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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理论研究委员会


  一、延安时期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运用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党的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个原则的基本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活动中奠定的。列宁发展了他们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积累了自己独特的经验,促进了全党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的思想统一、组织团结和行动一致。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近年来,在国际上,有些党公开否定并抛弃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内,有人提出,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实行“民主制”、“自治制”,公然否定民主集中制。因此,当前,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中的十分重要的问题。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是极其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1〕十四大党章也突出地强调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这充分反映了全党同志的共识:新的形势不但没有产生使党改变和放弃民主集中制的条件,恰恰相反,党要领导全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回顾党的历史,早在延安时期,党已经深刻认识到在中国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特殊重要性和困难,并积累了自己独特的经验,提高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学习和研究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十分有益的。
  按照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建立中国共产党,是党在创建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创始者接受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陈独秀提交一大讨论的一个党纲就明确指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一大通过的党纲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提出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中第一次用“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是在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党章和党的正式文件上,关于党的集中和纪律方面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具体的,但相对地说,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则比较忽视,缺乏具体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第三国际和俄国共产党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党处于军阀统治的黑暗年代,进行白色恐怖条件下的秘密斗争,党内强调高度的集中和严格的纪律是革命斗争的需要。但是,从主观上说,建党初期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对中国国情和对党内实行充分民主的必要性还没有切身的感受,因此,执行民主集中制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发扬民主不够,在处理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时,往往侧重于集中一面。加上党的领导人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使党内民主很难实行。李维汉在《关于八七会议的一些回忆》中谈到,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在武昌召开的扩大会议上,陈独秀提出了国共两党关系的十一条议决案,突出暴露了他的右倾投降主义。当时,任弼时代表团中央提出了批评“议决案”的书面意见,送交陈独秀,陈把材料撕得粉碎,并拒不听取任弼时的说明。与会者不便多发言,十一条议决案就算通过了。〔2〕在革命紧急关头,陈独秀还压制了毛泽东等许多同志的正确意见。陈独秀的家长制加强了他的右倾机会主义在党的领导机关的统治地位,使革命事业遭到严重失败。“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中央所以陷于机会主义如此之深而能绝不受警戒的去执行这些机会主义的政策,其原因之一,便是党内情形不好。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的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首领”的意见不但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是无置议的可能,无论如何都是对的。这种执行之下,党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3〕
  在反对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和家长制的斗争中,党内又出现了极端民主化的倾向。有些同志要求无条件的实行党内民主化,常常借此反对指导机关的决议和指示,削弱指导机关的权威,甚至提出了“党内极端平等,绝对自由”的口号,这种倾向对党的危害很大。1929年6月,中央六届二中全会指出,怀着这种观念的同志不懂得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更不懂得在目前党内无产阶级基础削弱的条件下,加以客观上白色恐怖的严重,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同时党在各地必须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同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要铲除极端民主化和纠正非组织观点,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1928年六大党章首次提出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一是下级党部和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国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报告;三是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而切实地执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问题,只有在组织未通过决议之前可以争论。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六大以后,分散主义、极端民主化的倾向仍然有所反映,但更突出的问题是党内民主生活不充分,中央领导机关没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连续出现了瞿秋白、李立三和王明的三次“左”倾错误,尤其是王明的“左”倾冒险主义,把集中推向极端,结果给党的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个人专断、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党内出现的两种错误倾向,特别是个人专断、家长制现象在遵义会议前在党的领导机关中多次出现。这些错误倾向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历史很长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极端落后,小生产像汪洋大海。由于一方面,有封建专制主义和小生产的家长制的长期影响,另一方面,又有小生产的自由散漫性的广泛影响。因此,很容易出现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特别由于我国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从党内状况来看,党内小资产阶级和农民成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小资产阶级思想必然在思想方法、政治倾向和组织生活等方面顽强地表现出来。
  遵义会议以后,党中央逐步地解决了党的组织路线问题。1937年5月在抗日战争前夕,党召开了全国代表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提出了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必须有一个伟大的党,有力量的党。必须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调动全党的积极性。〔4〕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把实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毛泽东在强调扩大党内民主的同时,又重申党的纪律。扩大党内民主的目的是为着发挥全党的积极性,是为着巩固纪律和增强战斗力,而不是削弱这种纪律和战斗力。〔5〕
  随着党的建设的发展,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越来越深化,特别是到延安整风和七大时,党已经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对于在中国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特殊重要性和困难有了清醒的认识,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认识和经验集中体现在七大文件中。
  七大确认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纪律,提高了全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是由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6〕把党的组织原则提到组织规律上来认识,是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论作出的新概括,对于党的组织规律必须认识它,遵循它,而不能违背它。遵照这个规律去建设党,党就统一,就发展;违背了这个规律,党就会涣散、松懈,甚至会瓦解。
  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理论概括和明确规定,指出,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党的民主制又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七大党章制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组织作定期的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七大修改党章报告,把民主集中制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起来。报告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了党内的群众路线。〔7〕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的产生,必须是先民主,充分在党内讨论,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然后才能有正确的集中。这样的集中,才能为广大党员所理解和接受,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自觉地去执行。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既是执行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又是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此外,七大党章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级组织的构成、职权、任务做了比六人更为具体、充实的规定。
  延安时期,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集中制,而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全党树立了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光辉典范。当时,毛泽东身为党的主要领导人,非常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不管工作多忙,总要亲自阅读群众的来信,对信中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或合理要求,还要记录下来,甚至亲自复信。毛泽东对报纸上的群众来信,也看得很仔细,还用笔对重点做上记号,留做研究问题时参考。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党的七大,始终洋溢着非常民主的气氛。毛泽东要求大会每一个报告、决议、文件不仅会前经中央做好充分准备,而且还要经过全体代表详细讨论,提出意见,加以修改。关向应当时在医院养病,不能参加会议,毛泽东派人去看望,将会议情况不断告诉他,并征求他的意见。毛泽东为了指导会议进行,经常参加各小组的会议,一方面注意听取大家的发言,从中吸取经验,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又作些启发诱导,让大家更深一步去思考。七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它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史册。
  民主革命时期,党要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取政权建立独立统一的主权国家,必须运用民主集中制组织、训练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今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围中建设社会主义,也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使党达到巩固的团结和一致,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说,党以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党运用民主集中制把全体党员凝聚成一个战斗集体,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奋斗,民主集中制成为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效工具。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坚持维护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包含着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是党内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辩证统一。1937年10月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就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8〕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说,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9〕可以看出,毛泽东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科学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这两个东西是矛盾的,又是可以统一的。它们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于一个共同体中,它们既是矛盾的,又是相互不能分离的。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把二者孤立起来,看做是互不相干,没有任何联系,仅从其中的一方面或不从联系的方面来看待民主集中,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
  对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阐述得最充分、最完整的是刘少奇。他在《论党》中指出,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是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去执行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物,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的。所以,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另一方面,党的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是说,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所以,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10〕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民主与集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民主是集中的客观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如果民主发扬得不好,集中就会失去深厚的基础,就难以保证其正确,甚至会导致独断专行。另一方面,民主与集中之间又是相互制约的。这种制约作用表现在,必须将集中置于民主的基础之上,脱离了这个基础,这种集中只能是错误的,民主也必须置于集中的制约下,否则就可能引向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无政府主义。
  毛泽东、刘少奇关于民主与集中辩证关系的思想,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毛泽东充分相信群众,他经常说,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基于这个认识,他指出我们必须采取密切联系群众的路线,与群众建立起正确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工作方法,应该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这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即党的领导骨干与党内外广大群众密切结合的路线。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思想正是这个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及体现这个原理的群众路线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运用。毛泽东在工作中善于把握群众的情绪,听取群众的意见,把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精兵简政”的政策就是个例子。1941年和1942年,抗日民主根据地正处于最艰苦最困难的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财政经济困难尤为突出。在1941年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党外人士李鼎铭向大会提交了“精兵简政”的提案。提案的主要内容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抗日救国大业,兵要精,政要简,行政机构要以质取量,提高工作效率。这一提案提出后,一些人不理解。但是,毛泽东对李鼎铭的提案非常重视。他在提案上划了很多红圈,并一字一句抄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同时加了一段批语,提出,这个办法很好。这恰恰是改变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精兵简政”提案提交大会讨论时,李鼎铭发完言,毛泽东站起来,一边鼓掌,一边走到台前,极其深刻而生动地阐述了实行“精兵简政”的必要性。后来,毛泽东写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一文。以后,不仅陕甘宁边区实行了精兵简政,而且还推广到了党所领导的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精兵简政”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为渡过抗日战争最艰苦的阶段,坚持持久抗战,起了重要作用。
  坚持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反对片面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的倾向,又要反对片面强调民主而否定集中的倾向,因为二者都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都是不符合党和人民利益的。刘少奇在《论党》中严厉地批评了违反党内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错误倾向。违反党内民主原则的突出表现,是存在于部分领导者中的个人专断和家长作风。他们认为自己的领导权力,无需由党员群众授予,而是可以自己攫取的。他们的领导地位,也无需经过选举,无需取得党员和下级组织的信任,而是可以自封的。他们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也无需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并经过群众去决定,而是可以专断的。这些人认为党的法规和决议,是为那些普通人写的,而不是为他们这些特殊的领导人写的。刘少奇指出,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与党的集中制没有丝毫相同之点。另一种是违反党内集中统一原则的错误倾向。它的突出表现是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刘少奇指出,他们不了解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他们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见解在党内任意的自由的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纪律,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发展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和行动,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或者在党内实行无限制的空谈与争论,不顾环境的严重与紧急情况,甚至利用党员群众一时在思想上没有准备的盲目状态,来表决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企图。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与党的民主制没有丝毫相同之处。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上的两种极端现象。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总之,在党内生活中,片面强调民主而否定集中,或片面强调集中而否定民主,就破坏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刘少奇谆谆告诫全党:“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11〕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显得更加重要。既需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需要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因为我国正经历着最深刻、最复杂的变革,这种变革必将使中国这个文化传统极为深厚,人口极为众多的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调整必然要求更加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否则改革就会失去控制,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同样,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如果民主发扬得不好,集中就失去深厚的基础,就难以保证其正确。甚至会导致独断专行。当前,在党的政治生活中,既存在着民主不够,也存在着集中不够的问题。所谓集中不够,表现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出多门,对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办事议而不决;所谓民主不够,表现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集体讨论不够,甚至个人说了算,在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时,忽视从实际出发,缺乏创造性地工作的自觉性,甚至束缚下面的手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也就是实现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过程。而两者的结合,又是随着党的建设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提高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不管党的领导体制、方式、方法如何改变,党的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如何变化,但民主集中制是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是不会改变的。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这一点也是不会改变的。还应该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强调集中,必须建立在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保护下级组织和基层广大党员因地制宜、开拓进取的积极性;强调民主,要以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在党内的实际生活中,民主和集中这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均衡的。因此,当着发生某种偏离,出现某种错误倾向时,在注意全面把握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的同时,适当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这和否定一个方面而片面地强调另一个方面的做法有着原则区别。在什么情况下比较多地强调民主,或比较多地强调集中,都要根据形势、任务、历史环境和党内生活实际状况来确定。也就是说在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开展反对错误倾向的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经验证明,在反动统治的时期,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内集中就表现多一些,以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在取得政权,特别是在政权巩固以后,就应当不断地扩大民主生活,以利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在党内生活中,在出现极端民主化错误的倾向时,就应相应地强调集中;在出现集中过多和个人专断的错误倾向时,就应相应地强调民主。党的领导人和上级机关应多注意发扬民主;党的下级机关应当多注意服从。不过,这种着重强调某一侧面的情形,也绝不是离开民主讲集中,或者离开集中讲民主,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是为了从总体上更好地把党内民主和集中结合起来,使民主集中制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和执行。因此,无论情况怎么变化,民主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总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在强调民主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强调集中时,也一定要注意以发扬民主作基础。
  三、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实际状况决定了党的建设的特点是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党也着手进行制度方面的建设。周恩来最先在黄埔军校和国民革命军中建立和推广了党代表和政治部的制度,确立党对军队的领导。在毛泽东早期著作中已有一些关于制度建设问题的论述。1928年《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他多次谈到红军的党代表制度和在军队及地方政权中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12〕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一文中,他明确指出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有两种办法:不仅要“从思想上肃清”,而且要“从制度上和政策上纠正”。〔13〕当时提出的制度建设还主要是根据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对应性措施,与之相适应的有关党的制度方面的理论论述也还不够系统和深刻。
  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到六届六中全会已有明显的提高。党明确提出了在制度上建设党的问题。毛泽东在会上强调,为了避免张国焘事件,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必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会上专门作了党规党法问题的报告。全会制定了全党都必须遵守的三项重要制度,即:《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规定》和《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又相继制定了一些具体制度,比较重要的有:《中央关于秘密工作的几个决定》、《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等。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七大党章总结了建党以来的历史经验,包括党的组织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它是民主革命时期历届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的继承和发展。1948年毛泽东还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健全党委制》。这些都标志着党对制度建设认识的深化,并为党的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延安时期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鉴于王明、张国焘破坏党的集体领导的教训,为了巩固地建立各级党委,特别是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大多数中央委员出席,方得开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以到会委员的多数通过而成立。中央政治局规定每三个月左右至少须开会一次,要有半数以上政治局委员到会,会议的决定与通过的文件,须经半数以上政治局委员同意后,认为有效并须立即通知未到会的委员。政治局委员未得到中央政治局的委任,个人不得用中央政治局名义或全党名义发表对内对外的言论文件。中央书记处每星期最少开会一次,集体解决中央的日常工作和处理答复各级党委的问题。凡用书记处名义发出之训令、电文、文件,须经过半数以上的书记同意后,方得发出。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还明确规定,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常委,须完全执行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各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决议须经多数委员或常委的同意,才能发表,各级党委负责人的重要文章及谈话,在可能时须经其他委员同意后发表。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和党的七大,全党遵守和运用集体领导的原则更加自觉,赢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集体,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任何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及其正确有效实施。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就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调动和发挥一班人的作用,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独断专行。在党的委员会内部讨论问题,要敢讲话,讲真话,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会上一致,会下不一致的自由主义。主要领导同志作风要民主,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使决策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
  第二,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和代表大会制度。
  延安时期,按抗战时的客观需要,建立了一整套党的组织系统。到1945年初,中央的组织系统大体是:在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下分设三个委员会,即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宣传委员会、中央组织委员会。在3个委员会下,设立26个部、委、局、校、室,与中央组织机构相适应,党的地方组织也日益健全。七大党章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选举中央委员会。七大党章还规定,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三,建立党内民主生活制度。
  延安时期,党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党的民主生活制度。邓小平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遵义会议以后,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评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等。〔14〕这一整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党达到了空前的巩固和团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生动局面,迎来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延安时期建立的一套比较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发扬光大。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讲真理,不讲面子,纠正那种“多栽花”,“少栽刺”,“是非面前不开口,遇到矛盾绕着走”,“自我批评浮皮潦草,互相批评评功摆好”的现象,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第四,制定党的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是按照党章要求,对党的干部、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进行监督,使其言论和行动符合党的原则的要求。早在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上,就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在六届五中全会上,又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它实际上代行的是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这些党的监察机构,在当时由于党内错误路线的干扰和其他原因,并没有能够正常有效地开展党的监督工作。1938年,在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中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1945年七大党章在“党的监察机关”一章中,对党的监察机关产生的办法、任务、职权、领导体制都作了规定,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邓小平在1957年强调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人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5〕这就深刻阐明了党在执政后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要加强党的监督工作。从目前来看,党内监督问题,仍然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还没有形成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机制,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有的尚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某些渠道还不够畅通。这就无法对违法乱纪真正做到“防范于前,监督于中,惩戒于后”。这也是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外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四、加强纪律性是革命胜利的保证
  在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在一个小生产者广泛存在的国家里,组织和建设无产阶级政党,如果不强调铁的纪律,那么这个党就很难真正无产阶级化,很难领导亿万人民进行英勇的解放斗争。毛泽东建党思想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关于党的纪律的思想,成功地建设了中国共产党。特别是延安时期,党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领导革命斗争,在党的正确的政治、思想路线指导下,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纪律是党的重要武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两个月,党领导的部队正挺进敌后打开新局面时,毛泽东写了《反对自由主义》一文,指出自由主义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党的纪律,他说:“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16〕“四个服从”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生活的秩序,构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它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在政治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六届六中全会还作出了关于党的组织机构、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1941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再次提出,应当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增强党性,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党的纪律。1941年皖南事变后,刘少奇受任于危难之际,在领导抗日武装斗争的同时,发表了《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这是一篇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著作,曾经作为党的建设课程的教学用书印发给党校学员和干部学习。陈云自1937年冬始任组织部长,致力于研究党的组织建设,先后发表了《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等著作。陈云说:“纪律是我们的重要武器。维护党的统一,不靠刀枪,要靠纪律”,“必须用纪律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17〕1945年,七大党章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这就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根本的指导思想,党依靠严格的纪律,先后粉碎了陈独秀取消派的破坏活动、罗章龙的分裂党的活动,特别是张国焘的分裂党中央的反党活动,维护了自己队伍的团结和统一。
  纪律与自由,是矛盾的统一。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一个最有纪律的党,他是一个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一文中,从实质上进行了分析。有的人害怕党的纪律,怕到党内来不自由,因而不参加党。有些已入党的同志要求党给他以自由。刘少奇指出,这种自由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客观上是不能自由的。他引用了恩格斯的话,自由就是对于必然性的认识,并进一步指出,认识了必然性就有自由,否则就没有自由。按照客观规律行动,才有自由,否则就不自由。〔18〕强调纪律,会不会妨碍党员、党组织应有的民主权力和自由呢?不会的。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的,保证党员在党内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就是说,在党组织作出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自由地争论。在民主讨论、自由争论的基础上作出决议以后,每个党员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向党的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上诉。在组织未改变决议前,党员必须遵守和服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在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纪律不仅不会妨碍而且恰恰保证了党员的民主权力。纪律只束缚那些非无产阶级的妨碍革命的东西,就像游泳术对于游泳的人只束缚他不要淹死一样。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因此,纪律是获得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自由的前提,组织越健全,纪律越严格,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当然,纪律有强制性。如果不自觉遵守,必须强制执行,明知故犯者,要给以处分,情节严重而不愿改正者,要开除出党。1939年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刊物《解放》第73期,刊登了陈云写的《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刘力功于1938年入党,并在抗大毕业后进了党的训练班。当党组织决定他到基层工作中去锻炼时,他坚持要进马列学院或回原籍工作,否则就退党。党组织多次找他谈话,并给他一段反省错误的时间。刘力功最后还是拒绝执行党的决定。他违反了“个人服从组织”的党的纪律,又不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因此被开除党籍,并公布于全党。
  遵守党的纪律,领导要带头,党员要从自己做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所有党员及各级党组织的最高责任。不管是党的领导人。还是一般党员,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是中央委员会,还是支部委员会,都应毫不例外地遵守纪律。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必须成为严守党纪的模范。正如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的,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是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则利用许多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因此,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19〕延安时期,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带头遵守党纪。毛泽东在西柏坡居住时,经常教育机关的同志要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时刻维护群众利益,自己更是以身作则。当工作人员要把他办公室前院的一个猪圈填掉时,他连忙制止,并让保护好猪圈,将来群众还要用。于是工作人员在猪圈上面盖了个顶,把猪圈保存了下来。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人,当时,党组织是严肃处理的,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就宣判一个犯了重罪的老红军一事,严肃地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20〕陈云在1939年《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党籍》一文中告诫全党说:“遵守纪律首先要从自己做起,要与党内一切破坏党纪的倾向作斗争,但尤贵于与自己破坏党纪的倾向作斗争。〔21〕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列举以下情况与条件,最能看出党员有无遵守纪律的精神:第一,当领导者在政治上、文化上、能力上、资格上都不如你的时候,你能服从他,并且帮助他。第二,当领导者或多数党委成员发生错误时,你也服从多数,并能保留自己的意见,向上级提议。第三,当你和上级有原则分歧,意见上的争论时,你仍能服从组织,尊重上级;当党内发生各种严重的思想斗争,有各种错误的思想来引诱你时,你能坚持正派,不为同化。第四,当你同曾经反对过你的人,对你个人有私怨的同志相处时,能在困难和危险时保护他,援助他,实行“以德报怨”。第五,当你在最困难、最危险,甚至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时,也能严格遵守纪律,那就是好党员。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容易违反纪律。〔22〕延安时期,由于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从中央到党的基层组织,从高级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都把自己的言论和行动置于党规党法党纪之下,并同违反党纪的行为坚决斗争,使全党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上达到行动的一致。保证了革命事业的胜利发展。延安时期,党在纪律建设方面提出的重要思想及实践经验成为党的光荣传统。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能不对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提出新的考验。如果党内纪律松弛,执法不严,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淡化,就会产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另外,党员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淡化,还会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下级与上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难行,禁难止,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甚至出现否定党的纪律和必要的集中的现象,导致无政府思潮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因此,越是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越要下力量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严肃党纪,坚决把腐败分子从党内清除出去,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清障碍。认真学习延安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成功经验,并在新的形势下使之发扬光大,就有助于把党建设成为组织纪律严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
  党的十四大为我国制定了通往21世纪的伟大纲领。党面临的任务光荣而艰巨。延安时期党的建设的经验证明,正确的政治路线是全党团结统一的基础,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保证。1993年,党已经是一个拥有9万个基层党委,12万个党总支、200万个党支部,有5100万党员的大党,党已经制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只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就一定能够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1〕《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52页。
  〔2〕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4月版,第158页。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263页。
  〔4〕《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277、278页。
  〔5〕《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2版,第529页。
  〔6〕《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8页。
  〔7〕《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9页。
  〔8〕《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2版,第383页。
  〔9〕《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2版,第1057页。
  〔10〕《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8—359页。
  〔11〕《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61页。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59、64、65—66、72页。
  〔13〕《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95页。
  〔14〕《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82页。
  〔15〕《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58页。
  〔16〕《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2版,第528页。
  〔17〕《陈云文选》(1926—1949),第129页。
  〔18〕《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359—360页。
  〔19〕《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2版,第528页。
  〔20〕《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12月版,第110—111页。
  〔21〕《陈云文选》(1926—1949年),第61页。
  〔22〕《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350页。
  

延安精神和改革开放/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理论研究委员会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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