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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令辑存卷三

張鵬一


  户調令第九
  按户調者,謂一户所輸之絹綿,或麻布也。户有田者輸租,見佃令,並通考馬氏說。
  丁男戶嵗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不課田者,輸義米,三斛,遠者,五升。極遠者,輸筭錢,人八十二文(一)。
  補丁男下脱一「之」字,文意不完整。……輸義米下脱「户」字。
  (一)晉書食貨志户調式。
  按此晉初之制也。江左不然,隋書食貨志云,晉江左及宋、齊、梁、陳,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两,綿八两,禄絹八尺,禄綿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並半之。其田,畝税米二斗,蓋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两,當今一两;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又按文選魏都賦李善注引風俗通曰:槃瓠之後,輸布一匹二丈,是謂賓布。廪君之巴氏,出幏布八丈。
  又按隋夏侯建引賦役令云:諸户主租粟二斛。其調,各随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两;輸布者,麻三斤。若當户不成端匹屯綟者,皆丈尺折半之。是隋賦役令合晉户調令、佃令爲一也。
  舊制人間所輸絹布等,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爲一匹。六十尺爲一端。令任服用(一)。
  校魏書食貨志所引與初學記所引晉令同,但魏書無「等」字,「人」爲「民」,「輸」爲「織」。
  (一)魏書食貨志。
  按世說上云:范宣潔行廉約,韓豫章遺絹百匹,不受,减五十匹,復不受,如是减半,遂至一匹既终不受。韓後與范同載,就車中裂二丈與范,蓋分四十尺之一半也。可證晉時以四十尺爲一匹。流沙墜簡器物類,第五十五,殘帛有任城國亢父縑一匹,幅廣二尺,長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錢六百一十八。面□□元背。羅振玉釋云:右三十二字,書於縑上。任城國章帝元和元年建,亢父,其屬縣也。縑者,說文云:並絲繒也。幅廣二尺二寸,長四丈者,以古代布帛之通制。漢書食貨志,太公爲周立九府圖法,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匹。鄭注鄉射云:今官布幅二尺二寸。說文:匹,四丈也。淮南天文訓:四丈而爲匹。則漢時修廣,亦用此制也云云。余按此殘帛幅廣匹長之數,與晉令同。任城國亢父縣,晉地理志亦載之,此殘帛或漢物,或晉物,可互證晉令也。
  上黨及平陽輸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當絹一匹。課應田者,枲麻加半畝(一)。
  (一)御覽九九五引晉令。
  趙郡、中山、常山國輸縑當絹者,及餘處常輸疎布當綿絹者,縑一匹當絹六丈,疎布一匹,當絹一匹,絹一匹當綿三斤(一)。
  (一)初學記二十七引晉令。,王國維氏釋幣下引此條曰:「此條疎布一匹以下二句不可通,疑當疎布六丈當絹一匹,一匹當錦三斤。上句有魏書食貨志可證,下句則據本文自明,惜不得宋本一證之。
  按據上二條晉令,備載各郡縣依調所輸綿絹麻布,各有不同。今據魏書食貨志所載,魏太和時州郡課調綿絹麻布,可證明晉初户調大略相同。文列於下:
  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兖、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兖、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並、肆、岐、涇、荆、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邱、廣寧、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秦州河東郡之蒲阪、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咸陽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北濟郡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赣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税。晉時惟益州、越嶲、牂牁等郡,交、廣二州各郡,界在蠻夷,多以土物入貢,無絹布之輸(一)。
  (一)三國蜀志李恢傳:越嶲、建寧、牂牁反,(厂头、來底)降都督領交州刺史李恢住平夷縣,平反者。後軍還,南夷復叛,恢往撲討,徙其豪帥於成都。賦出叟濮耕牛戰馬、金銀犀革充繼軍資。建興七年,以交州屬吴,解恢刺史,更領建寧太守。吴志薛綜傳:交趾九真諸郡縣官羈縻,示令威服,田户之租賦,裁取供辦 ,貴至遠珍,名珠、香樂、象牙、犀藥、瑇瑁、珊瑚、琉璃、鸚鵡、翡翠、孔雀、奇物,充備珍玩,不必仰其賦入,以益中國也。
  佃令第十
  晉佃令,有民田,有王、公、侯官品田,有兵奴分屯田。魏氏末年,以典農爲太守(一)。然佃客緣魏代之舊,侵蝕正供,晉武禁之,未能盡革租調之制。魏武爲政,田租畝四升。見魏志(二):江左畝税詳下。而劉超傳有縣税四出詰評之事,似又随時自爲制也(三)。
  (一)魏志陳留王奂咸熙元年十月詔:罷屯田官以均政役,諸典農皆爲太守,都尉皆爲令長。 (二)建安九年注,公令曰,收田租畝四升,户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三)劉超傳:出補勾容令,常年賦税,主者常自四出詰評百姓家貲。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書家産,投函中訖,送還縣,百姓依實投上,課輸所入,有踰常年。
  諸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爲畝,畝百爲頃(一)。
  (一)夏侯建筭經引田曹令。
  按夏侯引隋令當本於晉令。傅玄傳:玄上疏曰:「古以步百爲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爲一畝。」是其證也。
  又按古以六尺爲步,見司馬法,前漢志。清張丹邨方田通法補例云:鹽鐵論桑弘羊曰:古者制田,百步爲畝,先帝哀憐百姓,制田二百四十步爲一畝。唐書,杜佑謂周制步百爲畝,商鞅佐秦,以爲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爲畝,則秦、漢已然。又竇儼云:小畝步百,周制也;中畝二百四十,漢制也;大畝三百六十,宋制也。今所用者,漢之中畝。又明史食貨志,亦有大畝、小畝之名。國朝畝法,凡丈量,按部頒弓尺,廣一步,縱二百四十步爲一畝。見大清會典。晉令六尺爲步,二百四十步爲一畝,是沿秦、漢之法。至里數,後代有六尺、五尺之别,宋以後制也。近人王國維氏流沙墜簡考釋曰:「漢、晉算書,如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諸算經,皆云六尺爲步,三百步爲一里(一),此制至唐未改。今以五尺爲步,三百六十步爲里,始於南宋李椿年之經界法。步法雖减,而里法則同,蓋里法自周至今,二千餘年未有變也。」
  (一)夏侯建等經引田曹令。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一)。凡民丁課四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二匹,綿三斤(二)。
  (一)晉書食貨志引户調式。 (二)初學記引晉令。
  按通典卷四云: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税米三升。是後頻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縣五十餘斛,尚書諸曹以下,免官。哀帝即位,减田租,畝收二升。又卷四晉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之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馬氏曰:「晉制男子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之,當口税二斛一斗。一畝收二升計之,當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歟?當考」。晉書李雄載記:雄賦男子,歲榖三斛,女丁半之。户調絹不過數丈,綿數两。石勒載記:勒閱實州郡人户,户貲二匹,租二斛。
  又按晉代户口授田之令,殘缺不詳。而唐令授田之法,通考卷一引沙隨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里正預造簿,縣令統計,應退應授之人,對共給授。謂如里正管百丁,田萬畝,立法之意,欲百姓仰事俯育,不致困乏耳。因制租調以禄君子,而養民之意爲多。律文:脱户者有禁,漏口者有禁(一),浮浪者有禁,占田違限者有禁,官司應授田而不應授,課農桑而不課者,有禁云云。唐令如此,可以推測晉令也。
  校縣令「總集」非「統計」。
  (一)隋志謂江左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户者,謂之浮浪人。
  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聽留之。
  補晉書食貨志:得有下有「一」字,大國下有「田」字,聽留上有「皆」字。
  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爲之。而又得蔭人以爲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巳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趨、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各一人。客皆注家籍(一)。
  (一)客皆五字據隋食貨志補。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一戶(一)。
  (一)以上晉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晉江左,及宋、齊、梁、陳時,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户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凖所輸,終優於正課。都下人多爲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典榖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已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以下同晉志。
  補第五下脱「品、五、户」三字,第八第九下均脱「品」字。晉江左的晉字下應有「寓居」二字。
  按外戚王恂傳:魏氏給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數各有差。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爲之,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爲田客,多者數千。武帝踐位,詔禁募客。恂(一)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
  (一)恂爲河南尹。
  又按應詹傳:爲平南將軍江州刺史,上疏:都督可課佃二十頃,州十頃,郡五頃,縣三頃,皆取文武吏、醫、卜、不得撓亂百姓。三臺、九府、中外諸軍,有可减損,皆令附農,市息末伎,道無遊人,不過一熟,豐穰可必。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一)。
  (一)魏書食貨志。
  (以下補)
  屯田,每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一)。
  (一)晉書食貨志。
  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爲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一)。
  (一)同上。
  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私持牛者,與官中分(一)。
  (一)傅玄傳:玄上疏曰:「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已久,衆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宫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懽樂。臣愚以爲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又言:「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畝頃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載記慕容皝傳: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宛中,公受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宛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曰: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皝從其言,令依魏、晉舊時。
  校晉志云:日增田頃畝之課。此所引文句例置。
  通考馬氏曰:自秦廢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計多少,於是始舍地而税人,征賦廿倍於古。漢高祖始理田租,十五而税一,其後遂至卅而税一,皆是度田而税之。然漢時亦有税人之法,按漢高祖四年,初爲算賦。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百二十爲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輸,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也。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算賦减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至昭、宣帝以後,又時有减免。蓋漢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强連阡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故田税隨占田多寡爲之厚薄,而人税則無分貧富,然所税每歲不過十三錢有奇耳。至魏武初年平袁紹,乃令田每畝輸粟四升,又每户輸絹二疋,綿二斤,則户口之賦始重矣。晉武帝又增而爲絹三疋,綿三斤,其賦益重。然晉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則出此户賦者,亦皆有田之人,非鑿空而税之,宜其重於漢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賦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簡略,不能詳知。然大概計畝而税之令少,計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時户户授田,則雖不必履畝論税,只逐户賦之,則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爲租庸調,田則出粟稻爲租,身與户則出絹、布、綾、綿諸物爲庸調。然口分、世業,每人爲田一頃,則亦不殊元魏以來之法,而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之所出也。
  復除令第十一
  晉復除令文,今有通典引一條,餘無考。晉書紀傳載復除諸條,補列於下。
  庶人遭三年喪者,復除徭役(一)。
  (一)通典一○八引晉令。
  (以下補)
  國慶,卽位改元,復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逋債宿負者,皆勿收。除舊嫌,解禁錮,亡失官爵者,悉復(一)。
  (一)晉書武帝紀:泰始元年,受魏禪即位,賜天下爵人五級,鳏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榖人五斛,復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税云云。惠帝紀:即位復租調一年。永平改元,五月,除天下户調綿絹,賜孝悌高年鳏寡力田者帛人三匹。穆帝升平五年正月,大赦,賜鳏寡孤獨不能自存者人米五斛。
  江左復除令如下:
  元帝紀:太興三年七月丁亥,詔以「琅邪國人在此者近有千戶,今立为懷德縣,統丹陽郡。昔漢高祖以沛爲湯沐邑,光武亦復南頓。優復之科,一依漢高祖。」四年五月庚申,詔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爲奴婢,亦皆復籍,此纍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爲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
  補「優復之科,一依漢氏故事」,既係引文,毋加改作。
  成帝咸和元年,改元,京市百里內,復一年。咸康六年十一月,復琅邪,比漢豐沛。
  哀帝隆和元年正月,大赦,改元。減田稅,畝收二升。冬十月,賜貧之者米人五斛。
  海西公太和六年四月,大赦,賜窮獨米,人五斛。
  簡文帝咸安元年冬十一月,卽位改元,大赦,大酺五日,孝順忠貞。鰥寡孤獨,米人五斛。賜大司馬桓溫軍三萬人,人布一匹,米一斛。
  孝武帝寧康元年正月,改元。三月,詔除丹陽竹格等四桁稅。二年四月,皇太后詔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受賑貸者,卽以賜之。太元元年七月詔,蠲在役之身。四年正月,郡縣遭水旱者,减租稅。五年六月,以比嵗荒儉,大赦。有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其鰥寡窮獨孤老不能自存者,人賜米五斛。十二年八月,立皇子德宗爲皇太子,大赦,增文武位二等,大酺五日,賜百官布帛各有差。十四年正月,詔淮南所獲俘虜,付諸作部者,一皆散遣,男女自相配匹,賜百日廩。其沒爲軍賞者,悉贖出之,以襄陽淮南饒沃地,各立一縣,以居之。十七年正月,大赦,除逋租宿債。十九年七月,荊、徐二州大水,傷秋稼,遣使赈卹之。
  補太元元年詔,應補「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米二」十六字於「蠲」字上。
  郡國遭兵寇害者,復租賦,不能存者,廩貸之(一)。
  (一)晉書武帝紀,泰始六年, 復隴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賦。又八年,詔復隴右四郡遇寇害者田租。成帝成和四年,詔復遭賊郡縣租税三年。
  以將士應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一)。
  (一)武帝紀,咸寧元年二月。
  按太康元年冬十月,除五女復。
  吳將吏渡江(者),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諸士卒年六十以上,罷歸於家(一)。
  (一)晉書武帝紀,太康元年。
  按魏志咸熙元年,勸募蜀人能内移者,給廪二年,復除二十年。
  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一)。
  (一)晉書武帝紀太康三年。
  孝行尤異者,所在供其衣食,蠲其徭賦,賜榖帛(一)。
  (一)劉殷傳:喪父哀毁盡禮,事曾祖母王以孝聞。太傅楊駿輔政備禮聘殷。殷以母老固辭。駿於是表之,優詔聽終色養,勅所在供其衣食,蠲其徭賦,賜帛二百匹,榖五百斛。
  關市令第十二
  按漢律有關市禁制文。魏文帝有减關税令文(一),市則京都州郡皆有,而令文多佚。今以晉時關市可考者,列入。
  (一)詳下。
  諸津渡二十四所,各置監津吏一人(一)。 
  (一)唐六典二十三引晉令。
  延津(一) 靈昌津 杜氏津(二) 蒲阪津(三) 富平津(四) 黎陽津(五) 陝津(六) 小平津(七) 太陽津(八) 棘津(九) 文石津(十) 盧關津(二) 長壽津(一二) 碻*(左石右敖)津(一三) 白土津(一四) 石門津(一五) 白馬津(一六) 石城津 (一七) 清石津(一八)
  (一)魏志于禁傳、晉書石勒載記、通鑑晉記十九胡注:滑臺城下有延津,又西爲靈昌津。 (二)于禁傳。 (三)苻健姚泓載記一作蒲津。 (四)武帝紀:泰始十年九月,立河橋於富平津。 (五)慕容德改黎陽津爲天橋津。 (六)姚泓載記。 (七)哀帝紀。 (八)劉曜載記。 (九)石勒載記。 (一○)石勒載記,在枋頭東南。 (二)邵續傳。 (三)石季龍載記。 (一三)姚襄載記。 (一四)吕光載記。 (一五)石勒慕容垂載記。 (一六)石勒載記。 (一七)苻堅載記:梁熙伐張天錫,自清石津攻其將梁粲、荀萇,濟自石城津。 (一八)詳上。
  晉諸關
  東城皋關 南伊闕關 西函谷關 北孟津關(一) 鄂阪關(二) 延壽關(三) 墝關(四) 銅關(五) 天井關(六) 軍都關(七) 湓口關(八) 武關 潼關 大散關 陽平關(九) 軹關(十○) 魯陽關(二) 高桐、伊吾二關(一二) 項關(一三)
  (一)初學記七引洛陽記漢時關。晉代當同。 (二)陽城縣。 (三)新城縣。 (四)上洛縣。 (五)汲縣。 (六)垂師入自。 (七)軍都縣。 (八)柴桑縣以上見晉地志。 (九)見魏志 (一○)劉曜苻洪載記。 (二) 苻堅載記。 (一二)吕光載記。 (三)王彌傳:彌引衆東軍項關。
  諸渡關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有〔過〕所。寫一通付關吏(一)。
  (一)御覽五九八引晉令。衍「過」字。
  按過所持以渡關津之符也。魏志倉慈傳引魚豢魏略有「過所」二字(一)。其名當起於漢魏之間,近人王國維氏流沙墜簡補遺攷釋:爲晉時過所事實,共十二簡,今列於下。
  (一)魏志倉慈爲敦煌太守,胡,欲詣國家爲封過所。
  校魏志倉慈傳云:「胡,欲詣洛陽者爲封過所」。洛陽稱「國家」者,是御覽,非慈傳。
  第十七去三月一日,騎馬詣元城收責,期行當還,不克期日,私行無過。
  第十八違曾不還,或安別牧私行*(左边上入左下米右边鹤的左半边)買,無過所啓信。各私從吏口。
  第十九口右一人,屬典客寄口纖錢佛屠中,自齊敦煌太守往還過。
  第二十過所行治生。
  第二五異年五十六,一名奴中人,*(上髟下云)鬚蒼白,著布。
  第二六異年五十六,一名奴*(上髟下云)鬚倉白色。
  第二七著布袴褶,纑履。
  第二八丑年十四,短小,同著布袴褶口。
  第二九卅中人,黑色,大目,有髭鬚。
  第三十月支國胡。
  第三十一月支國胡支柱,年卌九,中人,黑色。
  第三十六□男生年廿五,車牛二乘,黃牝牛二頭。
  前四簡,王釋云,皆記稽查行旅之事。十八、二十两簡,皆有過所字。十七、十九两簡行末均有過字,其所字在次簡之首無疑。漢時過所或用帛,或用木,其用帛者謂之繻。漢書終軍傳:閣吏予軍繻是也。用木者,謂之棨。宋書謝莊傳又謂之棨信。右十八簡之過所啓信,即過所棨信也。其制則崔豹古今注云,凡傳以木爲之,長五寸,書苻信於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唐制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外州給之,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給之。漢魏之制,傳有御史印章,則在京由御史給之。右第十九簡云,自齊敦煌太守往還過所,則通行西域過所,亦敦煌太守所給也。
  補「閣吏」據墜簡云「關吏」。……漢魏之制……在「由御史給之」下脱「在外則太守給之」七字。
  後八簡王釋云,右各簡紀人名年歲物色外,兼及衣服車牛,疑即前簡所謂過所。按王釋是也。今日本有唐大中年過所二紙,上列過所人數、姓名、國籍、年歲、衣物、所至地名,而不列其人面色髭鬚,與晉制異。
  校按簡年下無「歲」字,「車牛」是「車馬」之誤。
  賚他人過所,冒名渡津者,半歲刑。本人知而不舉者,一歲半刑(一)。
  (一)御覽五九八引魏廷尉决事云:廷尉上廣平趙禮詣洛治病。博士弟子張策,門人李藏,賚過所詣洛還,責禮冒名渡津,平裴諒議禮一歲半刑,策半歲刑。
  (以下補)
  關津有稅(一)。
  (一)魏志文帝元康元年二月注,引魏書庚戌令曰:關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禦災荒,設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禦之禁,關津之税,皆復什一。
  校文帝延康元年非「元康」。
  鹽鐵出邊關有禁(一)。
  (一)陶璜傳:爲交州刺史。時滕脩數討南賊,不能制。璜曰,南岸仰吾鹽鐵,斷勿與市,皆壞爲田器,如此二年可一戰滅也。脩從之,果破賊。
  銅出關有禁(一)。
  (一)通典八引孝武帝太元三年詔,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皆貪此輸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販作鼓,其重爲禁制,得者科罪。
  晉初邊關與胡人市易者,沙簡有四條,今列於下:
  六十三兵胡月*(上穴下皿)市青旗一領,廣四尺六寸(一)。
  (一)簡面。
  長丈一尺,故黄旃褶一領,賈綵三疋(一)。
  (一)簡背。
  羅振玉氏釋云:旃者,氈之假借字,褶衣之有表裏者也。綵者,帛之一種。賈綵三疋者,謂以綵三疋易旃二領也。綵者漢物,旃者胡物,當時諸國間全以貨物貿易矣。
  六十上四缺正賈(一)寄藏。
  (一)長度綵二還,短度十二還。
  六十上七缺七還三,泰始五年下缺
  羅釋云:右簡皆布帛簿録。中有長度短度二種,魏用杜夔尺,晉初用勖尺,皆定律之尺,未必行於民間。民間所用,别有長短二度,不可考矣。
  河橋孟津津渡,以品郎兩岸相檢(一)。
  (一)潘岳傳:河橋孟津解券輸錢,高第督察,數入校出,品郎两岸相檢,猶懼或失之。故懸以禄利,許以報功。
  隋書食貨志:自東晉至陳,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税斂既重。時甚苦之。
  按羅振玉氏鳴沙石室佚書中,有殘卷唐水部式。中有洛水中橋、天津橋、河陽橋、都水監三津。其文疑皆晉令相傳。河陽橋文云:取白丁灼然解水者。都水監文云:於白丁中男内取灼然便水者。灼然二字,見晉書鄧攸傳:舉灼然二品,爲吴王文學。苻堅載記云:兵門在灼然者,爲崇文義從。御覽四四六引世說曰:劉萬安即道真之子,庾公所謂灼然王舉。此書两見灼然二字,當爲唐人緣晉令之文,今莭其文,有關於橋事者如下。
  洛水中橋、天津橋等,每令橋南北捉街衛士灑掃,所有穿穴,隨卽陪填。仍令巡街郎將等檢校,勿使非理破損,若水漲,令縣家檢校。
  河陽橋置水手二百五十人,陝州(一)大陽橋置水手二百人,仍各置竹木匠十人,在水手數內。其河陽水手,於河陽縣取一百人,餘出河清、濟源、偃師、汜水、鞏 、溫等縣。其大陽橋水手出當州,並於八等以下戶取白丁灼然解水者,分爲四番,並免課役,不在征防雜抽使役及簡黠之限。一補以後,非身死遭憂,不得輒替。如不存檢校,致其損壞,所由官與下考水手決卅。
  (一)此二字晉以後加。
  都水監三津(一)各配守橋丁卅人,於白丁中男內取灼然便水者充,分爲四番上下,仍不在簡黠及雜徭之限。五月一日以後,九月半以前,不得去家十里,每水六漲,卽追赴橋,如能接得公私材木栰等,依令分賞。三津仍各配木匠八人,四番上下,若破壞多,當橋丁近不足,三橋通役。如又不足,仰本縣長官,量差役事,了日停。
  (一)按三津:渭橋、中渭橋、東渭橋。
  修理河陽橋,每年所需竹索,令宣常洪三州□□□□□□役丁匠預造宣洪州各大索廿條,常州小索一千二百條,腳以官物充。仍差綱部送,量程發遣使及期限。
  大陽蒲津橋竹索,每三年一度,令司竹監給竹,役津家水手造充。其舊索每委所由檢覆,如斟量牢好,卽且用,不得浪有毀換。其供橋雜匠料,須多少,預申所司量配。先取近橋人充,若無巧手,聽以次差配,依番追上。若須並使,亦任津司與管匠州相知量事折番,隨須追役。如當年無役,凖弍徵課。
  以上關津
  都市有五:洛陽、長安、鄴、許昌、譙(一)。
  (一)魏志黄初二年,注引魏略曰:改長安、譙、許昌、鄴、洛陽爲五都,立石表。西界宜陽,北循太行,東北界陽平,南循魯陽,東界郯,爲中陽之地,令天下聽内徙,復五年。
  按晉自惠帝即位,晉亂,諸王或據鄴、據長安、據許昌,惟譙無聞,當仍以魏五都爲大都市也。
  洛陽三市:大市、馬市、洛陽市(一)。
  (一)水經注十六:陽渠水南即馬市。嵇康夜爲司馬昭所害處也。
  伽藍記曰:出建春門南門外一里餘,至東石橋西北行,晉太康元年造,橋南有魏時馬市,刑嵇康之所也。
  校伽藍記卷二云:「……至東石橋南,北而行,晉太康元年造」,與此引文異。
  按石崇傳:崇被害在東市。御覽八二七、文選十六李注引陸機洛陽記曰:洛陽凡三市:大市名金市,公觀之西城中(一)。馬市在大城之東。洛陽市在大城南(二)。伽藍記曰:西陽門内延年里,是晉中朝時金市處。
  (一)御覽八二七引洛陽記作「在大城中」。 (二)御覽引作楊陽市,誤,是東市即馬市。
  五榖市(一)。
  (一)齊王冏傳:冏大築第館,北取五榖市,南開諸署。
  市有署(一)。
  (一)晉書齊王冏傳:入洛,壞樂官市署,用自增廣。
  市有長(一)。
  (一)晉書職官志。御覽二三三引晉書曰:石苞賣鐵鄴市,市長沛國趙元儒名知人,見而異之,便與結交,歎其遠量,當至公輔。
  校此條所引晉書職官志和御覽卷二百三十三皆無。
  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曰:雒陽市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又有檝擢丞,三百石。始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市東,有員吏六人。
  校三百石下缺「别駕」,「始」爲「治」之訛。
  市魁(一)。
  (一)庾純傳:賈充嘗宴朝士,而純後至。充謂曰:「君行常居人前,今何以在後?」純曰:「且有小市井事不了,是以來。」世言純之先常有伍百者,充之先有市魁者,充純以此相譏焉。    
  市租(一)
  (一)杜夷傳:夷歸舊居,道過兵寇。刺史劉陶告廬江郡曰:徵士杜君德懋行絜,高尚其志,頃流離道路,聞其頓躓,今遣吏宣慰。郡可遣一吏,縣五吏,恒營卹之,常以市租供給家人糧廪,勿令闕乏。
  市行貨有禁(一)
  (一)何曾傳:子遵,轉大鸿臚,性亦奢忲,役使御府上匠作禁物,又鬻行器,爲司隸劉毅所奏,免官。初學記二十四引王彪之整市教曰:古人陳市朝者,豈不以衆之所歸,宜必去行物。  
  校據初學記引「同市朝」非「陳市朝」。 
  按今秦中以市上所鬻貨物不堅好,名曰行貨。即晉人所謂行器,王彪之所云行物。
  市奴婢、馬、牛、田宅,每券錢一萬,輸估四百。散估稅同(一)。
  (一)隋書食貨志曰:晉自過江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文收四,名爲數估。歷宋、齊、梁、陳如此。
  水牛牽埭有稅(一)。
  (一)孔嚴傳:東海王奕求海鹽錢塘以水牛牽埭税,取錢直,帝初從之,嚴諫乃止。
  殺牛有禁,買者不得輒屠(一)。
  (一)張茂傳:元帝辟爲據屬。官有老牛數十,將賣之。茂曰殺牛有禁,買者不得辄屠。齒力疲老,又不任耕駕,是以無用之物,收百姓利也。帝乃止。
  按虞預傳:老牛不犧,禮有常制,頃衆官拜授,祖贈,傳相夸尚,屠殺牛犢,動有數十,醉酒沉湎,無復限度,傷財敗俗,所虧不少。俞正燮氏癸巳存稿九云,後漢書第五倫傳云:爲會稽太守,有妄屠牛者,吏即行罰。魏志陳矯傳,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爲魏郡西部都尉,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高堂隆傳云,明帝時度支經用,每更不足,牛肉小賦,前後相繼,以此爲賦。所以有私宰之禁。其言私者,對官言之也。又引晉書張茂傳云,殺牛有禁。是則殺牛之禁。自漢已然。唐宋以後,律禁殺牛,皆有明文。
  校據癸巳類稿禁殺牛云「吏每不足」,非「每更不足」。
  王公以下,不得遣官屬到交廣商賈(一)。
  (一)晉書義陽成王望傳:望率子奇襲爵。奇好畜聚,遣使到交廣商貨,爲有司所奏。太康九年,詔貶爲三縱亭侯。
  校晉書望「欒子」,非「率子」,奇下有「亦」。
  軍市有軍市侯(一)    
  (一)魏略顔斐傳:青龍中,司馬宣王在長安立軍市,而軍中吏士多侮侵縣民,斐以白宣王。宣王乃發怒,召軍市候,使於斐前杖一百。三國吴志潘璋傳:所領兵馬不過數千,而其所在,常如萬人。征伐止頓,便立軍市。他軍所無,皆仰取足。
  市犯夜有禁(一)。
  (一)王承傳:遷東海太守,有犯夜者,爲吏所拘,承問其故。答曰,從師受書,不覺日暮。承曰,鞭撻寧越,以立威名,非政化之本,使吏送令歸家。按此當爲東海郡市之禁令。
  市貨物賣者有券(一)。
  (一)盧循傳:初,道覆密欲装舟艦,乃使人伐船材於南康山。僞云將下都貨之。後稱力少,不能得致,即於郡賤賣之,價減數倍。居人貪賤,賣衣物而市之,贛石水急,出船甚難,皆儲之,如是者數四,故船版大積,而百姓弗之疑。及道覆舉兵,按賣券而取之,無得隱匿者,乃並力裝之,旬日而辦。
  捕亡令第十三
  按晉刑法志云:賈充等定律令,去捕亡亡没爲官奴婢之制。蓋改魏時令也。魏時,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爲言。高柔爲廷尉,事得釋(一)。晉初改革此令。江左時又有家屬及同伍課捕亡之事,而餘文不傳,沙簡補遺文,有關晉時捕事,今列於後。
  (一)高柔傳:军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爲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爲官奴婢。盈連至州郡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爲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讎乎?」對曰:「夫善良與人無讎。」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繫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思舉人錢不?」子文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钱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昔汝舉竇禮錢,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殺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辭,往掘禮,即得其屍。詔書復盈母子爲平民,班於天下,以禮爲戒。
  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兩眼。後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皆長一寸五分,廣五分。(一)
  (一)御覽六四八引晉令。酉陽雜俎卷八引晉令作「奴始亡」,是。
  (以下補)
  持質者,皆並擊,勿顧質。
  (一)魏志夏侯惇傳:太祖家在鄄城,惇輕車往迎,適與布會,交戰。布退還,遂入濮陽,襲得惇車輜重,遣將僞降,共執持惇,責以寶貨。惇軍中震恐。惇將韓浩乃勒兵屯惇營門,召軍吏諸將,皆按甲當部,不得動。諸營乃定。遂詣惇所,叱持質者曰:「汝等凶逆,乃敢執刼大將軍,復欲望生耶?且召受命討賊,寧能以一將軍之故,而縱汝乎?」因涕泣謂惇曰:「當奈國法何?」促召兵,擊持質者。持質者惶遽叩頭,言我但欲乞資用去耳。浩數責,皆斬之。惇既免,太祖聞之,謂浩曰:「卿此舉可爲世法。」乃著令。自令以後,有持質者,皆並擊,勿顧質。由是刼質者遂絕。
  補據本傳云:「惇輕軍往赴。」世法上有「萬」字,皆下並上脱一「當」字。
  以官役逃亡者,其家及同伍課捕(一)。
  (一)王羲之傳: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衆,虚耗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輒令其家及同伍課捕。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復亡叛,百姓流亡,户口日减,其源在此。
  流沙墜簡補遺文列下:
  簡一西域長史營寫鴻臚書,到,如書羅捕,言會十一月一日,如詔書律令。
  簡二寫下詔書,到,羅捕,言會三月卅日,如詔書。   
  右二簡,王國維氏考釋曰:漢鴻臚卿一人,掌諸侯及四方歸義蠻夷,魏晉仍之。故詔書之賜諸屬國者,當先下大鴻臚,由大鴻臚下西域長史,而下西域長史營寫之,以下諸國。故曰西域長史營寫鴻臚書也。到句如書羅捕句言句者,此漢以來文書通用語。漢時行下詔書,輒云書到言,此獨云到如書羅捕言者,蓋逮捕罪人之書,如書羅捕,謂承詔書捕之也。晉刑法志引李悝法經,有綱捕二篇。羅捕,即綱捕也。會十一月一日者,羅捕句言句(一)两事皆以十一月一日爲限,會謂期會也。如詔書律令者,蓋所捕之人在律令爲罪人,又謂詔書所逮捕,故令受書之人,遵詔書及律令行事也。詔作詺,乃漢以來别構字。又第二簡詔書二字上皆空一字,中加以記之,則當時平闕之式。
  (一)謂報書。
  簡九獲得牧攝經付。
  簡十上言府普,告絕逐捕,不得使經家而不擒獲,已牧攝,皆先問前所經。
  簡十一右八人寫啓辭,前己言府逐捕,今重於普下。
  簡十二日言被都官從軍符,此牒胡與繫者辭連胡。
  簡十三捕未獲。
  簡十四□洛生*(上山中土下八)與擊者辭連,符問友*(益字去皿为口)辭呐儉。
  簡十五側不在察所者,所在郡往言府逐。
  简十六巳別下所在郡縣,牧送若辟。
  王釋云:右八簡皆逮捕罪人之書。九十两簡,均有牧攝字,疑本爲一書。十與十一两簡,均有普字,乃下書人名,雖非一書,當係一人所下也。都官從軍疑都官從事之筆誤,都官從事,見續漢書百官志司隸校尉下。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晉志無文。符者,文書之名,釋名:苻,付也。書所勅命于上,付使傳行之也。鵬一按王釋甚是。惟第九簡十簡十六簡有牧攝縣牧字,王氏以州牧釋之,疑其字爲牧之形似。收攝收送,皆收罪人之謂,姑釋於此。
  獄官令第十四
  按晉書刑法志囚律,有告劾、繫訊、斷獄,皆獄官事。晉書職官志云,黄沙獄治書侍御史,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治之。郡縣掾屬,有法曹、賊曹、獄小吏。晉令或有各部斷獄之詳條,待攷。又按宋書江夏王義恭傳,載文帝言訊囚事,深中斷獄事情,经録於下(一):
  (一)凡訊獄多决,當時難可逆慮。以此爲難,汝復不習殊,當未有次第,訊前一二日取訊簿,密與劉湛輩共詳,大不同也。至訊日,虚懷博盡,慎無以喜怒加人,能擇善者而從之,美自歸己,不可專意自决,矜獨斷之明也。
  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切無令漏濕 (一)。家人餉饋,獄卒爲溫暖傳致。去家遠,無餉饋者,悉給廩。獄卒作食,寒者與衣,疾者給醫藥(二)。
  (一)五字書鈔四十五引晉令有。 (一)御覽六四三引晉令。
  死罪二械加*(上艹中一中八下手)手(一)。
  (一)御覽六四四引晉令。
  補御覽六四四引晉令:「鉗重三斤,翹長一尺五寸。」
  補又御覽六四四引晉令:「徒着鉗者刑竟,録輸所送獄官。」
  (以下補)
  天子於聽訟觀録囚(一)。
  (一)晉書武帝紀:泰始四年十二月,帝親監聽訟,觀録廷尉洛陽獄囚,親平决焉。五年正月,帝親臨聽訟,録囚徒,多所原遣。十年六月同。
  郡國五歲刑以下,制詔得令決遣,無留庶獄(一)。
  (一)武帝紀太康九年詔。
  受賂者皆推檢(一)。
  (一)晉書山濤傳:陳郡袁毅嘗爲鬲令,貪濁而賂遺公卿,以求虚譽,亦遺濤絲百斤。濤不欲異於時,受而藏於閣上。後毅事露,檻車送廷尉,凡所受賂,皆見推檢。濤乃取絲付吏,積年麈埃,印封如故。王戎傳:徵爲侍中,南郡太守劉肇賂戎筒中細布五十端,爲司隸所糾,以知而未納,故得不坐,然議者尤之。
  獄重造意(一)。
  (一)魏略賈逵傳:太祖收逵等,當送獄,取造意者,逵即言我造意,遂送詣獄。
  獄辭得考訊(一)。
  (一)魏志满寵傳:故太尉楊彪收付縣獄。尚書令旬彧、少府孔融等並屬寵時爲許令,但當受辭,勿加考掠。寵一無所報,考訊如法。數日求見太祖,言之曰,楊彪考訊,無他辭語。當殺者,宜先彰其罪,此人有名海内,若罪不明,必大失民望,竊爲明公惜之。太祖即日赦出彪。初彧融聞考掠彪,皆怒,及因此得了更善彪。
  校旬字上應有草頭。寵下無「時爲許令」四字。更善「寵」非「彪」。
  斷獄據訊簿(一)。
  (一)詳上引宋書江夏王義恭傳。
  凡諸死罪先上須報(一)。
  (一)桓冲傳:初桓温執權,大辟之罪,皆自已决。冲既莅事,上疏以爲生殺之重,古今所慎,凡諸死罪先上須報。司馬萃傳:諸應死罪者,皆當先表須報。
  獄以死罪爲重,非謀反及手殺人,有乞恩者,奏當文書俱上,以詔書裁定(一)。
  (一)魏書:青龍四年六月壬申詔令,廷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以定,非謀反及手殺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思所以全之。其佈告天下,使明朕意。
  外縣大獄不決者,侍御史往斷之(一)。
  (一)御覽二二七引晉書:庾峻字山甫。長安大獄久不决,轉峻御史,往斷,朝野稱當。
  考子證父,或鞭父母,問子所在(一)。
  (一)衛瓘傳:恒族弟展,字道舒,□尚書郎、南陽太守。永嘉中爲江州刺史,累遷晉王大理。詔有考子證父,或鞭父母問子所在。展以爲恐傷正教,並奏除之。
  門生斫傷人,師免官(一)。
  (一)周頭傳:中興建,補吏部尚書,以醉酒爲有司所糾,白衣領職,後坐門生斫傷人,免官。
  流徒遣配役作,須申奏(一)。
  (一)石季龍載記:季龍下書曰:前以豐國、澠池二治初建,徙刑徒配之,權救時務,而主者循爲恒法,致起怨聲,自今罪犯流徙,皆當申奏,不得輙配也。京獄見囚,非手殺人,一皆原遣。
  鞭杖令第十五
  按晉鞭杖令,原本魏制。魏志明帝青龍二年二月癸酉詔曰:鞭作官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於令。是其證。晉書刑法志云:晉律沿漢代,有笞刑,而鞭杖實笞刑之變更,特著於令也。江左宋代,官府杖罰,又有詔變更之(一)。
  (一)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六月,杖罰雖有舊科,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若皆有其實,則體所不堪,文行而已,又非設罰之意,可籌量觕爲中否之格。
  應得法鞭者,執以鞭,過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隨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四廉。常鞭用熟靻(一)不去廉,作鵠頭,紉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二)。
  (一)柔革。 (二)御覽六四九引晉令。
  杖皆用荊,長六尺,制杖大頭,圍一寸,尾三分半(一)。
  (一)書鈔四十五引晉令。
  應得法杖者,以小杖過五寸當作者稍行之,應杖而脾(一)有瘡者,臀也(二)。
  校書鈔無「當作者」三字。
  (一)當作體。 (二)書鈔四十五引晉令。御覽六五○引晉令作「應杖而體有瘡者督之」。
  補御覽卷六五○引晉令曰,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
  按晉令當作大杖。賈充傳:賈午,賈充女,考竟用大杖是也。
  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無私,而以辜死者,二歲刑(一)。
  (一)書鈔七七○引晉令。
  (以下補)
  非殊死以下,鞭杖遣之(一)。
  (一)魏志倉慈傳:爲敦煌太守,先是屬城獄訟衆猥,縣不能决,多集治下。慈躬往省閱,料簡輕重,自非殊死,但鞭杖遣之。一歲决刑,曾不满十人。
  司徒左西屬有譴受杖(一)。
  (一)王濛傳:爲司徒左西屬,濛以此職有譴,則應受杖。固辭詔爲停罰。
  丞郎以下,制詔得與杖(一)。
  (一)書鈔六十引王隱晉書:武帝以山濤爲司徒,頻讓不許。濤出,遂歸家。左丞白褒表奏濤違詔,詔杖褒五十。又楊濟與傅咸書云:昨違命相視,受罰雖云太重,以爲相念怛然。答曰:違拒上命,稽停詔罰,退思此罪,在於不測,財加罰黜,退用戰悸,何敢復以杖重爲劇乎?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六月制,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輙罰者,聽統府行寺四十杖。東宫坊有醉相殺者,中丞奏郎官從事孫鑠杖一百,鑠奏東宫是行馬内,而推行馬外官,爲違法令,詔中丞令史各一百。類聚六十二引王隱晉書。
  校據藝文類聚卷四十七所引「遂」作「徑」,文意較通。
  三公得杖掾屬(一)。
  (一)晉書何曾傳:都官從事劉享嘗奏曾華侈,以銅鈎黻引車,瑩牛蹄角。後曾辟享爲掾,或勸勿應,享謂至公之體,不以私憾,遂應辟。曾嘗因小事加享杖罰,其外寬内忌亦此類也。按何曾拜太尉,進爵爲公。
  州都督得杖令史(一)。
  (一)世說上之下云:恒温在荆州,令欲以德被江漢,恥以威刑肅物,令史受杖正從朱衣上過。
  州刺史得杖帳下都督(一)。
  (一)胡威傳:威父質,仕魏爲征東將軍,荆州刺史。威自京都定省辭歸,質帳下都督先威未發,請假還家,陰資裝於百餘里,要威爲伴,每事佐助,行數百里,威疑而誘問之。既知,乃取所賜絹與都督,謝而遣之。後因他信以白質,質杖都督一百,除吏名,其父子清慎如此。
  郡太守得鞭杖掾吏(一)。
  (一)通典九十九引丹陽郡主簿劉禀留頌,告太常自理云:近爲陳事犯忤,加鞭付獄。又温縣領校向雄,送犧牛,不呈郡。太守吴奮送牛,值天熱,多渴死,奮召雄與杖,雄不受。
  縣令賦歛百姓者,事覺逃亡自首者,鞭一百,除名爲民(一)。
  (一)羅氏振玉影印石室晉紀太興二年残卷:夏四月,永康令胡母崇多受寄託,賦歛百姓,事發覺,逃亡首出。詔都街頓鞭一百,除名爲民。
  醫藥疾病令第十六
  按晉此令當原於魏制。魏志建安十三年十二月,曹操至赤壁,與備戰不利,於是大疫,吏士多死者者,乃引軍還。文帝紀:黄初七年注引魏書曰:「帝初在東宫(一),疫癘大起,人彫傷。」張仲景傷寒雜病論序亦曰:建安紀年以来,猶未十稔,死亡者三分有二,傷寒十居其七。乃勤求古訓,博採衆方,撰成素問九卷,八十一難陰陽大論胎臚藥,並平脉辨症,爲傷寒雜病論十六卷。然則漢末魏初疾疫,即傷寒之疾,其醬藥當爲治傷寒之藥,而仲景之論方,當行於其時。皇甫謐傳亦云:仲景垂妙於定方。晉令所云,即此類歟?然晉令雖有醫藥疾疫之名,其時視醫術與星相占卜相類。華佗傳言:佗本作士人,以醫見業,意常自悔。仲景傷寒方,發前人所未發,後世推爲醫聖,魏晉未重其書。晉書諸人傳每言醫卜雜技,視同流外,此仲景華佗之術所以不昌,而太醫令如程據等許多出於不學之人,害人國家也。
  (一)按文帝以建安十六立爲太子。
  朝臣家有時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雖無病,百日不得入官(一)。
  (一)晉書王彪之傳引舊制。
  (以下補)
  疾疫者以醫馳車馬救療(一)。
  (一)書鈔一三九:晉泰始五年夏四月,地震,大疫。上命醫以駟馬小車馳救療。
  疾疫廢朝(一)。
  (一)晉書武帝紀:咸寧元年十二月,大疫,洛陽死者大半。二年正月,以疾疫廢朝。惠帝紀:永平二年冬十一月,大疫。六年十一月,關中飢,大疫。七年七月,雍涼州大疫。五行志:元康七年七月,秦、雍二州大旱,疾疫。關中飢,米斛萬錢。氐羌反叛。東晉元帝紀:永昌元年冬十月,大疫,死者十二三。穆帝永和六年,大疫。孝武帝太元四年三月,大疫。
  按魏志武帝紀建安二十三年注引魏書,載魏王令曰:以軍興疾疫,「令吏民男女年七十以上無夫子,若年十二以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産業者,廪食終身;幼者至十二止。貧窮不能自勝者,隨口給貸;老耄須待養者,年九十已上,復不事,家一人」。
  大臣病,遣醫視疾,賜以藥(一)。
  (一)齊王攸傳:攸知、荀勖、馮紞構已,憤怨疾發,乞守先后靈,不許。帝遣御醫診視,諸醫希旨皆言無疾,疾轉篤。賈充傳:充疾篤,帝遣侍臣諭旨問疾,國中太醫致湯藥。王戎傳:遷光禄勳、吏部尚書,以母憂去職。戎先有吐疾,居喪增甚。帝遣醫療之,並賜藥物。又斷賓客。范粲傳:特詔爲侍中持節使於雍州。粲陽狂不言,詔郡縣給醫藥。又以二千石禄養病,歲以爲常。
  大臣病,賜乳酪,太官日給之(一)。賜酒米猪羊肉(二)。
  (一)類聚食物部引晉太康起居注:詔曰:尚書令荀勖既久疾羸,可賜乳酪,太官日給之。(二)御覽八六三引太康起居注曰:尚書郭奕有疾,日賜酒米各伍升,猪羊肉各一斤。石崇崔亮母病,日賜清酒粳米各伍升,猪羊肉各一斤半。
  獄囚疾者,給醫藥,詳獄官篇。
  郡縣備醫藥救病者(一)。
  (一)隱逸范粲傳:武帝踐阼,泰始中,粲同郡孫和,時爲太子中庶子,表薦粲,稱其操行高潔,久嬰疾病,可使郡縣輿致京師,加以聖恩,賜其醫藥。若遂瘳除,必有益於政。乃詔郡縣給醫藥。又以二千石禄養病,歲以爲常。加賜帛百匹。
  喪葬令第十七
  按晉初喪禮用王肅禮説,江左改用鄭康成説,葬禮多用漢制,優禮大臣,維晉及六朝爲然也。
  五等諸侯公孤旁親期喪依禮爲之服(一)。
  (一)晉書禮志:初晉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親絶期,而旁親爲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絶緦。摯虞以爲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於古。未同於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絶期之制;而令旁親服斬衰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爲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魏科。大晉採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長吏卒官,吏皆齊縗,以喪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一)。
  (一)通典九十九引晉喪葬令。
  乘傳出使,遭期喪以上,卽自表聞,聽得白服乘騾車,副使攝事(一)。
  (一)御覽七七五引晉令。宋書禮志引晉令曰:徐廣車服注,傳聞騾車者,犢車装而馬車轅也。
  王侯之喪,官僚服斬,卽葬而除(一)。
  (一)晉惠帝元康時,秦王薨。秦國郎中始平令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御史中丞傅咸奏云:天王之朝,既葬不除,藩國之喪,既葬而除。丁潭傳爲琅邪王郎中令,會裒薨。潭上書求行終丧曰:案令文王侯之喪,官僚服斬,既葬而除。今國無繼統,喪庭無主,臣實陋賤,不足當重,謬荷首任,禮宜终喪。詔下博議。國子祭酒杜夷議:按禮,殤與無後,降於成人,有後既装而除。今不得以無後之故,而獨不除也。愚以丁郎中應除衰麻,自宜主祭,以終三年。太常賀循議:今法令諸侯卿相官屬,爲君斬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諸侯不以三年之喪,與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則臣子輕重無應除者也。若當皆除,無一人獨重之文,禮有攝主而無攝重。故大功之親,主人喪者,必爲之再祭練,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喪者也。苟謂諸侯與天子同制,國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喪,素服主祭三年,不攝吉事,以尊令制。若當遠迹三代,令復舊典,不依法令者,則侯之服,貴賤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論。於是詔使除服,心喪三年。」
  大臣得終三年喪(一)。
  (一)鄭默傳:拜大鴻臚,遭母丧。舊制,既葬還職。默陳自懇至,久而見許。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丧,自默始也。
  祖父不殮葬者,不得官身清朝(一)。
  (一)載記慕容*(左亻右隽)傳:廷尉監常煒上言,魏晉唯祖父不殮葬者,獨不聽官身清朝,斯誠王教之首,不刊之式。然禮貴適時,世或損益。*(左亻右隽)曰:今六合未寧,喪亂未已,又當搜奇技異之秋,未可才行兼舉,且除此條,聽大同更議。
  (以下補)
  國有大諱,外任不得離部。冗散之人,發哀公巷(一)。
  (一)通典八十,東晉尚書殷融引舊禮。
  居職者朝夕哭,去職者朔望臨(一)。
  (一)通典九十虞喜引喪儀注。
  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一)。
  (一)書禮志晉武咸寧六年詔。
  校晉書禮志中所載「諸王公大臣薨,踰月不舉樂」,是在咸寧二年十一月詔,非六年,踰月下有「不」字。下所引詔文,時間内容全非,可去掉。
  爲同姓王公妃主發哀於東堂,爲異姓公侯都督發哀於朝堂(一)。凡使者監哀弔祭同姓者,素冠幘,白練深衣,器用皆素衣弔祭。異姓者服色器用不變(二)。
  (一)通典八引决疑注。 (二)類聚引决疑注。
  三公大司馬大將軍薨,天子發哀於朝堂,賜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襲,錢三十萬,布百匹,加諡(一)。
  (一)石苞傳、羊祜傳、裴秀傳、鄭袤傳絹布各百匹。盧欽傳布五十匹。王沉傳、荀勖傳。
  非三公者,不舉哀,賜衣服錢帛同(一)。
  (一)侯史光傳、傅咸傳。
  按晉初,王公大臣以親勳著者遭喪,賜予加厚。安平王孚傳:泰始八年薨。帝於太極東堂舉哀三日,賜東園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襲,緋練百匹,絹布各五百匹,錢百萬,穀千斛,以供喪事。諸所施行,依漢東平獻王蒼故事,帝再臨哀,親拜盡哀。及葬,又幸都亭,望柩而拜,給鑾輅輕車介士武賁百人,吉凶等從二千餘人,前後鼓吹,配饗大廟。
  補東園下有「温明」二字,臨哀的「哀」爲「喪」字。
  賈充傳:以太尉录録尚書事,太康三年薨。使使持節、太常奉策追贈太宰,加衮冕服,緑綟綬,御劍,賜東園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襲,大鴻臚護喪事,假節鉞、前後部羽葆、鼓吹、提摩、大路、鑾路、輼輬車、帳下司馬大車,椎斧文衣武賁、輕車介士,葬禮事依霍光及安平獻王故事,給塋田一頃。山濤傳:以太康四年薨,時年七十九。詔賜東園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襲,錢五十萬,布百匹,以供喪事。策贈司徒,蜜印紫綬,侍中貂蟬,新沓伯蜜印,青朱綬,祭以太牢,謚曰康。
  補衮冕下有「之」字。
  按元帝紀:建武元年七月,散騎侍郎朱嵩、尚書郎顧球卒。帝痛之,將爲舉哀。有司奏,舊尚書郎不在舉哀之例。帝曰:「衰亂之弊,特相痛悼。」於是舉哀,哭之,甚痛。
  士卒遭父母喪者,非在疆埸,皆得奔赴(一)。
  (一)武帝紀。
  士爲侯,其妻不復配嫁(一)。
  (一)魏志鍾毓傳:士爲侯云云,毓所創也。
  姊喪不得婚聘(一)。
  (一)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姊喪,未經旬,車騎長史韓預疆聘其女爲妻。輔爲中正,貶預以清風俗,論者稱之。
  三年之喪,詳禫共月(一)。
  (一)宋書禮志引晉初志。
  按晉初用王肅说,三年之喪,二十六月而終。至宋永初元年始改(一)。而魏書禮志云: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龍虎末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給刑五歲。三公郎中雀鴻駮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合聖之人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之二十七月禫中復,可從御職事。鴻又曰:按三年之喪,没閏之義,儒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責以義方,未可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詳,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爲間,王杜以爲是月之中,鄭亦未爲必會經旨。王杜豈必乖聖意,既諸儒探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駮,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校可從句的可下有「以」字。而責句責上有「欲」字。
  (一)宋書禮志:宋武帝永初元年,王準之議。鄭注喪制二十七月而終,晉初用王肅議,詳禫共月,遂以爲制。江左以來,惟晉朝施用,縉紳之士,猶多遵鄭義,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校多遵鄭義的「鄭」是「玄」字。
  又按晉有喪妻爲廬杖者(一),有爲妻喪去職者(二),有爲長子喪去職者(三),有爲師行三年喪者(四),有門生故吏爲故主墓次行三年喪者(五)。
  (一)劉寔傳:喪妻,爲廬杖之制。盧欽妻亡,制廬杖,終喪居外,終喪不御内。輕薄咸笑之,實不介意。 (二)孫楚傳:除婦服。 (三)嵇紹爲徐州刺史,以長子喪去職。又惠帝爲皇太子服,長子斬衰,羣臣齊衰。 (四)孝友傳:許孜年二十,師事豫章太守會稽孔冲,受詩書禮易及孝經論語,學竟,還鄉里。冲在豫章喪亡,孜聞問盡哀,負擔奔赴,送丧還會稽,蔬食執役,制服三年。 (五)嵇紹傳:門生故吏思慕遺愛,行服墓次,畢三年者三十餘人。郭瑀傳:瑀元瑜,敦煌人,東游張掖,師事郭荷,盡傳其業。荷卒,瑀以爲五服之制,師不服重,蓋聖人謙也。遂服斬衰,居墓三年。
  校冲在「郡」喪亡,非在「豫章」喪亡。
  以上喪令
  (以下補)
  大行旣葬,改元,臨軒,停宴饗之禮,懸而不樂(一)。
  (一)晉書明帝紀太寧二年詔,諸帝同。
  校明帝太寧元年,非二年。
  先陵毁,皇帝素服三日哭(一)。
  (一)晉書元帝紀:太興二年正月,崇陽陵毁。五月,太陵毁。穆帝永和八年,崇陽二陵崩,帝臨三日。
  先陵十里內,居人停徙(一)。
  (一)晉紀:泰始二年,詔曰:「上惟祖考清簡之旨,所徙陵十里内居人,動爲煩擾,一切停之。」類聚八十九引晉咸康起居注曰:侍御史秦武奏,平陵前道東杉樹一株萎死,以備預栽補之,請收陵令,推劾。
  始死,葬銘。卿大夫士皆建物,皆書朱,各以其官婦人則書姓行(一)。
  (一)書鈔九十二引杜預喪服要記。
  諸卿夫人葬,給導從(一)。
  (一)傅祗傳:遷散騎黄門郎,及葬母,詔給太常五等吉凶導從。其後諸卿夫人葬給導從,自此始也。
  三公大司馬大將軍葬,給節幢麾曲蓋、追鋒車、鼓吹介士大車,策謚,賜葬地(一)。
  (一)石苞傳、羊祜傳賜近陵葬地。魏舒葬妻,賜葬地一頃,錢五十萬。滕修傳:太康九年卒,葬京師,賜墓田一頃。王沈傳:賜墓田一頃。周處傳:賜葬地一頃。嵇紹傳:賜墓田一頃。山濤傳:將葬賜錢四十萬,布百匹。晉賜傳嘏夫人鮑葬錢詔曰:故太常傅嘏,昔以令德賢才爲先帝所接,登龍之際,有翼贊盡忠之勳,早代殞没,不終功業,每念其遺績,常存於心。今傅嘏夫人鮑葬,賜錢十萬,給作藏人功嘏墓開祭以少牢。御覽五五六引。嵇紹傳:王師敗績於蕩陰,紹被害於帝側。東海王越屯許,路徑滎陽過紹墓,哭之悲慟,刊石立碑,又表贈官爵。帝乃遣使册贈侍中光禄大夫,加金章紫綬,進爵爲侯,賜墓田一頃,客十户,祠以少牢。元帝爲左丞相承制,以紹死節事重,更表贈太尉,祠以太牢。及帝即位,賜謚曰忠穆,復加太牢之祠。魯芝傳:徵爲光禄光禄大夫。泰始九年卒,年八十四。帝爲舉哀,賵贈有加,謚曰貞,賜塋田百畝。
  按晉代百官墓田,惟詳晉書。三公及死戰事者,見於各傳中,餘不可考。
  諸葬者皆不得立祠堂、石碑、石表、石獸(一)。
  (一)御覽文部引晉喪葬令。文選三十八李注引晉令,無「石獸」二字。碑上無「石」字。
  按宋書禮志云:晉武帝咸寧四年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虚僞,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毁壞。又文選三十八李注,引陳留志曰:阮略字德規,爲齊國内史,爲政表賢黜惡,化風大行,卒於郡。齊人欲爲立碑,時官制嚴峻,自司徒魏舒已下,皆不得立。齊人思略不已,遂共冒禁樹碑,然後詣闕待罪。朝廷聞之,尤歎美其惠。是晉初此令實行也。然晉書江統、陸雲、周處傳,皆有立碑事。江左立碑尤多(一)。至宋齊復嚴此令。文選李注引蕭子顯齊書,建武中,范雲上表,求立太宰蕭子良碑,事不得行(一)。
  (一)扶風武王駿傳:咸寧初,進位征西大將軍,開府。太康時薨。西土聞之,泣者盈路,百姓爲之樹碑,長老見碑,無不下拜。江統傳:子惇,徵拜博士、著作郎,皆不就。東陽太守阮裕、長山令王濛皆一時名士,並與惇游處,深相欽重。永和九年卒,時年四十九。友朋相與刊石立頌,以表德美云。束晰傳:年四十卒。元城市里爲之廢業,門生故人立碑墓側。陸雲傳:成都王颖殺雲,時年四十二,有二女無男,門生故吏迎喪葬清河,修墓立碑,四時祠祭。嵇紹傳:東海王越屯許,路經滎陽,過紹墓,哭之悲慟,刊石立碑。祖逖傳:逖爲豫州刺史,卒於雍邱,年五十六。豫州士女若喪考妣,譙梁百姓爲之立祠。陶侃傳:侃遺令葬國南一十里,故吏刊石碑,書像於武昌西。孫綽傳:温王郄庾諸公之薨,必須綽爲文,然後刊石。周訪傳,訪汝南安城人,卒,贈征西將軍,立碑於本郡。
  守塚戶:三公有爵者七十戶,至十戶,各有差(一)。
  (一)陸玩傳:遷侍中司空,給羽林四十人,年六十薨,謚曰康。給兵千人,守冢七十家。太元中,功臣普被减削,司空何充等共給六家,玩先陪陵而葬。由是特置興平伯官屬以衛墓,嵇紹傳:葬時,賜墓田一頃,客十户,祠以少牢。
  校:何充等「止得六家,以玩先陪陵而葬」與此引文異。
  按文選三十八有張士然爲吴令謝詢求爲諸孫置守冢人表曰:「二君堅策私奴多在墓側,今爲平民,乞差五人,蠲其徭役,使四時修護頹毁,掃除塋壟永以爲常。」晉陽秋曰:此元康中事,詔從之。
  爵非列侯,沒不加謐(一)。
  (一)劉毅傳:太康六年卒。時以光禄大夫歸第,即贈儀同三司,使者監護喪事。羽林左監北海王宫上疏曰:以爲春秋之事,求之謚法,主於行而不繼爵。然漢魏相承,爵非列侯,則皆没而高行,不加之謚,至使三事之賢臣,不如野戰之將。毅之忠益,雖不攻城略地,論德進爵,亦應在例,謹牒毅功行如右。帝使八座議之,多同宫議,奏寢不報。
  發毀前代陸墓,盗金玉綵帛者,誅及三族(一)。
  (一)愍帝紀:建興三年六月,盗發漢霸、杜二陵,及薄太后陵,太后面如生,得金玉綵帛,不可勝記。時以朝廷草創,服章多闕,敕收其餘,以實内府。卒已,大赦,敕雍州掩骼埋胔,修復陵墓,有犯者,誅及三族云云。
  洛陽五陵(一)。
  (一)文選三十八注引郭緣生述征記曰:「北邙東則乾脯山,山西南晉文帝崇陽陵,陵西武帝峻陽陵,邙之東北,宣帝高原陵,景帝峻平陵,邙之南,則惠帝陵也。」
  宣帝陵曰高原,廟稱高祖(一)。
  (一)帝預作終制於首陽山,爲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三篇,斂以時服,不設明器,後終者不得合葬,一如遺命。
  景帝陵曰峻平,廟稱世宗(一)。
  (一)晉紀咸寧四年四月,祔葬景獻皇后羊氏於峻平陵。
  文帝陵曰崇陽,廟稱太祖(一)。
  (一)晉紀泰始四年,祔葬文明皇后王氏於崇陽陵。宋書禮志:晉景帝崩,喪事制度,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蜜璽綬於便房神座。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武帝陵曰峻陽,廟稱世祖(一)。
  (一)晉紀:泰始十年七月,皇后楊氏崩,八月,葬元皇后於峻陽陵。
  孝惠帝陵曰太陽。
  愍懷太子葬平陵。
  按晉江左三復洛陽。穆帝八年二月,遣殿中都尉王惠如洛陽,以衛五陵。九年八月,遣兼太尉河間王欽,修復五陵。十年正月己酉朔,帝臨朝,以五陵未復,懸而不樂。十二年十一月,遣常侍車灌將軍袁真等,持節如洛陽,修五陵。十二月,以有事於五陵,告於太廟,帝及羣臣服緦於太極殿,臨三日。孝武帝太元九年七月,遣兼司空高密王純之,修謁洛陽五陵。安帝義熙十二年,姚泓將姚光以洛陽降,遣差司空高密王恢之修謁五陵(一)。
  (一)荀崧傳:爲後將軍、假節襄陽太守,時山陵發掘,崧遣主簿石覽將兵入洛修復山陵。文選三十八傅季友爲宋公至洛陽謁五陵表注引晉書曰:義熙十二年,洛陽平,裕命修晉五陵,置守備。文曰:「以今月十二日次故洛水浮橋,山川無改,城闕爲墟,宫廟隳頓,鍾*(上竹,下虎字的几变为共)空列,觀宇之餘,鞠爲禾黍,廛里蕭條,雞犬罕音,感舊永懷,痛心在目,以其月十五日奉謁五陵,墳塋幽淪,百年荒翳,天衢開泰,情禮获申,故老掩涕,三軍淒感,瞻拜之日,憤慨交集。行河南太守毛脩之等,既開翦荆棘,繕修毁垣,職司既備,蕃衛如舊,伏惟聖懷遠慕兼慰,不勝下情,謹遣傳詔殿中中郎臣某,奉表以聞。」
  又按隋志有晉修復山陵故事五卷。章氏宗源引初學記:晉梓宫衣物,有湘絳雙裙六腰、練單衫五領。御覽晉元宫中用墨五丸,用絹團扇六枚。武悼皇后元宫,貯衣蝦蟇簏二,有漆烏丸槃一枚。又梓宫中有象牙火籠,用鐵鏤鑷五枚,用嚴器五具,馬齒嚴器五具,后服有瑇瑁釵三十*(上隹,下又),后梓宫用剪六枚。帝改服著白綾帽,並引修復山陵故事云云。按此元宫諸器,晉令當著明文,今附於此。
  江左諸陵(一)。
  (一)江寧府志:建平陵、武平陵、興平陵、安平陵在雞籠山,不起墳。崇平陵、高平陵、隆平陵在鍾山。永平陵在幕府山西,俗傳穆天子墳。
  元帝建平陵,廟號中宗。
  明帝武平陵,廟號肅祖。
  成帝興平陵,廟號顯宗(一)。
  (一)恭皇后杜氏葬興平陵。
  康帝崇平陵。(一)
  (一)唐獻褚皇后葬興平陵。
  穆帝永平陵,廟號孝宗。
  哀帝安平陵。
  海西公孝皇后庾氏,葬敬平陵。
  簡文帝高平陵,廟號太宗。
  孝武帝隆平陵(一)。
  (一)定皇后王氏葬隆平陵。
  安帝休平陵。
  恭帝冲平陵。
  《晋令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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