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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颁布

任学岭 谭虎娃

    
  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提出了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口号,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作为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基本法则。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口号是根据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提出来的。政治协商会议《关于宪草问题的决议》把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和省自治确定为制定宪法的根本原则,同时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机关,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之规定,自治省能制定与国宪不相抵触的省宪。蒋介石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承诺了要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陕甘宁边区理所当然是国民党承认的省级行政区域,可以按照自治省的原则实行自治,也有权利制定自治省区的宪法。为了保障边区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了推动全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边区在总结长期实践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法学权威和专家学者草拟出有关法律文件并修订形成《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在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权组织
  (1)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3)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4)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5)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6)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7)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8)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9)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2.人民权利
  (1)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
  (2)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
  (3)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4)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
  (5)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6)妇女除有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3.司法
  (1)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2)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3)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4)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4.经济
  (1)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2)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
  (3)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4)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
  (5)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5.文化
  (1)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
  (2)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11)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综合边区所制定的纲领、法令法规,结合边区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实践,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为解放区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并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并规定了充分的人民检查监督制度和一切实可行的人民权利保障制度,具备了宪政的基本特质,标志着新民主主义宪政在解放区的基本实现。它不但与国统区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体制形成鲜明的对照,而且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尽管后来因内战的爆发,根据《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拟订的《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未能实施,但其作用和历史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陕甘宁边区史稿/任学岭,谭虎娃编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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