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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抗战时期边区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措施

梁星亮 杨洪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面对边区落后的经济文化环境、落后的社会风气和亟待解决的众多社会问题,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司法内务部改组成民政厅,专门管理社会救助工作。政府根据边区社会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在边区开展了广泛的社会救助工作。
  一、设立专门机构安置救助转移难民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难民救助问题引起了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边区民政厅主管难民救济工作,政府也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政策和文件。总体来说,难民救助政策是随着边区经济等实际情况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由不成熟、自流状态逐渐转入有计划有组织的成熟阶段。
  政府积极安置难民,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抗战初期,大量难民涌入边区。自1937年至1940年,“从山西、绥远以及晋、豫各省流入边区之难民,前后为数在三万以上。”①对于这些难民的救助,边区政府主要先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入手。民政厅建立难民收容所,解决难民途中的食宿问题。难民到达边区后,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救助政策,如在《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中,规定难民可“得请求政府分配土地及房屋;得请求政府协助解决生产工具;得免纳三年至五年之土地税(或救国公粮);得酌量减少或免除义务劳动负担”②等。为帮助解决难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边区政府发放了紧急救济粮款,发动群众调剂粮食、住房,使难民们获得了基本的生存条件。
  政府积极组织难民进行生产自救。对于政府来说,对难民的紧急救济只能解一时之困,再加上边区经济基础薄弱,一时的救济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边区政府积极组织难民进行生产自救,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帮助难民自谋生路。难民到达边区后,政府积极发动群众帮助难民,鼓励难民自谋生路。根据难民自身特点,给难民介绍工作,“或则介绍到农村,在农民协助土地工具粮食之下而参加生产,或则介绍到工厂去做工,或则介绍到机关工作,或则到学校念书后再回到自己家乡参加抗战。”③
  二是创办难民工厂。创办难民工厂,既可以吸收难民、贫民参加工业生产,以此赈济难民,同时又能发展边区工业。因此,边区政府在1938年8月由民政厅筹备,建设厅管理,先后创办了难民纺织厂、难民硝皮厂和难民农具厂。
  难民纺织厂创建于1938年8月,由国际友人外科医生兰道尔捐款9,300元法币,建设厅在安塞二区高桥镇筹办了难民棉织厂。9月,国民政府拨赈济款10万元,建设厅又以其中的1万元为资本,在延安西川口筹办难民毛织厂。后将难民棉织厂迁到延安西川口与难民毛织厂合并,改名为难民纺织厂。工厂主要生产棉纺织品,后逐渐发展成为边区纺织业的中心工厂。难民硝皮厂于1938年9月在志丹县城建立,原计划主要生产硝皮,因销路不好,改为制革,制成皮衣、皮包、子弹带等,后改名为兴华制革厂。难民农具厂设于延安县属高桥川,1939年4月开工,主要产品是农具和炊具,还帮助其他厂修理机器和翻砂。这些难民工厂的建立,解决了部分难民的生计问题,也促进了边区工业的发展。到1940年年底,这3个工厂共安置难民272人,除解决难民生活、工资外,还盈余6,400多元。④
  三是鼓励难民垦荒。边区荒地多,政府便将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作为解决难民生存问题和发展边区经济的重要措施。边区的大量可耕地分布在陇东、关中、延属、三边分区,但这些地区的大量荒地却缺乏劳动力开垦。因此,边区政府制定了大量政策条例,鼓励难民垦荒,也鼓励边区内部地少人多之区域的群众移向地广人稀之地区。实际上边区在抗战前期,就有少量农民为了谋生流动到边区南部地区开荒种地,这种流动在1940年前是一种自由流动。1941年后边区政府开始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垦荒。1943年3月,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将“难民”的概念定义为“边区外之人民,因在原地生活困难,或因天灾影响及其他原因无法生活,而自愿移入边区居住者;沦陷区的人民,因不堪敌人压迫,而逃入边区居住者;边区内地少人多区域之人民,因缺乏土地而自愿移入垦区,或经政府动员移入垦区从事开荒者”,⑤扩大了难民的定义范围,将难民、移民统称为移难民。政府还划定延安、甘泉、富县、志丹、靖边、华池、曲子七县为移民开垦区,在绥德、陇东、关中分区及安定、靖边、富县设立移民站,帮助移民迁往垦区。边区政府民政厅为此拨出专款,作为迁移赞用,对家庭困难的移难民,每户发给30—100元路费,无力迁移的,移民站就地动员牲畜协助搬迁。对移难民垦荒实行大量优待政策,如在《条例》中规定:无论老户或移民、难民垦荒者,其土地所有权归开垦者所有,3年免收公粮和其他义务;凡开垦私荒者,3年免缴地租,3年后依照租佃条例办理,地主不得任意收回土地;移民、难民在政治上同边区老户享有同样的权利;难民无力治病的,享受公共医院免费医疗优待,子女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移难民工作的开展和边区农业的发展。
  四是组织群众互相调剂。难民的救济工作仅依靠政府和难民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动群众帮助难民。以前群众对难民的到来有疑惧心理,害怕难民来了会与自己“争利”,影响自己的生活。政府和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群众进行教育宣传,强调移难民参加劳动,劳动力增多,粮食收获也随之增加,人民生活自然也会得到改善。因此,移难民的到来不仅不会与老户争利,相反会对发展生产、建设边区有利,消除了老户的排外心理。政府积极动员老户给移难民打窑洞、盖房子,帮助难民开荒,实行赈济互助。许多老户都将多余的农具、籽种、土地挪借部分给难民使用耕种。如延安县1940年给难民就调剂了10,220亩土地、279头耕牛、49.43石粮食、6.5石种子⑥。这种群众间的互相调剂,不仅密切了老户与新户的关系,还提高了生产效率,保证了边区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二、对烟民、赌民和“二流子”的改造
  抗战初期,边区存在着大量生活困难的民众,其中的一部分人既缺乏生存条件,生活困难,又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不思进取,成为危害社会的烟民、赌民、“二流子”。而他们之间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大多数“二流子”自己本身就是赌徒、烟民,而一些赌徒、烟民在赌输了、抽上大烟后贪图享乐,不愿意参加生产劳动而沦为“二流予”。这些人都是无序社会的受害者,因生活无着而过着贫困的生活。因此,边区政府对待这些人的救助,主要突出了“改造”的思想,即一方面制定法律,坚决禁止赌博、吸贩毒;另一方面采用教育、强制手段,对烟民、赌徒、“二流子”进行生活救助和思想改造,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改邪归正,解决了生活困难,变成健康勤劳、自食其力的农民。
  制定法律,以法律为武器改造烟赌民。首先,为了禁止烟毒,边区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条例。在1938年5月和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后方留守处曾先后两次布告金边区军民:“不许一人不尽其职,一事不利救亡”,并公布了要取缔的数种行为,其中就明确规定:“强占民房,聚众赌博,包庇或贩卖鸦片者,无论任何机关与人员,均得以法令惩处之。”⑦政府加强了对群众的教育,领导群众积极开展生产,丰富民众的文化生活。因此,就禁止赌博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绝大多数群众都能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而加以抵制。
  对于禁烟,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等,首先从法律上对吸、贩毒人员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惩罚办法。如在《禁烟毒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1)鸦片,(2)吗啡,(3)高根,(4)海洛因,(5)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均属禁止之列。严禁百姓种植鸦片,要求已种植的群众铲除烟苗,改种粮食。对于吸食或注射烟毒者、种植鸦片烟苗者、制造或包庇他人吸毒、买卖、贩运烟毒者,均属违法行为,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徒刑、苦役和罚金,严重者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家产。对于已经吸食或注射者,都要向政府登记,政府在各县设立戒烟所,发放配制的禁烟药丸。买戒烟丸药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对于吸食者要限期戒绝。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可以不道守此规定。乡、市政府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村长等检查。⑧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保障了禁烟禁毒工作的展开。
  其次,边区政府加强了对禁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边区禁烟督察处,监管禁烟事宜。督察处在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烟毒品妥为储藏准备销毁外,还须将人犯在24小时内转交司法机关讯办。无论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禁烟督察处查禁吸食或贩卖毒品的责任,查获毒品时须将人犯和毒品转送到各地禁烟督察处,不得私自处罚或没收毒品。此外还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毒人员。亲自查获案件或者随时向督察处、当地政府密报而缉获烟贩和烟民者,无论机关、团体、部队或个人,都可根据因举报或协同办案出力的人员所查获烟毒数量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奖金。通过禁烟督察处的设置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的确立,逐步达到彻底禁烟、改造烟民的目的。
  最后,在禁烟过程中,边区政府广泛发动群众,用群众的力量来推动禁烟工作的展开。政府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村民大会、市民大会、烟民座谈会等,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使群众认识到烟毒的危害,教育群众劝说自己的家人戒烟。政府发动群众监督所有吸食烟毒的懒汉参加生产,给他们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召开村民和市民大会,开展劝诫运动,使群众认识到“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婆姨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婆姨。”⑨此外,还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令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除了开会宣传外,还在各地报刊开辟专栏,刊登禁烟消息;在学校举行讲座,向群众讲解政府的禁烟条款。同时政府组织举行多种文化活动来丰富百姓们的生活,如放映电影、排演戏剧等,以此引导群众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远离烟毒。
  在严厉禁止烟毒的同时,边区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发动广大群众及各界人士,共同对烟赌民、“二流子”等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救助改造。对于这部分人的救助,边区政府主要采取两个步骤:一是解决烟赌民、“二流子”的实际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二是对他们进行思想上的改造,使他们最终能够改正陋习,靠自己的劳动过上自给自足的生活。
  首先,对“二流子”进行了划分。政府根据有无正当职业、靠何来源维持生活为标准,将“二流子”划分为“二流子”、“半二流子”和非“二流子”,这样就能明确界限,一方面不让真正的“二流子”漏过,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冤枉好人。
  其次,解决“二流子”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大部分“二流子”不参加生产劳动是因为不具备基本的劳动条件,加之懒惰思想严重,因此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将“二流子”组织起来戒烟、劳动,烟戒掉了回去种地,谁开的荒就归谁种,由政府规定他们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派人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从事生产有困难的“二流子”,政府发动群众给他们调剂土地、农具、籽种,组织他们与别的村民一起互助劳动,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热忱。对于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二流子”,政府帮助他们找工作或借给其资本,让其摆摊、做小买卖等。如延安市南区政府在有转变的50个“二流子”中,介绍做泥工的13人,摆小摊的10人,卖烧鸡的3人,种地的1人,女“二流子”参加纺织的18人。⑩这些措施使不少“二流子”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并受到感化,促使其下决心转变为自觉的劳动者。
  最后,党政领导教育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共同监督改造“二流子”。区、乡干部经常劝导“二流子”好好生产,帮助他们定计划、解决生产困难,还常常检查他们的生产情况。在社会舆论上,政府组织文艺界编排教育改造“二流子”的文艺节目巡回演出,如秧歌剧《改造二流子》、评剧《回头是岸》等,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于那些陋习较深的“二流子”,当地政府还采取了在门上挂“二流子”木牌、在身上挂“二流子”布条的做法,有的“二流子”害怕丢人,就自觉转变成劳动者。在改造过程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如在边区举行劳动英雄大会时,延安市政府就找了5个“二流子”参加旁听,使他们感受到劳动英雄们的荣耀,受到劳动英雄的教育。他们深有感触地说:“人家是耕二余一丰衣足食,人人尊敬的劳动英雄,咱们是一天吃不上一顿人人讨厌的二流子。我们是有志气的人,我们要用劳动赎回我们的名誉,不能做到耕二余一也要做到耕三余一。现在我们头上有太阳啦,毛主席替我们想办法,过好日子,这是穷人的福气,共产党把我们扶起来,就不要自己再倒下去。”(11)
  对于政府宣传改造“二流子”,群众是非常赞成并积极参与的。许多村子都制定了村民公约,规定不吃烟、不赌钱、不当“二流子”等内容,实行互相监督,谁违犯公约就处罚谁。延安市就曾为“二流子”制定纪律和公约:(一)不染不良嗜好;(二)不串门子;(三)不招闲人;(四)不挑拨是非;(五)要有正当职业;(六)如有违反,罚工。村里有威望的人和劳动英雄们对“二流子”进行劝导和帮助,在家里,家人也对“二流子”规劝,许多家里妻劝夫、子劝父,如绥德地区洋烟鬼王实,老婆和儿子都反对他的行为。他往炕上一坐,他们便唠唠叨叨地逼他出门拾粪,还给他制订戒烟计划,帮助他改正陋习。再如绥西的乔洪珍老汉,有个儿子是“二流子”,乔老汉竟报告政府要和“二流子”脱离父子关系,以此规劝儿子改正。(12)家人的规劝,使许多“二流子”受到感动而改正不良习气。
  有了群众的配合和监督,“二流子”改造工作进行得很顺利。1939年,边区一般的盗贼、乞丐基本消除。到1943年年初,全边区3万多“二流子”得到改造,未改造的剩下9,554名;到年底,这9,554名“二流子”中又有58.8%得到了改造。(13)对于已经改造好的“二流子”,环县、定边、清涧、新宁、延安等许多县份对他们进行奖励,在他们之中还涌现出了一些劳动英雄,如刘生海等。
  边区政府通过对烟民、赌民、“二流子”实行的一系列改造,使他们改正了不良嗜好,吸贩毒和赌博现象大大减少,不仅使这一部分人解决了自身的生活困难,同时还促进了边区的经济建设。这种生活救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也是边区社会救助工作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项经验。
  三、对老弱病残的救济
  对社会上无谋生能力的老弱病残进行救济,是社会救助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得到了边区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颁布了大量相关的法令法规,建立了儿童保育院、养老院等专门机构来开展相应的救助工作。
  首先是对儿童的收容和救济,1937年边区政府设立了托儿所,后改名为边区儿童保育院。至1939年,已收容了从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各地来的三百多个儿童。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陕甘宁边区儿童妇女优待办法》等文件,对边区儿童保育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在《陕甘宁边区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中规定:在边区民政厅设保育科,在县市政府第一科内添设保育科员一人,区乡政府均添设保育员一人(暂由区乡妇联兼任),专司孕母、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等工作。在决定中还详细制定了设立托儿所、保姆的培养、儿童教育等各项工作的流程,并规定“各党政军的卫生治疗机关,均应免费给人民孕母产妇、儿童治疗疾病,其民间贫穷无依之孤儿,得送附近托儿所抚养”。(14)这就从制度上对救济儿童作出了规范。
  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曾在边区第一届一次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老人曾把他的精力贡献给过去与现在的社会,应该有点享受,以终他的余年……老人得到尊重,小孩得到爱护,这是边区的特点。工作人员五十岁以上退休的,每年发给养老金;仍服务的,得到特殊的优待。民间老人不能自给的,政府发给养老费。儿女不尊重老父母的,要受到社会制裁。”(15)为了照顾老人,边区民政厅设立养老院,政府于1941年6月颁布《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草案)》,规定“六十岁以上之革命工作同志,不能服务革命者;六十岁以上之抗属老人,无法维持生活或有特殊原因者;六十岁以上之有功于国家社会之边区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16)可以入院养老,享受一切公民权利,老人的衣、食、住等均由院方负担,革命退职者仍发津贴,抗属及其他老人每月酌发津贴若干元;老人有病可享受免费治疗,充分保证了老人的生活。随后,还在绥德、陇东分区设立分院。社会上的老弱残疾孤寡、生活无法维持者,都得到了政府的救济,政府每月供给他们粮食、救济款,对于有些老弱孤寡者,能工作的也尽量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据1939年延安市、三边、关中三个分区的统计,共为社会上残疾老弱、孤寡无依者发放救济粮713石,救济款2,745元;1943年靖边、延长、延川三县的统计数字为救济粮150石,救济款1142元。(17)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有不少战士牺牲和伤残,对于他们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对牺牲家属的抚恤和伤残战士的安置。抗战初期,边区政府即颁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抚恤抗日将士条例》,1940年后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等。在《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抗日将士因革命牺牲者,暂发给其直系遗属抚恤金20元;抗日将士因革命战斗而成残废者,按不同等级发给不同数目的抚恤金及荣誉将士优待证。(18)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残废军人、退伍军人,边区政府也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其生活。如在边区外或边区内无家可归者,政府可帮助设立手工作坊,政府补助食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具、原料和资金困难,或介绍其参加农业生产。想回家乡的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政府发给其路费,无劳动能力的军人或退伍人员由政府安置,或由当地政府动员群众代耕解决其生计问题。边区抗属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为了体现对抗属的照顾,政府组织群众成立代耕队,代替抗日军人家属种地。据统计,仅延安县1941年优待抗属633户,2,183人,代耕2,712亩;1942年共优待抗属513户,代耕7,173亩。(19)政府在法令上还规定抗属可以免除或减轻一切捐税,子弟免费入学,到公营商店购买物品可享受优惠;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社会的尊敬,如优先领取救济款,开会看戏坐前排等。这些优待抗属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在边区的国民党军家属。
  四、日常的社会救济
  日常的社会救济,主要是指对于突发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以及边区的贫民进行的救助措施。陕北地瘠民贫,加之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的影响,使此地经常发生灾荒,有“三年两头旱”之说。据不完全统计,1939年至1944年,边区受灾面积共计7,649,607亩,损失粮食576,820石,受灾人口达1,055,470人。(20)对于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边区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救济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放赈、发放农贷、以工代赈、设立义仓。
  放赈,主要是在遇到灾荒时政府民政厅发放救济粮款,解决灾民的吃饭和穿衣等困难。1940年3月,边区党委和政府发出《关于赈济工作的决定》,由各县组织赈济委员会,负责领导和推行赈济事宜,再选派干部深入调查统计工作,按照人数的多寡及需要救济的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救济。对于需要救济的对象,必须经过群众讨论,再经过县赈济委员会的审查核准,即发给边区政府民政厅的救济三联赈票,持票到指定机关领取赈济粮款。这些工作一般都以区为单位进行。遇到紧急情况,也可酌情先发放赈粮。有时因交通不便,边区政府也会按照灾区粮价折合现金拨款给各县,各县在当地买粮放赈。边区发放的赈济粮款,主要用于灾民吃饭、住房和扶持发展生产。如1942年延安县遭受水灾,边区政府拨赈济小米30石,赈款7万元。县上用于急救被水淹死的家属款12,890元;用42,110元买棉花842,5斤,组织灾民纺织自救;用1.5万元买农具发给灾民恢复生产。(21)虽然政府所能发放的赈济粮款比较有限,但对于解决灾民们燃眉之急的灾后生活还是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的。据统计,“1938—1945年,边区政府共发放救济粮7,283.4石,救济款761,880.7元”。(22)
  以工代赈,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安排灾民参加国家或社会举办的工程劳务,使其增加收入以解决生活困难的办法。这种救助办法边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也经常采用。如1941年三边地区发生灾荒,边区政府民政厅除了拨救济粮外,还拨给二万元救济款,给定边专署发指示信,要求本着以工代赈之原则,动员灾民修筑定边至寺台大车路一段,这样“尚可将赈款作为发工资之一部,以利达到经费节省,民困解决,并迅速修成该段道路,以利盐运之目的为要”。(23)边区的以工代赈既能救济灾荒,又有兴办公益事业和扩大生产的双重功效。
  除了单纯的救济之外,边区政府还对灾民、贫民等实行发放农贷的政策。1941年12月,边区政府成立农贷委员会,各县成立农贷办事处,负责监督农贷发放、还款事宜。1943年,边区政府又公布《陕甘宁边区农业贷款章程》,规定农贷由建设厅主管,区乡政府发放,并监督用途和督促归还。贷款对象为勤劳贫苦农民、灾难民,贷款利率长期的年利一分,短期的月利一厘。如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以外,经审核可以减少或豁免。(24)贷款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四类,有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副业生产贷款、农业供销贷款和农田水利贷款。其中以农业生产贷款为主,内容包括耕牛、农具、种子、肥料、各种青苗等。根据章程,边区1943—1946年都发放了农贷,如1943年发放耕牛、农具、植棉、青苗贷款1,170万元(券币),1944年发放4,500万元(券币)(25)。这种借贷方式既减轻了政府救助的压力,又可促进灾民、贫民生产,是一种积极救助的方式。
  在经常发生灾荒的环境下,边区政府借鉴陕北历史上很早就存在的一种救济方式,领导人民创办义仓,使义仓成为日常社会救助的一种基本方式。义仓早在前清时期就在陕北出现过,民国时期也有过,它属于地方性的“慈善事业”,但由于义仓为少数官绅掌握,经常发生肥私之弊端,所以人民受到实惠的很少。边区政府领导人民创办的义仓与旧社会的义仓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由政府领导、群众创办的公益事业。义仓在组织上由政府直接领导,从义仓所辖区域群众中推举热心公益并素有威望之人士成立义仓筹委会,群众选举代表5—7人组成义仓管理委员会,负责募粮、入仓、查仓、放粮、保管等事宜。在平年或丰年发动群众在自愿乐施的原则下进行募捐,有力者多出,无力者少出,遇到灾年需粮时经义仓管理委员会调查清楚需粮情况,并呈报边区政府批准,即可进行开仓放粮。借粮人向义仓管理委员会报名登记,并于第二年收获后如数归还义粮。如实在有困难者,可申请延期偿还。各地的义仓,除灾年急救外,平时主要救济社会上的老弱残疾、孤寡人等。有的地区还实行义田制,即有荒地的区域,动员每家出一定的劳动力开垦荒地,所开的荒地,称做义田,义田收获的粮食全部归义仓。这种做法不仅存集了义粮,而且还发展了生产,扩大了耕地面积,是一项非常积极的救助手段,在边区得到了广泛推广。边区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已经起到了实际的效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救助体系。
  ①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2页。
  ②雷志华、李忠全主编:《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页。
  ③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2页。
  ④参见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陕西省志·民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⑤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
  ⑥参见星光、张扬:《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西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
  ⑦胡民新、李忠全、阎树声:《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⑧参见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⑨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⑩参见1943年8月9日延安《解放日报》。
  (11)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97页。
  (12)参见1943年7月12日延安《解放日报》。
  (13)参见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9页。
  (14)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34页。
  (15)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台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35页。
  (16)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324页。
  (17)参见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9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页。
  (18)参见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58页。
  (19)参见延安市志编纂委员会:《延安市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91页。
  (20)参见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9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3页。
  (21)参见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陕西省志·民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7页。
  (22)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陕西省志·民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0页。
  (23)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0页。
  (24)参见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116—117页。
  (25)参见延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延安地区志》,西安出版社2000年版,第560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史论/梁星亮 杨洪 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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