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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 争取外援,休养民力,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财经工作方针的提出与实行——4


  四、建立边区各级财政机构,统一与健全财政制度
  (1)边区政府财政厅及各县财政机构的建立
  1937年10月,原中央财政部改组为边区政府财政厅。代厅长张慕尧。1939年4月曹菊如任厅长,兼管银行工作。1940年霍维任厅长。开始,财政厅仅有工作人员10余名,后来逐渐增加到35名。开展了统收、会计、统计、公产保管等业务。与此相适应,各县财务部改为财政科(第二科),区取消了财务股,设一个财政助理员(或由区秘书代理财政工作)。随后,财政厅为了克服各地各单位存在的自收自用现象,实行统收统支,决定把财政收支与保管分开,于是建立了边区金库,由边区银行代理。各分区设分金库。各县金库由财政科代理。为了审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团体的预算,决算,加强财政监督,财政厅内设立了审计处。
  税务管理方面,1937年秋,鉴于三边地区食盐贸易发展迅速,边区财政厅在三边建立税务局,由任志远任局长,为边区征税之肇端。由于边区经济逐渐恢复,商业日趋繁荣,税制开始逐渐建立,又于1940年4月在边区财政厅内附设税务局,由霍维德兼任局长。同时,改三边税务局为分局,各县成立征收局,由县财政科科长兼征收局长。
  1937年9月,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部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粮食局。局长张慕尧,后由常黎夫接任。粮食工作分属两个管理系统,40年前征收救国公粮由民政厅管理,以后由财政厅,口粮的接收采购、储运、供应,保管由粮食局负责。县财政科内设粮食股,负责征购运销等事宜。
  这些财政机构的建立,为开展边区的财政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2)统一边区财政
  统一边区财政,克服和纠正财政上的混乱现象,是贯彻“争取外援、休养民力”的财经方针,支持长期抗战的必要条件。1937年12月21日,边区政府发出了《统一财政问题》的通令,1938年9月21日和25日,边区政府又发出了第二号训令与第十五号通令,说明“在抗战期间统一财政,的确是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因为一切抗战工作都要动员财力,调节收入,才能够充实抗战力量。”指出各地方各单位存在着在“民族自卫战争中所不能容许和不能再继续存在的”财政制度与纪律问题。通令规定:(1)“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必须遵照‘统一财政’的原则,建立起财政系统,绝对不许可再有自收自用等事情发生。”要求各机关、部队、团体及裁判机关的一切收入(没收、罚款、募捐等),均应随时交财政机关,各县财政科亦必须随时将所收款项交财政厅及分库,严禁埋伏不报。各县一切收入(盐税、牲畜、皮毛、甘草等税收、没收款、罚款、募捐、斗佣等项收入)均应交各县财政科,并由各县财政科再解交财政厅。(2)凡是一切公有财产——土地(抗日军人公田、政府公田,教育公田),政府所管的店铺、森林、菜园、房屋、牲畜、器具物品等,均由财政机关登记,其所有收入概归财政机关。(3)废止不经过边区政府批准而用各种名义向群众募捐。(4)没收、罚款应经过裁判机关,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有没收、罚款之权。”(5)各机关、部队、团体过去因必需的正当用途而超过及借用经费,由各机关、部队、团体的主管人员负责审查编制表册,连同单据交各该上级再审核清理,提出意见转交财政厅,以求解决,不得借口过去经费不足,仍继续自收自用。”(6)要彻底防止贪污舞弊,今后如发现贪污问题,一律依“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处。
  这些规定,为克服边区财政的混乱现象,统一边区财政健全财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建立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37年7月—1940年12月)/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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