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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边区安置优待移民难民政策

雷云峰 张宏志


  (1940年—1943年)
  抗日战争时期,先后有24万移民难民进入陕甘宁边区,他们的涌入使边区人口增长了16%。由于边区政府采取了妥善的安置和优待政策,对边区的政治、经济建设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抗战开始后,外部移民难民自发地源源不断地流入边区。当初,并没有及时制定具体的安置移民难民政策和措施,仅将此项工作当作社会救济事业来看待。后来随着移民难民的日益增多,边区政府开始重视并把它提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从1940年3月起到1943年3月,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决定、命令和具体措施,确定了安置优待移民难民的总方针,这就是提倡和鼓励移民难民垦荒,发展农业生产,增强抗战实力。边区政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从立法上保护移民和难民。1940年3月,边区政府首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指出:凡移民难民“自愿移入陕甘宁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者均得自行移入”,移入难民可以分配土地及房屋,政府协助解决生产工具,还得免纳二年至五年之土地税(或救国公粮),得酌量减少或免除义务劳动负担;凡移入边区居住从事劳动生活者享受和边区人民同等之民主权利等。接着于1941年4月和1942年2月,先后又公布了《优待移民办法》、《优待移民实施办法》;1943年9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等。这些对安置优待移民难民起了政治上的保护作用。
  (二)成立移民组织,划定垦荒区,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移民工作。边区成立了移垦委员会,专管移民垦荒、从事生产的一切事宜,调查各地的土地人口和劳力状况,筹措经费,维持垦区社会治安,保证移民难民安居乐业。移垦委员会划定延安、甘泉、华池、志丹、靖边、富县、曲子等县为垦区,在绥德、陇东、关中三个分区的专员公署和安定、靖边、富县等县政府内设移民站,并在移民难民集中地方建立移民乡、移民村,由移民民主选举乡长、村长和其它工作人员。这些组织安排移出地区和接受地区的联系工作,把安置优待移民难民工作从自发状态发展到有计划、有准备、有织组的工作安排。
  (三)保障移民难民的财权、地权,实行经济优待。边区政府决定,凡从事垦荒的移民难民,不论自耕或出资雇人耕种,开垦的土地所有权,谁开归谁所有,由政府发给登记证,保障地权,三年免交地租(即救国公粮)。凡开垦的私荒,地权归原主所有,三年内免交地租,三年后按照地租条例办理,原主不得收回已有。凡移民难民自移定居地区之日起,对所应负担之义务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视其情况免除或减少,对移民难民无力购买耕牛、农具、种子或缺乏粮食无法从事生产者,由政府优先贷款,扶植发展生产,同时也发动党政军民机关总部对移民难民互助互济,解决吃、穿、住和生产工具问题,实行调剂借款,由政府保证归还。为了安置其生活,还调剂一部分熟地给他们种菜种粮。对于初来之移民难民,因无力从事垦荒,须以受雇为生而一时找不到雇主者,由当地政府介绍,并保证其不受雇主之虐待和剥削。这就从保障地权财权方面帮助移民难民发展了生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四)保障移民难民的人权政权,发挥他们当家作主的作用。按规定,移民难民不仅有边区人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有权参加一切抗日团体,享受免费教育和边区一切法定之保护权,规定移民难民还有选择正当职业之自由权,他人不得干涉。若是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勒索移民难民者,或老户欺压新户者,移难民有权向各级政府控告,政府应尽职尽责查处。这些都是保障移民难民的人权政权的有力措施,帮助他们树立了保卫和建设边区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建设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述安置优待移民难民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逐步实现,把从1937年至1942年移民工作的自流状态推进到1943年以后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边区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总方针,制定了“奖励移民,要靠政府和人民配合起来做”的具体措施,把安置移民难民同开发边区与支持抗战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奖励移民难民开荒生产与发展大生产运动结合起来,所以,使安置移民难民工作取得很大成绩。随着移民难民人数的增多,也就相应地增加了边区的劳动力。他们通过开垦荒地,使边区的耕种面积扩大了,粮食增产了,移民难民的积极生产,对支援长期抗战作出了巨大贡献,加快了边区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宋玉忠)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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