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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冥婚风俗新议

李诗语

                                     
  在唐人如何看待冥婚这一问题上,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冥婚在唐代已经是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接受的行为;其二,冥婚习俗仍然受儒家思想抵制,在唐代不属于普遍现象。本文通过对唐代几次冥婚事件的再次梳理,来重新认识这一问题,进而揭示当时社会风尚的一个侧面。
  一、唐以前关于冥婚的记载
  冥婚是指未亡者为已死男女举行的婚礼。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婚姻形式,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古代的“五礼”中,丧礼属于“凶礼”,婚礼则属于“嘉礼”,两者本属于完全不同的礼仪行为范畴。而冥婚却是跨越了不同礼制的界限,并将二者融为一体。《周礼·地官·媒氏》中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玄注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唐贾公彦疏曰:“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1]可见古人认为,将两个生前没有行过婚礼的人死后合葬,是一件十分违反礼法的“乱人伦”的行为。因此,在《周礼》中,冥婚受到明确禁止。
  现存史料中,有关冥婚的记载主要有《三国志》中曹操为其子曹冲求亲冥婚,《北史·穆崇传》中的平城、始平两位公主的冥婚事件。除此之外,唐以前就罕有冥婚的记载了。
  二、唐代的冥婚事例
  到了唐代,冥婚事例见诸文献和考古资料的目前发现的一共有十五例。这些人大多出身于皇室或官宦家庭,只有四人出身平民。其中,唐朝皇室先后举行过四次冥婚。下面即对这些冥婚逐个分析,以此见证此习俗在唐代施行的具体状况。
  1.韦幾
  韦幾,京兆杜陵人,祖父为隋民部尚书,父亲为唐朝太常卿。据其墓志铭记载,其父出任象州刺史之时,韦幾随父在外。由于不适应南方气候,于贞观二十年(646)五月染病身亡,年仅二十一岁。由于死时未及婚配,其父心怀愧疚,感到是自己拖累儿子,导致其身亡他乡。于是,贞观二十一年(647),其父将其灵柩迁回,安葬时与故太子仆崔思默亡女合葬冥婚[2]。
  2.贾元叡
  贾元叡于显庆五年(660)正月去世。此人四岁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十七岁时夭折,未婚。家人为他选了新亡的卫氏女子为妻,于当年二月二日合葬冥婚[3]。
  3.颜襄子
  颜襄子出身官宦之家,父亲任职尚书都事。据墓志记载,他在显庆五年(660)四月二十七日卒于洛阳家中,时年十六岁。其父为他选聘文林郎刘毅故去的二女儿为妻,在五月二日下葬完成冥婚[4]。从时间上看,颜襄子是在去世后约五日下葬的,其冥婚妻子早于他亡故,经迁葬后再合葬在一起。
  4.张楚
  张楚为雅州容经县丞第四子,贞观十九年(645)于邛州去世。墓志铭未明确记载其死时的具体年龄,仅说为弱冠之年。直至显庆六年(即龙朔元年661)二月七日才与一马氏女子冥婚[5]。可见,张楚死后十六年,才举行了冥婚。
  5.赵承庆
  赵承庆爵位为昌平县男,祖父为丰州都督南康公,父亲当时也担任官职。他去世于垂拱元年(685)正月十三日,时年二十三岁,生前未娶妻。据志文记载,赵承庆的家人十分伤心,不想让他独处冥界,于是为他聘娶了随州刺史之女刘氏为妻[6]。
  6.陈冲
  陈冲于唐高宗永淳二年(683)去世,死时二十岁。冥妻张氏于垂拱元年(685)去世,死时二十一岁。两人在垂拱二年(686)十二月合葬冥婚[7]。这场冥婚中,男方也是先独自下葬,两年后,家人为他找到合适的冥婚对象,再举行合葬仪式。这与上述张楚冥婚情况类似。可见冥婚并不一定要提前定好,或在死者下葬时举行,或在事隔多年后再举行。
  7.陆广秀
  陆广秀,河南洛阳人,世代官宦。他本人任宣德郎行忠州参军事、飞骑尉。亡于垂拱三年(687)四月,死时二十九岁,未婚,家人为他寻觅了乐安孙氏女子为妻。此女也是出身官宦家庭,垂拱四年(688)四月不幸亡故,死时十六岁。两人在数年后的大周延载元年(694)合葬冥婚[8]。
  8.郭神智
  郭神智本人的墓志并未被发现,笔者从其父郭盛的墓志了解到,郭神智死于武周延载元年(694)四月,享年和生前婚姻情况都没有记载。死后由家人选聘已故去的盖氏女子冥婚合葬[9]。
  9.王豫
  王豫出身官宦世家,伯父为雍州司马。他两岁时父亲去世,二十一岁时曾被推荐为孝廉,并得到清庙台斋郎一职。本人于延载元年(694)八月去世,时年二十八岁,未婚。家人为他选择邢州司马故去的第四个女儿萧氏为妻,并将两人在神功元年(697)十月合葬。[10]
  10.懿德太子
  懿德太子是唐中宗李显与韦后所生长子,本名重照,为避武则天讳,改名重润,生于开耀二年(682)。满月之时,高宗皇帝十分喜悦,大赦天下,改元永淳,并破例立其为皇太孙,开府置官署。后唐中宗被废,李重润从此遭受磨难。直至圣历元年(698)中宗再次被立为皇太子时,他才被封为邵王。大足元年(701)九月,因与其妹永泰郡主及妹夫魏王武延基窃议二张之事,被武则天下令杖杀,享年19岁。[11]死后葬所不明,推测应该是被埋葬在当时的神都洛阳附近。神龙元年(705),唐中宗再次登基,同年四月,追赠李重润为懿德太子,并为他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冥婚,陪葬乾陵,同时享有“号墓为陵”的礼遇。
  11.韦泂
  韦泂是唐中宗皇后韦氏的三弟。中宗登极后不久,便积极培植自己的羽翼,他集中拔任一批官员在重要部门任职,其中就有自己的岳父韦玄贞,并打算再次破格升任其为侍中,引起了顾命大臣裴炎的坚决反对。中宗和裴炎两人争执不下,气急败坏的李显说出了“我让国与玄贞岂不得,何为惜侍中耶”[12]的话。后来中宗被废,韦玄贞被流放到了钦州,他的四个儿子“洵、浩、泂、泚,亦死于容州。(韦)后二妹,逃窜获免,间行归长安”[13]。神龙元年(705)中宗复辟,革除武周弊政,为冤死之人平反昭雪,下制云:“文明已来破家子孙皆复旧资荫,唯徐敬业、裴炎不在免限”[14]。韦玄贞被追封为上洛王,并下令以礼改葬。韦洵、韦泂也应在此时被改葬。从出土的韦泂墓志中发现,韦泂在如意元年(692)死于容州,时年仅十六岁。神龙二年被追封为淮阳郡王,景龙二年(708)十一月一日以礼改葬。并且,中宗、韦后下制为韦泂举行冥婚,“求淑魄于高门”,“结芳神于厚夜”,[15]选聘时任太子家令的清河崔道猷已故去的第四女为妻,与之合葬。
  12.韦洵
  韦洵也同样是在改葬之时举行了冥婚仪式。据现藏西安市长安区博物馆内的韦洵墓志,韦洵亦死于如意元年(692)。只是墓志记载韦洵于如意元年(692)三月十三日死于钦州的旅馆,与史书记载稍有差异。神龙元年,韦洵被追任吏部尚书之职,并追封为汝南郡王,有司备礼迎灵柩还京改葬。为了悼念亡弟,韦后也为韦洵举行了冥婚,所选聘的冥婚对象是当时朝中行中书侍郎萧至忠的三女儿。景龙二年(708)十一月十四日合葬在当时长安城南韦氏家族墓地。
  13.贾季卿
  贾季卿出身官宦家庭,墓志记载其死于开元十九年(731)正月,时年二十二岁,推测生前应该是未婚。死后家中为其选聘开氏女子冥婚,开氏出身官宦门第,而年龄未载[16]。
  14.李璿
  李璿死于天宝四载(745)十二月,因墓志有残缺,死亡年龄失载。据上下行文推测,死时年龄在二十七岁至三十岁之间,未婚。父母“为结幽契”,与同县刘氏冥婚[17]。
  15.承天皇帝李倓
  李倓,唐肃宗第三子,初封建宁郡王。史载其人“英毅有才略,善射”[18],在平定安史之乱中,屡立战功。但是由于张良娣和李辅国二人在肃宗面前多次上谗言构害,最后被唐肃宗下令赐死。代宗李豫登基后,为其平冤,“敬用追谥曰承天皇帝,与兴信公主第十四女张氏冥婚,谥曰恭顺皇后。有司准式,择日册命,改葬于顺陵,仍祔于奉天皇帝庙,同殿异室焉”[19]。
  三、唐代冥婚再认识
  从以上十五例唐代冥婚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举行冥婚的大多出身官宦之家。只有四例是平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是由冥婚习俗本身决定的。表面上看,冥婚仅是在为故去的两个人举行合葬,但是这一程序的具体过程几乎完全仿照世俗的婚礼。对于冥婚的具体过程,在史料中没有详尽记载,但是从当时流传下来的笔记小说里,我们依然可以窥出一些只鳞片爪。
  比如《太平广记》卷三百三十三引《季攸》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天宝年间,会稽主簿季攸家中有二女,其外甥女早孤,亦由季抚养。婚配之年,季攸只嫁自己的女儿却不为外甥女选聘人家,此女结怨而亡。数月后,一杨姓男子被迷惑与之同寝墓穴,后被家人救出。之后:
  女则下言于主簿曰:“吾恨舅不嫁,惟怜己女,不知有吾,故气结死。今神道使吾嫁与市吏,故辄引与之同衾。既此邑已知,理须见嫁。后月一日,可合婚姻。惟舅不以胥吏见期,而违神道。请即知闻,受其所聘,仍待以女胥礼。至月一日,当具饮食,吾迎杨郎。望伏所请焉。”[20]
  后来两家为二人举行婚礼不久,杨姓男子暴病而亡,两家人将二人合葬。
  在敦煌文书中还保留有当时冥婚书仪范本;“某顿首顿首:仰与□臭味如兰,通家自昔。平生之日,恩展好仇。积善无征,苗而不秀。又承贤女,长及载笄,淑范夙芳,金声早振。春花未发,秋叶已凋。贤与不贤,眷言增感,曹氏□谨以礼词愿敬宜。谨谴白书,不具。姓名顿首。”[21]
  可见在举行冥婚仪式时同样需要“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一系列世俗正规婚礼的程序。亦如世俗婚姻一样,请人从中做媒,并为两人正式举行婚礼。冥婚时还要写就专门的婚书来报与两位故人知晓。结为冥婚的两个家庭也如世俗亲家一样,从此以后,以礼相待。要举行这样一场冥婚,除了必需的花费外,还要为二人准备合葬墓地,举行一方或者双方的迁葬仪式,这些都是需要有一定经济实力做后盾的。因此,生活很贫穷的家庭,也就没有经济条件为自己故去的儿女举办一场相对而言没有多大必要性的冥婚了。
  为便于分析,现将这十五例冥婚的相关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发现,冥婚时男方占据主要地位。记载冥婚事件的墓志里,主要介绍男方情况,女方只是在每方墓志铭的后面,留下一些关于其家庭基本情况的记录,对女方本人的具体情况则很少涉及。目前发现的所有冥婚墓志中,只有两方墓志中记载新娘的年龄,其他十三例中冥婚新娘的年龄都无记载。这与当时社会婚姻中男方占据主要地位有关。冥婚的双方家庭都秉承了“门当户对”的原则,这与唐代世俗婚姻的传统也是吻合的。
  再从合葬的日期看,除皇室外,最早的一例冥婚是在贞观年间,最晚的是在天宝年间。这里虽不能完全排除天宝年间之后还有冥婚,但迄今并没有发现相关文献资料或墓志铭的出土。在当时的社会,举行冥婚需要耗费一部分财产,因此,能为过世子女举行冥婚的家庭一般都是比较殷实的富户。冥婚后一般都会刻制一方墓志一同下葬,如果一个家庭能够承担冥婚的费用,那么刻制墓志铭也就不是一项难以负担的消费。因此,举行了冥婚而没有刻墓志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另一方面,假定唐后期冥婚数量与前期大致相当,而一些相关的墓志都没有出土,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为什么现在一直都没有发现天宝之后记载冥婚的金石墓志资料呢?现在唯一的解释就是,唐后期冥婚的次数相对唐前期来说,少了很多。这样一来,才很少发现记载有唐朝后期冥婚资料的墓志碑刻。唐后期冥婚数量减少,笔者推测可能与安史之乱有一定关系。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转入衰落,百姓生活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安逸富足了。忙于生计的百姓,只能顾及日常生活,为家中死去亲人举行的丧礼也不得不从简。那么相对来说花费较大的冥婚活动就更得相应减少了[22]。天宝以后仅有的一例冥婚,是由唐代宗亲自下令举行的,因为是皇室刻意举行的,应与一般官员或百姓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不必放入考虑范围之内。
  《唐会要》中记载了唐代结婚年龄的有关规定。唐朝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关于婚龄的立法。第一次在贞观元年,当时的法律规定,“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23]关于婚龄的法令在开元二十二年变更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24]从这两条法令中发现,唐初政府实行的是鼓励婚配的制度,当时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时就必须结婚。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早婚,于是到了开元年间,原来的法令不得不有所变更,将义务性的条文改变成保护性的措施。结婚的合法年龄也变成了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就可以成婚。有唐一代下葬的人数何止千万,其中正值婚龄又没有婚配的也占了相当一部分,但是在这所有人中,现在发现的冥婚事例仅有十五例而已,这样的数字,在当时死亡人口中所占比例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笔者认为,唐代冥婚并非如人所说的那样盛行[25]。
  再看这些冥婚的具体事例。其中懿德太子、书洵、韦泂三人的冥婚,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他们的死与当时的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懿德太子是被武则天下令杖杀的。韦洵、韦泂是在中宗被废之后,随父亲流放时相继死去的,二人死亡的时间都是在如意元年(692)。具体死因虽然在墓志中没有记载,但是兄弟二人都在一年内暴亡,就给后人留下了耐人寻味的疑团。不论是被下令赐死,还是染病而亡,其最根本的起因还是由于父亲遭贬,最后不幸客死他乡。唐中宗复位后,为自己的儿子、两个妻弟和岳父追封、改葬,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冤死之人的昭雪,同时也可以说是中宗在极力彰显自己失而复得的政治权力。用如此高的礼节和规格改葬,可以看出中宗和韦后对这几人的离世,心怀极大的愧疚和愤恨。为了给这三位早亡的亲人在天之灵以最大安慰,中宗和韦后除尽可能高地使用礼仪规格外,还为三个年轻未婚就死去的亲人举行了冥婚。这也算是弥补了一部分自己心里的愧疚之情。
  承天皇帝李倓和上述情况类似。他的死因是因其父唐肃宗听信了张良娣等人的谗言,下令将其赐死,后来肃宗自己也懊悔不已。李倓的兄长,后来的代宗李豫更是深感悲愤。史载:“上(代宗)与泌语及齐王倓,欲厚加褒赠,泌请用岐、薛故事赠太子,上泣曰:‘吾弟首建灵武之议,成中兴之业,岐、薛岂有此功乎!竭诚忠孝,乃为谗人所害。向使尚存,朕必以为太弟。今当崇以帝号,成吾夙志。’乙卯制,追谥倓曰承天皇帝;庚申,葬顺陵。”[26]可见,代宗改葬李倓并安排其冥婚的主要原因是为其冤死而悲愤不已。
  除了这四例冥婚外,其他十一例冥婚在史书中都没有记载,但是从墓志文的字里行间,无不流露出死者亲人对未婚离世子女的哀伤情绪,在叙述中根本就没有提到为亲人选择冥婚是遵从宗教礼仪还是风俗习惯。因此,笔者认为冥婚的举行,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宗教规定或是习俗约束,其最根本的原因,应是家长对子女早亡产生了过度悲伤情绪,为了能够尽可能地抚平失去孩子的悲痛心情,这些家长才决定为早亡的亲人举行冥婚。即使传统的儒家思想乃至行为规范明确反对这种行为,但是,还有一些父母或者兄长们敢于违背正统观念,为家人筹办冥婚。这些人中,很大部分都是接受过正统儒家观念的唐代官员,他们在这件事中的所作所为,更多的体现出情感的因素。
  小 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冥婚在唐代来说并非十分盛行。它应该是属于一种流传在民间的迷信行为。为子女举行冥婚的父母主要是为了悼念过早离世的孩子,担心他们独守幽泉,于是产生了为两个早亡的儿女举行冥婚的想法。换言之,这个行为的出发点,是父母爱护子女的一种本能心理表现。在唐代的士大夫阶层中,虽然对冥婚持否定态度,但是,当父母面对自己早亡的孩子之时,悲伤的情绪过于强烈,无法释怀。反对冥婚的理智态度,往往不能左右他们的行为。那么为子女冥婚也就成了可以令人理解的一种行为了。
  注释:
  [1]《周礼注疏》卷14《媒氏》,第36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观051,第3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3]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24,第307—30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4]《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33,第314页。
  [5]《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63,第332页。
  [6]《唐代墓志汇编》垂拱001,第728页。
  [7]《唐代墓志汇编》垂拱029,第748页。
  [8]《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延载004,第334页。
  [9]《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神龙006,第410页。
  [10]《唐代墓志汇编》神功007,第917—918页。
  [11]《旧唐书》卷86《懿德太子传》,第2835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12]《旧唐书》卷87《裴炎传》,第2843页。
  [13]《旧唐书》卷183《韦温传》,第4743页。
  [14]《资治通鉴》卷208中宗神龙元年三月条,第6588页,中华书局1956年版。
  [15]《唐代墓志汇编》景龙011,第1084页。
  [16]赵力光等编著《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中册,第379页,线装书局2007年版。
  [17]《唐代墓志汇编》天宝086,第1592页。
  [18][19]《旧唐书》卷116《承天皇帝李倓传》,第3384—3386页。
  [20]《太平广记》卷333《季攸》,第2645页,中华书局1961年版。
  [21]吴玉贵《中国风俗通史·隋唐五代卷》,第39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22]贞元十八年(802),白居易在判文《得景(丙)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中批评冥婚,指出这种行为与礼不合。文中说:“生而异族,死岂同归。且非合祔之仪,爰抵嫁殇之禁。……请徵媒氏之文。”(《白居易集校笺》卷66,第359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这说明在当时仍有冥婚的思想痕迹,但白居易仅用“嫁殇之禁”、“媒氏之文”这些《周礼》中的思想来批判冥婚,说明唐代对于冥婚的认识没有任何进步,那么冥婚本身也不会有多大的社会影响。
  [23][宋]王溥《唐会要》卷83嫁娶,第180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24]《唐会要》卷83嫁娶,第1811页。
  [25]如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说:“不仅正史、墓志铭、唐代文学作品中都有关于冥婚的记载,连唐代的文物遗址中也有冥婚的痕迹。冥婚似乎已被唐代的各个社会阶层所接受,并成为一时风尚。”“[冥婚在]唐代会那么兴盛”。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7期。
  [26]《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三年,第7200页。
  (李诗语,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乾陵文化研究(四)/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05

乾陵文化研究(四)/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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