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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后期军队长行制度考

贾志刚

                         
  唐代基层军事制度中,长行制度与军将制度相辅相成的特征,并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中唐以后唐朝军队主要战斗力向长行转移的趋势,迄今尚无专文论及。本文欲在前贤已有研究基础上[1],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从简点条件、资粮待遇等方面,比较长行与官健职级的高低,分析其在唐代军事系统中的地位,进而窥测长行制度与募兵制度实际存在的独特机缘,为更精确研究唐代基层军事制度稍尽薄力。兹引述有关文献略加考释,就教于方家通识。
  “长行”之身份推测
  不少唐朝中后期的文献中记有“长行”之语,所指何意,有待详解。《樊川文集》卷11《上李司徒相公论用兵书》记卢从史:“养义儿三千人……与之唱和;其余大将王翼元、乌重胤、第五钊等,及长行、兵士,并不同心。”杜牧将昭义之长行与大将、义儿、兵士并提,显示了长行在唐代军职中特殊的身份,其特殊性在哪里呢?相关典籍却付诸阙如,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余地。
  唐代中后期的诏敕中常提到“长行官健”之类称谓[2],其所指代的意思尚有不能确定之处,极易产生歧义,即长行官健是共指一类职掌,还是长行与官健各指一类?换句话说,长行和官健中间是否需标点隔开,是理解此处的关键。德宗贞元十五年(799)四月有诏:“应在城诸州军及畿内诸县镇,兼京西步锋并奉天行营杂职掌所由,兼长行、官健,共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二人,宜令所司每人赐粟一石。”[3]此诏所限赐粟条件除地域外,尚有职务之别。其中“杂职掌所由”对映的是“长行官健”,但是否要断开,仍然难以确言,《旧唐书·德宗纪》就此事却记为“京城内外诸军县镇职员官,”[4]大概是把“杂职掌所由”、“长行官健”称为职员官。再参宝历二年(826)十二月文宗即位时:
  “赐少阳院宿直官健共四百人,钱各二十五贯、绢二十五疋;于槐林卓队左右军,各五千人,绢各十五疋、钱十五贯,又长行各钱十贯、绢十疋,左右三军长行绢各十疋、钱五贯,左右金吾、皇城、威远、飞龙官健等,各绢五疋、钱五百文。”[5]
  此次赐物所列范围既有少阳院官健、金吾官健、飞龙官健等,又有槐林卓队左右军长行、左右三军长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官健”与“长行”同时出现在同一诏文中,且官健与长行单独成词的现象,证明二者并非同一类职掌。至于二者之高下或可从所得赏赐物的多少来判断(详下),由此说明前揭“长行官健”中,是并列关系,长行不是官健的修饰语,二者中间应加顿号,以示“长行官健”分别指长行与官健。
  长行制最初出现的确切时间,因文献的或缺或略变得难以断定了,《册府元龟》卷118《帝王部·亲征三》开元二年(714)十月制曰:
  宜令朝廷召募勇夫壮士,拔萃逸群者,称为屯卫飞骑,且各量与赐帛,行回之日,简入羽林,自余之人取为长行。
  唐玄宗亲征所召募的勇士,始名屯卫、飞骑,经受战阵考验,然后才有资格取为长行。虽然简入羽林与取为长行的条件均语焉不详,但足以表明长行之制至少产生于开元二年之前。也就是说,长行制度的产生要先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全面推行募兵制,此点或许有助于分析募兵制与长行制的关系,但确切分划他们之间的机缘为时尚早。
  因为长行在军职序列中处于下级,故我方长行立功和俘获敌军长行之赏赐,也就有必要别具一格,《旧唐书》卷196《吐蕃传下》元和十三年(818):“灵武于定远城破吐蕃二万人,杀戮二千人,生擒节度副使一人,判官、长行三十九人,获羊马甚众。”以上数字应是节录战场露布而来,从中反映当时在清理战俘时是注重长行数目的。虽然战胜露布中要列出长行之数字,但当时俘获长行是否会得到酬赏,语焉不详。直到唐武宗时,情况才有了变化,《全唐文》卷702李德裕《请准兵部依开元二年军功格置跳荡及第一第二功状》:“臣等商量,缘比来大阵酬赏只是十将以上得官,其副将已上(下)至长行,并无甄录,今但与格文相当,即便酬官,所冀尽沾渥泽。”会昌赏格中针对长行作了专门的调整,调整后的赏格有多种特征:一方面区分立功者的职级,如会昌时针对回鹘所立赏格规定为:“自古用兵,皆悬赏格……如兵马使已下大将取得可汗,便授金吾小将军及大郡刺史,赏钱一万贯;如取得宰相,便授兼御史大夫,赏钱五千贯;若是小将军、长行取得,白身授兼御史中丞,赏并准此。”[6]从中看出,立同等功劳,大将与小将军、长行不同的授官法,这可能是小将军、长行不少是白身,而大将已有告身或检校官,即受赏的起点有所不同。
  调整后的会昌悬赏格另一方面的特征是区分俘获者的职级,如讨泽潞刘稹所定赏格中规定:
  获贼都头,赏绢三百疋,获正兵马使,赏绢一百五十疋,获副兵马使、都虞侯,赏绢一百疋,都虞侯以上,仍并别酬官爵,如是官健仍优与职名。获贼十将,赏绢七十疋,获贼副将,赏绢三十疋,获贼长行,赏绢三疋,如是土团练、乡夫之类,不在此例[7]。
  依照俘获者职级给赏是此赏格主旨,据此格文,泽潞长行的身价是每人绢3疋,仅为大将的一百或几十分之一,比十将、副将也少10到20几倍。虽然长行的身价只能是赏格的低限,但唐政府悬赏格已不能无视泽潞长行之事实,本身就说明长行在泽潞军事战斗力的地位变化。再联系长行从立功不受赏到立功受赏的转变,更加表明当时长行也成为唐朝军队的有效战斗力。因此,会昌赏格的调整就是改变大阵只赏十将以上的做法,不仅长行立功要受赏,俘获敌军长行也要酬赏。
  直到五代时期,长行仍然是各级军队的重要成员,如《五代会要》卷12“军杂录”条引后唐同光二年(924)敕:“其节级长行、军将,并赐扈跸功臣。”此处“长行、军将”并没有军将长期征行的意思,应该是把长行与军将并提,也是有意列举二者,含有全军将士之意。清泰元年(934)有诏提到“在京及诸道马步将士,上至都尉,下及长行,”[8]可知后唐军职中都尉、长行为上、下之最。后晋天福二年(937)敕文也有“诸军将校,节级长行”之语,此处虽长行为下限未变,但上限变成了都指挥使[9]。类似记载还有增多的趋势,反映出中唐以后募兵制下官健、兵士身份分化加剧的现象,作为基层军职的“长行”,不仅在赏格勋册中地位加重,就是在政府的战略策略上也不能忽视,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现象也是唐末五代武人跋扈的另一个层面。
  长行制度及其给养问题
  长行虽产生于唐前期,但其名称大量在文献中出现却要到中唐以后,稍后更形成系统的长行制度。《全唐文》卷702李德裕《论石雄请添兵状》:“令与陈许、徐泗军外子弟各召二千人,并须拣少壮有武艺,堪入战阵者充,仍望约陈许长行制度支,权给衣粮。徐泗缘有酱菜,望以两处兵马皆在行营,事体须同,不可独给。”把随军子弟召募入军以后,李卫公建议按陈许长行制度支付衣粮,并依徐泗旧规给与酱菜,可知当时长行已成制度,但此长行制度的详情,却不见载于各种典籍,对之有必要做出些许推测,以明其制。
  从召募条件来讲,此“少壮有武艺、堪入战阵”之标准,正与上揭开元时期之“勇夫壮士、拔萃逸群”之精神相一致,也许这正是长行之所以特殊的地方。唐朝既然有召募勇夫壮士要“量与赐帛”的规定,那么在取为长行后,其给养之法有何变化呢?召募之后,需在征行中破阵立功,方可取为长行,或许能够说明此后衣粮待遇应由官供,这也显示出唐代长行制度并未脱离募兵制度之藩篱。前引李德裕所论陈许长行制度、徐泗长行制度,也是就军需支供而言的,其中涉及长行衣粮酱菜的发放问题,由此知陈许、徐泗长行的衣粮是唐朝供给的,这或许也是诸镇的一个通则,构成长行制度军需支供的主体。此外,所谓长行制度还应当包括与之相辅而行的其他层面,如赏格的适时而变对长行赏赐的影响,不仅是研究唐代军赏不可回避的问题,也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长行地位之特殊性。《旧唐书》卷16《穆宗纪》长庆元年(821)三月:“即位之初,倾府库颁赏之,长行所获,人至巨万。”穆宗即位时大行赏赐,耗费国库太多,引起史家的注意。此处言“长行”有巨万之获,是史家概述赏赐之多的一种笔法。笔者曾就此一事件的有关记录做过比较,得出穆宗即位赏赐等差:自50缗、30缗到15缗,将吏倍之[10]。因为长行不仅在职掌上是军中的下级,在赏赐中也只能拿到赏格的最低标准,故长行可获巨万,当然将吏更多,所费财力由此不言而喻,事实上也正是这样的。
  不仅唐朝如此,僻处西域的归义军也有类似长行制度,敦煌所出文书第3547页《上都进奏院状》[11]:
  (前略)
  4……谨具专使上下共廿九人到院安下,5及于灵州勒住人数,分析如后:
  6一十三人到院安下:
  7押衙阴信均、张怀普、张怀德,衙前兵
  8马使曹光进、罗神政、刘再升、邓加典
  9阴公遂、阴宁君、翟善住,十将康方胜
  10长行王养养、安再晟。
  11一十六人灵州勒住:
  12衙前兵马使杨再晟,十将段英贤、邓海君
  13索赞忠、康叔达,长行一十一人。
  (中略)
  21一贺正专使押衙阴信均,副使张怀普等二人,正
  22月廿五日召于三殿对设讫,并不赴对,及
  23在灵州勒住军将、长行等各赐分物锦采
  24银器衣等。
  25押衙三人,各十五疋,银碗各一口,熟线绫绵衣各一副。
  26军将十三人各一个疋,银屈厄各一枚,杨绫绵衣各一副。
  27长行十三人各五疋,絁绵衣各一副。
  (后略)
  上件文书记录了以阴信均为首的贺正使团29人的活动,使团由押衙3人、军将13人、长行13人组成。就其把长行与军将并列的行文方式来讲,是与唐朝长行制度一脉相承的。所赐绢物之等差为:押衙15疋、军将10疋、长行5疋,由高到下,恰恰也是长行所得最少,与前述唐朝诸例不殊。因为长行获赐物之数是最少的,故亦可认为其在整个序列中所处地位也应最低,这又是与唐朝相似的。至于长行参加使团之事例,会昌中,回鹘药罗葛押马价绢回至振武,正逢回鹘国乱来投唐朝,李德裕指示“其首领于公馆安置,长行等散配诸处。”[12]亦见到使团中“长行”的案例,但这并不能证明长行之职责与出使必定有关。
  从所引文书可以看出,同样立功尽职,由于职级不同,所得赏赐物就有差别,明显的特征是职级越高赏赐标准就越大。西域这种赏赐原则,与唐朝同类原则一脉相承。唐朝在立功行赏时,不仅要区分立功者之职级,也会按俘获对象职级的不同区分赏赐,前揭会昌赏格中,俘获刘稹泽潞都头可得绢300疋(或谓200疋),而俘获长行只不过赏绢3疋,这个典型例证也是这种赏赐原则的运用和有效证明。如果这种原则可以成立,应当有助于判断唐代基层军事制度中长行与官健之间地位的高低问题,根据上揭宝历二年文宗即位所赏之例,同是槐林卓队左右军,官健每人赏钱15贯、绢15疋,长行钱10贯、绢10疋,而左右军长行仅为钱5贯、绢10疋。就其中“长行”而言,二者差别可能是参加与否;而同为槐林卓队左右军的长行与官健之间的差距,正可证明同一军种之内官健地位高于长行,但长行是否为官健分化的产物,还有待新证。
  中唐以来,职级偏低的长行在唐朝的赏功格上地位的变化,表面上看起来是随意的,实际上是唐朝中后期政治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问题,长行制度伴随着普遍募兵制的推行和文武对比的失衡而兴起,甚至成为当时军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为维持长行制度的运转,唐朝也于其他方面制定了一些措施,旨在优待长行,或可认为是对长行制度的姑息。如大和三年(829)五月:“其长行、官健有阵亡者,并令所在长吏量与收葬,同为祭酹,其家口在者,各委本军优恤,仍三年勿停粮赐;其有因中矢石,遂至残废者,各委本军厚加存养,仍给衣粮,终身勿绝。”[13]这是基于阵亡伤残的抚恤;也有招降敌对长行者,如元和四年(809)十月制:“其长行、官健归顺者,当以优厚褒赏;”[14]以及安抚敌军有立功表现者,元和二年十月:“受戮之中,有长行、官健,勿停衣粮,优给其家,”[15]以期达到策反之目的。正因为中唐以后特殊的社会形势,使得唐朝政府必须保证一定的衣粮、赏赐以及伤残阵亡的抚恤来维持长行制度,同时长行制度也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相当作用。
  综上所述,“长行”一词,现代汉语已不再与军事有关系了,甚至于失去了任何语意,而在唐朝却是一个有着特别意思的专门名称[16];唐代“长行官健”常常联称,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长行与官健同指的假象,实际上长行与官健是呈并列关系的两个军职,长行之职级要低于官健,或许长行是因官健分化而出现。长行制度虽出现于普遍募兵制之前,但长行由唐延供给衣粮的情况,显示了长行制度与募兵制有着独特的机缘。
  注释:
  [1]唐长孺《敦煌所出眉县尉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9—410页;张国刚《唐代的健儿制》认为:长行官健简称长行,是可以在军中长期服征行之役的官健。《中国史研究》1990年4期;同著《唐代的防丁制度考述》,《大陆杂志》1991年,81卷;同著《关于唐代兵募制的几个问题》,《南开学报》1988年第1期;等。
  [2]《唐大诏令集》卷118、119、124、125等诏文中,均提及长行官健。
  [3]《册府元龟》卷135《帝王部·悯征役》。
  [4]《旧唐书》卷13《德宗纪》记为:“应京城内外诸军县镇职员官,见共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一人,宜令每人赐粟一石。”所记粗略不备。
  [5]《册府元龟》卷81《帝王部·庆赐三》。
  [6]《全唐文》卷701李德裕《殄灭回鹘事宜状》。
  [7]《全唐文》卷702《请准兵部依开元二年军功格置跳荡及第一第二功状》。
  [8][9]《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五》。
  [10]拙著《唐代军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1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
  [12]《全唐文》卷705李德裕《条疏太原以北边备事宜状》。
  [13]《唐大诏令集》卷125《破李同捷德音》。
  [14]《册府元龟》卷123《帝王部·征讨二》。
  [15]《唐大诏令集》卷124《平李錡德音》。
  [16]中古长行的意思,除了本篇所论的军士身份外,另有游戏名称、传输制度、释氏读经方式等含义,其间有何关联,留待日后另文讨论。
  (贾志刚,西北大学文博学院 副教授 史学博士)
  

乾陵文化研究(四)/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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