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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戒初探

田 乙


  唐代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和官僚体制的完善成熟时期,统治机构日趋复杂,官吏队伍不断扩大,要求统治者必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唐代不仅建立了选官、任官、监察、考课、迁转等一系列的官吏管理制度。而且经常通过发布官戒的形式对各级官吏进行警敕和戒励,使其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唐代产生了一批官戒著作,如武则天《臣轨》,唐玄宗的《令长新戒》及一大批戒敕官吏的诏令,并与常规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对唐代的政治稳定和吏治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还没有关于唐代官戒的专题研究,尤其是对唐代官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保存在诏敕中的戒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即以保存下来的唐代官戒著作和诏敕为考察内容,对唐代官戒做一梳理,以期对唐代官戒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一 官戒的概念
  官,为政者,即各级政府中的工作人员,是介于君主、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枢纽,代人主管理百姓;戒,《说文解字》云:“戒,警也。从廾,持戈以戒不虞。”[1]又,《尚书·虞书·大禹谟三》曰:“益曰:‘吁!戒哉!儆戒无虞,罔失法度”[2],可见,戒具有警戒,劝戒的意思;其作为一种文体,是“从上古时代就产生的具有警敕和劝诫功能的应用文体”[3]。起初为君主自戒,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文体,主要用于父对子,君对臣等具有等级关系的人物范畴。魏晋以降,君对臣的警敕和戒励大量出现,官戒就是戒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官戒,就是由皇帝制定或颁布的警敕和戒励官吏为政的道德原则和行政规范。由于其制定者——君主的特殊身份,使得官戒往往以御撰或以制敕的形制发布。而敕本身就有告诫的意思。《文体明辨序说》中就讲“敕,按字书云:‘敕,戒敕也;亦作勅’;刘熙云:‘敕,饬也,使之警饬,不敢怠慢也’”[4]。汉代帝王命令之四即为戒书,也称戒敕,用来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5]。唐代敕书是皇帝专用的诏令形式,分为发日敕、敕旨、论事敕和敕牒四种。其中论事敕就是用来“慰谕公卿,诫约臣下”的[6]。由于诏敕是皇帝专用的官方正式文书,就使的这些戒令具有了最高权威性,所以以制敕形制发布的官戒就具有了不可违反的强制性,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这也是官戒与官箴等同样具有劝戒功能文书的重要区别。官箴是用来规戒为官者的一些思想原则与规范内容,后来逐渐演变成为带有自律性的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准则与规范[7]。其创作者上至帝王,下至各级官吏,或作以自警,或以警人。主要是通过对官吏的告诫,使他们加强自身的修养和自我约束,是一种消极的告诫。而官戒则不仅包括对官员道德修养的要求,而且根据实际行政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对官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和劝戒,规范官吏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警戒。所以官戒与官箴虽在劝戒功能上交叉重合,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需要我们加以详细考察。
  二 唐代官戒的主要内容
  唐代的官戒,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皇帝亲撰,一是以皇帝诏敕的形制发布的;也就是说,唐代官戒的制作或发布主体是唯一的,即皇帝,有很高的权威性。
  皇帝亲撰的官戒,代表性的有武则天的《臣轨》和唐玄宗的《令长新戒》。《臣轨》凡二卷,由序、正文和论三部分组成。包括同体、至忠、守道、公正、匡谏、诚信、廉洁、慎密、良将、利人十章,提出十个方面的为臣准则。《令长新戒》是唐玄宗在开元二十四年(736)二月,宴请新除县令时所作,颁赐天下县令,以为劝戒。以皇帝制敕发布的戒令,是唐代官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旧唐书》《唐会要》《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文苑英华》《全唐文》等文献中保存了大量唐代诏令,其中就有很多是对各级官吏的戒敕,是我们研究唐代官戒及其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的情况的重要资料。
  唐代官戒对官吏进行的警敕和戒励,内容丰富,且具有针对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官吏为政道德素养的要求;一是对官吏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的警敕和戒励。
  (一)在为政道德素养方面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忠君
  忠君是官员必须具备的从政原则和道德观念。《臣轨》中专门有《至忠》一章,认为“事君者以忠正为基”。一方面要求臣子尽心尽力事君,不迎合,不讨好,不因功而求赏,不因劳而望报,凡对国家有利之事,则“知无不为”,“不以邪损正,不为私害公”,而惟“务有益于国,务有济于人”;另一方面要求臣子不顾个人安危也要劝谏君主,所谓“险易不革其心,安危不变其志”,见君有过则尽心而潜谏,见君有誉,则竭力宣扬;要以君、国为先,以亲、家为后,尽心竭力为君为国工作[8]。
  第二,爱民
  爱民,就是要以民为国家之基础,治国为政要安民利民。爱民是忠君的直接体现,“为臣者不能慈惠于百姓,而曰忠正其君者,斯非至忠也。所以大臣必怀养人之德,而有恤下之心”[9],也就是说,至忠之臣,必是能施惠于百姓者。要求各级官员对百姓“安而利之,养而济之”。利民富民,贵在劝农。而劝农之急,必先禁末作,“故为臣者,必先为君除害兴利”,即除末作,兴农功,“省徭轻赋,以广人财,不夺人时,以足人用”。劝导百姓重农务农,发展生产,是为人臣子的首要职责,并认为“助君而恤人者,至忠之远谋也”[10]。
  第三,公正
  公正是为政的重要原则。“忍所私而行大义,可谓公矣”,就是要去私心,为官公平,不偏不倚。为人臣子要做到公正,就要“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则不避仇雠。忠于事君,仁于利下,推之以恕道,行之以不党”,“故古之君子,先正其心”。规诫官员要做六正之臣,而以六邪之臣为警戒[11],并分别列出其表现,以为臣子之戒鉴。并指出“行六正则荣,犯六邪则辱”,提出了当时为官从政的荣辱观。要求臣子要努力做六正之臣,公正无私[12]。
  第四,廉洁
  廉洁是为政者必备的道德原则。为政者只有廉洁自律,才能“奉法以利人;不知为吏者,枉法而侵人”,故“理官莫若平,临财莫若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戒示臣子“不为非其事”,“不求非其有”,才能“远害名彰”,“故君子行廉以全其真,受清而保其身”。并列举了季文子相鲁、叔向贺贫、子罕以不贪为宝等故事来规诫各级官吏廉洁奉国,并在实际的政事活动中谨守清正廉洁的道德原则,不谋私,不枉法[13]。
  第五,诚信
  诚信,即诚实有信用,是官吏上以事君,下以怀人的重要品质。“君子修身,莫善于诚信”,“诚信者,天地之所守,而君子之所贵也”。君子之信,是“言出于口,结于心,守以不移,以立其身”,如果臣子没有诚信,则“上无以取爱于其君”,下“无以取亲于百姓”,“君臣不信,则国政不安”,所以要求“臣以信事其君,则君臣之道愈睦”,“上下通诫者,则暗相信而不疑”。即使臣子中很有才智的人,如以诚信为本,谓之君子;以诈伪为本,谓之小人,或荣或辱。是以臣子应戒恶从善,诚信为本[14]。
  第六,谨慎
  谨慎,即谨慎小心。为政之人不可不谨慎,“修身正行,不可以不慎;谋虑机权,不可以不密”。为政者言行不慎将招来灾祸,“言易泄者,召祸之媒也;事不慎者,取败之道也”,规诫臣子在三个方面谨慎小心:一是言慎,要求臣子说话要谨慎,非所言勿言;一是行慎,要求臣子做事要谨慎,非所为勿为;三是慎独,要求臣子独处时,也要谨慎从事,并以这种精神事君处众。只有言行谨慎,才能“终身无过,享其荣禄”[15]。
  第七,匡谏
  唐代君主特别重视纳谏,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皇帝数发求言诏,要求臣下极言直谏,以规谏君主之失,以使下情上达。及时规谏君主是为臣的职责。“谏者,所以匡君于正也”。“扶危之道,莫过于谏。是以国之将兴,贵在谏臣;家之将兴,贵在谏子”。且“君有过失而不谏者,忠臣不忍为也”。要求臣子做“谏诤辅弼之臣”,具有“居于广廷,作色端辩,以犯君之严颜,前虽有乘轩之党,未之为动,后虽有斧刓之诛,未为之惧”的“忠臣之勇”。所以,臣子只有敢言直谏“纳君于道,矫枉正非,救上之谬”,才是忠臣,才能使国泰家荣[16]。
  第八,守道
  所谓守道,即守君臣之道。“夫道者无为无形,内以修身,外以理人。故君臣有道即忠惠”,即君主之道在于仁惠,而臣子之道在于忠诚。所以,规诫臣子要守臣子之道,“正其身而清其心”,“道在身则言自顺,行自正,事君自忠,事父自孝”。为臣者,只有守道才能不为贫贱所累,不为名利所动。否则,“福祸萌生,终身不悟”。所以,“君子致其道而福禄归矣”[17]。只有守臣子之道才能忠于所事,辅弼君主而教化天下。
  以上八个方面,提出了做官为政的道德准则,如有违反,则身危家败,甚至危及社稷。所以,戒励臣子“修己必顾其规,立行每观其则”,才能达到“家将国而共安,下与上而俱泰”的效果。为人臣者,“所宜三思”,深为诫勉[18]。
  (二)对官吏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的警敕和戒励
  这部分戒令以天子诏敕形式发布,对官吏在日常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戒励官吏奉公守法,勤政廉洁。根据其戒励的对象,可分为对中央百僚的戒励和对地方州县官吏的戒励。
  1.对中央百僚的戒励
  唐代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枢机构。对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官吏,统治者除了精加选任,加强监察外,常针对具体事务具体部门对官员进行警敕和戒励,内容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戒官吏怠政。怠政是乱政之始,唐代帝王要求官吏勤于政事,恪尽职守,对于各种怠政现象分别予以警敕。开元二年(714)唐玄宗对尚书省诸司郎中、员外郎“怠于理烦,业惟养望,致使案牍,每多停壅”的现象,要求尚书省“当司长官,殷勤示语”,以为劝诫,并“委左右丞勾当”[19]。开元五年(717),玄宗对吏部员外郎褚璆、户部员外郎吕太一等十人“案牍稽迟”,没有及时处理文书的现象,明确以此戒励官员“须称其职,焉可尸禄悠悠,曾无决断”,“自今已后,各宜惩革,若有再犯,别当处分”[20]。对各部司长吏宽纵属下胥吏“遂令胥吏,得以挟私”,对兵部吏部官员提出戒励“朕今申之宽宥,许以自新,庶观将来,翼能效节”,“宜各尽心,靖恭尔位”[21]。
  第二,戒官吏贪赃。官吏贪赃,危害尤重。唐太宗就曾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22],并戒励官员“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卿等宜深思此言”[23]。唐玄宗开元十年(722)三月河南府洛阳县主簿王钧为张嘉贞“修宅,将以求御史,因受赃事发”,命于朝堂集众决杀之[24]。玄宗即以此案戒励百僚“自今已后,内外官有犯脏贿至解免已上,纵使逢恩获免,并宜勿齿终身”[25]。宪宗元和十年(815)要求“凡在职司,必当廉慎,苟怀贪污,实紊政经,为理之先,固在惩戒”,对于那些贪污严重的“宜杖决配流余并比类。节级科处”,而且所在长吏不能及时纠察检举,也要按所犯轻重加以责罚,“庶警贪吏,以惠疲人”[26]。
  第三,戒官吏交结僧道、供奉人。唐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官吏与僧道,供奉人等限制人员结交,控制非常严格,这是因为“卜祝之流,妄陈休咎;占侯之辈,假托征祥。诳惑既生,愆违斯作”,即害怕官员与之结交利用,威胁皇权,并令“御史访察,有即弹奏,当加严罚”[27]。官吏也不得与宫人往来,以防请讬,要求官员“须革前非,宜体朕怀,深自戒励。自今已后,百官辄不得与入内供奉人往还”[28]。
  第四,戒官吏结党。唐后期,朋党斗争加剧了唐王朝的政治混乱。穆宗长庆元年(821)对已然形成的官员结党现象,戒示百官。指出朋党之弊:“擢一官,则曰恩出自我;黜一职,则曰事出他门”,“居省寺者,不能以勤恪临官”,“提纪纲者,不以准绳检下”,“献章疏者,更相是非,备顾问者,互有爱憎”,致使“小则综覆之权,见侵于下辈;大则枢机之重,旁挠于薄徒”,对此“备引祖宗之书,愿重戒之诏,遂申告戒,颇用殷勤,各当自省厥躬”[29],百官应以为戒。文宗太和九年(835)四月再下诏曰“再申朝典,一变浇风,扫清朋比之徒,整饬贞廉之俗,凡百卿士,惟新令猷”[30]。
  第五,戒官吏表疏不实。唐代皇帝重视纳谏求言,以此了解下请,为决策提供依据。高祖武德元年(618)五月针对四方州镇,“表疏因循,尚多虚诞,申请盗贼,不肯直陈;言论疾苦,每亏实录。妄引哲王,深相佞媚,矫讬符瑞,极笔阿谀”[31]的弊病,要求官员表疏要真实直言。太宗也要求官员“各悉乃诚,若有是非,直言无隐”[32]。玄宗开元三年(715),要求官员对“制敕有不便于时,及除授有不称于职,或内怀奸忒,或外损公私,并听进状,具陈得失”,“若轻肆口语,潜行诽讟,委御史大夫以下,严加察访”[33]。
  第六,戒官吏奢侈。奢侈是为政之弊,官吏奢侈必然导致贪赃。唐太宗君臣就相互以奢侈为戒,厉行节俭,对厚葬之风,屡加劝禁。太宗时对官民中违反葬制,“以厚葬为奉终”,葬礼奢华的现象,戒敕“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已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勋戚家,仍录奏闻”[34]。玄宗开元二年(714)八月下敕,对官员厚葬奢侈的情况,“宜令有司,据品命高下,明为节制”,“送终之具不得以金银为饰,如有违者,先决杖一百,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35]。
  第七,戒官吏违律。唐代建立了完善的律令制度,对官员行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官吏不遵律令的行为,太宗贞观元年(627)就对“律令颁行,积有岁时,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的现象,要求官吏“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36]。为了防止官吏不习律令,以致违反,睿宗文明元年(684)四月,明确要求“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37]。
  第八,戒选举伪滥。唐代主管官吏铨选事务的部门是尚书省的吏部和兵部,故对主管铨选的官员要求严格。对“近者流外铨曹,颇多踰滥,有尘清议,实紊彝章”的情况,要求“吏部、兵部、礼部掌选知举官等,各宜饬励,当尽至公,必须杜邪枉之门,绝请托之路”,严肃铨选制度。对于铨选工作因循低效,要求“吏部选人,三月三十日已前团奏使毕,兵部二月内毕。其流外铨及武学,专委郎官,恐不详悉,共为取舍,适表公凭”[38]。
  第九,戒御史失职。“御史之职,邦宪是司”,主管监察百官。针对御史中“如闻愆过,阴自鼓动,不即弹射,自树恩私,曾无忌惮,仍有请讬”的情况,玄宗时要求御史“先正其身,始可行事。当须举直措枉,不避亲雠;纠慝绳违,务从公正”,“自今以后,不得更然”[39]。
  第十,戒官吏请托。请托是指官吏为自己或受他人之托而进行请求,在唐律中这都是犯罪行为。景云二年(711),睿宗就针对官员中“人不务德,惟速是视,在职无几,已希迁陟。又每谒见之时,多请仗下奏事,不闻公议,惟乞荣班”为自己求高官厚禄的现象,戒励官吏“自今已后,谒见之日,若更有干请祈荣者,虽地处亲勋,才称俊秀,皆当格之清议,一从屏黜”[40]。对于官员为人嘱请的行为,太极元年(712)三月,要求“王公朝士有嘱请者,所繇官密奏闻。若苟相容隐,御史访察弹纠”[41]。
  2.对地方官吏的戒励
  州县官吏是地方亲民之官。唐代重视对地方官吏的选拔任命,并时时加以规诫。对地方官既有为政的总体要求,也有根据时弊而发布的具有针对性的戒敕,从而规范地方官吏的行政行为,使其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1)总的要求方面,代表性的是开元五年(717)七月玄宗对地方官吏的戒励:“敬耆老,恤茕弱,止奸盗,伏豪强,人不忍欺,吏不敢犯,田畴开垦,狱圄空虚,徭赋必平,逋逃自复,门杜请谒,庭无滞留”,以及“弭灾眚,集休祥,尚德义,崇礼乐,儒风大长,化道滂流,耕夫克让,织妇知节,草木不夭,昆虫咸遂,扇彼淳源,登兹寿域”,涉及行政、司法、赋税、农业、教化风俗等地方政务的各个方面,并且积极勉励地方官员,若政情卓异,则不仅“禄秩就加”,而且“当以公卿入觐”;反之,“其或靡副朝奖,不恭朕言,陟既有之,黜故宜及,勉旃俞往,各勤我之休命”[42]。唐玄宗在开元二十四年(736)二月,宴请新除县令时作《令长新戒》,颁赐天下县令,以为劝戒。全文虽只有96字,但对县令提出了要求,“我求令长,保乂下人,……调风变俗,背伪归真,教先为富,惠恤于贫。无大无小,必躬必亲,责躬劝农,其惟在勤”[43],就在保民、变俗、富民、恤贫、勤政、劝农等方面对地方官吏提出勉励和要求。
  (2)在提出总的要求的同时,唐代帝王还针对时弊对官吏进行有针对性的戒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戒州县官吏贪赃。唐代不仅对地方官员贪赃予以严惩,而且要求官吏以犯脏官为戒。玄宗时,洛阳县主簿王钧,长安令柳昇等官吏犯脏,命于朝堂集众决杀,这样做“岂惟惩息奸源,抑欲庶寮知戒”[44]。对刺史县令等长吏,则要求其“饬躬励节,以肃官吏”,“如闻或犯脏私,深紊纲纪,今后刺史犯赃,宜加常式一等”[45]。对于州县佐吏犯脏,连坐长官,“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46]。对于州县胥吏犯脏,永徽五年(654)规定“州县吏犯脏一匹以上,先决一百,然后准法”[47]。
  第二,戒州县扰民妨农。民为邦本,食为人天。农业生产关乎民生国计,统治者尤为重视。玄宗开元二十年(732)下敕对州县“政令犹烦,或广修器物,将有供待;或差敛人户,以充庖费”的扰民之举,要求“自今已后,府县宜洗心惩革,不得更然”。如仍有劳扰,“仰百姓即诣匦使,具状奏闻”[48],严加处分。在每年的春耕、秋收农忙时节,唐代帝王多下令要求州县停不急之务,保证农业生产的时间。如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春下诏春耕之际,“其力役及不急之务,一切并停”[49]。开元二十九年(741),“委刺史县令加意劝课,仍令采访使勾当,非灼然要切事,不得妄有追扰”[50]。
  第三,戒州县官吏宽纵怠职。州县官吏的宽纵怠职行为,主要表现在因循请讬,政事不举;宽纵属下僚佐胥吏;纵情宴饮等方面。对地方官吏“未习政事,素无令问,因依请托,尸旷禄位”的状况,严加考察。对地方官僚佐如别驾、录事参军等,“有犯赃私,并暗弱老耄疾患,不称所职,户口流散者,并委观察节度等使与本州刺史计会访察,闻奏与替”[51]。肃宗乾元二年(759)针对县令不习政事,诸务“皆委任于胥徒”,致使“吏转生奸,遂为蠹政,人不堪命,固而失业”,要求各州长官严格考察属下县令,对那些“不闲政令,为害于人”者具名奏闻,予以改替[52]。对于州县官员纵情宴饮废政的现象,武宗会昌元年(841),要求“县令每月非暇日,不得辄会宾客游宴;其刺史除暇日外,有宾客须申宴饯者听之,仍须简省。诸道观察使任居廉察,表率一方,宜自励清规,以为程法”[53]。
  第四,戒州县官吏非法牟利侵人。在唐代是禁止官吏从事商业活动,与民争利的。但州县官吏往往利用职权之便,牟取法外之利。长安元年(701)十一月,武则天下敕对于“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54]。开元十六年(728)七月针对州县牧守等“不遵法式,自紊纪纲,贸迁营利”等行为,戒示地方官吏“深惕于怀,各宜徇公,以副所委”[55]。同时,禁止官吏放债侵人,盘剥百姓。对于放债牟利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賸利者准发处分”[56]。
  第五,戒州县司法严酷。唐代地方司法由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对于州县中存在的“罕习章程,率情严酷”,致人死亡的严酷现象,唐玄宗要求“慎恤刑罚”,“假令事应重辟,固当明启刑书,岂可辄因夏楚,轻绝人命”,戒敕州县长吏“务遵法式,勿仍前弊,如或有违,当寘严法”[57]。代宗大历四年(769)七月,对“州县官比来率意,恣行粗杖,不依格令,致使殒毙”的弊端,戒敕州县“自今已后,非灼然蠹害,不得辄加非理,所司严加纠察以闻”[58]。
  第六,戒州县官吏迎送。迎来送往是官场中的一大弊病,地方官为迎送上司,往往大肆科敛搜刮,侵害百姓。高祖武德元年(618)就下诏对地方州县官吏“迎送往来,尚致劳费”,戒示“自今以后,非有别敕,不得辄差科徭役及迎送供承”[59]。唐代御史出使,代皇帝巡视地方,纠察不法官吏,品秩虽小,权势很大。地方官往往逢迎讨好,“州县只迎,相望道路,牧宰只候,僮仆不若,作此威福”,对此明确戒示地方官“自今已后,宜申明格敕,不得更尔,违者州县科罪,御史贬降”[60]。
  三 唐代官戒的评价
  通过对唐代官戒的主要内容的梳理,我们可以对唐代官戒做一个初步的评价。
  第一,唐代官戒由皇帝亲撰或以皇帝诏敕形制颁布,这种制作主体和形制上的至高无上,使之具有了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官戒的内容不仅对官吏的为政道德准则做了规定,而且针对实际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对各级官吏进行警敕和戒励,以规范官吏的行政行为。制敕作为皇帝针对某事务、某部门、某人而发布的命令,可随时随事而制定,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唐前期格的修订和唐中后期格后敕的编定,都是以皇帝发布的制敕为法律来源,使得制敕的地位迅速提高,唐后期制敕的法律效力超过了律令格式,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通过格和格后敕的形式,将皇帝的意志及时法律化制度化,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常规制度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因而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的特点,为皇帝所重视。而在编入格或格后敕的制敕中必定有许多是关于对各级官吏的警敕和戒励的内容,这些戒令融入格或格后敕中,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不得违反。这种变化也反映了唐代官戒的行政法化趋势。
  第二,唐代官戒的发布呈现前密后疏,前多后少的态势。根据保存下来的官戒来看,大部分的官戒包括著作和戒令,是唐前期颁布的。这种分布态势,抑或有史料缺乏的原因,但也反映了唐代前后期政治状况的不同对官戒制作和实行的重要影响。唐代以安史之乱(755年)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唐前期,中央集权加强,政治较为稳定,帝王除少数都能励精图治,重视吏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控制,并经常针对时弊对各级官吏进行主动积极地警敕和戒励,这些必然对唐前期的政治稳定,吏治清明产生积极作用。唐前期贞观和开元两个盛世局面的出现,便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良好的政治环境,也有利于官戒的制定和实行,并产生良好的政治效果。相反,在唐后期,中央集权削弱,藩镇跋扈,宦官弄权,党派争斗,使得政治混乱,中央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和控制大不如前,吏治日益败坏。加之唐后期面临诸多问题,王朝内外交困。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官戒自然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也起不到唐前期的那种积极作用,制定和实行就不如唐前期那么密集了。虽然有少数帝王颇欲振作,也发布了一些戒令,但积弊已深,大的政治环境的恶化,影响了官戒的制定、实行和效果。所以,王朝政治状况的好坏,吏治是否清明和对官吏队伍的有效管理是分不开的。
  第三,唐代官戒反映了唐代对地方官吏的重视。地方各级官吏是亲民之官,其是否称职直接影响王朝政令的实行和国计民生。唐太宗就曾说:“活人之本,莫如刺史最重也”,“县令甚是亲民要职”[61]。玄宗也认为“郡县者,国之本;牧宰者,政之先”[62]。以唐玄宗朝为例,唐玄宗不仅亲自制定《令长新戒》,戒励天下县令,而且经常根据地方吏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官吏提出警敕和戒励,以规范地方官吏的行政行为,防止不法行为的产生,这些对于改善地方吏治,减轻人民负担,缓和官民矛盾,维护正常统治秩序,有积极作用。
  第四,唐代官戒反映了唐王朝重视对各级政府机构中胥吏群体的管理。唐代随着统治机构的日益完善,事务的不断增多,各级胥吏组织迅速膨胀,唐代的胥吏“是由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等共同组成”[63],胥吏特别是从事文书工作的胥吏在官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长官对下属胥吏的宽纵及胥吏利用经手文书之便,篡改公文,非法牟利,于是“吏弊”为时人所重视。在官戒中,统治者要求各级长官严格管理属下胥吏,勤正不懈,不纵容轻任胥吏,做到“人不忍欺,吏不敢犯”[64],“奸吏黠胥,侵牟止绝”[65]。对于胥吏贪赃则严加惩处。
  总之,唐代官戒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各级官吏素质,规范官吏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吏治清明,加强对官吏队伍的控制和管理起了积极作用。唐代官戒反映了唐代的吏治状况,对于研究唐代吏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注释
  [1]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第59页。
  [2](汉)孔安国撰,(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8页。
  [3]郜攀峰:《先唐戒文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4]徐师曾著,罗根泽点校:《文体明辨序说》,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113页。
  [5](汉)蔡邕撰:《独断》,《四部丛刊三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第8页。
  [6]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9《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院》,中华书局1992年,第274页。
  [7]郭成伟、关志国著:《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8][9]武则天:《臣轨·至忠章》,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10]武则天:《臣轨·利人章》。
  [11]六正,指圣臣、大臣、忠臣、智臣、贞臣、直臣;六邪,指具臣、谀臣、奸臣、馋臣、贼臣、亡国之臣。
  [12]武则天:《臣轨·公正章》。
  [13]武则天:《臣轨·廉洁章》。
  [14]武则天:《臣轨·诚信章》。
  [15]武则天:《臣轨·慎密章》。
  [16]武则天:《臣轨·匡谏章》。
  [17]武则天:《臣轨·守道章》。
  [18]《全唐文》卷97高宗武皇后:《臣轨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年,第1004—1005页。
  [19](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00《诫励尚书省官敕》,中华书局2008年,第507页。
  [20](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155《帝王部·督吏》,中华书局1960年,第1878页。
  [21]《唐大诏令集》卷100《诫励兵部吏部两司敕》,第508页。
  [22](唐)吴兢撰,裴汝诚、王义耀、郭子建、顾宏义译注:《贞观政要》卷6《贪鄙第二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38页。
  [23]《贞观政要》卷6《贪鄙第二十六》,第340页。
  [24]刘昫等撰:《旧唐书》卷99《张嘉贞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3091页。
  [25]《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勗内外郡官诏》,第572页。
  [26]《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第7351页。
  [27]《全唐文》卷22《禁百官交结匪人制》,第158页。
  [28]《唐大诏令集》卷100《诫百官与供奉人交通制》,第506页。
  [29]《旧唐书》卷168《钱徽传》,第4384—4386页。
  [30]《册府元龟》卷65《帝王部·发号令四》,第727页
  [31]《唐大诏令集》卷11O《戒表疏不实诏》,第569页。
  [32][33]《唐大诏令集》卷105《令群官直言诏》,第536页。
  [34]《唐大诏令集》卷80《戒厚葬诏》,第462页。
  [35]《唐大诏令集》卷80《诫厚葬敕》,第463页。
  [36]《唐大诏令集》卷82《纠劾违律行事诏》,第470页。
  [37]《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中华书局1955年,第705—706页。
  [38]《唐大诏令集》卷100《戒励吏部礼部掌选知举官敕》,第508页。
  [39]《唐大诏令集》卷100《戒饬御史制》,第506页。
  [40]《唐大诏令集》卷110《不许群臣干请诏》,第571页。
  [41]《册府元龟》卷63《帝王部·发号令二》,第707页。
  [42][64]《唐大诏令集》卷100《诫励诸州刺史敕》,第507页
  [43][48]《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三》,第1908页。
  [44]《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三》,第1910页。
  [45]《唐会要》卷68《刺史上》,第1201页。
  [46][56]《唐会要》卷69《县令》,第1217页。
  [47]《唐会要》卷41《杂记》,第746页。
  [49]《册府元龟》卷70《帝王部·劝农》,第789页。
  [50]《册府元龟》卷70《帝王部·劝农》,第790页。
  [51]《册府元龟》卷155《帝王部·督吏》,第1878—1879页。
  [52]《唐大诏令集》卷104《察访刺史县令诏》,第533页。
  [53]《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三》,第1913页。
  [54]《唐会要》卷88《杂录》,第1618页。
  [55]《册府元龟》卷158《帝王部·诫励三》,第1907—1908页。
  [57]《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第1825页。
  [58]《旧唐书》卷11《代宗纪》,第293—294页。
  [59]《唐大诏令集》卷111《简徭役诏》,第578页。
  [60]《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第1829页。
  [61]《唐会要》卷68《刺史上》,第1197页。
  [62]《全唐文》卷35,元宗皇帝:《戒牧宰敕》,第387页。
  [63]叶炜:《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度研究: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页。
  [65]《唐会要》卷86《刺史上》,第1207页。
  (田乙,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乾陵文化研究(七)/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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