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① ——中央执行委员会26号训令
(1933年12月15日)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治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罚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予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根据《苏维埃法典》第二集刊印)
①此命令于1937年3月13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再次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