,各部无命令不能自由行动,以昭慎重。万一各该部于所在地忽受匪盗惊扰不及通告者,得从权由各该部长命令,尽力抵御防守,惟事后须追请本会认可”⑥。不难看出,苏州商团公会是直接指挥和管理下属各个支部行动的一元化领导机构。
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经改组直接隶属于苏州总商会,并重订章程,改名为苏州商团。总商会会长对商团有指挥监督之权,团长总理全团事务,商承总商会会长,有指挥督率之权。同时,苏州商团还制订了较详细的防务规则,要求所有团员一律遵守。其内容包括:凡防务紧要时,无论何地司号生,不得无故吹奏号音,并不得离开卫所;遇有紧急事件,各支队接到团本部命令,必须在15分钟之内出队;出队时如有托故规避及退缩不前者,由教练员及队长请由部长照章惩戒,予以除名;各支队出防应互相联络,不得故分畛域;凡遇梭巡,不论日夜,应守商团规则,不得藉端招摇,有玷名誉;出巡时不得擅离职守,也不准无故放枪,致惊居民,违规者也将给予除名处罚。
商团在服装方面也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早期的苏商体育会时期,即要求操员在操练时必须统一着操服,由体育会代备发给,操员缴纳一定成本费。操服存放于军械所,如非赴操赴会,操员身穿操服招摇过市,罚洋2元;入妓院、烟室、赌场、书楼者,罚洋20元,入戏院、艺场、茶坊、酒肆者,罚洋10元。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各支部继续实行这一规定。有的支部还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第一支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操员衣裤、军帽、皮带、帽章均统一制备,操员无须缴价,唯皮鞋指定商家统一制作,操员备价自购,以归一律。会员除正副干事、操员可穿制服外,其余各员赠给佩章,以资区别。制服除操员、正副干事及团体旅行外,平时概不能无端穿用。1917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呈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的同时,还制定了商团服制表,对商团团长、团副、稽查长、教练长、队长、排长和团员的衣、帽、靴、领章、袖章、肩章等,都分别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说明。
1922年10月间,苏州当地报纸曾揭载有身着商团制服者参加民间出殡,苏州商团认为事关商团名誉,十分重视,即令稽查员“破除情面,切实彻查”。稽查员详加调查,“就近询诸各部团员,谓未悉底蕴,即操诸旁言,亦无实据可查”。苏州商团最后仍向所属各支部重申“团员不得无故身着制服游行街市”的规定,并强调“商团团员、操生人格,均极高尚,谅各自保名誉”⑦。苏州商团对团员在着装方面的违规处罚同样也比较严厉。例如第七支部某分队班长陈国镇因涉嫌身着制服参与敲诈,经商团查实后予以除名。第十六支部团员李宝根某日外出时,上穿军服,下穿便裤,而且未佩符号,商团为肃团规而维风纪,也将其开除。另一团员周鸿寿与某妓女往来,该女一日在周家过夜,清晨身穿周之商团团员制服外出购买香烟,被其他团员发现拘拿。结果,周鸿寿也被商团处以开除的惩罚。苏州商团为此曾多次重申禁令:“责成各该支部部长、教练员、队长严厉取缔,并告诫各团员除在队服务、上操、出巡之外,平时不得穿着制服出外游行,如再故犯,决不宽贷。”⑧
由此可知,苏州商团虽然不是正规的军队,至多只属于民间性质的准军事力量,但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制度。不过,商团在管理过程中除注重处罚,同时也重视奖励,以鼓励团员遵章行事,履行其责,为商团名誉增光添彩。商团团员如果有突出的表现,苏州商团和商会都会请求有关方面给予奖励。如辛亥苏州光复前后,“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组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苏州商会即“公同商酌,所有各商团员,拟请大都督以都督名义,给予名誉奖凭,以彰其劳”⑨。呈文递交之后,江苏都督府很快予以批准,并按商会的要求饬令民政长定制奖牌600余份,颁发给有功之商团团员。又如1924年8月江浙战事兴起,时局不靖,苏州商团“召集各支部一律临时出防,并抽调团员协助各区,填补空位站岗”。临近年关期间,苏州驻军五、六团之间又燃战火,“廛肆辍停,笼鸟釜鱼,危如累卵,幸赖商团登陴守捍,彻夜巡防”。苏州商会鉴于各部商团协助军警出防,“自秋徂冬,已逾半载,暑炎冰雪,艰苦备尝”,特致函苏常镇守使、苏常道道尹请“分别给奖,以资鼓励,而彰劳勋”。最后,经江苏省长公署批准,颁发金色一等奖章56枚、银色一等奖章100枚,奖励证书156份。⑩这些资料表明,苏州商团在维持地方秩序、保护商人利益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商团团员在出防时还会遭遇伤亡危险,苏州商团档案文献中即记载了多位团员出防受伤甚至牺牲的案例。连先后担任商团公会会长和商团团长的邹椿如,年仅50余岁,也于1926年“因公积劳,感暑患痢”,提出辞职未获准,不料一病不起,溘然长逝。江苏省长公署曾专门颁发奖励匾额,予以表彰。
从1906年苏商体育会正式成立开始算起,到1936年2月迫于政府改组令苏州总商会自行宣布将苏州商团予以解散,苏州商团存在的历史长达近30年之久。(11)而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商团,却很少像苏州商团拥有这样长的历史。如在辛亥革命时期影响突出的上海商团,到1914年其领导人李平书遭到袁世凯政府的通缉,商团也被强行勒令解散。实力雄厚的广州商团,在经历了1924年的那场事变之后也遭瓦解。苏州商团在政治上较为稳健,也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很少参与政治活动,更无与政府对抗的行动,并且出于自身的目的也辅助维持地方治安,这大概是其能够存在较长历史的原因之一。大约在1932年,苏州商团曾述及其历经动荡而未终止的原因:“苏州商团开办最早,迄今已有二十七年之久,以辅助军警、共维地方治安为宗旨,对于过去工作,具有相当之成绩。所有团员尽属商店店员志愿充当,有警则出任巡防,无事则各营商业。故所需商团经费,均由商民捐助。若遽行改组,取消商团名称,则原有团员势必相率告退,而商民所捐经费,当亦因此停止。其最大原因,即在此两端。前因迭奉省令催办改组,业将临时雇用之商团自卫队改编为吴县城厢区保卫团在案……因为以上种种关系,未能遽行改组,现尚仍维原状。”(12)这种说法虽非完全准确,但也道出了其中的部分原因。
虽然在政治上趋于稳健甚至是保守,但苏州商团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仍相当突出,受到广大商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1929年江苏省政府下令将商团收编为官厅控制的保卫团,苏州丝业公所、铁机公会、云锦公所、文锦公所、丝边公所等5个工商团体曾联名呼吁商团作用显著,应予保留而不应取缔:“窃惟我苏商团,自始组织成立以来,迄已二十余年,为助军警之不逮,及保护社会商业之安宁,其功绩之可稽,昭昭均在诸人心。溯自辛亥光复,彼时我苏游棍、宵肖(小),潜伏思逞,幸得商团助同警察竭力维持,故得闾阎阛阓之安宁。民国以来,甲子齐、卢之战,乙丑张、齐战争,翌年孙、杨火并,各该时我苏社会商业均不能安,又幸皆经商团之从中维护,故均得安宁。民国十六年间,我国民革命军未到苏城之前,其时军阀官吏先时走避,在数小时间,亦幸由商警共同维持治安,秩序不紊。是商团之劳绩,岂容湮泯……商团之与商市,实有密切之责任关系也。兹阅报载,我国民政府所颁保卫团条例,而与商团名词有生问题。窃查商团原则上系我商人所组成之自卫团体,亟应征询我苏各业商之公意,如公认为商团有存在之必要,当向政府声请之。”(13)正是在工商界的支持之下,苏州商团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对官府的改组令进行了持续抵制,使商团能够得以继续保存数年时间。
除了工商界之外,苏州社会各界也对商团的作用多有肯定。例如1934年9月,江苏省政府又再次下达商团改编令,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领衔,吴县救济院、吴县仓储委员会、吴县农会、教育会、工业联合会、律师公会、银行和钱业等同业公会领导人联合署名,向县长呈文说明:“苏州商团发轫于清季,扩充于民初,职员团员出自商店,都为义务,操防学术聘任专员,勤慎训练,二十余年,历史悠久,服务地方,靡役不从。昔岁江浙构兵,地方警察不敷分布,曾经抽编商团协助布岗,嗣经节次战祸,风鹤频惊,均各会同军警,组织稽查处,联合一致,共维治安。十九年地方伤兵麕集,后防吃紧,奉蒋总司令六月铣日电令出防,协助军警,卓著成效。前年‘一·二八’之役,苏城为后方重镇,亦经辅佐国军,协维桑梓,照料输送,尤著劳绩……民众自卫,莫善于此。刻闻省保安处拟将商团从事改编,起鹏等再三商酌,以本年旱灾之后,萑苻潜滋,转瞬冬防届期,四乡定难安靖,即城区盗窃之案,亦均时有所闻,防务更难迟缓,所有商团改编一节,佥谓似非其时。为特电恳钧府赐鉴,迅予转呈省座,明令将原有商团照常维持,地方幸甚!”(14)这是商团在抵制改编最关键的时刻,苏州各界团体直接向官府公开表明肯定商团重要作用并支持保留商团的态度,对商团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尽管不到两年后商团仍被迫自行宣布解散,但以上所述仍足以说明苏州商团作为近代商人独特的军事武装力量,在其存在的近30年历史中发挥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
① 《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1907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页。
② 参见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载《历史研究》,2002(2),59页。
③ 《手枪凭证存根》,192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72页。
④ 《商团组织大纲》,1917年5月,见上书,34页。
⑤ 《商团团本部训令》,1927年8月14日,见上书,209页。
⑥ 《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5页。
⑦ 《苏州总商会致商团各支部函稿》,1922年11月16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03页。
⑧ 《商团团本部致总稽查重申禁令函》,1930年3月8日,见上书,215页。
⑨ 《苏州商务总会致江苏都督府呈稿》,1912年3月1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87页。
⑩ 参见《苏州总商会致苏常镇守使等函》,1925年3月6日,见上书,190页。
(11) 有关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苏州商团多年抵制改组但最后仍趋消亡的具体情况,以后可参见本人撰写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苏州商团的改组与消亡》(该文现暂未发表)。
(12) 《苏州商团未取消之原因》,约193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80页。
(13) 《苏州丝业、铁机等公所致总商会函》,1929年9月3日,见上书,373页。
(14) 《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等致吴县县长呈稿》,1934年9月12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14~415页。
首先看商团对枪械的管理。苏商体育会和苏州商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拥有的枪弹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甚至导致恶劣后果。对此,体育会和商团都深知其重要性,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1907年苏商体育会开始拥有第一批枪支以后,即在章程中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枪支须存放军械所,不得携归,每晨由值日排长司稽察之责”,并说明“军械所至为重要,除领取枪支、操服外,不得无故逗留”①。子弹也规定必须统一存放,练习打靶时,在打靶场现场发给操员,最初是每人五颗,不得多取,打靶完毕还须将弹壳如数缴还。
有些地区的商团对枪支的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枪照也并非由官府核发。如广州商团拥有的枪支数量很多,但民国初年以后,“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②苏州商团对枪支的管理则比较严格。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之后,购置了不少手枪,由职员、教练长、各部司令员、纠察员、教练员以及部分出防之团员随身携带。对于这类手枪的管理,商团公会专门另定了规则,并报经官府备案,由官府向每位持枪者颁发护照,作为合法持有该枪支的凭证。稍后,商团又明确规定此项凭证应与手枪随时备带,不能分离,并以本人以及服务于商团时为有效。遇有军警查验,须主动出示接受检查。不仅如此,每支手枪商团还保留有存根。其样式为:“今准苏州商团 部呈验该部 员本人自备(由部给领) 寸枪名 枪码 手枪一支,除查案填给凭证一纸,发交该员收执,并限 年 月 日缴销外,合填存根备查。中华民国 年 月 日。”③可见,苏州商团对枪支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1917年5月,为了促进商团的普及与发展,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其中第11条即是针对枪械所作的规定:“商团之枪械,平时按照团额人数,请由该管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咨由内务、农商两部转咨陆军部核准,缴价给领。设因临时有紧急事件发生必须添置时,得由商会会长呈明详细情形,备价酌请添领,以资保卫。商团所有枪械,应呈明地方长官烙印编号,并于每年年终,将枪械之种类、数目及添置年月,报由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分咨内务、陆军、农商各部及各该处军事长官,以备考核。”④此后,苏州商团将各部团员人数及枪械子弹分别造册报送官府,以备查核。严格照此执行。在后来苏州商团报送的各部枪支统计表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每支枪都标明了编号。
此外,苏州商团还制定了相关的惩戒条例。如《苏州商团在队规则》规定:团员如“无故装弹,任意发放者”予以除名;“无故扬械,意图恐吓他人者”,记过示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团的惩罚甚至更加严厉。如1927年2月,陆墓支部第二排第五班团员马继善在出防整队行动之时,私自携带武器离队,即受到严厉惩处,“除棍责外,立予开革,以儆效尤,而除害马”。同年8月,报载齐门外商团第十一支部有团员在出巡时擅自开枪,惊及附近驻军,几致发生误会。商团团本部即严厉要求该部教练员查明照章核办,并发布训令重申:“枪支系自卫利器,岂容示威招摇?即在防务从公,遇有警变必要时,非奉官长命令,亦不得任意擅放。该教练员及队排长等,均有约束督率之责,嗣后务与所部团员,随时剀切申诫,其各懔遵。倘再故违,惟有照章开除,指名呈请当地军事机关,按照军法惩办。”⑤对于下属支部偶尔发生的丢失枪支事件,商团也都会对当事人予以相当严厉的处罚。正因为商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枪支制度,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所以造成恶劣影响而有损商团声誉的这类事件并不多见。
接下来,我们再看商团对团员出防的管理规定。苏州商团公会规定会长才有“命令各部部员出队、出防、戒严等事”之权,总司令长承会长指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在下属支部日益增多之后,商团公会又规定在日常防务行动方面,“各部部长平时有命令各该部防守梭巡完全之权,倘本会急要命令时,应照本会命令办理,以资统一”;此外,“出防戒严命令,惟本会有之,各部无命令不能自由行动,以昭慎重。万一各该部于所在地忽受匪盗惊扰不及通告者,得从权由各该部长命令,尽力抵御防守,惟事后须追请本会认可”⑥。不难看出,苏州商团公会是直接指挥和管理下属各个支部行动的一元化领导机构。
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经改组直接隶属于苏州总商会,并重订章程,改名为苏州商团。总商会会长对商团有指挥监督之权,团长总理全团事务,商承总商会会长,有指挥督率之权。同时,苏州商团还制订了较详细的防务规则,要求所有团员一律遵守。其内容包括:凡防务紧要时,无论何地司号生,不得无故吹奏号音,并不得离开卫所;遇有紧急事件,各支队接到团本部命令,必须在15分钟之内出队;出队时如有托故规避及退缩不前者,由教练员及队长请由部长照章惩戒,予以除名;各支队出防应互相联络,不得故分畛域;凡遇梭巡,不论日夜,应守商团规则,不得藉端招摇,有玷名誉;出巡时不得擅离职守,也不准无故放枪,致惊居民,违规者也将给予除名处罚。
商团在服装方面也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早期的苏商体育会时期,即要求操员在操练时必须统一着操服,由体育会代备发给,操员缴纳一定成本费。操服存放于军械所,如非赴操赴会,操员身穿操服招摇过市,罚洋2元;入妓院、烟室、赌场、书楼者,罚洋20元,入戏院、艺场、茶坊、酒肆者,罚洋10元。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各支部继续实行这一规定。有的支部还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第一支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操员衣裤、军帽、皮带、帽章均统一制备,操员无须缴价,唯皮鞋指定商家统一制作,操员备价自购,以归一律。会员除正副干事、操员可穿制服外,其余各员赠给佩章,以资区别。制服除操员、正副干事及团体旅行外,平时概不能无端穿用。1917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呈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的同时,还制定了商团服制表,对商团团长、团副、稽查长、教练长、队长、排长和团员的衣、帽、靴、领章、袖章、肩章等,都分别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说明。
1922年10月间,苏州当地报纸曾揭载有身着商团制服者参加民间出殡,苏州商团认为事关商团名誉,十分重视,即令稽查员“破除情面,切实彻查”。稽查员详加调查,“就近询诸各部团员,谓未悉底蕴,即操诸旁言,亦无实据可查”。苏州商团最后仍向所属各支部重申“团员不得无故身着制服游行街市”的规定,并强调“商团团员、操生人格,均极高尚,谅各自保名誉”⑦。苏州商团对团员在着装方面的违规处罚同样也比较严厉。例如第七支部某分队班长陈国镇因涉嫌身着制服参与敲诈,经商团查实后予以除名。第十六支部团员李宝根某日外出时,上穿军服,下穿便裤,而且未佩符号,商团为肃团规而维风纪,也将其开除。另一团员周鸿寿与某妓女往来,该女一日在周家过夜,清晨身穿周之商团团员制服外出购买香烟,被其他团员发现拘拿。结果,周鸿寿也被商团处以开除的惩罚。苏州商团为此曾多次重申禁令:“责成各该支部部长、教练员、队长严厉取缔,并告诫各团员除在队服务、上操、出巡之外,平时不得穿着制服出外游行,如再故犯,决不宽贷。”⑧
由此可知,苏州商团虽然不是正规的军队,至多只属于民间性质的准军事力量,但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制度。不过,商团在管理过程中除注重处罚,同时也重视奖励,以鼓励团员遵章行事,履行其责,为商团名誉增光添彩。商团团员如果有突出的表现,苏州商团和商会都会请求有关方面给予奖励。如辛亥苏州光复前后,“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组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苏州商会即“公同商酌,所有各商团员,拟请大都督以都督名义,给予名誉奖凭,以彰其劳”⑨。呈文递交之后,江苏都督府很快予以批准,并按商会的要求饬令民政长定制奖牌600余份,颁发给有功之商团团员。又如1924年8月江浙战事兴起,时局不靖,苏州商团“召集各支部一律临时出防,并抽调团员协助各区,填补空位站岗”。临近年关期间,苏州驻军五、六团之间又燃战火,“廛肆辍停,笼鸟釜鱼,危如累卵,幸赖商团登陴守捍,彻夜巡防”。苏州商会鉴于各部商团协助军警出防,“自秋徂冬,已逾半载,暑炎冰雪,艰苦备尝”,特致函苏常镇守使、苏常道道尹请“分别给奖,以资鼓励,而彰劳勋”。最后,经江苏省长公署批准,颁发金色一等奖章56枚、银色一等奖章100枚,奖励证书156份。⑩这些资料表明,苏州商团在维持地方秩序、保护商人利益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商团团员在出防时还会遭遇伤亡危险,苏州商团档案文献中即记载了多位团员出防受伤甚至牺牲的案例。连先后担任商团公会会长和商团团长的邹椿如,年仅50余岁,也于1926年“因公积劳,感暑患痢”,提出辞职未获准,不料一病不起,溘然长逝。江苏省长公署曾专门颁发奖励匾额,予以表彰。
从1906年苏商体育会正式成立开始算起,到1936年2月迫于政府改组令苏州总商会自行宣布将苏州商团予以解散,苏州商团存在的历史长达近30年之久。(11)而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商团,却很少像苏州商团拥有这样长的历史。如在辛亥革命时期影响突出的上海商团,到1914年其领导人李平书遭到袁世凯政府的通缉,商团也被强行勒令解散。实力雄厚的广州商团,在经历了1924年的那场事变之后也遭瓦解。苏州商团在政治上较为稳健,也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很少参与政治活动,更无与政府对抗的行动,并且出于自身的目的也辅助维持地方治安,这大概是其能够存在较长历史的原因之一。大约在1932年,苏州商团曾述及其历经动荡而未终止的原因:“苏州商团开办最早,迄今已有二十七年之久,以辅助军警、共维地方治安为宗旨,对于过去工作,具有相当之成绩。所有团员尽属商店店员志愿充当,有警则出任巡防,无事则各营商业。故所需商团经费,均由商民捐助。若遽行改组,取消商团名称,则原有团员势必相率告退,而商民所捐经费,当亦因此停止。其最大原因,即在此两端。前因迭奉省令催办改组,业将临时雇用之商团自卫队改编为吴县城厢区保卫团在案……因为以上种种关系,未能遽行改组,现尚仍维原状。”(12)这种说法虽非完全准确,但也道出了其中的部分原因。
虽然在政治上趋于稳健甚至是保守,但苏州商团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仍相当突出,受到广大商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1929年江苏省政府下令将商团收编为官厅控制的保卫团,苏州丝业公所、铁机公会、云锦公所、文锦公所、丝边公所等5个工商团体曾联名呼吁商团作用显著,应予保留而不应取缔:“窃惟我苏商团,自始组织成立以来,迄已二十余年,为助军警之不逮,及保护社会商业之安宁,其功绩之可稽,昭昭均在诸人心。溯自辛亥光复,彼时我苏游棍、宵肖(小),潜伏思逞,幸得商团助同警察竭力维持,故得闾阎阛阓之安宁。民国以来,甲子齐、卢之战,乙丑张、齐战争,翌年孙、杨火并,各该时我苏社会商业均不能安,又幸皆经商团之从中维护,故均得安宁。民国十六年间,我国民革命军未到苏城之前,其时军阀官吏先时走避,在数小时间,亦幸由商警共同维持治安,秩序不紊。是商团之劳绩,岂容湮泯……商团之与商市,实有密切之责任关系也。兹阅报载,我国民政府所颁保卫团条例,而与商团名词有生问题。窃查商团原则上系我商人所组成之自卫团体,亟应征询我苏各业商之公意,如公认为商团有存在之必要,当向政府声请之。”(13)正是在工商界的支持之下,苏州商团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对官府的改组令进行了持续抵制,使商团能够得以继续保存数年时间。
除了工商界之外,苏州社会各界也对商团的作用多有肯定。例如1934年9月,江苏省政府又再次下达商团改编令,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领衔,吴县救济院、吴县仓储委员会、吴县农会、教育会、工业联合会、律师公会、银行和钱业等同业公会领导人联合署名,向县长呈文说明:“苏州商团发轫于清季,扩充于民初,职员团员出自商店,都为义务,操防学术聘任专员,勤慎训练,二十余年,历史悠久,服务地方,靡役不从。昔岁江浙构兵,地方警察不敷分布,曾经抽编商团协助布岗,嗣经节次战祸,风鹤频惊,均各会同军警,组织稽查处,联合一致,共维治安。十九年地方伤兵麕集,后防吃紧,奉蒋总司令六月铣日电令出防,协助军警,卓著成效。前年‘一·二八’之役,苏城为后方重镇,亦经辅佐国军,协维桑梓,照料输送,尤著劳绩……民众自卫,莫善于此。刻闻省保安处拟将商团从事改编,起鹏等再三商酌,以本年旱灾之后,萑苻潜滋,转瞬冬防届期,四乡定难安靖,即城区盗窃之案,亦均时有所闻,防务更难迟缓,所有商团改编一节,佥谓似非其时。为特电恳钧府赐鉴,迅予转呈省座,明令将原有商团照常维持,地方幸甚!”(14)这是商团在抵制改编最关键的时刻,苏州各界团体直接向官府公开表明肯定商团重要作用并支持保留商团的态度,对商团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尽管不到两年后商团仍被迫自行宣布解散,但以上所述仍足以说明苏州商团作为近代商人独特的军事武装力量,在其存在的近30年历史中发挥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
① 《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1907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5页。
② 参见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载《历史研究》,2002(2),59页。
③ 《手枪凭证存根》,192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72页。
④ 《商团组织大纲》,1917年5月,见上书,34页。
⑤ 《商团团本部训令》,1927年8月14日,见上书,209页。
⑥ 《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5页。
⑦ 《苏州总商会致商团各支部函稿》,1922年11月16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03页。
⑧ 《商团团本部致总稽查重申禁令函》,1930年3月8日,见上书,215页。
⑨ 《苏州商务总会致江苏都督府呈稿》,1912年3月1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87页。
⑩ 参见《苏州总商会致苏常镇守使等函》,1925年3月6日,见上书,190页。
(11) 有关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苏州商团多年抵制改组但最后仍趋消亡的具体情况,以后可参见本人撰写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苏州商团的改组与消亡》(该文现暂未发表)。
(12) 《苏州商团未取消之原因》,约193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80页。
(13) 《苏州丝业、铁机等公所致总商会函》,1929年9月3日,见上书,373页。
(14) 《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等致吴县县长呈稿》,1934年9月12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414~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