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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中央集权的几项措施

林剑鸣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打击皇室、贵族内部的敌对势力取得胜利后,又从根本上用制度和法令来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
  广开选拔官吏的途径,健全统治机构,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根本措施之一。封建官僚机构是依靠一定数量的干练的官吏来发挥作用的。如何选择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需要的官吏,乃是保障封建政权稳固的关键。汉初,在文、景时期,选拔官吏的方式除因功、爵和门第世袭者外,主要是“察举“(即由地方官吏推荐)和“征召”(即由中央征召德才兼备的人到首都,经过考察授给一定官职)。不过那时尚未形成制度。武帝即位之初,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召到董仲舒、公孙宏等文学之士。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诏,“令郡国举孝廉一人”。这是第一次以“孝”和“廉”的标准选拔人才。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汉武帝嫌各地举荐的“孝廉”太少,下诏督促各地郡守,要按时推举,否则,郡守等地方官就以“不敬”论罪,以“不胜任”而免职。于是,察举就形成为固定的制度。后来又规定各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人口在20万人以上者推举1个,40万人以上者2人。所举的人选也逐步明确,共分四类:一是德行高洁,志节清白,即品德符合封建统治要求,足以为楷模者;二是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即精通儒家经典者;三是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吏,即懂得法律,可以当法官者;四是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决断,材任三辅县令,即有治理地方的能力,可以担任地方官者。这样,在武帝统治时代,察举逐步形成了一套健全的制度。
  在实行察举制度的同时,汉武帝又实行普通的“征召”。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他下诏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即懂得治理国家或精通某一种学术的人,由地方负责食、宿和交通工具,送至朝廷,经考核后,即可授官。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汉武帝还专门派博士6人到各地征召。被征召之士,对国内大事可各抒己见;如果所言之内容可取,就可以授予一定官职,或给以“待诏”之名等待任用。上述这些选官的办法虽在汉初就已实行,但到武帝时代逐步地形成完整制度,基本上代替了过去那种因世袭或军功而任官的旧制,使大批来自贵族、皇室以外的地主阶级有识之士,甚至来自下层人才,也被网罗到地主阶级的统治机构中,为巩固封建政权而效力。这无疑对加强中央集权是有利的。
  与选官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汉武帝把全国的军政大权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削弱了丞相的权力。这就改变了自秦以来丞相独揽大权的局面。而在皇帝身边,由宦者担任的中书谒者令,则成为武帝的办事助手。由于其地位较低,无法与丞相分庭抗礼,因此,只能听命于武帝。这样,武帝就指挥自如了。
  加强封建法制建设,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第二个措施。汉初的法制是比较宽简的,随着社会经济繁荣,在武帝即位后,征发的徭役日重,贫富愈来愈悬殊,违法越制的人愈来愈多。为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必须加强封建法制建设。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武帝任命张汤为御史大夫,与赵禹共同修订、补充制定各种律令。他任命的修订法律的张汤和赵禹这两个官吏,都被传统的史学著作称为“酷吏”。其实他们都是封建社会难得的法学家。张汤是长安杜(今西安市东南)人,生在一个官吏的世家,自幼年时曾因家中老鼠偷吃肉而挖开鼠洞,把老鼠抓来“开堂审问”,并写了法律文书,其文辞之老练,使他的父亲见到都大吃一惊。这正是当时社会统治阶级重视法制的环境中形成的。约在景帝时期,年轻的张汤即为长安吏,秉公执法,致使当地宗室豪强皆嫉恨。武帝即位后,对这位正直、清廉的官吏倍加重视,张汤由小吏升为侍御史,陈皇后巫祝之狱,就是汉武帝命张汤办理的。汉武帝对张汤处理此案十分满意的,所以,不久令张汤同赵禹共同制定律令。赵禹也是有名的廉洁官吏,他执法时,有意同公卿、贵族甚至宾客、亲友断绝往来,从来不请客吃饭,也拒绝别人的邀请,“据法守正”,不徇情枉法。张、赵二人正是由于共同的品质、作风而成为莫逆之交。汉武帝任命这样两个秉公执法的“酷吏”制定、补充律令,可见其加强法制的决心。张汤和赵禹所制定的法令,今可考者有《见知故纵监部主之法》、《越宫律》、《朝会正律》等等。这些法律无疑都是镇压劳动人民,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的,但也不能否认其中有一部分则是针对地主阶级内部违法越制的。这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是有积极的作用,至于以后西汉的法网日密,达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程度,成为严刑酷法,那是以后的事情。
  以上几项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封建政权的根本措施,它们不仅加强了当时的中央集权,而且对此后的封建制度也有深远的影响。
  

汉代雄风汉武帝/林剑鸣编著.—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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