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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政治保密制度研究

徐世龙

  
  中国古代的政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君主和军政大臣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统治国家的行为。政治保密包括重大政治决策的保密、人事任免的保密、皇帝安全保密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都关乎一个王朝政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各个王朝都竭力做好保密工作。唐王朝为此就制订了严密的政治保密制度与监督体制,以此来巩固李氏江山。
  一 机要部门的保密
  机要,即重要而机密的。古代的机要部门指重要而需要保密的部门,也就是朝廷的中枢决策机构。贞观二年(628),“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1]唐代的宰相议事之所——政事堂就先后居于门下省与中书省。中书、门下二省属机要之司,尚书省“但听命受事而已”。至德以后,翰林院逐渐成为机要部门之一,“天下用兵,军国多务,深谋密诏,皆从中出”[2]。可见,唐代的机要部门主要指中书省、门下省以及翰林院。因此,需要主要加强这三个部门的保密工作。
  1.用人制度
  中书与门下二省是唐代的中枢部门,中书令“掌军国之政令”,侍中“掌出纳帝命”,二省长官相互配合共同“佐天子而统大政”。尚书省则执行决策,“但听命受事而已”。朝廷机密在三省流转,如果内部官员不密,非常容易发生泄密事件。为了防止泄密的发生,三省长官不仅要保密,三省中下层官吏的保密工作更要做好。中下层官吏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人员驳杂。因此,对于三省中下层官员的选拔显得尤为重要。
  显庆二年(657),刘祥道以铨综之术犹有所阙,乃上疏陈其得失。“其六曰:尚书省二十四司及门下中书都事、主书、主事等,比来选补,皆取旧任流外有刀笔之人。纵欲参用士流,皆以俦类为耻,前后相承,遂成故事。且掖省崇峻,王言秘密,尚书政本,人物攸归,而多用胥徒,恐未尽铨衡之理。”都事、主书、主事都是三省官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尚书省各司及门下、中书二省的主要官吏均选用流外之人,不利于中枢决策的保密。因此,在刘祥道看来,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望有厘革,稍清其选”[3]。
  三省之中,中书省尤重。永淳二年(683)七月以后,宰相议事之所——政事堂就位于中书省。“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佐天子而执大政也。”[4]因此,对中书省官员的选任尤为重要。《全唐文》收录的“授秘书少监赐紫卢光启守中书舍人制”有言:“西省设官之重,实代吾言。故修禁之章,漏泄居其首,而稽缓次之。受选者率州靖默专敏之士,然后为得。”[5]显然,在西省最大的禁忌就是漏泄机密。因此,唐王朝选择机要部门人员的首选条件是“率用靖默专敏之士”,即沉静自守、能够保密而又思维敏捷之人。
  除了三省之外,翰林院的地位也非常重要。“至德已后,天下用兵,军国多务,深谋密诏,皆从中出”[6]。自贞元已后,“(翰林院)为学士承旨者,多至宰相焉”[7]。不但如此,翰林院的地位还有超越宰相之势。“学士、院长参天子密议,次为宰相”[8]。显然,在唐代中后期,翰林院已经逐渐成为唐朝廷的中枢机构和机要部门。因此,翰林院的选人也尤为重要。
  元和初,“(钱徽)入拜左补阙,以祠部员外郎为翰林学士,三迁中书舍人,加承旨。宪宗尝独召徽,从容言它学士皆高选,宜预闻机密,广参决,帝称其长者”[9]。钱徽认为学士都是用高标准选拔的官吏或者是科举考试中高榜者,都应该预闻及参决机密之事。不但如此,翰林院选人“尤择名士,翰林学士得充选者,文士为荣”[10]。可见,在唐代能够参与机密之事的人选,不仅是“靖默专敏之士”,而且是高素质人才,或是当时名士,或是高选之人。
  2.内外防范
  唐代的中枢机要部门不仅对官员的自身素质和品格要求严格,而且对官员之间的关系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即不允许亲属同居枢密之地。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唐代大臣对此却十分重视。
  高祖武德初年,温大有“从太宗击西河”,“及破西河而还,复以本官摄大将军府记室,与兄大雅共掌机密。大有以昆季同在机务,意不自安,固请他职。”温大有与温大雅是直系血亲,兄弟二人同居机密之地,极易发生兄弟二人互通消息之事,于保密不利。因此,温大有固请任职枢密之外。虽然高祖并未同意温大有的请求,但“大有虽应命,然每退让,远避机权,僚列以此多之”[11]。
  不仅直系血亲不能同居机密之地,而且姻亲之间也禁止同时在机要部门任职。睿宗即位之后,徐坚“自刑部侍郎加银青光禄大夫,拜左散骑常侍,俄转黄门侍郎”。由于徐坚的妻子是侍中岑羲的妹妹,于是“坚以与羲近亲,固辞机密,乃转太子詹事”[12]。
  唐代对亲属同居机密之地的限制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唐高祖李渊对温大有兄弟共掌机密“不以为疑”,否决了温大有“固请他职”的请求。睿宗朝则对禁止近亲同居机密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同意了徐坚固辞机密的请求。而到了唐代后期,则明确禁止亲属同居枢密之地。唐哀帝天祐二年(905)三月敕:“翰林学士、户部侍郎杨注是宰臣杨涉亲弟,兄既秉于枢衡,弟故难居宥密,可守本官,罢内职。”[13]
  中书、门下二省与翰林院都是朝廷的机要部门,在加强内部保密的同时,还需要防范来自外来的压力。皇亲国戚,尤其是驸马,虽无实权,但地位特殊,往往会对机要部门的官员产生较大的影响。唐代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驸马国之亲密,不合与朝廷要官往来”。玄宗朝对于驸马与中枢要官往来“禁止尤切”。但在安史之乱之后,此项规定逐渐流于形式。于是在长庆元年(821)正月,翰林学士、司勋员外郎李德裕上书穆宗,指出“近日驸马多至宰相及要官宅,此辈无他才可以延接,唯是漏泄禁密、交通中外”。驸马与机密之官往来不利于中枢决策的保密,于是穆宗特别宣示驸马等“今后有事任至中书见宰臣,此外不得至宰臣及台省官私第”[14]。唐代对居于翰林院的翰林学士也有严格的要求,即禁止学士与外班往来。唐昭宗铲除刘季述反正后,韩偓以翰林学士处机密。“初,偓侍宴,与京兆郑元规、威远使陈班并席,辞曰:‘学士不与外班接。’主席者固请,乃坐。既元规、班至,终绝席”[15]。韩偓身处翰林院枢密之地,而郑元规、陈班俱是中央朝廷之外的官员。韩偓不与二人并席反应了唐代对外班防范的严密性。
  二 行政体系保密
  1.重大决策保密
  “自古奸臣皆以货赂厚结左右及宫掖之内,是以动静先知,迎合上意”[16]。由于皇帝身边之人很容易被心怀叵测之人收买,不利于重大国事的保密。因此,皇帝遇有大事时,为了保密往往与心腹之人商议或者发密诏行事。
  证圣中,武后欲杀薛怀义,“乃密诏太平公主择健妇缚之殿中,命建昌王武攸宁、将作大匠宗晋卿率壮士击杀之”[17]。
  大历十二年(777),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元载专横不悛,“上欲诛之,恐左右漏泄,无可与言者,独与左金吾大将军吴凑谋之。凑,上之舅也”[18]。
  文宗即位,欲诛杀宦官王守澄等人,于是倚以宰相宋申锡,并“除王璠京兆尹,密谕帝旨”[19]。
  可见,皇帝欲诛杀在宫中的重要人物时,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往往依靠的是身边的可信任之人,并且以密诏或者密谋的方式行事。武则天依靠的是自己的女儿太平公主,唐代宗选择的是自己的舅舅吴凑,都是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可信赖的亲属,并且都取得了成功,诛杀了欲杀之人。而唐文宗选择的密谋之人是宰相宋申锡、京兆尹王璠,此二人并非是与文宗有直接关系的亲属,而且所托非人导致行事不密。“璠漏言,而守澄党郑注得其谋”[20],从而导致除宦官计划的失败。由于行事不密往往会导致计划的失败,因此,唐代的君主非常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唐宣宗密召学士韦澳谈论关于密访地方风俗物产之事,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屏左右”[21],以防漏泄。另外,宫中大事除任用亲近之人外,君主还经常告诫臣下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开元二年(714),唐玄宗“恐(崔澄)漏禁中语,以‘慎密’字亲署笏端”[22]。天复后,崔胤“请尽诛中官,以宫人掌内司事。韩全诲等密知之,共于帝前求哀”[23]。宫廷大事不密很容易引起动乱发生、政局不稳,于是昭宗“乃诏胤密事进囊封,勿更口奏”。自此以后,“宦官无由知其谋”[24]。
  当朝廷向地方下达重大决策时,出于保密目的的考虑,经常会以密诏的形式予以传达。乾元二年(759),“宋州刺史刘展有异志,诏拜展为淮南节度使,密诏峘与扬州长史邓景山图之”[25]。光启二年(886)五月,朱玫拥立襄王僭越帝位。十二月,“朱玫爱将王行瑜受密诏,自凤州率众还长安”[26]。如果密诏遇阻不能传达地方,为了保密往往将诏书置于蜡丸中派信任的人送达。大历二年(767),“帝诏郭子仪密图之(周智光)。同、华路闭,诏书不能通,乃召子仪婿赵纵受口诏,书帛内蜜丸,遣家童走间道传诏”[27]。代宗密发诏书令郭子仪讨伐周智光,由于道路被阻诏书不能通,就召见郭子仪身边的亲属赵纵,先授予口诏,然后将诏书藏于蜡丸内,并派自己信任之人传送诏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受口诏的是赵纵,并且赵纵在京未去传诏书,传达诏书的是赵纵的书童,而书童并不知口诏的内容。因此,即使书童被周智光的手下抓获也不能从书童的口中得知诏书的内容。可见,唐代对诏书的相关保密工作做的十分周密。
  2.臣僚奏议保密
  唐代大臣在殿中奏议之时也需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唐代中后期,延英殿成为群臣面见皇帝商议军国大事的最主要场所,其他诸殿已经退居到比较次要的地位。关于延英召对的具体做法,据宋白《续通典》载:“唐制:内中有公事商量,即降宣头付閤门开延英,閤门翻宣申中书,并榜正衙门。如中书有公事敷奏,即宰臣入榜子,奏请开延英,只是宰臣赴对。”可见,延英召对只是皇帝与宰相商议军国人事的方式之一。之所以规定仅以宰相赴对,是因为皇帝与宰相所议之事均为军国大事,是出于保密需要的缘故。唐宣宗时,“每宰臣延英奏事,唤上阶后,左右前后无一人立,才处分,宸威不可仰视。……赵国公令狐绹每谓人曰:‘十年持政柄,每延英奏对,虽严冬甚寒,亦汗流浃背。’”可见保密之严[28]。
  后唐末帝清泰二年(935),中书侍郎、平章事卢文纪上疏曰:“自上元元年(760)后,于长安东置延英殿,宰臣如有奏议,圣旨或有特宣,皆于前一日上闻。及对御之时,只奉冕旒,旁无侍卫献可替否,得曲尽于讨论,舍短从长,故无虞于漏泄。君臣之际情理坦然,伏望圣慈俯循故事,或有事关军国谋而否臧未果决于圣怀要询访于臣辈,则请依延英故事前一日传宣,或臣等有所听闻切关利害,无形文字,须面敭扬臣等,亦依故事前一日请开延英。当君臣奏言之时,只请机要臣僚侍立左右,兼乞稍霁,严颜恕臣荒拙,虽乏鹰鹯之效,庶尽葵藿之心,恭惟陛下睿略纵横天机沉邃,臣等以愚智而干圣智,以凡请而测圣情。”[29]由此可知,自肃宗上元元年(760)以后,延英召对成为唐代君臣讨论国家大事的主要形式。为了防止讨论内容的泄露,唐代统治者做了两项规定。首先,君主有军国大事召见臣僚或者大臣有国事上奏皇帝,都要于延英召对前一日下达或者上闻。其次,延英召对之时只有机要臣僚才能侍立左有,旁无侍卫,因此闲杂人等无法得知军国大事,有利于重大国事的保密。在唐代,不但在君臣殿中讨论国事之时制定了保密措施,而且对有关禁密之言的上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禁密之言,人人当自陈”[30]。穆宗就曾对刘悟不自陈地方大事而恼怒,“我都不知,悟何不密奏其事,我岂不能处置?”[31]可见,唐代君主鼓励臣僚自陈禁密大事。
  正如《周易》所言,“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32]可见,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在有唐一代,为了做好在行政体系方面的保密工作,不管是对国家大事,还是臣僚奏议都有相应的保密措施和规定,尤其是在延英召对方面的严格规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小了泄密的可能性,有利于国家政治大事的顺利推行。
  三 人事任免保密
  朝廷人事任免的动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局走向的最直接反应。因此,国家重大任免信息的泄露,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局的稳定。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种种保密措施,以防止漏泄人事任免信息。
  1.太子废立保密
  太子是一国储君,是皇位的未来继承人。对皇位继承的保密既有利于皇族内部的稳定,也有利于百官各司其职、安心效命,是封建王朝政局稳定以及政治长治久安的保证。虽然唐代并未明确推行秘密建储制,但对关于册立太子方面的保密工作也是相当的重视。有唐一代,册立太子一直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皇帝在讨论太子人选时,只允许心腹重臣参与讨论。贞观十七年(643)四月,“太子承乾废,帝欲立晋王,未决,坐两仪殿,群臣已罢,独留无忌、玄龄、勣言东宫事”[33]。在参与立储的这三人中,长孙无忌和房玄龄是太宗皇帝夺取皇位的功臣,李勣是太宗朝平定东突厥的统军将领,三人都位列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中,都是太宗非常信赖的心腹重臣。这些重量级人物的参与,反映了做好立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大臣参与太子册立之事往往以密奏的方式上达,这既是对册立之事的保密,也是对参与大臣的保护。一旦事泄,若不符合当权者的利益,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祸事。景云二年(711),睿宗密召开府仪同三司韦安石论东宫事,“谓曰:‘闻朝廷倾心东宫,卿何不察也?’安石对曰:‘陛下何得亡国之言,此必太平之计。太子有大功于社稷,仁明孝友,天下所称,愿陛下无信谗言以致惑也。’睿宗瞿然曰:‘朕知之矣,卿勿言也。’太平于帘中窃听之,乃构飞语,欲令鞫之,赖郭元振保护获免。”[34]正是由于讨论太子事不密,被太平公主所窃听,从而给韦安石带来祸事。总之,立储之事的保密与否,既会影响政治的稳定,又涉及到官员自身的安危。正因如此,在唐代不但对册立太子事需要保密,而且事关太子的废黜更需要严格保密。贞观十七年(643),唐太宗立晋王李治为太子。“帝又欲立吴王恪,无忌密争止之”[35]。废立太子是朝廷大事,事关政局的稳定,即使是长孙无忌这样的朝廷重臣、皇亲贵胄亦需要以秘密的方式上达不同意见。如果废立太子事行事不密很容易引起朝廷动乱。武德四年(621),“时太宗功业日盛,高祖私许立为太子,建成密知之,乃与齐王元吉潜谋作乱”[36]。唐高祖李渊在册立嫡长子李建成为太子后,因秦王李世民功勋卓越,欲废太子李建成,立李世民为太子。但由于保密不严被李建成得知,建成“潜谋作乱”,从而为以后的玄武门之变埋下了隐患。虽然事件的真伪有待考证,但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废立太子事不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太子的册立与废黜以及传位的顺利完成,关乎国家的根本、政局的稳定。因此,相关保密措施的制定,可以有效防止宫闱之中、王孙贵胄之间为了抢夺帝位而骨肉相残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巩固唐王朝的统治。
  2.官员黜陟保密
  历朝历代的官员中,最位高权重者莫过于宰相,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对宰相的任免会直接关系到朝廷政局的稳定与否。因此,做好任免宰相方面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
  唐代皇帝对于任免宰相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视。
  天宝十三载(754)正月,“时安禄山入朝,玄宗将加宰相,命垍草诏。国忠谏曰:‘禄山不识文字,命之为相,恐四夷轻于唐。’玄宗乃止。及安禄山归范阳,诏高力士送于长乐陂。力士归,玄宗问曰:‘禄山喜乎?’力士对曰:‘禄山恨不得宰相,颇有言。’国忠遽曰:‘此张垍告之也。’玄宗不察国忠之诬,疑垍漏泄,大怒。黜垍为卢溪郡司马,兄均为建安郡司马,弟垹为宜春郡司马。”[37]
  “上(唐宣宗)每命相左右无知者。壬辰前一日,令枢密宣旨以萧邺名付学士院。王归长覆奏邺所判度支应罢否,上以为漏泄,即手书户部侍郎崔慎由以易之。”[38]
  天宝十三载(754),唐玄宗未任命安禄山为宰相事被安禄山得知,“观其深心郁郁,必伺知宰相之命不行故也”[39],当玄宗得知是张垍漏泄任相事,不但将张垍贬职,而且将张垍的兄弟均、垹都贬为州司马。虽然是杨国忠对张垍的诬告,但漏泄任命宰相事而牵连张垍兄弟的例子,反应了玄宗对任相保密的高度重视。宣宗任命宰相的人选,即使是身边之人都无法得知。如果宰相人选名单有漏泄,会立即以他人替换。可见,唐代皇帝十分注重对任命宰相人选的保密。
  事实上,不但皇帝注重对除拜官员事的保密,唐代其他大臣对此也同样重视。
  “(陆)元方在官清谨,再为宰相,则天将有迁除,每行以访之,必密封以进,未尝露其私恩”[40]。每当武则天咨询除拜官员事时,宰相陆元方必定“密封以进”。这种做法既可以不显露他对升迁官员的私恩,又有利于任命官员事的保密。
  “宝历初,(李绛)入为尚书左仆射。二年(826)九月,昭义节度使刘悟卒,遗表请以子从谏嗣袭,将吏诣阙论请。绛密奏请速除近泽潞四面将帅一人,以充节度,令倍程赴镇,使从谏未及拒命,新使已到,所谓‘疾雷不及掩耳’”[41]。安史之乱之后,地方节度使的势力不断做大,成尾大不掉之势。因此,朝廷更换地方节度使更需要保密,以防止地方为乱。基于此,李绛便密奏更换昭义节度使,以达到“从谏未及拒命,新使已到”的局面,从而促使更换节度使事的顺利进行。
  四 对政治泄密的处罚
  1.《唐律》的规定
  政治泄密事关一个王朝政治的稳定,因此,《唐律》对政治泄密有着严格的规定。
  《职制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42]“大事即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43]。“谋叛之类”包括谋反、谋逆、谋叛等,都列于《唐律》规定的“十恶”大罪之中。因此,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是国家政治中的大事,事关政局的稳定与国家安全。《唐律》严惩漏泄大事应密之人,可以有效的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唐朝廷镇压叛乱、稳固政局。不仅如此,唐朝统治者对“谋逆之类”知情不报者也要加以处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44]。对知情不报者的处罚罪同漏泄罪,都要处以绞刑或流刑,从而为大事应密之事加上了双保险。
  除了“大事应密”,还有对漏泄“非大事应密”的规定。《职制律》规定:漏泄“非大事应密者,合徒一年半。”[45]非人事应密即“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类。如果是涉及对外保密,即不欲使藩国闻知的“非大事应密”的国家大事,“若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46]。相对“大事应密”,《唐律》对漏泄“非大事应密”者的处罚相对较轻,仅仅是处以徒刑。即使是漏泄于蕃国使者亦不加斩,只是徒刑加一等而已。对于漏泄机密之人,“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47]。《唐律》严惩的是初传之人,对于“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如果是非大事应密之事“转传之人并不坐”。可见,在唐代对于此类泄密者的处罚相对较轻。
  2.泄密者的结局
  个人通过对两《唐书》、《唐会要》、《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等相关史籍的搜集分析,制成了唐代政治漏泄者名单,以期对唐代政治漏泄的内容、相关处罚进行归类总结,从而对唐代的政治漏泄有更深入的了解。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史料的把握度欠缺,名单内容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仅从名单来看,政治漏泄者的官职分布不一,既有三省长官宰相,也有六部尚书、谏官,甚至有军事大员。这些官职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居于中央朝廷或者皇帝身边。即使不属于中央官职,也是与能够参与朝廷大事者所从甚密之人。从政治漏泄的内容来说,漏泄禁中语者最多,并且是占了绝大多数。其次是科举漏泄,但仅有一例。纵然如此,也不能断定漏泄禁中语者就一定是唐代政治漏泄中最多的。官方史书史料的来源主要以皇帝的实录和起居注为主,这就导致与皇帝相关的史料较多,因此,不能轻易断定漏泄禁中语是最多的这一结论。
  从对政治漏泄的处罚措施来看,贬官的有16人,大多出为州县长官;处死的有6人,其中3人因同一事件被处死;免官的有3人,罚俸的有2人,免于处罚的有2人。由此可见,在唐代关于政治漏泄的处罚,以贬官为主,判处死刑的占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漏泄帝语按律不会处以死刑。唐太宗有言:“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48]可见,漏泄帝语罪状虽重但不会被处以极刑。第二,唐律中设有八议,“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49]八议之人犯死罪需要议定奏裁。八议之中有“议贵”条,“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50]在此范围之内的官员,如宰相就不会轻易被判处死刑,从而减少了死刑的可能性。另外,官员犯罪还可以以官当或者以铜赎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51]唐代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甚至是死刑都可以以铜赎罪。死刑需要“赎铜一百二十斤”[52]。贞观元年(627),吏部尚书长孙无忌“不解佩刀入东上阁”,按律当死。太宗以“无忌误带入,罚铜二十斤”[53]。第三,处死漏泄者往往是因为皇帝一时之怒。贞观五年(631)八月,张蕴古因“与囚博戏”,漏泄帝语,“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54]。综上所述,虽然有因漏泄被处死的例子存在,但由于唐代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八议、以官当与以铜赎罪的存在,唐代对于漏泄罪的处罚一般不会处以极刑,往往是贬为州县长官以示惩戒。
  唐代的政治保密制度建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上已达到较为完备的地步,它维护了国家政治的稳定,巩固了君主专制统治。唐代有着较为严格的政治保密制度和政策,首先,通过对重大国事以及臣僚奏议的保密,把重大国策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保证了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其次,通过人事任免保密举措,稳定了唐朝政局;最后,唐代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科举考试保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优化了官员队伍。
  注释
  [1](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205《职官部三》,中华书局1995年,第985页。
  [2][6][7][10](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43《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第1854页。
  [3]《旧唐书》卷81《刘祥道传》,第2753页。
  [4]《旧唐书》卷43《职官二》,第1848—1849页。
  [5](清)董诰:《全唐文》卷831,中华书局1983年,第8761页。
  [8](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32《沈既济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4541页。
  [9]《新唐书》卷177《钱徽传》,第5271—5272页。
  [11]《旧唐书》卷61《温大雅传》,第2362页。
  [12]《旧唐书》卷102《徐坚传》,第3176页。
  [13]《旧唐书》卷20下《哀帝纪》,第791页。
  [14]《旧唐书》卷16《穆宗纪》,第485页。
  [15]《新唐书》卷183《韩偓传》,第5389页。
  [16](明)黄淮、杨奇士等:《历代名臣奏议》卷202《听言》,台湾学生书局1964年,第2673页。
  [17]《新唐书》卷76《则天武皇后传》,第3483页。
  [18](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25唐代宗大历十二年三月条,中华书局2009年,第7241页。
  [19][20]《新唐书》卷152《宋申锡传》,第4845页。
  [21](唐)裴廷裕:《东观奏记》卷中,中华书局1994年,第110页。
  [22]《新唐书》卷99《崔澄传》,第3923页。
  [23]《新唐书》卷223《崔胤传》,第6356页。
  [24]《旧唐书》卷177《崔慎传》,第4586页。
  [25]《新唐书》卷80《李峘传》,第3569页。
  [26]《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第725页。
  [27]《新唐书》卷224《周智光传》,第6373页。
  [28]转引自杜文玉:《论大明宫廷英殿的功能与地位——以中枢决策及国家政治为中心》,《山西大学学报》2012年5月,第197页。
  [29](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314《宰辅部·谋猷四》,中华书局1982年,第3709页。
  [30]《新唐书》卷165《崔群传》,第5080页。
  [31]《旧唐书》卷170《裴度传》,第4425页。
  [32](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周易注疏》卷1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53页。
  [33]《新唐书》卷105《长孙无忌传》,第4019页。
  [34]《旧唐书》卷92《韦安石传》,第2957页。
  [35]《新唐书》卷105《长孙无忌传》,第4020页。
  [36]《旧唐书》卷64《隐太子建成传》,第2415页。
  [37](唐)刘肃撰,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卷9《谀佞第二十一》,中华书局1984年,第145页。
  [38](明)邵经邦:《弘简录》卷9,唐之十六,第16页。
  [39]《旧唐书》卷97《张垍传》,第3058页。
  [40]《旧唐书》卷88《陆元方传》,第2875页。
  [41]《旧唐书》卷164《李绛传》,第4290页。
  [42]《唐律疏议笺解》卷9《职制》,第758页。
  [43][45][46][47]《唐律疏议笺解》卷9《职制》,第759页。
  [44]《唐律疏议笺解》卷23《斗讼》,第1605页。
  [48]《历代名臣奏议》卷215《慎刑》,第2844页。
  [49]《唐律疏议笺解》卷1《名例》,第103页。
  [50]《唐律疏议笺解》卷1《名例》,第105页。
  [51]《唐律疏议笺解》卷2《名例》,第182页。
  [52]《唐律疏议笺解》卷1《名例》,第42页。
  [53]《旧唐书》卷70《戴胄传》,第2532页。
  [54]《历代名臣奏议》卷215《慎刑》,第2844页。
  (徐世龙,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乾陵文化研究(八)/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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