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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农工商业的税收政策

雷云峰 张宏志


  (1936年5月—1945年8月)
  边区工商业税收政策及其制度,是随着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的转变,以及抗战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的发展变化,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体可划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创时期(从l936年5月至1941年1月),当时陕甘边、陕北革命根据地废除了一切捐税,以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反动资财和缴获战利品解决财政供给问题。1936年5月,红军西征,攻克盛产食盐的定边和盐池两县后,开征食盐税。设立税务局,将食盐税交税务机关征收。1937年1月,开征皮毛货物税。1937年9月,设立西北税务局和分局,征收食盐、甘草、烟酒、牲畜交易税收,税率2%。1938年1月,在靖边张家畔设立税务分局,征收皮毛、烟酒等部分货物税,弥补外援之不足。此时,商人无任何负担。1939年以来,国内时局逆转,边区外援日益减少。为了发展商业,平衡商业负担,下半年只在商人中募捐10万元寒衣代金,以解决抗日战士冬衣需要。工业户则无任何负担。国民党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时,边区遭到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它不仅曾停发八路军新四军军饷,而且扣留了国际上给边区的捐款,致使边区外援几乎断绝,物价上涨,财政支付顿感困难。这时,边区求之于自力更生,注重货物税的征收,组织财政收入。1940年5月,首次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依税收立法征收货物税。对营业税,仍以寒衣代金方式向商人募集40万元法币。这样,初创了货物税收及其制度。
  这期间,各项税收减少。据统计:1937年各项税收只有l,868元,1938年13,501元,1939年29,895元,1940年77,448元。共计122,712元,入不敷出。
  第二阶段工商税收完善时期(从1941年1月到1945年8月)、第二次反共高潮前后,国民党的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加上自然灾害,使边区处于极端困难时期。边区党委和政府采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等八条措施,通过开展以自给为目标的公私营农工商业的大生产运动,渡过了难关,发展了经济,注重了货物税营业税收入及其制度的完善。从1941年起,逐步把过去零星分散的税收转变为比较正规的税收制度。以后又确立了工商业税收立法,先后颁发《营业税暂行条例》,多次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还颁布了税收实施细则、规则、办法、章程、程序和征管制度等19个税法条文,使税收从立法方面对工商业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此外,还整顿和健全了独立系统的税收领导机关,按照税收管理和使用,整顿税收工作,划分征收和使用权限;加强了物资管理,配合金融管理,开展了经济斗争等,终于使工商业税收及其制度臻于完善,使边区财政税收逐年增加。1941年税收80余万元,1942年381万元,1943年2,855万元,1944年1.4亿元,1945年51亿元,使财政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增加了抗战财力,保证了全民族抗战的胜利。
  边区工商业税收及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它的经济杠杆的重大历史作用。主要是刺激生产,保护生产;配合物资管理,打破经济封锁;实现货币回笼,稳定金融发展;充欲财政,增加抗战财力,还培养出大批财政税收干部。那么,当时实行的工商税收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边区政府为了增加抗战财力,按照“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者予以免税外,均按财产等第或收入多寡,实施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和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作出的决定:“不分地主、佃农、自耕农或雇主,工人、除极贫者外,均应按照现有财产等级或所得多寡纳累进税,负担人口应在80%以上”等精神,边区税务领导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商税收政策。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课税对象,即是指对什么征税。边区工商税分为货物税和营业税两大类。货物税包括边区生产、边区销售物、入境货物、出境货物和过境货物。边区出产物中包括食盐、营业税分为座商营业税、临时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牲畜斗佣税。这两大类征税对象,成为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二)、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边区货物税的课税主体是食盐产地税、皮毛产地税,药材产地税、烟酒消费税、迷信品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凡在边区开设工商业者,有长期固定地点,不论公私须交纳营业税;凡从事临时营业者,不论公私都必须交纳临时营业税;凡农业兼商业者,除依照农业税法照章纳农业税外,仍需交纳商业税;凡从事牲畜买卖和粮食交易者,不论公私需交纳牲畜斗佣税。
  (三)、课税目。它是工商业税中在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纳税的项目,是把征税对象具体化,反映了工商业税收的具体征税范围。边区工商业税目,几经修订,每次都有不同的规定。以1942年10月确定的税目为例,在货物税税目中,边区生产边区销售品分2类5目;出境税7类18目;入境税9类46目;过境税12类45目。座商营业税,按半年纯收益征收;临时营业税,按每次商业额征收。边区把征税对象的范围具体化,既有利于划分征税界限和设计相应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有利于贯彻各项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工商业税的经济杠杆作用。
  (四)、课税率。边区实行的是工商业累进税率。它是工商业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一定比例,也是计算纳税额的一定尺度。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出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决定:“累进税率应力求适合各阶层人的经济情况,起征点不应过低,致使真正无力负担之赤贫户强纳负担,同时累进最高率亦不应过高,致使负担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依此,边区货物税税率是从价按百分比征收或从量征收。1942年10月公布的货物税税率将边区生产边区销售税分为10级,出境税18级,入境税46级,过境税45级。同类分级中,其税率不论从价百分比征收,或从量征收,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座商营业税税率,按半年纯收益分28级征收,起征点2000元,税率3%,最高点45万元,税率30%,临时营业税,按每次商业额分46级征收,起征点2000元,税率3%;最高点45万元,税率50%。这些累进税率,适应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使之负担合理,正确处理了财政收入与纳税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了工商税的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上述税收制度及具体政策,反映了边区财政与经济关系的客观规律,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也由于它是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具有积极推进生产之效果,保证了战时经济的稳定,有利于边区社会经济改造和金融工作发展,积极支持了长期抗战。(李俊良)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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