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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通人和的民主政治

张远葆

    
  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曾经说过:“思想的闪电一旦真正射入这块没有触动过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①百年后,马克思的话在东方得到验证。当民主思想的闪电射入中国西北角厚重的黄土地时,这片民主的处女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千百年来受压迫剥削的奴隶,第一次解放成为真正的人。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实行,赋予了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含义以真实的内容。它以边区民主的广泛性;直接、普遍、平等的普选制;民主的参议制度;“三三制”的民主政权形式;民主的法治化、民主的领导作风、民主的社会风尚,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真正发端。人们赞誉延安是“民主的圣地”、“民主的摇篮”,称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真正的人民政府”。
  民主的广泛性是延安时期民主精神的鲜明特色。民主之弦靠谁拨动?自然由人民,而“人民”却是一个阶级的历史的概念。在中国古代,人民是被统治的对象。在资产阶级那里,真正享有“当家做主”权力的是有产阶级的那部分“公民”。中国共产党赋予“人民”以新的内容,把它同革命的动力联系了起来。当然,“人民”的范围是随着主要矛盾和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的。大革命时期,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人民仅限于以工农为主体并包括一部分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分子在内,因而,当时苏维埃政权只是工农民主专政。延安时期,正值全面抗战时期,为团结一切爱国力量打败日本侵略者,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建设首先重新划定人民的界限,凡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均属于人民的范畴,从而实现了由内战时期的工农专政向抗日各阶级联合专政的转变。这一转变,在政治上扩大了民主的范围,赋予愿意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僧侣等阶级、阶层以公民权;在经济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而代之以减租减息的政策,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历史上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
  赋予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的内容,是延安时期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参政权并不表现为每一个人直接地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通常采用“代表制”来实施,因此,选举就成为人民推举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的主要形式。民主选举,既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也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马克思早在巴黎公社时期就把普选制作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原则提了出来,他认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才能保证公职人员不会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提出的这一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得到了充分体现。
  边区政府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的选举资格使绝大多数民众都能参与政治活动。从1937年5月到1946年初,陕甘宁边区进行了三次全面的选举运动,边区人民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热情,8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有的地方几乎全体选民参加了投票。陕甘宁边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文化极不发达,但这种状况并未阻碍各地选举的正常进行,许多极少出窑洞门的小脚妇女,也穿上节日的盛装,骑着毛驴翻山越岭去参加选举,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为使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边区采取灵活多样的选举方法:识字者采用票选法;识字不多者采用画圈法、画扛法、画点法;不识字者采用简单易行的投豆法、烙票法、编号法、举手法等;交通不便的则采用挨户送票法。选举谁和不选举谁,也是充分自由的,并且以“无记名”的方式来保障各种自由权。这些选举方法生动有趣,别开生面。如投豆选举时,每个候选人背后放一个碗,按应选人数发给选民豆子,愿选谁,就把豆子投入谁的碗里,最后按碗里的豆子多少计算候选人的选票。“一粒豆子一颗心”。延安李家渠阎名祥老汉投了9颗豆子后,把剩下的4颗豆子丢在地下说:“再没有中我意的人了!”责任感溢于言表。也许在今天人们眼里,这些选举方法显得那样幼稚笨拙,但是我们不能不为这种追求民主的精神和切合实际的选举形式而折服。1941年9月23日《解放日报》曾这样描写延安市东市区的选举情况:选举产生的参议员,“代表延安东市区两千多人民的意志”,他们中间“有身披羊皮的农民,有成衣局的裁缝工人,也有拥地千垧以上的老地主。性别上有男有女,年龄上有刚满选举年龄的18岁的青年,有手拄拐杖、须发斑白、年逾五旬的老先生。思想信仰有哥老会员,有虔诚于上帝的天主教徒,有矢志于马列主义的共产党员,更多的是谁抗战、谁爱护人民利益,就坚决拥护谁的无党无派的农民代表。”不分阶级、党派、宗教、信仰、性别,所有抗日人民,自己动手组织跟自己息息相关的参议会和政府,这对中国人民来说,实实在在是破天荒的。
  延安时期的民主政治还表现在人民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上。人民可以批评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直至罢免不称职的政府“官员”。各级政府在选举过程中,都必须向选民报告工作,并由选民评头论足,说长道短,开诚布公地提出批评建议,以帮助政府改善工作。1941年延安市参议会召开期间,参议员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前届政府提出质问40多起,批评200多条,建议50多项。群众对于干部的批评,不仅是认真的、严肃的,而且也是十分直接的、坦率的。子洲县周复区65岁的老农刘成忠,在选举会上指着前任乡长说:“你有很多缺点,这一次我不选你当乡长了!”直言不讳,毫不顾忌,体现了边区人民的主人意识。
  建立“三三制”政权,是边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保证。从1940年起,陕甘宁边区各级政权,全部按照“三三制”原则建立。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1/3,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占1/3。三三制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们的统一战线的政权,它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许多地方的地主、富农、绅士,看了选名榜和候选人榜上有自己的名字,疑云为之一消,奔走相告,拍手称快。过去逃亡在外的地主、绅商,听说自己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彼此相约归来,参加“三三制”政权的选举。79岁的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李丹生,曾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说过一段发自肺腑的话:“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我以偌大年纪,不远百里而来,而且现在为什么又来当参议员呢?那就是因为共产党实行民主,是诚心诚意。古称唯德动天,至诚感神,而况于人乎?况士人之首领乎?我所以自民间来,是为诚所动,否则,即使把我秃头斩了,我也不来!”
  在“三三制”政权里,共产党员能否团结其他成员一道工作,关系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能否坚持和巩固。但是,当时在我们的队伍里,还有人对此认识不清楚,还有疑虑。例如:有人认为,“这是把用鲜血换来的政权让出2/3”;还有人认为“共产党员只占1/3,将无法保证党的领导”;有的甚至认为这是“放弃了党的领导。”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特别强调:“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②”他号召共产党员要克服关门主义和宗派主义以倾听群众的意见,同党外人士密切合作,并号召党外人士要帮助共产党员清除这些毛病,共同把“国事”办好。在陕甘宁边区第二次参议会上,按照“三三制”政策选举边区政府组成人员,当选的18名政府委员中,有7名是共产党员,党员多占了一个名额。这时,徐特立自动声明退出。在选举参议会常驻议员时,王世泰、肖劲光等主动退出,使9名常驻议员中,共产党员只占3名。
  在边区政府里,党外人士有职有权,与共产党人合作共事,关系十分融洽。党外人士李鼎铭原是米脂县绅士,当选为边区政府副主席初期,觉得共产党员没有充分尊重他的职权,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消极和不满情绪。党组织发现这一问题后,随即商定了几个改进措施:(1)各厅、处、院轮流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参议会正、副议长报告工作;(2)每次政务会议前,相关部门的党员负责人必须向李副主席汇报会议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征得他的同意再开会;(3)某些不需要经过政务会议,而要李副主席签署的文件,必须事先向其说明;(4)平日要和党外人士多接近,多谈心,多交换意见。后来,李鼎铭在回答延安中外记者团中一位英国记者提问时,爽朗地笑着回答说:“我是有职有权。”1941年11月,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期间,他向大会提交的“精兵简政”的提案,中共中央作为党的“一项极重要的政策”加以采纳,先后三次精简机构,使边区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由8200人减少到5737人。1943年国民党舆论工具制造谣言,挑拨李鼎铭与我党的关系,李鼎铭拍案而起,登报声明:“我身为党外人士,与共产党合作两年,并没感到共产党的任何歧视与排斥。共产党对于民选来的党外人士开诚相见,崇尚友谊,表现了最高的信任与尊重。”③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安文钦,虽然平时在某些方面表现得比较右,但在外国记者面前,也为边区说话,痛骂国民党。这些党外人士同中外记者谈话都有个“边区立场”,这主要得益于共产党员能够同党外人士民主合作,党外人士能以主人自居,自觉地维护边区利益。“三三制”政权在边区获得了广泛的赞同,大后方人民和沦陷区的人民都从中看到了新的希望,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提供了经验。
  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是边区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民主与法制是民主政治这一整体中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为保障民主,必须大力加强法制;为完备法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为了使边区的民主政治有法律准绳,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及政府积极实施法制建设,制定了64个类别1000多个法律、法规,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的法规为例,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民事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法规条例,同时还颁布了政府各厅局组织规程。这一系列法规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政府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其关键之处在于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参议会和人民监督之下,以有效的权力约束监督机制,保证政府行为体现人民的意志与施政的公平与民主。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五一施政纲领》,这是边区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文献。纲领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产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自由;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依据这个纲领,制定了边区政府的选举条例、土地条例、政府组织条例、保障人权财产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受到各界人士一致赞扬。自1942年2月公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以后,边区政府严格按照条例办事,保障人权,严禁乱捕、乱抓和关押、审讯无辜的百姓等侵犯人权的事。1942年5月,延安县保安科警卫队队长刘海福,因其队员何福秀隐匿于利华铁厂不肯归队,而私自将何福秀所住的一孔窑洞查封。因遭何福秀父亲的反抗,又将何的父亲逮捕至保安科,羁押数日。刘福海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引起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向延安县政府发出专文,给刘福海以惩处。李丹生老议员称颂边区的法制建设是“执进步之先导,开民主之宏模,大义在昭,倾全国之心,宽大为怀,感敌奸之归化。以之抗战,抗战必胜,以之建国,建国必成。”④边区第三届参议会提出了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口号,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作为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基本法则,用法律形式把边区实行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各项基本政策固定下来。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封建专制时代仅仅是一种愿望,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延安时期实实在在的法制原则。在这里,资历、战功、职位、关系都不能成为开脱罪责的理由。边区政府规定:官吏贪污50元者革职,贪污500元者处5年以上徒刑,贪污1000元者处以极刑。引起极大震动的公审黄克功一案,一扫封建社会几千年来“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的腐败现象和为官特权。黄克功是有过显赫战功的长征干部,时任抗大六队队长,他因恋爱不成,反目为仇,竟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尽管当时有人以保护革命功臣和抗日人才的名义为其说情,黄本人也追悔莫及,请求赦免以戴罪立功,然而高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极刑。毛泽东致信法院,支持对黄的量刑。曾经非常器重黄的抗大副校长罗瑞卿说,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法律制裁。黄克功案件的处理极大地维护了边区法纪的尊严,戳穿了国民党的舆论工具借此事件对延安的攻击,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群众异口同声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诿罪,不枉法,公正无私,纪明法严,真是了不起!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②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③ 《解放日报》,1943年9月9日。
  ④ 转引自《党史研究》1984年第5期,第38页。
  

延安精神论纲/张远葆主编.—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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