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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行政法规对于廉政的促进

梁星亮 杨洪

    
  一、把廉政作为边区政务人员任用的标准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的任用,是依据抗战时期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的需要,秉持“为人民服务”之理念进行选拔的。其干部任用的标准继承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重视管理干部的经验。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干部任免暂时条例》,规定干部任用标准:(1)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2)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3)关心群众利益;(4)积极负责,廉洁奉公①。而在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第五条也对边区政务人员提出如下标准“公正廉洁,奉公守法”②,同时在下文中对该条作出解释:“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③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边区政府将“廉洁奉公”作为其政务人员任用的必备条件,而不符合这项条件的人,一律不予任用。
  在国家机关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不仅会造成国家机构的腐朽,还会造成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不信任,这样一来守法程度也就会随之降低,法律的社会实效则会大打折扣。而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不久,又处于抗战特殊时期,民众对于法律的遵守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稳定。基于这些因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显得尤为重要。除了要符合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以外,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通过1937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1944年颁布的《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等文件再次强调了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的重要性。
  二、边区政府的奖惩机制
  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通过对政务人员的行为实施奖励和惩戒来引导各级政务人员在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关于政府各级干部的奖惩机制,1943年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干部奖励的具体条件是:(1)正确了解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法令成绩优异者。(2)对抗战动员、拥护军队、保境安民、增强边区内外各抗日党派阶层之团结,成绩优异者。(3)对执行边区之生产教育两大任务集中力量,在发展边区经济,厉行节约,推行干部教育,改进国民教育,注重调查研究等方面成绩优异者。(4)在执行上级政府批示之重要任务及同级参议会重要决议时,能先期完成或超过计划,而不妨害工作质量者;工作方法特别完善,或有切合实际之创造发明者;环境困难复杂,善于克服困难,完成任务者。(5)在工作作风上对上级一贯服从,对同级及有关部门和衷共济,对下级及广大群众密切关心,克己奉公,实事求是,积极负责,埋头苦干,足资表率者。(6)遵行政纪总则,政务人员规约,堪称模范者。(7)在为民族与人民奋斗时,由于各种不可避免之原因,而致病负伤及殉职者。(8)有其他功绩为上级政府或人民所承认者。奖励分提升、记功并公布、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通令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等)等。
  具体惩戒的行为包括:(1)违犯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他政策法令(如人权、财权保障条例,土地租佃条例等),损害抗战与团结之利益及边区政府与边区军民之权益者。(2)不服从或不尊重上级领导,不检查或不管理下级工作,怠工渎职,妨害任务之完成者。(3)对上级政府或同级参议会之重要决定(如生产、教育两大任务等)怠工或妨害者。(4)贪贼枉法,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5)不能团结干部,团结有关部门,团结群众而酿成不应有之纠纷,或侵犯群众利益致妨害工作进行或政府威信者。(6)遗失关防印记及政府机要文件者。(7)违反政纪总则及其他失职情事者。惩戒种类为: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起公诉、撤职、撤职留任、记过、警告或申斥等。④
  三、对于边区政务人员权限的规定
  为了保障廉洁政治,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各级政务人员的职权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避免了一些有心贪污公共财物的政务人员没有可乘之机。以容易给贪污行为留出漏洞的政务人员前后任交接问题为例——在职务交接中,前任虚报收支从而为己攫取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边区政府为了规制在这种时机下的贪污行为,1943年3月特别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
  该《条例》的第二条对前后任需要交代的事项作出规定:(1)行政方案、干部考绩、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报告。(2)印章、卷宗、图书、表册、簿记及收支凭证。(3)经收各款项之实收、应收、已解、未解数。(4)票照存根,未用票照及类似票照之各种单证。(5)领售及存余之公债卷、粮票、草票、税票、盐票及其他票卷。(6)公有财产及物品(包括公地、公产、房屋窑洞、生产自给账目及器物、武器马匹等)。(7)经费之实领、实支、应领、未领、账款及其余存款项。(8)其他需要交代事项。以上八款规定均从移交具体内容方面对政务人员交代行为加以控制。⑤
  第三条规定了“前后任交代时得由其直接上级派员监交”。第四条规定“移交时卸任人员将印章款项移交清册等交代后任接受,并须于半月内将移交手续办理清楚,前任在未取得交代清结证明书之前不得私自离去;其因病上级政府特许者,得由佐理人代办之。”第五条规定“款项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据为凭,支出之款以单据为凭;公有财物及物品,以财产目录,财产增损表及前任交代清册为凭,其他解款,划拨款,以解款回批银行票据以及领款机关印收为凭。”第六条规定“后任接到移交清册时,应即会同监交员于十日内逐项盘查清楚,出具交代证明书与前任人员,并会呈上级机关查核。”以上几条规定均从程序上规定了政务人员的交代行为。也即是说,无论政务人员职位高低,一切交代行为都必须依以上具体程序进行。
  同时,行政法规在某些条款上同参议会制定的法律相互关联,形成了一套成体系的“廉政法律制度”。在《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就可以看出,《条例》第八条规定:“前任因被裁或调任,遇交代不清逾期三月者,得呈请边区政府依其情节轻重处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围者,得送请司法机关惩办之。”又如第十一条规定:“前项情形,如后任或监交人员通同作弊时,得依法惩办之。”
  四、以俸养廉的供给制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⑥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处于物资较为紧缺的状况,然而边区政府对于廉政的重视程度却不因此而放松。为了落实这一原则,为边区政务人员创造廉政的条件,边区政府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传统,对公务人员实行略有差别的供给制,并适当发放必要的津贴。1937年5月,西北办事处通过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边府正、副主席,边区参议会正、副议长及厅、处负责人,每人津贴5元,正、副专员,正、副县长每人津贴为2.5元,区长1.5元,一般工作人员津贴1元至1.5元,勤务员、炊事员为1元,在伙食供给上,边区各级干部除病员、休养员给予适当照顾外,所有公务人员均同等标准。1937年至1940年,每人每日小米1.4斤,菜金3分至4分。1942年至1944年特别困难时期,每日小米为1.3斤。1945年在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时,增至1.5斤。边区各级干部的生活日用品也统一进行发放,基本上每人每年单、棉衣各一套,而鞋帽、挎包、毛巾等用品视该年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略有增减。不仅如此,为了排解政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边区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为保证各级干部的身体健康,在以广大干部为重点,适当照顾病者、老者和弱者的保健原则下,边区政府尽力为所有公务人员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并对每位公务人员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保健费。在公务人员家属方面,边区政府还对干部子女实行统一供给抚养教育的制度。
  在物资极端匮乏的情况下,边区政府的供给制也只能满足政务人员的较低物质需要,但这样明文公布、统一发放的形式至少保证了每一名工作人员基本生存需求,亦避免了因极端贫困而产生的贪污受贿行为。
  在政务人员的供给制以外,边区政府则严格推行勤俭节约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减公务用款并严格控制贪污和浪费的行为。当时,由于国民党顽固派对边区的经济封锁,边区政府财政极端困难。对此,边区政府决定:(1)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且须在急务和急用,力求合理经济。(2)除保证给养外,其他消费,概须力行节省。要提倡勤俭朴素,避免铺张浪费。要疏散机关,调整窑洞,停止建筑。要减少公差公马,提倡动手动脚。要实行粮票制,免去双重粮的浪费。要注意一张纸、一片布、一点灯油、一根火柴的节省,要爱惜每件公物,使之多用些日子。要不追加预算,并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3)集中力量于急要的经济事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并加强其管理和监督,开展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4)爱惜民力,节制动员,不浪费一个民力,一匹民畜。(5)坚持廉洁节约的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象。
  ①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集》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4页。
  ②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集,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页。
  ③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集,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页。
  ④参见杨永华:《中国共产党廉政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⑤参见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集》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7—288页。
  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4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史论/梁星亮 杨洪 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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