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内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精神内涵 > 理论联系实际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习仲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探析——以西北地区的土改政策为中心

王天丹 王丹誉


  陕西师范大学 王天丹
  中国言实出版社 王丹誉
  习仲勋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卓越的政治领导人,是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建者和领导者。延安时期曾任关中和绥德分区书记、政委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任西北局书记、西北军区政委。他长期在西北地区工作,熟悉和了解西北自然条件状况。在主政西北时期,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的战略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现出了精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成熟的政策运用和驾驭全局的能力。特别是在西北地区的土改运动中,习仲勋在坚决执行中央政策的同时,又结合西北实际,坚持群众路线,创造性地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北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土改政策,受到了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赞誉。正确的土地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稳定西北社会秩序、顺利推进西北土改工作,圆满完成了西北地区的土改任务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有力地支持了前线的军事胜利,为解放大西北和进军西藏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中国共产党土改政策的制定和演变
  抗战胜利以后,地主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更加迫切地提出土地要求:即要求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在此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就及时地改变了土地政策和经济政策,即将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变为“土地改革”政策。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到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随之进入一个适应客观形势变化和主观认识提高的时期,经历了一个逐渐成熟和日臻完善的过程,本文主要考察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政策。
  (一)“五四指示”前后的土地改革政策
  1945年4月24日,中国处于抗战胜利的前夜,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会议上做《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减弱了解放区的地主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的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①
  抗战胜利以后,新老解放区,尤其是新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斗争,既动摇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也使农民有了新的社会地位。至此,贫雇农已不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是强烈要求分配土地,重新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恰在此时,国内阶级矛盾和斗争日益激化,国共两党之武装冲突在所难免,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要求的政策,必然会使广大农民在国共两党的斗争中站到自己一方。而且国共两党谈判没有破裂,全国民众对和平建国抱有期望,在此情况下,中国共产党要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以获得支持。中共中央经过反复研究,由刘少奇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已将其下发至各解放区落实执行,故称为“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关于土地改革的认识水平和与之适应的方针、政策,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坚决批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五四指示”充分肯定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伟大意义和巨大影响。“指示”指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我们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最基本的环节”;明确指出:“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使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要求其实现”②。针对社会各阶层对土改的不同意见,特别是党内认识上的分歧,“五四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要有“五不怕”精神,“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常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支持农民采取各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③
  其次,支持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五四指示”提出采取各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提出采取没收分配和其他各种形式,即对充当汉奸的地主土地无条件没收分配,对一般地主土地,则可沿用减租减息以来农民所采取的获得土地的各种方法,如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优先所种土地。总之,农民获得土地是有偿的,是农民与地主之间的有偿交易,实质上农民获得土地,而形式上还没违犯国民党的土地改革纲领。这种形式,既适应了土地斗争的需要,又使农民的经济斗争由减租减息自然过渡到没收分配地主土地,在全面内战未全面正式爆发之前,该政策得到各阶层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五四指示”强调,土改在不损害绝大多数农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要照顾到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阶层的利益,以争取农村绝大多数人口,反对地主阶级。“五四指示”规定了十八条具体政策,其主要内容有:(1)坚持不侵犯中农利益。(2)一般不变卖富农土地,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3)区别对待大中小地主,反对乱打乱杀。(4)保护工商业。(5)团结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6)公平合理分配土地,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约,善于经营,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④(7)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政策重要性和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
  “五四指示”是在抗战胜利后、内战爆发前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虽没有明确提出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但其执行结果,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消灭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纲领,而且还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土地问题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颁布《五四指示》以后,除新区(新开辟的解放区)、老区(抗战胜利前解放的地区)、半老区(抗战胜利时收复区和战略进攻前解放的地区),经过一年多的土地运动,大部分地区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但还有三分之一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1947年3月,国民党发动了对陕甘宁边区和山东两个解放区的重点进攻,解放区原实行的土改工作被迫暂停。1947年下半年,因解放战争转入反攻,解放区的土改因而再考虑其他影响,故停止了征购,采取了没收平分的做法。为了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推动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3年7月7日至9月13日在河北省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由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的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各解放区有关负责人和代表共107人参加,会议着重讨论土改和整党整风问题,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债务。对于地主依靠土地剥削积累的财产,“大纲”规定:“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⑤
  第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方法。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至于其他没收的财产,则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一份,分给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村人都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等的土地及财产。”⑥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由农民自己组织解决土地问题。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所组成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农会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愿,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一切干部,有全权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到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第四,保护和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大纲”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改革中“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保护工商业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不受侵犯。”第九条规定:“大森林、大小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⑦
  (三)全国土改中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及对土改运动的健康发展影响
  《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为指导全国土地改革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一些地区的土地改革中也产生了“左”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不敢发动群众,或没有真正发动群众,而是采取命令主义的包办代替,运行‘恩赐’,违背了发动农民起来自己解决问题的原则。⑧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该地区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土地或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数量或质量。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所列举“左”倾错误的主要表现有三个偏向:“第一,在划分阶级成分中,在许多地方把许多并无封建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劳动人民错误地划到地主和富农的圈子里,错误地扩大了打击面。第二,在土地改革工作中,侵犯了属于地主和富农所有的工商业,在清查经济反革命的斗争中,超出了应当清查的范围,以及在税收政策中,打击了工商业。第三,在过去一年的激烈土地改革斗争中,晋绥的党组织没有能够明确地坚持我党严禁乱打乱杀的方针,以致在某些地方的土地改革中,不必要地处死了一些地主和富农分子,并给农村中的坏分子以乘机报复的可能,由他们罪恶地杀死了若干劳动人民。”⑨
  为什么在土改过程中会发生上述错误呢?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左”倾思想的影响。1947年,中央派康生、陈伯达到晋绥解放区观察土地工作,他们全盘否定已取得的土改工作成绩,把干部统统说成土改工作的障碍“石头”,并予以搬掉,搞什么划成分更“查三代”;第二,不要共产党的领导,不讲共产党的政策,提出“贫雇农坐天下,说啥是啥”。叫喊“左”倾的口号:“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挖底财,分浮财”。⑩第三,扩大打击面,混淆是非,把斗地主同反干部贪污、作风问题等混淆一起,造成社会混乱。
  土改实际工作中的“左”倾错误主要是:拔高一部分农民阶级成分,即将富农划为地主,将中农划为富农,扩大打击面,严重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并且侵犯一部分城镇工商业(尤其是地主和富农所在的工商业);土改中采取“搬石头”的做法,使一大批干部被戴上了“坏干部”“坏分子”的帽子而受到批斗,遭到撤职查办;特别严重的是发生乱斗、乱打甚至乱杀的现象,对不该斗的乱斗,对斗争对象乱打、扫地出门,罚做劳役,强制人身自由,进行人格侮辱,甚至不经法律,不经上级批准,由工作组和群众大会就决定采取打杀。1947年,晋察冀解放区在土地复查中,在批斗地主时,乱打乱杀现象亦比较严重,当年在晋察冀解放区参加土改工作的冯文彬,沿途看到打死人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尸体吊在树上,惨不忍睹。(11)在冀晋区土改复查中出现严重打死人的,波及河北七八个县、十几万人,仅平山县在5月18日至20日三天当中,就打死一百多人(12)。在蓟县的马仲桥镇,一个斗争会半小时内打死48人。在河北乐亭县,群众投票决定处死地主,甚至提出“敌杀我一,我杀敌十”。(13)
  二、习仲勋坚持群众路线主持制定西北地区的土改政策
  1945年10月,中共中央任命习仲勋为西北局书记兼陕甘宁晋联防军代政治委员。从此,习仲勋先后任联防军政治委员,西北野战军、第一野战军副政治委员,西北军区政治委员。习仲勋到任伊始,即在主持西北局全面工作的前提下重点抓西北地区的土改工作时,直至1952年9月调任中央。习仲勋在主持西北地区的土改工作,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土改政策,结合西北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土改政策,开展土改运动和纠错工作。
  (一)西北地区土改工作的“左”倾现象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西北地区也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出现了“左”倾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乱打、乱斗、乱杀的现象。习仲勋发现土改中,一些地方发生乱打、乱斗、乱杀的现象,他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写道:“绥属领导上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各县,凡是开始发动群众的地方,一般都是过‘左’。如在枣林坪街,把店铺大部查封,在延家岔,贫农会上规定谁斗地主不积极,就用乱石头打死。在辛店贺家石胡采工作团所领导的农会上,规定民兵吊地主、打干部。许多群众斗争会上,总是有几名打手,专门捆、打、吊、烤,弄得人心恐慌。”(14)
  第二,强调“贫雇农路线”,实行极“左”方式。在陕甘宁边区由于晋绥的直接影响,土改一到农村,就发生极端偏向,凡动起来的地区,多去强调贫雇农路线,反对所谓中农路线,都是少数群众乱斗、乱扣、乱打、乱拷、乱没收财物、乱扫地出门。最严重的是佳县。有几个村庄,连贫农、中农的东西都一律没收”。“有用盐水把人淹死在瓮里的。还有用滚油从头上泼下而烫死人的。佳县乱搞不及五天,竟一塌糊涂”。(15)
  第三,革命干部和烈士家庭亦深受其害。在陕甘宁边区土改中,“左”倾之祸肆虐,革命“干部家属,幸免于斗者很少。张达志家中也被斗,弟弟被吊打,索银洋。有的烈士家属被扫地出门”(16)。就连西北革命的旗帜——刘志丹烈士家中亦不能幸免,据刘志丹将军的四弟刘景星回忆:“1947年国民党军进攻延安,我们随边区政府转往山西,亲眼所见到土改中的极‘左’的做法,地主富农被逼得跳崖、跳井。有的男的逃了,女的被抓起来,将枣刺铺在地上,人放在上面拉过去,浑身血淋淋的,实在受不了了就跳到尿池里淹死了,有的人被石头活活砸死,相当残忍。1948年,击退国民党对延安的进攻后,我们又回到老家娄子沟,结果又遇到二次土改,说是要割掉封建“尾巴”。一时气氛非常紧张,人人自危。我也躲在山上,不敢回家,后来父亲把我叫回去,把家里元宝和耕牛交给人家,地也被分了些,他们人就走了。原来,土改开始时,二哥刘景范打电话给志丹县委李书记说,我们家就交给农会,人家说咋办就咋办,紧接着当天下午时任西北局书记的习仲勋打电话给李书记特别叮咛,志丹县在红军时期已经土改过了,不能和别处一样,志丹同志的家里要照顾,群众意见可以提,但要保护老人家(父亲)。由于习仲勋的保护,我们家才幸免于难,否则,可能家破人亡。”(17)
  对西北地区在土改中暴露出来的“左”倾错误和做法,有的甚至带有全局性。习仲勋忧心忡忡,他一方面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报告,一方面在主持西北局的实际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制定正确的土改政策来纠错和防“右”。
  (二)习仲勋坚持群众路线制定西北地区的土改政策的主要内容
  习仲勋是从西北成长起来的群众领袖,他生于斯,长于斯,长期战斗于斯,他了解群众的感受,深知群众的痛苦,故他在工作中历来坚持群众路线、重视群众工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任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主席的习仲勋就制定:“在战斗动员上规定了各种条例,如少先队、赤卫队条例,动员方式是自愿的。”(18)在工作中,坚持“先进行群众工作,一村一村做调查,一家一户做工作”。1944年11月5日,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讲话指出:“走出‘衙门’,深入乡村,即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方法,也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19)。解放战争时期,在土改运动中,他更是坚持群众路线,制定适合西北实际的土改政策,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土改政策
  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习仲勋在《关于检查绥属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写道:“许多地方,发现群众自发运动。实际上,这是为数不多、盲目的,而为各种动机不纯的分子所鼓动起的群众斗争(大部分旧干部和地主、富农领导的),让其发展下去,必将造成许多脱离群众的恶果。故对此自发运动,应很快参加进去,改造领导,以致完全掌握领导,使自发运动变为群众自觉运动,而引向正确的发展。如无力顾及就坚决制止。这种制止,十分必要。因是打击不良分子的破坏,而不是给群众泼冷水。这对将来发动正确的群众运动,毫无妨碍。”(20)为达此目标,习仲勋强调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保护劳动英雄。1948年1月19日,习仲勋向中央写的《关于西北土改情况的报告》中,肯定了边区的劳动英雄,还是好的,真正辛勤劳动,热爱边区,因有余粮,往往被当作斗争对象,这分明是对劳动致富的方针有了怀疑。如不从坚持贯彻正确政策打破这一关,对党和人民都是莫大的损失。拟规定凡劳动英雄与干部家庭,在处理前必须经过超一级批准。(21)
  保护中农,给地主出路。1948年8月4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结论提纲》中指出:“中农的土地原则上不动,其财产应受到坚决的保护。只有在自愿和不损害其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可个别地抽动其部分土地调剂。”(22)关于给地主出路,习仲勋讲:“对地主留给农村人口一份土地、财产,监督其参加劳动,使有生活出路。一般不斗地财,不算老账,不扫地出门。”(23)
  保存富家经济。1950年8月2日,习仲勋在陕西省农民大会上发表讲话《动员起来做好农村的改革工作》中明确要求:“关于保存经济政策,在广大人民群众甚至包括很多干部在内,在认识上,还没有完全搞得很清楚的,今天我们必须懂得土改的极终目的,将是如何搞好生产,今天保存富农经济,对发展生产,特别是稳定中农生产情绪有好处。”“我们可以明白告诉大家,保存富农经济,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都将不变,是长期的,不是暂时的。另外,对富农出租的土地动不动?也以不动为好。富农之前自动出卖、出典、献出、赠送别人的土地怎么办?我们说,已转移过的不变更。至于老区土改中已经分配过富农的土地,更不得借口翻案。”(24)
  加强党的领导,保护劳动英雄,保护中农,给地主出路,这些中共中央土改政策的严格执行,防止了一些不良分子煽动民众情绪的做法和过激行为的发生。保护中农,使中农支持土改。给地主出路,使之不再依赖剥削,又有生活依靠和新的希望。这就防止了他们死心塌地跟国民党走,甚至铤而走险的情况发生,从而减弱了反对土改的力量。
  第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经验推广
  坚持“从群众中来”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习仲勋重视从实际工作中、从群众中了解情况,做好调查研究。1948年元月19日,他在《习仲勋关于西北土改情况的报告》中写道:“为更密切地指导各地土地改革与救灾,切实克服各级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特通知各分区和各县负责同志,经常分散下乡,到实际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对坐在机关里发号施令。”(25)西北土改工作中,坚持认真调查,取得了好多典型,如《陕甘宁绥德县老区黄家川调整土地的经验》,得到中共中央肯定,被批转全国学习。
  重视“到群众中去”的思想——落实政策,推广经验。习仲勋同志一贯重视落实政策和推广经验,即到群众中去,经过群众的判辨和实践的检验,为政策的制定和经验的总结积累数据和提供资料。在土改过程中,习仲勋在中央文件下达以后,传达和讨论中央会议精神,求得领导上思想一致,并按边区实际情况,把中央决定的各项政策具体化,规定循正轨进行的步骤和办法,免得多走弯路。1947年12月召开边区级干部大会(共计460人)传达毛主席报告,继而召集边区一级参加延家川、义合两区土改之90名干部开检讨会三天,为的是求得中央精神首先在这两区贯彻,再去推动边区其他各地(26)。习仲勋在土改工作中要求领导干部解释党的政策。在工作开始后,领导方面最主要的责任,便是经常检查下面工作进行的情况,密切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地发现问题,加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向上报告、向下指示,纠正错误、推广经验。”(27)习仲勋在制定土改政策的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重视“到群众中去”,即坚持了毛泽东对群众路线方针的要求,又遵循了刘少奇讲的群众路线的“科学决策的要求”,注意贯彻落实的正确方法,使西北地区的土改始终坚持着这一正确路线,既符合中央的要求,更受到群众的欢迎。
  第三,发动群众开展土改
  习仲勋在土改中坚持发动群众,在讲到发动群众时,要求结合实际,反对生搬硬套,“必须从解决当地群众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同时按照群众运动发展随时修改已定的计划,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去完成所有工作。现在许多地方干部所做的,不是发动群众,形成群众运动,而是包办代替,为了在形式上完成任务而工作。这就是基本错误的所在”(28)。发动政策在实际贯彻中的具体经验是,“首先要选择当地的积极分子建立领导核心。在积极分子中有各种不同的类型,要善于培养和发挥其长处,并加以组织,使其中优秀分子经过群众选举参加征购分配委员会。其次调查研究,必须与宣传相结合,提出农民切身利益的口号进行宣传”(29)。习仲勋还强调:发动群众,使群众满意。1948年8月7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讲道:凡过去土改尚不彻底的地区,必须认真地充分地发动群众,使尚存在的土地问题获得使群众认为满意的解决。(30)
  发动群众参加土改运动,这不但可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发生,又可防止坏分子和党性不纯的人参与和主导土改运动的发展,更能提高群众自主参与土改工作的意识和支持土改运动的热情,使真正需要土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也能使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使土改工作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让群众得到实际利益,从而取得农民对土改运动的日益拥护。
  第四,坚持群众路线,保护农民的利益
  明确地权,发放土地证。1948年6月26日,西北局在《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土改和整党指示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关于(陕甘宁边区)土改方面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发给土地证,巩固地权,彻底处理左偏中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使不合理的土地关系重新调整。”(31)
  习仲勋领导西北局在坚持群众路线、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动群众,让群众参与土改工作,让群众满意土改结果,这就奠定了土改的主力和社会基础。下发土地证,从法律上明确了地权的归属,使农民的利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保证了农民的土地财产安全。除此之外,还重视社会调查和经验推广,例如,黄家川的典型经验就被全国推广。
  第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左”和“右”的错误
  老区的土改必有其特殊性。1948年1月4日,习仲勋在《关于检查绥性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写道:“苏维埃时期的老区,是有许多问题,与抗战时期的情况基本上不同,如以一般概念进行老区土改,必犯原则错误。”“老区的群众运动,绝不能在形式上与新区一个标准要求,否则,就制造斗争,脱离群众。”“边区的老区(全国解放区的一块特殊地区)是有许多问题有其基本上的区别。望能在土改方针及方式上,随时注意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况。”(32)
  划分三类地区,实行不同的土改政策。1948年2月8日,习仲勋在给中央《关于三类地区实行土改的报告》中写道:“日本投降以后,解放的地方为老解放区,日本投降以后到全国反攻时,两年内所占的地方为半老区,大反改以后,所占的地方为新解放区。此种分法,非常切合实际。故而在实行土改的内容与步骤上,应有所不同,即贫农团与贫农会的组织形式上有不同。否则,费力不讨好。”(33)
  老解放区政策。1948年6月26日,西北局在给中央的《西北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土改和整党指示的报告》中写道:“目前老区农民中,仍有害怕以后再来分地的顾虑。故全部老区,今后应不再进行土改,以安定人心。领导的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34)
  新解放区的政策。西北局1948年6月26日的报告中写道:“新解放区,一般原则,充分确定为减租减息,合理负担与发展生产。特别是提出发展生产,更容易安定人心,团结广大人民,争取战争胜利。”(35)
  新老解放区实行不同的土改政策,这既是实事求是的要求,也是土改工作实际的需要。有些解放区已完成土改多年,例如老区,即苏维埃革命老区,已经过多次土改,再进行土改,既是浪费,更易造成经济和社会混乱,引起人心不稳,会直接影响和破坏业已取得的土改成果。新区刚开始土改,应以经济斗争入手,开展减租减息,打击地主,团结农民和贫雇农,为进一步实行平分土地打下基础。
  第六,采取和平方法开展,防止过激和暴力倾向发生
  和平的方式主要是减租减息,献地和土地公债等方式,习仲勋在《关于1946年边区工作任务的指示信》中要求各分区“研究历年的减租减息情况,继续进行查减,并整顿租佃关系”。具体提出: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关中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在减租尚不为彻底的陇东庆合镇一带,应以减租、退租、勾欠、换约保佃为主;在安边依照租佃条例进行退租、勾欠、换约、保佃,达到彻底减租外,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各阶层的利益。(36)减租减息,习仲勋一直重视,直到1952年《土地法大纲》颁布后,他仍强调在新区坚持此项工作。
  欢迎土地,即对中农的土地实行“欢迎土地”政策。意见就是动员中农自动献出土地。自动献出土地,按照陕甘宁边区绥德县义合区三乡黄家川村的经验,以产量为标准,以抽肥补瘦为原则,满足了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并巩固团结了中农(37)。习仲勋以西北局名义将此经验上报中共中央。
  土地公债,就是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的形式征购地主土地的办法。这大大加强了群众运动,使群众的清算更加站在合法的地位,使群众感觉有政府法令做保证,而更便于斗争,使地主感觉非拿出全部余额土地不可,并“交给农民”。有些抗日地主、开明地主中的土地不便清算者,可以公债征购。
  减租减息、欢迎土地、土地公债这些非暴力、和平的方式,在土改中相互补充,可弥补清算、献地的不足,又可解决随意使用暴力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使土改和平稳步地推进。
  第七,重视团结社会各阶层,共同组成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团结党外人士,全当作共事。习仲勋在土改工作中十分重视团结党外人士。194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逝世。习仲勋发现土改中这些民主人士受到冲击,即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建议,为李鼎铭举行追悼会,请安文钦先生(民主人士)以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得身份参加并致悼词,习仲勋代表中共中央西北局献了花圈并讲了话。1950年11月10日,习仲勋在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发表《坚持与党外人士合作的统一战线政策》的讲话,明确指出:“西北事包括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的公事,不是任何一民族、一阶级、一党派的私事,只有团结大家的力量,才能办好,少数人包办把持的,就必然办不好。所以我们共产党就把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统一战线政策,定为党的基本政策,而且这个同党外人士实现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坚定不移的,永远不变的”(38)。
  尊重少数民族,团结少数民族。1950年,习仲勋在西北军政委员会二次会议做了题为《关于西北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报告》的报告,指出:“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一切改革都必须通过各民族人民的自觉自愿,并要各族人民有自己的大批干部办理。虽然,应对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问题,应采取慎重谨审的方针,应当让各少数民族有更多的时间,各作充分准备,而却不可急性”(39)。
  习仲勋在西北军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做的《为继续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而斗争》中明确指出:“清真寺和喇嘛寺院的土地,在本民族群众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这是土地改革明确规定的,应当坚决执行。”(40)
  习仲勋在土改过程中执行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保护寺庙财产,注重团结、争取其上层,取得了许多成绩,特别是争取项谦就是一个成功范例。1949年,青海解放部位于青海省上游的昂拉部落(辖8个庄子、7座喇嘛寺院,约8000余人,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其大头人——项谦,为该部落第12代千户,受马步芳残部的诱惑,组织叛乱。由于该事件在甘、川、青,乃至西藏都有重大影响,习仲勋就下决心,做了多次争取,直到1952年7月11日项谦向人民政府投诚,交出武器,《人民日报》于9月8日报道,毛泽东主席说:“孔明有七擒七纵,我们还行,我们来个十擒十纵。”毛泽东赞誉习仲勋说:“仲勋,你真厉害,诸葛亮七擒孟获,你比诸葛亮还厉害。”(41)尊重少数民族,保护寺院土地,对分化国民党宣传和军事力量起了很大的作用,更有利于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建立反封建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稳定西北、发展西北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第八,将土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依法保障土改工作开展
  1948年7月,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讲农村整党时指出:“对于那些阶级异己分子、叛变分子和不可救药的蜕化分子,应当坚决清洗出党。对于个别作风极坏,为大多数群众憎恨的分子,亦坚决开除党籍。犯有重大罪恶的,应送交法庭审判。”(42)
  1948年8月4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结论提纲》中,在检讨“义合会议缺点”时讲道:“未具体做出划分阶级的规定,(但那时所提标准基本上仍是对的),未明确提出禁用肉刑(但那时已批评乱杀的现象,提出要经过人民法庭处理反动恶霸)是缺点。”(43)
  习仲勋在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会上做题为《关于西北地区土改计划的报告》时明确要求:“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对于犯罪分子和破坏分子,必须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三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机构通则之规定,组织人民法庭,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对人民法庭的干部加强配备和训练。使人民法庭能够切实执行自己的任务,严禁乱扣、乱押、乱杀现象。”(44)
  习仲勋依法进行土改的精神和认真执法的要求,预防了乱斗、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为西北地区土改的依法有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西北地区土地改革政策对全国土改政策的影响
  习仲勋主持西北地区土改工作期间,根据工作实际,直接上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好多报告,受到了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重视,多次予以批示,其中有些好的做法被毛泽东同志作为典型经验批转其他解放区执行,其对全国土改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批示文件和重要指示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中共中央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194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对《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修正条例草案》做出通报,中共中央肯定其以公债形式征购地主土地的办法,将其办法专门发了通报并向全国推广经验。“通报”指出:“最近在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结果,证明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45)“通报”要求:“根据以上各项,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因为不是以公债征购的办法去代替清算、献地等办法,而是在采用清算、献地等法之外,再增加一个征购的办法,多一个办法总比少一个办法要好。在陕甘宁边区也和各解放区一样,发动群众清算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办法(这是由下而上的),但如果再加一个由上而上的由政府颁布法令以公债下购土地的办法来配合,就更能发动群众,更能使土地问题迅速彻底而完全地解决。”(46)
  第二,《毛泽东对习仲勋关于检查绥属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的批示》。1948年1月9日,毛泽东对《习仲勋关于检查绥属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做出批示:“(一)习仲勋同志1月4日给西北局及中央关于边区(老区)进行土改工作的信业已阅悉。(二)我完全同意习仲勋同志所提出,各项意见。望照这些意见密切指导各分区及各县的土改工作,务使边区土改工作循正轨进行,少犯错误。”(47)
  第三,《毛泽东转发习仲勋关于检查绥属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的批语》。1948年1月9日,毛泽东又对《习仲勋关于检查绥属各县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做出批语:“完全同意习仲勋同志的意见。华北各老根据地亦应当注意。”(48)
  第四,《毛泽东转发习仲勋关于西北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的批语》。1948年1月20日,毛泽东将《习仲勋关于西北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转发华北、华中解放区并做批语:“完全同意习仲勋同志这些意见。华北、华中各老解放区有同样情形者,务须密切注意改正左的错误。凡烦忧左的错误的地方,主要领导机关处理得法,几个星期即可纠正过来,不要拖延很久才去纠正。同时注意,不要使下面因为左而误解为不要动。”(49)
  第五,《毛泽东关于分三类地区实行土地改革问题给李井泉、习仲勋等的指示》。1948年2月6日,毛泽东对《习仲勋关于分三类地区实行土改的报告》做出批示:“在老解放区,例如,晋绥的九十万人口或四十五万人口的老区,陕甘宁约一百万至一百二十万人口的老区,土地大体早已平分了,即时大体早已实行了土地法,在这里不是再来一次平分,而是调剂土地填平补齐。中农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若我们也照中农占少数、贫农占多数,土地尚未根本解决的半老区一样,组织同样的贫农团与农会,人工地、勉强地叫贫农团在农村中起一样的领导作用,叫贫农积极分子在农会委员中占三分之二的多数,是否行得通,是否会犯脱离中农的危险,如果不是这样,其组织形式应当怎样,是否可以不组织贫农团,而只在农会之下组织贫农小组,或者仍然组织贫农团(如果不止一个贫农小组的话),但只使这种贫农团起其保护农村中少数贫农的作用,而不使其起半老区那样领导一切的作用。在农会中及乡村政府中,贫农积极分子如果获得中农同意(这是必须的条件)可以当农会会长、村长、政府主席,但不一定要这样做,主要地要中农中思想正确、办事公道的积极分子去做这些工作,而在农会与政府的委员中,贫农积极分子必须有他们的地位,但占少数,例如三分之一,中农积极分子则应占多数,例如三分之二;而在半老区则反过来,贫农占三分之二,中农占三分之一。以上各点究应如何才算适宜,请井泉、仲勋于数日内告知。”(50)
  第六,《毛泽东对山西崞县土地改革代表会议情况报告的批示》。1948年3月12日,在这个批文中对《陕甘宁区绥德县黄家川调整土地的经验》做出批示:“关于如何在农村中进行整党工作,我们有了晋察冀区平山县的典型经验(这是刘少奇同志总结的)关于如何在老区调剂土地而不是平分土地(因为那里已经平分了)的工作,我们有了陕甘宁区绥德县黄家川的典型经验。现在又有了晋绥区崞县这样一个平分土地的经验(虽然不完全)。这三个经验,值得印成一个小册子,发给每个乡村的工作干部。这种叙述典型经验的小册子,比我们领导机关发出的决议案和指示文件要生动丰富得多,能够使缺乏经验的同志们得到下手的方法,能够有力地击破在党内严重地存在着的反马列主义的命令主义和尾巴主义。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及前委的领导同志,在对自己领导的各项重要工作发出决议或指示之后,应当注意收集和传播经过选择的典型性的经验,使自己领导的群众运动按照正确的路线向前发展。现在是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依照党所指出的方向向着封建的买办的反动制度展开进攻的时候,领导者的责任,就是不但指出斗争的方向、规定斗争的任务,而且必须总结具体的经验,向群众迅速传播这些经验,使正确的获得推广、错误的不致重犯。”(51)
  第七,《毛泽东转发西北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土改和整党指示的报告的批语》。1948年6月26日,毛泽东将《西北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土改和整党指示的报告》转发全党并做出批语:“西北局6月22日计划是正确的。各局、各分局应按本区具体情况,迅速定出本年计划,并于七、八两月开完各级干部会,九月布置全区工作完毕,干部到达乡村,或作土改或作减租或作整党建政,务必按照中央5月25日指示的程序和方法。在今后一年的工作中,不但要避免过去数年所犯过的严重政治错误,不使重犯,而且要紧紧地抓住季节,于秋季农民较闲时及冬季农民最闲时在农村开会(亦不可过多),做完可做和应做的工作。过去各地在秋、冬两季开高级及中级干部会,布置全年工作的习惯,未能顾到农民的季节,对于农村工作有极大妨碍,这种情况,从今年起必须改变。各级干部会开会时间必须缩短,必须遵照中央5月25日指示第二条乙项的方法,人数不要太多,事前准备提纲,过去将干部会动辄开会一两个月之久的习惯,必须改变。”(52)
  第八,《中共中央对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提纲的批示》。1948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对《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和《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结论提纲》做出批示:“由新华总社九月九日发来的仲勋同志在西北局高干会上的报告和交通送来的结论提纲,均已收悉。中央基本同意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在你处三种不同的共占一百三十万人口的基本区中,你们提出似确定地权发土地证为中心这是对的。根据结论提纲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材料,我们认为,在土地改革彻底的地区,一般可以结束土改(必要的个别调剂和补偿安置),发土地证;在虽未经过土改,而一九三七年以前经过土地革命,分配土地比较彻底的地区,也可以经过调剂,发土地证;至于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地区,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充分发动群众,实行较大范围的调剂,然后才能发土地证,巩固地权,发展生产。因为从你区去冬今春土改的结果来看,不管是经过土地革命或减租减息和一九四六年冬土改运动地区,都还存在土地问题。因此那些地区必须更加认真地发动群众,才能使群众认为满意得解决,这一点望特加注意。在认真发动群众时,自然要注意防止重复去冬土改初期左的错误,仲勋同志的报告和结论在这一点上望补加说明。(二)报告的第二段甲项,关于错斗的土地、财产规定必须退还补偿。根据华北的经验,过于绝对的规定很难行通,一方面,将遭到干部的抵抗(因为实际上很难解决问题,而上级的力量也有限);另一方面,在一些干部中也可能引起右的情绪,而不顾一切地去纠正退还和补偿,结果有的地方的贫雇农又退得还了原,引起贫雇农恐慌不满,埋怨我们,这样我们又脱离贫雇农群众了。因此这点在执行时应加注意。不要从贫雇农手里硬去取回已分配了的东西,来补偿被错斗者,但被错斗户生活困难者,又必须设法补偿一部分,使他们能够维持生活,继续进行生产,这种补偿可由政府另行设法解决(如发农贷,几年之内减少或免除负担等)。我们要反对左的脱离中农,而在纠正补偿中农时又必须防止右得脱离了贫雇农。”(53)
  根据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的资料统计,现就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转发解放区土改时的经验和政策的有关文件,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土改工作政策给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首长(书记)的指示分组统计如下:
  第一组:“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转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关于土改工作应推广的经验和政策的有关文件”,共九份,其中西北局五份,占总数的55.6%,华北局一份,中原局、晋冀鲁豫中央局、晋绥分局各一份,各占总数的11.1%。
  第二组:“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土改政策给有关中央局和中央分局首长的指示文件”,共十二份,其中给西北局书记习仲勋的指示有五份,占总数的41.7%,给中原局书记邓小平的指示两份,占总数的16.7%,给晋绥分局李井泉的指示三份,占总数的25%,给华北局书记溥一波的指示两份,占总数的16.7%。
  根据以上两组统计显示可以发现,无论是“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转发各解放区土改并推广经验和政策的文件”,还是“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给有关中央局中央分局首长的指示与有关文件”,都显示出西北地区最多,前者五份占总数的50%,后者五份占总数41.7%。这充分说明了习仲勋领导西北局在土改工作中的成绩,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的土改政策,但却不简单地照搬执行,而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土改政策,采用科学推广的方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逐步推广试点,不断修订完善土改政策,不但对西北地区的土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而且为全国土改工作献计献策,受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重视,并将其好的经验和做法作为全党土改政策制定的宝贵经验,批转下发其他根据地执行。故习仲勋主持的西北土改,为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土改政策的制定,做出了实践创新和理论完善的贡献。
  四、结语
  解放战争时期,习仲勋主政西北,坚决执行中共中央的政治决策和战略部署,特别是在主持西北地区的土改工作期间,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的土改政策,又积极从实际出发,研究西北地域的特殊性,坚持群众路线,创造性地制定适合西北地区特点的土改政策,主要有: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土改政策;坚持群众路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左”和“右”的错误;采取和平方法开展,防止过激和暴力倾向发生;重视团结社会各阶层,共同组成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加强法制建设,将土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依法保障土改工作开展。这些切合实际的政策,受到了群众欢迎。对土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局性都直言上书中共中央,并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及时上报,受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肯定,并将其成果批转全党和全国其他解放区执行,这不但稳步推进了西北地区的土改工作,顺利完成了支前任务,而且也为全国土改政策的制定做出了贡献,也为大西北的解放和全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习仲勋同志坚持解放思想的气概、实事求是的精神、开拓创新的胆略、一心为民的信念,尤其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土改政策的壮举,不但值得我们永远学习,更为我们今天业已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①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76.
  ②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77—378.
  ③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77—378.
  ④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78—381.
  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党史教研室编,《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下),1963年内印本第46页。
  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党史教研室编,《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下),1963年内印本第47页。
  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党史教研室编,《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下),1963年内印本第46—47页。
  ⑧朱成甲编。中共党史研究论文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314.
  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06.
  ⑩冯文彬.平山土改与整党.北京:中共党史资料:(33),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19.
  (11)冯文彬.平山土改与整党.中共党史资料(33).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19.
  (12)冯文彬.平山土改与整党.中共党史资料(33).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19.
  (13)张明远.我的回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259.
  (14)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1.
  (15)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29.
  (16)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折,1981:129.
  (17)由于习仲勋的保护我们家才幸免于难.各界导报.2013—10—18.
  (18)习仲勋.回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20—21.
  (19)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习仲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10—11.
  (20)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1—1025.
  (21)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30.
  (22)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81.
  (23)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80.
  (24)习仲勋文选(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190.
  (25)习仲勋.习仲勋关于西北土改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29.
  (26)习仲勋.习仲勋关于西北土改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28—129.
  (27)习仲勋.习仲勋在西北局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53.
  (28)习仲勋.关于土地改革和整党工作中的若干领导问题.习仲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76.
  (29)《王家原乡征购土地主要经验介绍》,中共庆阳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内部资料,第270页。
  (30)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57.
  (31)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350.
  (32)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99—100.
  (33)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55.
  (34)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350.
  (35)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351.
  (36)贾巨川.习仲勋传(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07.
  (37)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95.
  (38)习仲勋文选(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146—147.
  (39)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报告,甘肃政报,1950(5):40.
  (40)习仲勋.为继续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而斗争.甘肃政报,1951(4):5—6.
  (41)习仲勋的革命生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362.
  (42)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60.
  (43)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71.
  (44)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报告.甘肃政报,1950(5):41.
  (45)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5.
  (46)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一九四五—一九四九).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6.
  (47)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98.
  (48)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99.
  (49)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28.
  (50)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54—155.
  (51)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71—272.
  (52)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349.
  (53)中共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52—453.
  

延安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理论与实践研究/王长寿,樊为之,王天丹主编.—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