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招待费及菜金马干费的决定
财字第四号
(1940年11月7日)
(一)凡我各级机关、部队、团体间之人员相互往来,不得报销招待费,尤其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或部队派来之人员,更不得随意招待。自通知之日起,如有招待用费,公家概不准报销,违则由私人负责赔偿。
(二)如遇统战来宾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开支招待费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四角。会议会餐时应尽量减少。如必须时,每人不得超过二角五分。多种训练班学员毕业,会餐费每人不得超过二角。
(三)凡我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因公往来时,必须携带菜金;有马匹时,携带马干费,按日交给所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另报客饭、菜金及马干费。
(根据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6辑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