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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第二节 中共中央和中共领导人对陕甘宁边区建设的领导和指导——1

梁星亮 杨洪 姚文琦


  第十章 人民共和国在陕甘宁边区奠基
  第二节 中共中央和中共领导人对陕甘宁边区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一、对边区政治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陕甘宁边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率先实行民主政治的区域,也是实行“三三制”原则最早和最为成功的模范根据地。边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由于在全国具有开创新社会的性质,因此中共中央对它十分重视。边区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都是中共中央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和边区的实际提出来的;边区制定的许多具体施政方针和政策,也是经中共中央讨论或批准的;边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中共中央都及时地给予指导和帮助。边区从建立和建设的实践中,先后颁布了许多纲领性文件,而其中《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制定的、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施政方略。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是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它按照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主张,对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作了新的诠释。当时,抗日战争爆发不久,国共两党以三民主义为政治基础,建立了第二次国共合作。但由于两党各自所倡导的三民主义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中共对于三民主义也经历了从否定到自觉强调继承的过程。1937年5月,抗日战争爆发前夕,毛泽东指出:“我们不但不拒绝三民主义,而且愿意坚决地实行三民主义。”①9月,中共公开声明指出:“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并表示,“我们同意以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及其遗嘱,作为各党派各阶层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②据此,在边区参议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前言中指出:“陕甘宁边区在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领导下,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特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这个纲领,坚持了国共两党团结抗战的原则,既是边区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模范区的纲领,也是全民族团结抗战的纲领。这个《施政纲领》公布后,边区政府积极组织实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制定了第二个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亦称《五一施政纲领》)。这个《施政纲领》,是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亲自指导下制定的。毛泽东亲自起草了纲领中的许多条文,也对其他条文作了重要修改。4月27日,毛泽东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审查《边区施政纲领》,边区的施政纲领经毛泽东审查修改后获得通过。5月1日在延安《新中华报》上正式公布。毛泽东还要求“在边区刊物上发表”,“印多张广为散布于边区境内及境外。干部人手一张”;《边区群众报》要“逐条加以通俗解释,并张贴于通衢”。③
  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值得重视的是在政权建设方面的“三三制”原则。这个原则是毛泽东在1940年3月提出,中共中央专门发了党内指示,但这样以“法”的形式将它确定下来,还是第一次。关于边区的各项政策的规定,毛泽东考虑得仔细入微。关于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和部分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推行消灭文盲政策等条款,都是他重新起草的。关于厉行廉洁政治和保障人权这两条,尤为引人注目。规定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奉公守法和俸以养廉的制度,并强调“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提出“实行俸以养廉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①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
  ②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7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陕甘宁边区史纲/梁星亮,杨洪,姚文琦主编;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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