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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国公粮的征收与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试行

星光 张杨


  一、救国公粮的征收
  1942年12月,边区高干会议提出救国公粮征收任务为18万石。同时,确定今后若干年实行增产不增征救国公粮的政策。以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实际上,边区1943年征收救国公粮184123石,1944年征收救国公粮16万石,1945年征收救国公粮12.4万石。征收数量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部队、机关、学校的生产自给大大发展,1943年自给4.6万石,占公粮25%;1944年自给8.6万石,占公粮53.8%;1945年自给21140石,占公粮17%①。同时,1945年边区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加上日本投降后边区脱产人员减少,也是救国公粮任务减少的重要原因。
  1943年,在征收救国公粮中,边区规定按地区条件分别确定起征点,绥德分区为5斗,其他分区6斗,起征率绥德分区降为3%,其他分区降为4%。最高累进率提高到35%。到1944年、1945年基本沿袭未变。
  在抗日战争中,边区政府每年都征收一定数量的救国公粮,保证了边区抗日军队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绝大部分粮食的供给,为抗日战争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同时在征粮过程中也教育了农民,提高了他们的抗战热忱。边区的救国公粮,是边区政府根据边区抗日军队及机关学校工作人员对粮食的最低需要和人民的经济特别是农业收成的好坏,采取政府法令与政治动员相结合的办法,动员人民自愿认交的。在征收中,政府又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征收条例,改进征收办法。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土地所得的农产品及部分农村副业、小手工业收入。其征收标准,以每户人口平均收入分级确定累进率,同时规定了各项减免规定,合理地照顾了各阶层农民的负担能力。在征收中实行了各种民主评议的分配形式。使边区农民80%都承担了交纳义务。所以,边区政府征收的救国公粮,是边区人民的一种进步的、民主的、比较合理的负担。是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当然,救国公粮以农业收入为征收对象,这样,没有把财产的多少,特别是土地的多少考虑进去,尤其是绥德分区及富县、庆阳等没有分配土地的地方,公粮负担就不能很周密地照顾到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和利益等等。因此,如何使农民的负担更加合理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试行
  还在1939年底,边区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就建议边区政府从1940年起征累进农业税,以代替征收救国公粮。1941年11月,边区参议会通过了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的提案,并委托边区政府制订税则与实施办法。1943年1月边区政府成立了农业统一累进税筹备委员会,在财政厅的领导下设立研究组,经过半年多工作,研究了六年来征粮工作的经验,拟订了农业累逃税试行办法草案,随后,在安塞、富县进行试验并作了修改。于1943年9月11日,边区政府命令在绥德、延安、庆阳三县试行《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9章31条。对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对象,办法及奖惩等作了规定:
  征税的资产有适宜于耕种的土地;私营商业或公私合营商业的投资;存款存货及金银珠宝。免税的资产有工业投资与合作社股金;房屋及一切用具;储蓄的旧粮;牧养的牲畜;各级政府或团体的基金与存款;边区公产及县公产;其他经政府法令特许免税的资产。征税的经济收入包括土地、林木的收入;牧畜及畜力劳动的收入;其他家庭副业的收入;私营或公私合营事业的收入;临时经营事业的收入;房租及存款存粮出放利息的收入。免税的经济收入包括抗战军人家属受补助的收入及因抗战伤亡受抚恤的收入;各机政府机关团体存款的收入;边区公产与县公产的收入;单独立户的工商业已完成其他税款的收入;其他经政府法令特许免税的收入;私营、公私合营或临时经营的各种事业已完纳其他税收的收入。“农业统一累进税之土地部分以资产与收入合算为原则,其他部分以资产与收入分算为原则。”
  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将土地折算为“标准亩”,年产小米120斤为1标准亩土地,麦与杂粮依照当时政府规定的折合率折成小米再折标准亩。各种资产收入的计算单位定名为“富力”,富力的折算方法分为两类:第1类,土地部分。自耕土地,具有10富力以下的,以1.3标准亩为1富力;11富力以上、23富力以下的,以1.2标准亩为1富力;24富力以上,35富力以下的,以1.1标准亩为1富力;36富力以上的,以1标准亩为1富力;出租土地均以1.5标准亩为1富力;佃耕土地均以2标准亩为1富力;抗日军人的直系亲属、抗日残废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鳏、寡、孤、独而无依靠者、凡有残废、病而失去劳动力者,其不满10富力的户均以1.5标准亩为1富力。第2类,其他资产与收入部分。各种资产,除土地外,均以300元为1富力;各种经济收入,除土地外,均以60元为1富力。以上两项的实物均按市价八折折合边币。
  农业统一累进税按富力分为15个等级,即1富力为第1等;2至3富力为第2等;4至6富力为第3等;7至10富力为第4等;11至15富力为第5等;16至20富力为第6等;21至25富力为第7等;26至30富力为第8等;30至40富力为第9等;41至50富力为第10等;51至60富力为第11等:61至75富力为第12等;76至90富力为第13等;91至110富力为第14等;110富力为第15等。按等级累进;1至9等以0.1为累进率;10至15等以0.2为累进率;15等以上0.3为累进率(按:原文如此)。征收单位定名为“分”。按富力计分:第1等每富力以1分计算;第2等每富力以1分1厘计算;第3等至第9等每富力增加1厘;第10等每富力以2分计算;第11至第15等每增1等每富力增加2厘。统一累进税的计分至第12等即停止累进。
  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免税以每个人为计算单位。每人免征点为1富力,凡各项资产收入合计每人不足1富力的免收,超过1富力的,就其超过部分按户累进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以乡为单位,全乡的纳税户不得小于80%,不得大于90%。
  凡毫无隐瞒的填报富力并踊跃交纳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农户,边区政府予以奖励;不依期限填报的、或少报资产收入、或投机取巧意图逃避应纳之税的,除追缴应纳之税外,分别予以处罚。
  1944年,边区政府财政厅根据三县试行的经验,对暂行办法作了某些修改,提出了修正的试行草案。关于征收范围,明确规定了“凡已耕或可耕之土地,均须征收土地财产税”,并增加了坟墓、荒山、荒滩、无法开垦、森林畜牧、居住房基、移难民新开及政府规定免征期以内的土地免征土地财产税。关于计征标准,规定:土地财产税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出租土地的财产税本为常年产量的15%。如果租率标准不一,税本可有所不同,但土地财产税本最高不能越过租额的50%。自耕地的计税应减去常年产量15%作为生产消耗,佃耕地的计税除减去15%生产消耗外,并减去地租。农林副业及运输业以纯利8折、牧畜业以市价6折折粮计税。地租房租、森林药材、未纳商业税的临时经营事业的收入,以实收入折粮计税。农业统一累进税以公斗为计税单位。关于起征点与累进率:起征点以每人平均粮计算,规定绥德分区以5斗为起征点,起征率为3%;延属分区、三边分区及陇东分区之华池、环县,以6斗为起征点,起征率为4%;关中分区及陇东分区除华池、环县外,以8斗为起征点,起征率为6%;各地农户每人不足以上数量的免征。农业统一累进税最高累进率为35%。这样,1944年修正后的条例较1943年的暂行办法更加明确简便,群众容易掌握。
  总之,1943年发布的农业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及1944年修正的试行条例规定的农业统一累进税,是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两税合2为1的一种农业税制。其基本税则有以下几点:
  (1)以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它纠正了过去救国公粮主要以收益多少计征的办法,规定以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为农业统一累进税的税本。凡是有土地的,均须负担土地财产税。
  (2)为了使各地区负担平衡与绝大多数农民都能负担,分别依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及人民生活水平,规定不同的起征点与起征率。
  (3)对农副业,凡属政府奖励发展的,如纺织、运盐收入等,一律免征。一般副业只就其收益部分(如羊的皮毛)按市价8折牲畜按6折计税。羊繁殖10只以下的免税,10只以上者,只就其超过数目中所得的皮毛按市价8折计税。借以刺激奖励农村副业的发展。
  1943年9月,边区政府先后派工作团赴延安(试行两个区)、绥德、庆阳帮助地方政府试行农业统一累进税。1944年又派出干部赴延安、赤水、靖边三县试行。
  农业统一累进税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所以,试行农业统一累进税,最主要的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确定出地所有权,丈量、清查土地面积、办理登记手续、评定常年产量。重点是土地登记与评定常年产量,因为这是关系负担能否公平合理的基本问题。试行中,采取了自报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农户的土地数量与常年产量。土地的等级一般都是根据土地的位置(湾塌或茆子)、方向(向阳或背阳)、土质(黄土、沙土、胶泥土等)来确定的。土地常年产量的确定主要是以土地自然条件(土质、方向、位置)为依据,同时参考各地一般农户的生产条件与实产量。评定的常年产量一般都低于实产量。
  几年来,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解决了一些土地纠纷,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如在登记土地中,庆阳县解决了250件土地纠纷,靖边县一个区两个乡解决了116件纠纷,延安县在土地革命后登记过土地,但地权仍很混乱,在这次登记中,地权得到了整理与确定。又如靖边县,土地革命后尚保留许多公地,这次登记中,将4043亩公地补充给了无地或地少的农户。群众说:“边区政府是替人民办事的,给我们发土地证确定地权,从此我们更可以安居乐业,努力生产,过丰衣足食的生活。”
  (2)查实了一些土地面积。过去,各地的土地面积普遍不实。各县土地面积登记前后的情况如下表:
  县 别 原亩数 这次登记亩数
  耕地 荒地 合计
  延安 缺 787447.9 459357.7 1246805.6
  赤水 282940.2 382143.6 — 382143.6
  靖边新城区 缺 205829.5 88991.8 293741.5
  庆阳县 463442.2 486457.4 — 486457.4
  绥德县 896793.9 1044822.2 — 1044822.3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过登记土地,不仅使土地面积更准确,而且土地面积普遍增加。这样就使农业统一累进税有了较可靠的基础,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农业税的收入,比如,庆阳县1943年边区分配公粮任务13500石,按农业统一累进税应征税额15690.06石,减免1016.07石,实征14673.99石,多征1173.99石,占公粮任务的8.7%。绥德县农业统一累进税实征额为9889.36石,比分配该县公粮任务9300石超过589石,占6.3%。
  (3)群众的负担更趋公平合理。农业统一累进税改变了救国公粮纯征收益税的做法,除征收收益税外,并征土地财产税,同时,对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扣除一定的生产消耗,佃耕收入还扣除地租,这样就克服了不劳而获与劳动所得同样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农业统一累进税确定了按土地与收入的增加而递增其税率的累进办法,使各阶层的负担趋于公平合理,克服了救国公粮征收中“上层轻、下层重”的现象。这一点从下表各地各阶层负担占其收益的百分比看,就会一目了然。
  项 别 地主 富农 富裕中农 中农 贫农
  延安县姚店区 无 22.17 21.38 16.01 7.76
  靖边新城区 / 14.69 11.67 8.71 3.89
  庆 阳 县 41.5 30.8 25.3 19.09 8.05
  绥德县新店区 36.5 18.94 13.59 9.25 4.85
  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后群众的负担面也扩大了,如延安县负担面达人口的75.3%,靖边新城区为76.2%,庆阳为83.8%,绥德辛店区为64.3%。同时,确定了适当的起征点,实行必要的减免政策,保证极贫苦人民最低限度的生活。
  (4)调动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统一累进税按土地的好坏划分等级,确定常年产量,按常年产量征收。群众在生产中,收获超过常年产量的不征收,不及常年产量的不减征。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群众说:“一有农累税,好庄户扩大了,二流子也转变了”。延安金岔区李树青说:“按地出粮有凭证,不冒摊,以后我要把耕牛换成骡子,把光景往好闹哩!”
  但是,由于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办法比较复杂,边区干部(主要是基层)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在边区一直没有普遍实行。
  ①《边区情况概述——粮食工作部分》,1948年。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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