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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招待费及菜金马干费的决定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财字第四号
  (1940年11月7日)
  (一)凡我各级机关、部队、团体间之人员相互往来,不得报销招待费,尤其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或部队派来之人员,更不得随意招待。自通知之日起,如有招待用费,公家概不准报销,违则由私人负责赔偿。
  (二)如遇统战来宾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开支招待费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四角。会议会餐时应尽量减少。如必须时,每人不得超过二角五分。多种训练班学员毕业,会餐费每人不得超过二角。
  (三)凡我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因公往来时,必须携带菜金;有马匹时,携带马干费,按日交给所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另报客饭、菜金及马干费。
  (根据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6辑刊印)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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