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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节 贯彻“五四”指示,开始土地改革——2


  二、试行土地征购
  土地征购就是由政府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再以公债作为地价交付地主,征购其超出法定数额的那部分土地,然后将这些土地分配或低价出售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用征购办法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是孙中山先生早年提出的一种设想,但从未有人实行过。为了适应动员解放区全体人民参加自卫战争形势的需要,为了巩固人民统一战线,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中共中央考虑,制定一种公开颁布的,体现有偿和等价交换原则的征购地主土地政策和具体办法,即:由政府发行公债作为地价交付地主,分10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量的地价,分10年至20年还清,另一部分由政府财政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而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地主在征购以前所欠农民的债务,农民亦可折算为地价;大地主超过法定数额的土地,依法照半价或半价以下递减的价格实行征购。这种征购设想既有利于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又使国内民主人士和中间分子容易接受;既能使无地少地农民增加一条获得土地的途径,又可以保障地主的基本生活。这实际上是一种赎买办法。
  1946年7月,中共中央就征购地主土地问题征求各解放区意见。许多解放区鉴于激烈的自卫战争环境和清算斗争普遍开展,故都不主张实行土地征购。陕甘宁边区则有所不同。因为它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老根据地,其土地占有状况不同于其他解放区,而且它是中共中央所在地,具有独特的政治地位,一举一动皆为中外观瞻所系,对全国和国外都有较大的影响。在中共中央的直接指导下,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决定边区土地改革采取征购这种较为缓和稳妥的办法。
  7月以后,西北局和边区政府派出若干调查组分赴绥德、米脂等地农村作典型调查,研究用公债购买和分配地主超额土地的具体实施办法。9月,西北局在总结各地调查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试行土地公债办法草案》,供各地领导机关讨论研究。10月,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在政府委员会议上正式提议:在土地未分配地区贯彻减租并试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额土地,消灭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全体政府委员和常驻参议员一致赞同。此后,绥德、陇东和关中三个分区组织了工作组,到未分配过土地的乡村蹲点,试办土地征购。边区政府发布政令,规定在征购期暂时禁止私人买卖和典押土地。工作组下乡后,在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的基础上,以乡农会为主,由村代表及公正人士(既不征购也不承购的农民)参加,成立征购委员会,调查本村本乡土地情况,然后在有地主参加的情况下,集体讨论评定土地等级及地价,试办征购与承购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经验。
  12月,边区政府正式颁布《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就征购范围、地价评定、如何进行承购、土地公债清偿及其他有关事项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征购地主超额土地所付地价,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均两年收获量之总合,最低为该地平均年收获量;一般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的50%;在抗日战争及自卫战争中有功绩的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富农土地不征购;政府所征购的土地,按征购原价的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10年付清;家境贫苦无力缴付地价者,经县政府呈请边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付;土地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合理调剂,使每人所有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平均;贫苦佃农、雇农、革命死难者遗属、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直系家属有优先承购之权;土地公债基金为边区农业税和承购者缴价,公债票面以细粮计算,公债年息千分之五;边区银行为土地公债清偿经理机关。
  在试办征购的过程中,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及时总结并推广绥德新店区贺家石村和庆阳王家塬乡的成功经验。贺家石村的主要经验是:力求农民普遍得到土地,在此基础上照顾原佃户,结果全村72户贫苦农民普遍获得利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王家塬乡的主要经验是:在征购前充分发动农民对地主展开面对面的诉苦清算斗争,打掉地主的威风气焰,使农民看到了自己的力量,然后由群众讨论决定地主的地征不征、征多少留多少、地价定多少等重大问题,再实施征购,由农民分地、丈量土地,地主写约,结果所有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都得到了土地。
  根据这些经验,西北局于1947年1月24日发出指示,进一步阐明土地征购的实质和意义:征购只能在群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其具体做法已超出单纯的赎买。形式上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帐;算帐算来的是大部,征购卖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则是由下而上的群众斗争。公债征购,不是仅仅由少数政府干部出面承办买卖土地的例行手续,而是一场深刻的群众运动。政府征购同群众性的清算斗争已经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债征购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发动群众的过程。以公债购买的仅占地主土地的极小部分,清算得来的占大部分。其结果,不仅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农村中经济、政治和思想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根据实践经验,1947年2月8日边区政府又正式颁布《征购地主土地修正条例草案》,对原草案若干条文作出重要改动。例如:原条例第11条“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进行合理之调剂”,现为“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原条例第2条第3款“地主自力耕种之土地不得征购”及第25条“土地上之树木及果园,属于佃户栽种者归佃户,属于地主栽种者归地主。荒山自生之森林,随地处理”,现全文取消。修正后的条例草案,更加有利于无地少地农民普遍获得土地,满足他们的迫切要求。
  到1947年1月,边区土地改革取得显著的成绩。以前从未分配过土地的370多个乡,经过发动群众深入查租减租,在清算的基础上用地主土地清偿对农民的欠债,共有120余万亩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如庆阳、合水和镇原三地,地主退还多收的地租,以土地和牲畜折合赔偿佃户损失,就达土地55900余亩,牛驴118头,羊547只。定边二区五乡清算了恶霸地主吕文真等,查令其退租725石和券洋百余万元,收回土地9225亩,分给77户贫苦农民。许多无地少地农民都得到了土地。合水1000余户佃农,平均每户获得土地8亩,许多佃农和贫农的经济地位上升。如庆阳市、桐川、三十里铺、驿马关四个区,有55户佃农获得土地上升为贫农,51户贫农因增加土地上升为中农。中农也积极参加清算斗争,其中一部分还承购了一些土地。在试行征购的5个乡,农民共承购到土地2.6万亩;贫农的土地量已接近于当地的平均数,地主富农土地虽有减少,但他们所留土地按人口平均一般仍超过中农。绥德新店区一乡,42%的农户获得土地,有225户承购土地共1193垧。该乡贺家石村61户无地少地农民,用19.8石粮食购得424.5垧地(包括典地141.5垧);30户无窑户,用18.4石粮食买到20孔窑洞和两块窑岸面。米脂县杨家沟村,原71户地主共占土地44854亩,经过清算及开明地主献地,有41%的土地转归农民所有,其中从63户地主手中征购土地20881亩,给他们平均留地60多亩,有292户贫苦农民获得土地。地主马阁成作为代表,还担任了征购委员。
  12月28日,边区政府发出《贯彻土地改革,准备明年生产,加强民兵整训以支持战争胜利》指示信,要求已经完成彻底减租的地区(如绥德分区各县)进一步实行普遍征购和分配地主超额土地,其他未曾分配过土地的地区(如陇东分区各县、安边、鄜县及关中分区各县等)应在继续发动群众深入检查的基础上普遍进行征购分配。西北局和边区政府计划在1947年春耕以前完成边区的土地改革任务。
  中共中央对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改革作法和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194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向各解放区通报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指出: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的结果,证明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单纯的买卖关系,就只有好处而无害处。好处在于不是以公债征购代替清算、献地等,而是在这些办法之外再给农民增加一种获得土地的办法,更有利于发动群众,减少中间派资产阶级的反对,使土地问题迅速彻底完全地得到解决。
  陕甘宁边区实行征购办法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边区虽然不断遭到国民党反动派的局部军事进攻,但至此尚没有发生全面战争。1947年3月,胡宗南集团向陕甘宁边区发动大规模的全面进攻后,边区的土地改革被迫暂告中断。当胡宗南等集团对陕北的重点进攻被粉碎后,鉴于国内形势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边府遂放弃了征购办法。遵照中共中央指示,陕甘宁边区和其它解放区一道,将土地改革迅速推向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平分土地的新高潮。
  

陕甘宁边区史解放战争时期/朱凯,郭林,吴璋主编.—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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