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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分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是非界限

陈登才,郑志飚


  邓小平强调我们搞的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它体现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的发展规律。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的物质基础,巩固和发展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创造的财富归于国家和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这样,才能够坚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因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和指导它的发展,也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为什么我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呢?因为我们现在整体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马克思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产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说的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马克思的这些观点,同《共产党宣言》提出的共产党人的理论,集中为一句话就是“消灭私有制”,以及“社会主义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的灭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的论断是不矛盾的。
  我们在现阶段,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并不等于主张“私有化”。凡是按照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法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者,特别是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新形势下的实现形式,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都不能扣上鼓吹“私有化”的帽子。而那种主张以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地地道道地鼓吹“私有化”。那些鼓吹私有化的人,必然否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否定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中的支配地位,否定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甚至主张采取各种形式侵吞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把它化为私有。
  因此,我们要划清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是非界限,应当注重贯彻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从经济发展来说,具体包括:
  ——坚持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有优势的原则;
  ——坚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原则;
  ——坚持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则;
  ——坚持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别对待的原则,就全国来说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不可动摇。但在某些地方和某些产业是可以有所差别的。
  ——坚持把国家依法保护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同坚持对它们的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两方面相结合的原则。
  这样,我们就能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不会导致出现“私有化”的恶果,保证社会主义创造的财富属于国家和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延安精神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陈登才,郑志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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