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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丧葬礼仪

牛志平


  丧葬礼仪是处理死者殓殡祭奠的仪式,也是亲属友人等哀悼、纪念、评价死者的礼节。就大体而言,古代的葬仪程序,从初丧到终丧,一般为停尸、招魂、殓殡、吊丧、服丧、送葬、居丧、墓祭等几个主要仪节。下面结合唐代丧葬的实例,依次叙述之。
  一 停尸 招魂 殓殡
  人死后,需将尸体安放在特定的地方,并在短时间内对尸体进行一系列处理。唐《开元礼》卷146“凶礼”“六品以下丧初终”条云:“气绝废床,寝于地。”注云:“人始生在地,庶其生气返。”就是将死者抬放在靠近地面的尸床上。在此前后,需按照古代的丧俗,依次履行各种丧葬仪节。
  属纩 人濒临死亡时,用新丝绵絮置于临死者的口鼻上,以验呼吸之有无,称之为属纩。据《仪礼·既夕礼》和《礼记·丧大记》记载,病人病危时,要给他脱掉内衣,换上寿衣,四肢要有人捉着,以防手脚痉挛。然后“属纩以俟绝气”。郑玄注:“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若不见新絮摆动,便可验明已经断气。诸子及亲属、侍者皆哭。属纩习俗,自周代开始,沿袭甚久,唐代也遵此俗。《新唐书·礼乐志》云:“疾困,去衣,加新衣,撤乐,清扫内外。四人坐而持手足,遗言则书之,为属纩。气绝,寝于地。”后来人们渐渐地把属纩作为人临终的代称。
  招魂 招魂是一种很古老的习俗,周代已盛行,在古代礼典中的正式名称叫“复”。是指人刚死,亲属招唤死者灵魂回复到身体,希望起死回生的一种仪式。古人认为,人有魂魄。魂是人体出入的气息,魄是人的感觉。人刚死,魂先脱离人体,只要招回魂返魄,人就可以活过来。
  招魂的仪式原载于《礼记·丧大记》中。简单说来,是在属纩之后,由复者(负责招魂的人)持死者上衣登上屋顶,沿屋脊走到屋顶的中央,面向北高喊死者的名字:“某人呀,你回来吧!”连喊三次,再把死者的上衣卷起来投到屋下,由人接住,装入一种圆形竹器(“箧”),入内覆盖到死者身上,这就叫“复”。招魂时一定要面向北,是因为古人认为那里是“幽阴之方”,鬼魂住在那里。魂离身后,定会向北而去,故以北向呼之。
  招魂的目的,《礼记·檀弓下》曰:“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孔颖达疏:“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就是说,生者不忍心其亲属死去,祈求鬼神,希望死者的灵魂从幽阴处回到身体上来,死而复苏。这大概是最主要的。此外还有希望死者归来受飨和祓除不祥等用意。
  唐代人死后,仍行招魂之俗。《新唐书·礼乐志》云:“复于正寝。复者三人,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东霤,当屋履危,北面西上。左执领,右执腰,招以左。每招,长声呼‘某复’,三呼止,投衣于前,承以箧,升自阼阶,入以复尸。”
  关于死而复苏的记载,唐人笔记小说中所记甚多。如段成式《酉阳杂俎》在叙述元和年间人董进朝,因为经常诵念《金刚经》而得免死的异迹时,就提到:“及明,己闻对门复魂声。”又如《太平广记》卷351“韦氏子”条云:韦氏子宠妓卒,“韦悼痛之……向嵩山任处士求返魂之术……处士持裙面帏而招,如是者三,忽闻吁叹之声。俄顷,暎帏微出,斜睇而立,幽芳怨态,若不自胜……生忍泪揖之,无异平生。”最著名的莫过陈玄祐的小说《离魂记》,记载武后天授年间,任职衡州的张镒,其女倩娘离魂与情人王宙同赴四川,五年后魂体复合为一。这些故事自然多为虚构。宋代高仰崇作《送终礼》时说,越人有种习俗,一旦有突然死亡者,就赶紧叫人在街弄里呼喊他的名字,或有如此而苏醒者。清人高闶也曾说,淮南风俗,民有暴死者,就叫几个人爬上屋顶或在路边到处呼叫他,有如此而复活者。可见,招魂之俗一直流传到近代。
  死而复生毕竟多是一种愿望。为了使复礼合理化,后世儒家又加上一层“使归受飨”的意义。据说鬼魂若无祭祀血食,是会作祟的,一定得让它们受飨才行。此种“招魂受飨”的观念,后来演变成“招魂幡”的具体仪式。南宋赵彦卫在《云麓漫钞》中说:
  柩之有幡,礼曰:“死者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古人施于柩侧,近俗多用竹悬出于屋。阴阳家从而附会之,以为死(者)之魂悠扬于太空,认此以归。
  它向我们揭示了招魂幡的作用,在于让死者的鬼魂“认此以归”。
  招魂的第三个目的是祓除不祥。此种观念在唐代关陕一带较为流行。如安史乱后,杜甫欲北行投奔灵武的肃宗。行至彭衙,夜宿老友孔宰家,受到热情款待。杜以《彭衙行》酬之。诗云:“暖汤濯我足,剪纸招我魂。”后来蔡梦弼为杜诗作笺时说:“甫意若曰盗贼充斥,身涉艰苦,魂魄为之沮丧,故孔宰剪纸以招其魂也。”此处的“招魂”,显然并非专为死人。
  由于招魂古俗的传承,又出现了所谓“招魂葬”和“招魂祭”。招魂葬,即人在外地或在战场上死了,不得其尸,便用死者生前所穿戴的衣冠招魂而葬。唐代张籍《征妇怨》诗云:“万里无人收白骨,家家城下招魂葬。”招魂祭,即人死在外地,家里人进行招魂祭奠,使死者魂不致四处飘荡。相传大诗人李白在安徽马鞍山采石矶抱月而亡,后人便以其衣冠招魂而葬。李白衣冠冢至今仍立于采石矶头。后世流行的“衣冠冢”,就是招魂古俗的变型。
  沐浴 招魂之后下一个仪节便是沐浴。“沐”是洗头,“浴”是洗身。人死后要给死者洗头和身体,表示洁净反本,称为沐浴。唐代关于沐浴的细节见于《新唐书·礼乐志》和杜佑《通典》卷84。其方法大体和生人一样,包括栉发、整容和修剪指甲等。
  饭含 死者沐浴后,将珠玉米饭等物放入死者口中,称之为饭含。据《公羊传·文公五年》何休注说,这样做是“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白虎通·崩薨》云:“所以有饭含何?缘生食,今死,不欲虚其口,故含。用珠宝物何也?有益死者形体,故天子饭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贝也。”尸口的含也有一定限制,唐代皇帝饭粱含玉.三品以上官员饭粱含璧;四品五品饭稷含碧(绿玉),六品至九品饭粱含贝。《新唐书·李大亮传》载:“将敛,家无珠玉为含,惟贮米五斛,布三十端。”司马光《书仪》曰:“古者饭用贝。今用钱,犹古用贝也。钱多既不足贵,又口所不容,珠玉则更为盗贼之招,故但用三钱而已。”说明饭含之仪式代皆有之,只是所用之物不同罢了。
  沐浴饭含之后,为死者穿寿衣并装入棺材,称为殓。《释名·释丧制》云:“殓者敛也,殓藏不复见也。”殓有小殓、大殓。殡即将殓尸后的棺柩安置于堂的西阶,停柩待葬。其细节详下。
  小殓 死后的第二天早晨,行小殓之礼,就是正式为死者穿着入棺的衣服。《仪礼·士丧礼》和《礼记》中的《檀弓》、《丧大记》均载,进行复魂、沐浴、饭含之后,便是为死者着入棺寿衣。其做法是:于户内(卧室里)床上铺席,在席上铺绞(宽布条),绞上铺衾(被子),置尸于衾上,然后着寿衣。当此之时,主人和主妇都要将头饰卸除,只将头发盘在头上。男子还需“袒”而号哭,以饰悲痛已极。寿衣穿好后,用衾被裹尸,所谓“更衣加衾”。再用绞捆紧,然后盖上覆尸的被子(叫做夷衾)。至此,小殓礼成。在殓服习俗中,还有许多特定的名称,诸如盖在死者面部的布称“幎目”,包死者头部的巾称“掩”,死者穿的尸衣称“袭”,盖死者尸身的巾单称“冒”等等。唐代官员在职期间死去,可以身穿公服朝服入殓。有封爵的人,可以用冕服入殓。《通典》卷84载:隋制,官人在职丧,听殓以朝服,有封者殓以冕服,未有官者白袷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服殓。唐百官以理去职而薨卒者,听殓以本官之服,无官者介帻单衣,妇人有官品亦以其服殓。殓衣的件数多寡,也依官品高低而不同。《通典》卷138云:唐制品官小殓衣十九称,大殓衣三十称。着装已毕,用衾被裹尸,用绞布收束。
  小殓毕,接着以预先准备好的酒食为死者祭奠,称“小殓奠”。死者的近亲抚尸擗踊(捶胸顿足)痛哭,尽哀而止。是夜,于庭中彻夜燃灯。
  大殓 小殓的次日(即人死后的第三日)将已装裹好的尸身放入棺材盖棺的仪式,称为大殓,又称入殓。这是孝眷亲友对遗体最后告别的仪式。
  大殓的地点在堂前的东阶上,即所谓“大殓于阼”[1]
  为什么要在死后三日才入殓呢?《礼记·问丧》解释说:“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殓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殓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这里讲得很清楚:一为俟其死而复苏;二为置办丧服丧具;三为等待远方的亲人。故以三日的期限作为礼制。当然也有例外者。如《太平广记》卷381“赵文若”条云:唐“雍州长安县人赵文若,死经七日,家人大殓”。
  入殓的棺木以宽大为好。据说若能“大其棺,广其穴,含以真玉,疏而有风”,便可“使魂不荡空,魄不沉寂”[2]。入殓时在席櫬中需放入“送亡人之食”[3],并要在棺中放置一些日用什物等。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唐人习惯于把装有木梳、小银碗、小铜镜的漆盒和银筷、银勺、金碗、铜灯、陶砚以及铜牛、玻璃小珠和石质如意等物,放入棺中[4]。有的在棺底散置铜钱[5],供死者在阴间享用。还有人在世时官司败讼,临死告诫妻子“必多置纸笔于棺中”,将与李君对讼[6]。或“戒家人多烧纸笔,讼于地下”[7]
  一切装备完毕,孝眷及亲友再次瞻视饮泣,与死者诀别,然后主人奉尸入棺,加盖。据《酉阳杂俎》前集卷13云:“近代丧礼,初死内棺,而截亡人衣后幅留之。”这大概是死者留给生者的最后一点纪念。又云:“内棺加盖,以肉饭黍酒著棺前,摇盖叩棺呼亡者名字,言起食,三度然后止。”在大殓时,孝子要跳起脚来呼天呛地放声大哭,叫“踊”。尸体处理停当,孝眷及亲友再次掀起痛哭送丧的高潮。在灵座前行祭奠礼后,大殓仪式才算结束。
  棺木盛尸之后,称“灵柩”。停柩待葬叫“殡”。周代制度,人死,殓尸于棺,在堂的西阶掘一块地停柩,这就是孔子说的“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8]。西阶是客位,殡于西阶,就是把灵柩当作宾客了。如代宗贵妃独孤氏薨后,“殡于内殿之西阶”[9]。停柩待葬的处所名称,历代不尽相同。如先秦时称殡庙,唐代则称为殡宫。殡宫有设于“寺中”者,如《太平广记》卷354“张仁宝”条;有设于“道观”者,如《旧唐书》卷107“玄宗诸子”条;有设于住所附近的“后园”者,如《太平广记》卷339“阎敬立”条;还有设于荒郊野外或所谓“道左”者,如《宣室志》云,大历中“有进士窦裕,自京游蜀”,至洋州暴亡。“太守命殡于馆南二里外,道左殡宫是也”。
  二 服丧 吊丧
  小殓后,孝眷中派人分赴死者的上司和诸亲友家报丧。这是把举办丧事公开化的仪式。唐《开元礼》载有遣使报丧的情况:“遣使赴于阙,使者进,立于西阶,东面南上。主人诣使者前,北面曰:‘臣某之父,某官臣某薨。谨遣某官臣姓某奉闻。’讫,再拜。使者出,主人哭入,复位。”另一种报丧的方式是以丧主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发出,称讣告、讣文。丧主一般是死者的儿子。讣告需写明死者(父称显考、母称显妣)姓名、履历、生卒年月日时及出殡日期。韩愈《与李秘书论小功不税书》说:“今特以讣告不及时,闻死出其月数则不服,其可乎?”表现了唐代对报丧的重视。
  丧服 大殓之后,死者亲属需穿戴丧服,叫成服。《仪礼·丧服》云:“三日,成服”,即在死者大殓的次日开始穿戴。丧服又称孝服,指丧礼中亲属们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而穿着的不同服饰,主要包括冠、服、鞋及麻衫等。宋·高承《事物纪原·丧服》曰:“三王乃制丧服。则衰经之起,自三代始也。”至周代则成为一种制度。
  据《仪礼》、《礼记》等书记载,丧服为:男子去冠,把头发挽起成髻形,上面系以麻绳。手中持竹杖或桐杖(为父用竹,为母用桐),叫做哀杖[10]。女子将头发挽束成髽形,上面系以麻绳。男女衣裳均不缉边,上衣襟插进腰中,系以麻绳,脚穿草鞋。丧服以其制作样式和材料的粗细,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俗称“五服”。与五服相应,居丧期限也分为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通常说来,丧服越粗疏,丧期越长,服制越重,表明与死者关系越亲近;丧服越精细,丧期越短,服制越轻,表明与死者关系越疏远。
  《仪礼·丧服第十一》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这是对丧服制度的高度概括。其中“衣服、年月”即丧服、丧期,是形式,“亲疏隆杀之礼”即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原则,是实质。
  为死者服丧(即为死者守孝),原为古代社会的共同风俗。丧服和丧期是生者悼念死者的重要形式,其意义在于“慎终追远”。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形式逐渐由简到繁,从刚开始的单纯的感情因素,发展成为不成文的制度,即风俗习惯。进入阶级社会丧服制度形成以后,丧服、丧期不再纯是感情的象征,而主要成为表示身份等级和服丧人与死者之间政治、血缘关系远近亲疏的原则了。正如清人雷学淇《古经服纬》所说:“礼,别尊卑,严内外,辨亲疏,莫详于眼,而僭妄者亦于是兆端焉,故古经之义,服为尤重。”
  “五服”之制,自周朝以后,历代沿袭,其内容大体依据《仪礼·丧服》规定的基本精神,只不过在具体服用对象及服期的长短方面略有调整。如斩衰三年,直至清代仍在通行,但其间也曾略有变化。西汉文帝死前遗诏:“出临三日,皆释服。”[11]魏武帝临终也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12]故大臣不行三年丧,遂为成例。又如《仪礼·丧服》规定,子为父服斩衰三年。子为母的服制,若父在,则齐衰杖期(即一年),父卒则齐衰三年。杜佑《通典》卷89载:“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为母服止一周,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所以禽兽之情,犹能知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为此,唐《开元礼》改为:子为母,不论父在父卒,均为齐衰三年。
  下面将“五服”的具体内容作一诠释。
  斩衰 斩衰(即缞),是丧服中最重要的一种,其意思是用剪刀直接把粗麻布斩断做成服装。“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13]
  斩衰服是用极粗的生麻布做成的,边不缝纫,断茬外露。衣缝向外,裳缝向内。裳前三幅,后四幅,每幅又作三褶。背后负一个一尺八寸的版,胸前胸口处缀一块长六寸、宽四寸的布条,称为“衰”。用厚纸做成冠,宽三寸,长过头顶。再用麻绳缠在额头下(称武),多余部分从两耳垂下(称缨)。头和腰各缠以单股和双股的黑麻,称“绖”。并持手杖。穿草鞋或麻鞋。妇女则大袖、长裙,用麻布作盖头等。凡属儿子和未出嫁的女儿对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即嫡孙)对祖父母、妻对夫,皆服“斩衰”。服期为三年,实际是二十五个月。
  齐衰 齐衰是五服中仅次于斩衰的丧服。因其缝边整齐,故称齐衰。《仪礼·丧服》云:“疏衰裳齐。”疏,粗也;齐,缉(衣服缝边)也。意为用粗麻布做成的缝衣边的丧服。服期主要为一年。因一年曰“期”,故又称“期服”。
  齐衰除衣、裳边和下际皆缝起外,其他形制与斩衰相同,只是“武”、“缨”、“绖”的佩戴方法略有区别。另外,在具体服用对象和服期长短上,各代均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如宋·高承《事物纪原》曰:“三代之制,父在为母服齐衰期。唐武后始请同父三年。……父在之服母三年,自唐垂拱中始也。”周制,妇为舅姑服齐衰不杖期。唐制改妇为舅服斩衰,为姑服齐衰三年。又如《仪礼·丧服》规定,孙及未嫁孙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唐《开元礼》则加为服齐衰五月。周制无齐衰五月之制,至唐代增之,宋以后一直沿袭。唐代凡长辈中,对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姑母之丧;平辈中,对兄弟、姊妹、妻室之丧;小辈中,对侄、嫡孙之丧,均服之。又子之丧,其父反服,亦为“期服”。此外,已嫁女对父母,已嫁孙女对祖父母之丧,也服“期服”。服者用杖,称“杖期”[14],不用杖,称“不杖期”。如为妻服丧,若自身父母健在,不宜持杖,故称“不杖期”。
  大功 大功是五服中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熟麻布制成,较齐衰精细,较小功为粗,故称之为大功。《仪礼·丧服》孔颖达疏:“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服期为九个月。这是男子为出嫁的姊妹、姑母、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姊妹的丧服。女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和自己的兄弟居丧,也用大功。
  小功 小功是五服中的第四等。其服以细熟麻布制成,视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仪礼·丧服》贾公彦疏:“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服期五月,是男子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姊妹以及外祖父母等的丧服。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以及妯娌之间也用小功。
  缌麻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丧服。其服以细熟麻布制作,较小功更为精细。《仪礼·丧服》郑玄注:“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服期为三个月。此服主要用于较疏远的亲属和亲戚。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又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母等,皆服之。
  上述服制虽皆沿袭周代,但具体服用对象,各代有所调整和变化。而且丧服包括的内容甚广,除衣服之外,还有衰、裳、绖、带、杖、冠、履等等。比如“绖”,分首绖与腰绖。《仪礼·丧服》郑玄注:“麻在首在腰皆曰绖。经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再如“履”,为服中最低贱的部分。制履原料的优劣,用功的多少,也是区别丧服轻重的标志之一。
  五服的习俗是和我国古代传统的九族制直接相关的。九族,即由本人高祖到本人玄孙之间的九代血缘系统。服丧戴孝是晚辈为长辈或平辈尽哀,所以五服制的丧服,正是九族制血缘观念具体形象的反映。五种丧服的等级差别,清楚地显示了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的特点。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可见,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丧服制度中每一种服制,除了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外,对于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以持“斩衰”之服者为例,在饮食方面,首先要绝食三天。《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三日后方可“食粥”;百日卒哭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三年丧满禫祭后才能饮酒食肉,恢复正常生活。当然也有变通之处,若居丧者患病或年事已高,仍可增加营养以维护健康。
  《仪礼·丧服第十一》在居处方面,亲死未葬之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盖的简陋棚屋,苫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依庐可稍加修整。一年小祥,可居改建的小屋(称垩室)。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不能用床。三年丧服毕,才能归于正常。此外还规定,孝子在未殡之前,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之后,一朝一夕哭两次。至于不得婚娶、赴宴、游戏等,更属理所当然。如《册府元龟》卷923载:故京兆府法曹陆赓之子陆慎余,与其兄博文“居丧衣华服,饮酒食肉于坊市,为京兆府所奏。诏各决四十,慎余流循州,博文归本贯。”
  唐人行孝道,大量表现在对父母的礼葬和哀毁上。据两《唐书·孝友传》载,梁文贞从征归而父母双亡,恨不获终养,乃穿圹为门,磴道出入,晨夕洒扫,结庐墓侧,未尝暂离。罗让父死,服除,“尚衣麻茹菜,不从四方之辟者十余年”。林攒闻母病,弃官还。及母亡,水浆不入口五日,自埏甓作冢,庐其右。
  以上这些是唐代行孝道的典型。不过居丧期间,许多繁琐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一些士流既不想遵守规定,还想骗取个“孝子”的美名,于是就利用当时所谓“孝感”的迷信,玩弄了一些把戏。《朝野佥载》记有两则生动的事例。一则云:“东海孝子郭纯丧母,每哭则群鸟大集。使检有实,旌表门闾。后访乃是孝子哭,即散饼食于地,群鸟争来食之,其后数如此,鸟闻哭声,莫不竞凑,非有灵也。”另一则云:“河东孝子王燧家,猫犬互乳其子,州县上言,遂蒙旌表。乃是猫犬同时产子,取猫儿置犬窠中,取犬子置猫窠内,惯食其乳,遂以为常耳。”
  古代官员遭父母丧,需解职归家守制三年,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丧制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守制未满应朝廷召出而任职,称为起复(又称夺情)。唐代夺情起复之事甚多,有许多官僚还通过种种手段私自奏请起复,以至连朝廷也认为有伤风俗。早在高祖时期,尚书左丞崔善为就针对性地指出:“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无识之辈,不复戚容。如不纠劾,恐伤风俗。”代宗时又敕:“三年之丧,谓之达礼……文官自今以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请。”然而奏请起复者,有增无减。许多名重于时位至将相的高官,也想方设法谋起复。据《资治通鉴》记载,顺宗时,王叔文用事,既而有母丧,韦执谊多不用其语。叔文乃日夜谋起复。宪宗时,昭义节度使卢从史遭父丧,朝廷无起复之命,乃赂宦官吐突承璀,请发本军讨王承宗,以冀起复。当然也有一些虽应召起复仍能按孝道行事者。如高宗时中书舍人欧阳通起复本官,“每入朝,必徒跣至城门外,然后著鞾韈而朝。直宿在省,则席地藉藁,非公事不言,亦未启齿。归必缞绖,号恸无恒。”[15]杜佑认为:“国朝夺情者多矣,惟(欧阳)通能合典礼。”不过,话又说回来,这样的“典礼”,未免太戕害人性、不近人情了,难怪大多数人不愿遵循。
  奔丧 奔丧多用于亲丧,指接到父母的噩耗从外地赶回料理丧事。据《礼记·奔丧》孔颖达疏:“案郑《目录》云,名曰奔丧者,以其居他国,闻丧奔归之礼。”按孙希旦集解云:“奔丧者,在外闻其亲属之丧而归也。”奔丧之礼原非专指亲丧,后世沿用,渐演变为专指亲丧。
  杜佑《通典》卷94《奔丧及除丧而后规制》条云:“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若未得奔,则成服而后行。过州至境则哭,尽哀而止。哭避市朝。望其州境,哭”。奔丧者至家后,“内外哭待于堂上。奔丧者入门而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凭殡哭,尽哀,少退,再拜;退于序东,被发,复殡东,西面坐哭,又尽哀,尊卑抚哭如常。讫,内外各还次,奔丧者乃还次。厥明,坐于殡东如初。未成服者三日成服。”还有一些细节,兹从略。
  吊丧 吊丧,又称吊孝,指死者的上司、亲戚、朋友接到讣告后,亲自或派人至丧家祭奠死者。吊丧者赠给死者家属衣衾,叫做“吊禭”或“致禭”。死者家属对前来吊丧者跪拜答谢,迎送如礼。
  在吊丧过程中,为死者守灵的家属对来吊丧的亲友,有一套繁琐的礼节。唐杜佑《通典》卷138“宾吊”条云:“宾至,掌次者引之次,宾著素服。相者入告。内外缞服。相者引主人以下立哭于阼阶下,妇人升哭于殡西。相者引宾入立于庭,北面西上。为首者一人进,当主人东面立,云‘如何不淑’。主人哭,再拜稽颡。为首者复北面位。吊者俱哭十余声,相者引出。少顷,相者引主人以下各还次。”宋司马光《书仪》有更为具体的说明(文多不载)。如其中说:“古者吊服有绖,唐人犹著白衫,今人无吊服,故但易去华盛之服。”“古礼,吊人无不哭者。世俗皆以无涕为伪哭,故耻之”。吊丧期间,非丧事不谈,面垢禁洗,女忌脂粉,食米粥淡饭,不食菜果,以示哀恸。如家有车马,须改金属饰具为木制,彩丝改为绳,马不修剪鬃尾。
  在唐代,凡诸司三品官“经任将相密近者”及文宗以后的丞、郎官薨卒,都能得到皇帝辍朝举哀的恩典,并常派鸿胪卿、丞或京兆尹监护丧事[16]。尤其是皇帝恩宠的近臣,更要以中使临吊。如《旧唐书·李吉甫传》载,元和九年(814),吉甫卒,“宪宗伤惊久之,遣中使临吊,常赠之外,内出绢五百匹,恤其家,再赠司空”。更有甚者,如唐初功臣李勣死后,“帝为之举哀,辍朝七日”。“及葬日,帝幸未央古城,登楼临送,望柳车恸哭,并为设祭”。“诏百官送至故城西北”[17]。有时,皇帝还亲临哭泣[18]。《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云,宦官仇士良薨,“敕送孝衣”。一些有功将士阵亡,也可得到政府的吊祭。《旧唐书·刘仁轨传》载:“贞观、永徽年中,东西征役,身死王事者,并蒙敕使吊祭,追赠官职。”
  庶民百姓之家,临吊者自然均为亲戚朋友和邻里乡亲。他们穿着素白色的衣服(或称孝衣)来到灵前哭吊,依亲疏远近之不同,有哭二、三声,五、六声,十余声,二十余声,直到哭尽哀者。如敦煌写本斯1725号书仪关于吊丧的举例云:“舅母亡,外生吊:外生至门哭,入屋灵前立哭五、六声。拜灵讫,退户西头,面向北跪,哭二十余声。于捉内兄弟手出。”此时孝子于灵堂或庐前设尸受吊。
  凡吊丧必有口头吊答之词。敦煌写本书仪为我们提供了极为生动的史料,如伯2622号写奉书仪曰:
  吊人父亡(当作母)云:不图凶祸,尊丈人(原并列丈母)倾背,伏维攀慕号绝!答:罪逆深重,不自死灭,上延所恃(原注:母云所怙),不堪号绝!
  吊人翁婆云:不图凶祸,尊翁婆倾背,奉助哀慕摧割!答:私门凶衅,上延翁婆倾背,不胜良慕摧殒!
  吊人经葬云:日月长流,安厝永毕,奉助哀慕号绝!答:罪逆深重,不自死灭,安厝永诀,不胜攀慕号绝!
  此外,还有吊人伯叔姑兄姊亡、吊人弟妹亡、吊人妻亡、吊人姨舅亡、吊人小孩亡、吊人女婿亡等等,吊答之词规定周到细致,反映了唐代社会宗法观念之强和它所要求的行为准则之严。
  除了初终临吊外,敦煌书仪中还记载有吊二殓、吊成服、吊临葬、吊临圹、吊殡埋毕、葬回吊、诸追七吊、百日吊、小祥吊、大祥吊、除服吊等等场合的吊词。这些场合必然都举行仪式,才有吊客。仅一个吊丧,竟有如此众多的繁文缛节,充分说明了唐代对丧葬的重视和礼仪的繁琐。当然规定属规定,实施起来并不一定都要照此办理。
  唐代对于吊丧的赙赠也有一定规定。由于古代丧礼极为隆重,耗财力很多,故死者的上司及亲友,常拿财物助丧家办理丧事。这一习俗,称为赙赠。杜佑《通典》卷86“赗赙”条云:“大唐制,诸职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从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从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从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从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从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从九品物十段。王及二王后若散官及以理去官三品以上,全给;五品以上,给半。若身没王事,并依职事品给。其别敕赐者,不在折限。诸赙物应两合给者,从多给。诸赙物及粟,皆出所在仓库。服终则不给。”
  以上为政府对各级官员死后赙赠的规定。至于民间亲友致赙之礼,自以亲疏及财力而异。据《酉阳杂俎》卷13云:“送亡者,又以黄卷、蜡钱、兔毫、弩机、纸疏、挂树之属。”而“不可送韦革、铁物及铜磨镜奁盖,言死者不可使见明也。”赙赠之物,只能是钱、布、帛、纸之类。有人不懂礼仪,闹出一些笑话来。如《太平广记》卷262“助丧礼”条说:“有人吊丧,并欲赍物助之。问人可与何等物。答曰:钱布帛,任君所有尔。因赍大豆一斛,置孝子前。谓曰,无可有,以大豆一斛相助。孝子哭孤穷奈何。曰:造豉[19]。孝子又哭孤穷。曰:适得便穷,更送一石。”又如同书同卷“行吊”条说:“伧人欲相共吊丧,各不知仪。一人言粗习,谓同伴曰:汝随我举止。既至丧所,旧习者在前,伏席上,余者一一相髡于背。而为首者以足触詈曰:痴物。诸人亦为仪当尔,各以足相踏曰:痴物。最后者近孝子,亦踏孝子而曰痴物。”为了预防这类事情发生,吊丧者需在事先“教以行吊之礼”。
  三 送葬
  送葬,亦称出葬、出殡、送殡,即将灵柩(棺材)送至葬地,埋入坟墓的丧仪。这是丧葬阶段的最后程序。这一程序细述起来,相当复杂。兹就送葬前后停尸待葬、凶具准备、卜择建墓和出殡下葬的大致情况分述如下。
  1.停尸待葬
  灵柩在殡宫停放的时间,似无明文规定。一般说来,达官显贵和富裕人家因讲求铺张,停灵礼忏,及迷信风水或以久停为孝等关系,比平民百姓需要较多的时日。如前述代宗贵妃独孤氏,大历十年(775)五月死后,“殡于内殿,累年不忍出宫。十三年(778)十月方葬”。据《唐会要》卷38载,宪宗死后,葬期未定,太常博士王彦威奏:“臣按礼经,天子七月而葬。国朝故事,高祖六月而葬,太宗四月而葬,高宗九月而葬,中宗六月而葬,睿宗五月而葬,顺宗七月而葬。玄宗肃宗二圣山陵,以圣诞吉凶相属,有司惧不给,故并十二月而葬,盖有为而然,非常典也。今国哀在正月,并闰至六月,即合礼经七月之数。……待诏杨士端远卜十二月二十八日。……自国哀以至虞拊凶毁之仪,首尾十四月,国朝且无故事,岂惟礼经不合。臣谨参详礼文,用六月为便。”可见唐代礼书中对葬期并无定制。
  百姓之家由于丧葬简单,原不需许多筹备的时间。同时停灵在家,不但房舍隘小,出入不便,多停一日多费一日的钱财;而且守灵之人,不得劳作,便要影响一家的生计。因此灵柩不便长停,一般以三日或七日为限。当然,由于战争、病疫、贫困、忌避、亲情等种种原因,也有一些“停丧不葬”者。如《太平广记》卷32“颜真卿”条云:“河东有郑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殡于僧舍垣地。真卿劾奏之。”也有少数是以久停为孝或积蓄钱财,以事厚葬者。
  停灵期间,需在灵柩前树旗幡,称为铭旌(同明旌)。
  铭旌,也叫旌铭,或简称铭。人死后,按死者生前等级身份,用绛色帛制一面旗幡,上以白色书写死者官阶、称呼,再用与帛同样长短的竹竿挑起,竖在灵前右方,称之为铭旌。
  杜佑《通典》卷138“铭”条云:“为铭以绛,广充幅(四品以下广终幅),长九尺,韬杠(杠,铭旌竿也。杠之长准其绛也。公以上杠为龙首。四品五品幅长八尺,龙首,韬杠。六品以下幅长六尺,韬杠)。书曰‘某官封之柩’(在棺曰柩。妇人其夫有官封,云‘某官封夫人姓之柩’。子有官封者,云‘太夫人之柩’。郡县君随其称。若无封者,云‘某姓官之柩’。六品以下亦如之)。置于宇西阶上。”葬时,去杠及题者姓名,以旌加于柩上。李白《上留田行》诗有“昔之弟死兄不葬,他人于此举铭旌”之句。平民之丧,不用铭旌。
  灵堂 殡宫内停放灵柩,设置灵堂,以供家人和亲友们吊唁。灵堂的摆设大致为:在灵柩前垂白幔,幔前放供桌,桌上设魂魄[20],摆供品、置香炉、配蜡台。灵堂地上铺干谷草,孝眷坐卧其上,虔诚卫护,叫做守灵。
  殡仪之后到送葬前,每天早晚,死者家属要到殡所哭奠,称朝夕哭、朝夕奠。遇宾客来吊唁致奠,主人要答拜迎送。下葬前的晚上.在殡所作最后一次哭奠,称既夕哭。
  2.凶具准备
  凶具,或称凶器,指埋葬死者的送死之具,如寿衣、棺椁、冥器、葬车等。按照唐朝的有关规定,皇室、百官、宫女及为国捐躯的将士死后,凶具皆由政府供给。《新唐书·百官一》云:“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没,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皇亲三等以上丧,举哀,有司帐具给食”。同书《百宫三》曰:司仪署“掌凶礼丧葬之具。京官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祖父母、父母丧,职事散官五品以上,都督、刺史卒于京师,及五品死王事者,将葬,祭以少牢[21],率斋郎执俎豆[22]以往。三品以上赠以束帛,黑一、纁(绛色)二,一品加乘马;既引,遣使赠于郭门之外,皆有束帛,一品加璧。五品以上葬,给营墓夫。”凡兵士为国捐躯,则“令军使为造棺,递送本贯,委州县府助其埋殡。……祭以酒脯,高大筑坟,使久远标识”[23]。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左降官及流人先有官者,如已亡殁”,或“流贬人所在身亡”,“仍仰州县量给棺榇,优当发遣”[24]。宫女们的丧葬之事,由奚官局据其生前品级供给衣服、凶具。“无品者,殓以松棺五钉,葬以犊车”[25]。
  民间的凶具主要依靠“息利自办”和“结社相资”两种形式来备办[26]。在当时的大中城市里,几乎都有专门出售和租赁凶具的铺面,称为“凶肆”。早在北魏时,“洛阳大市北有奉终里,里内之人,多卖送死之具及诸棺椁”[27]。到了唐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厚葬之风的盛兴,在各地的城镇里,出现了许多“鬻凶器家”。他们不仅出售寿衣、冥器、冥钱、租赁凶具,而且还备有为人执丧葬之礼和唱挽歌的人。如白行简《李娃传》中的男主人翁荥阳生,就曾在凶器肆(即棺木店)中“执繐帷,获其直以自给”。据同书所载,当时长安东西两市各有凶肆,“二肆之庸凶器者,互争胜负。其东肆车舆皆奇丽,殆不敌,唯哀挽劣焉。其东肆长知生(荥阳生)妙绝,乃聚钱二万索顾焉”。经过一场激烈的较量,东肆以凶器和挽歌大获全胜,而“西肆长为众所诮,益惭耻,密置所输之直于前,乃潜遁焉”。这一故事生动地反映了唐代凶肆行业的兴盛景况。
  在广大农村,由于经济等条件的限制,遭丧之家凶具的置办,多靠“结社相资”,《新唐书·韦挺传》云:“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据说在南北朝时期,州县里便多有“会社斋供嫁娶丧葬之席”的邑社民间组织[28]。到了唐代,立社助葬之事更为普遍。民间的邑社组织,对于“吉凶之家”,确曾起过救急互助的作用。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农村,立社济助婚丧大事,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具有互助共济的积极意义。问题在于那些“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29]。邑社的邑主(或称邑师父)聚敛到百姓的钱财后,便大肆挥霍,“至假车乘,雇棺椁,以荣送葬。既葬,邻伍会集,相与酣醉,名曰出孝”[30]。这就完全背离了邑社互助的初衷,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至引起有识之士的斥责和政府当局的禁止。如太宗时韦挺针对这些情况曾上疏:“望一切惩革,申明礼宪。”高宗咸亨五年又下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31]。然而,民间邑社组织,终唐之世亦未绝迹。
  3.卜择建墓
  唐人十分重视墓地的选择。《旧唐书·方伎·严善思传》云:“陵墓所安,必资胜地,后之胤嗣,用托灵根。或有不安,后嗣亦难长享。”若葬得其所,则神安后昌;若葬失其宜,则神危后损。认为墓地的选择,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祸福安危。
  据史书记载,唐代的陵墓中,太宗的昭陵和玄宗的泰陵,都是本人预先选定的。李世民在进军长安时,曾以敦煌公右领军大都督统右三军经略渭北,在九嵕山一带打过仗。后来也常到这里打猎,熟悉这一带地形。他曾说:“九嵕山孤耸回绕,因而傍凿,可置山陵处,朕实有终焉之理。”后来就以九嵕山作为他的陵山。玄宗在开元十九年祭其父睿宗的桥陵时,在金粟山附近,“观岗峦有龙盘凤翥之势。谓左右曰:‘吾千秋后宜葬于此。’”于是就在金粟山上为他建了泰陵。显然,“卜陵”的主要条件是山川形势、风水龙脉。
  司马光《书仪》卷7云:“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事于此。”既然墓地的选择如此之重要,那么遭丧之家必然要以高薪厚礼“求善图墓者”,卜择建墓。所谓善图墓者,当时称葬师,就是后世所说的风水先生。他们中有些人专以相地脉、看风水、方茔地、点丧穴、定墓向等迷信勾当愚弄人,从而骗钱财、混吃喝。为了迎合人们的迷信观念,一些牵强附会的故事也应时而生。如《桂林风土记》云,玄宗开元中,陈思膺按某葬师指点葬其亲。“他日拜墓,忽见其地生金笋甚众,遂采而归。再至,金笋又生。及服阕,所获多矣。”其后又应葬师之言,终于当上了桂州都督,说得神乎其神。
  当时社会上不仅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卜择构冢的堪舆家,甚至连一些“村夫”野民,也能“凭下俚斗书”为人卜葬[32]。对此,唐政府听之任之,不加限制。如玄宗《禁卜筮惑人诏》中,明文规定“缘婚礼丧葬卜择者听”[33]。以至“巫者利其货贿,莫不擅加妨害。遂使葬书一术,乃有百二十家,各度吉凶,拘而多忌”。这种迷信葬书的风俗,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弊端,不少有识之士纷纷起来揭露。如唐初,“善阴阳方伎之书”的学者吕才,在《序葬书》中列举七条罪状予以批判。其第七条云:“野俗无识,皆信葬书,巫者诈其吉凶,愚人因而侥幸。遂使擗踊之际,择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选葬时以规财禄。……圣人设教,岂其然也?葬书败俗,一至于斯。”[34]这些言论揭穿了卜择建墓的迷信弊俗,闪烁着唯物主义思想的光辉。可叹的是这种思想并未被世人所接受。每逢丧事,葬师之家,仍“求者盈门”,上自官吏,下至百姓,几无例外。
  不过,对于堪舆之学,似也不能全盘否定。近年有些学者研究认为,在堪舆学中,确有一些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容,这是人们对自然界长期观察、研究的科学总结。当然其中更有大量的迷信说法,例如把山川形势、土壤质地同社会的盛衰、家世的兴败联系起来并以因果关系来解释,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唐人在卜择好的葬地上营建坟墓。墓葬的形制,已如前述。这里再摘引武则天后期据说“能通鬼神之意”的黄州僧泓的一段论述,以窥其详。
  墓欲深而狭,深者取其幽,狭者取其固。平地之下一丈二尺为土界,又一丈二尺为水界,各有龙守之。土龙六年而一暴,水龙十二年而一暴,当其隧者,神道不安。故深二丈四尺之下,可设窀穸。墓之四维谓之折壁,欲下阔而上敛。其中顶谓之中樵,中樵欲俯敛而傍杀。墓中抹粉为饰,以代石垩。不置瓴甑瓷瓦,以其近于火。不置黄金,以其久而为怪。不置朱丹、雄黄、矾石,以其气燥而烈,使坟上草木枯而不润。不置毛羽,以其近于尸也。铸铁为牛豕之状像,可以御二龙。玉润而洁,能和百神,实之墓内,以助神道。[35]
  4.出殡下葬
  出殡下葬,指将死者的灵柩运送到墓地,安葬于坟墓。按说这是一件简单的事,可做起来却仍有一套繁琐的仪节。
  死者出殡时,品官得用生前所用仪仗。《唐会要》卷38载:品官送葬,应给卤簿[36]。职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京官职事五品以上,本身婚葬皆给之。仪仗还要配以鼓吹。如武德六年(623)二月十二日,高祖女平阳公主葬,诏加前后鼓吹。太常奏议:以礼,妇人无鼓吹。高祖谓曰:“鼓吹是军乐也。往者,公主于司竹举兵,以应义军,既常为将,执金鼓,有克定功。是以周之文母,列于十乱。公主功参佐命,非常妇人之匹也,何得无鼓吹?宜特加之,以旌殊绩。”再从以下所举“柩车发引”和“当冲设祭”等几个细节可知,唐代的送葬,并不那么简单。
  柩车发引 柩车发引,又称执绋、执引,是古代送葬时的一种礼节。出殡时,灵柩用车拉,送葬的亲友须挽牵引灵车的绳索而行。引和绋为牵引柩车的绳索。清·吴荣光《吴学录·丧礼三》云:“挽车之索谓之引,亦谓之绋。今以整匹白布为之,系于杠之两端,前属于翣,柩行,引布前导。《礼·檀弓》所谓‘吊于葬者必执引’,《曲礼》所谓‘助葬必执绋’,皆是物也。”
  执绋原意为帮助拉灵车,实际上则徒具形式。后代送殡行列两旁拉两根带子,即为执绋旧俗的遗迹,执绋遂成为送葬的别称。
  这一仪节中还有许多专用名称,诸如所谓披、铎、翣及挽歌等。披为布系于灵车四柱,在旁执之,以防倾覆。铎是一种乐器,由铜制成,用以节拍挽歌。翣为出殡时的棺饰,其形状似大扇,由人举持,用来障车。翣以木为框,广二尺,高二尺四寸,其形方,两角高,衣以白布,柄长五尺。车行时人持之以从。后代皆用以障柩。引、披、铎、翣,庶人不得僭用,即使品官也有一定限制。如唐代一品官,引四,披六,铎十六,翣六。二、三品,引二,披四,铎十二,翣五。四五品,引二,披二,铎八,翣四。六品以下,引二,披二,铎二,翣二。
  敦煌写本书仪伯2622号叙述柩车发引云:“以帛两匹属輀车两边,以挽郎引之,持翣振铎,唱《薤露》之歌。”
  《薤露》之歌,即挽歌,是由执绋者所唱的哀悼死者的歌。出殡时唱挽歌是古来传统。据说在先秦时,对王公贵人唱的挽歌是《薤露》,对士大夫和一般士人,唱的是《蒿里》。干宝《搜神记》云:“挽歌者,丧家之乐;执绋者,相和之志也。挽歌辞有《薤露》、《蒿里》二章,汉田横门人作。横自杀,门人伤之,悲歌。言人如薤上露,易晞灭,亦谓人死精魂归于蒿里,故有二章。”
  唐代送葬时,亲戚在哭泣的同时,呼号着“××奈何”之类的词句。《薤露》之歌则由挽柩人歌唱,并有哀乐伴和,渲染凄凉气氛,表达对死者的哀悼。唐代帝王葬礼:“挽郎二百人,皆服白布深衣,白布介帻。”杜佑《通典》载,挽郎分别排列在送葬队伍两边,沿途唱挽歌。如代宗贞懿皇后独孤氏葬,“乃诏常参官为挽歌。上自选其伤切者,令挽士歌之”[37]。又《太平广记》卷260“李佐”条,说他父亲在“鬻凶器家”劳作三十年,晚年到李佐家就养之后“散召两市善《薤露》歌者百人至,初即列坐堂中,久乃杂讴。及暮皆醉,众扶佐父登榻,而《薤露》歌一声,凡百齐和”。《李娃传》中的男主人公荥阳生,善唱挽歌,“歌《薤露》之章,举声清越,响振林木。曲度未终,闻者觑欷掩泣”。唐代这些所谓“挽士”、“挽郎”、“歌者”,颇类解放前从事“杠房”职业者,他们不仅被雇来挽柩车,而且还需善歌《薤露》,以增添送葬时悲戚的气氛。
  当冲设祭 出殡时,送葬的队伍浩浩荡荡,有哭有唱,途中行至要冲之地,死者的诸亲友好撑张帷幕,盛设祭盘,举行道祭,这便是所谓的“当冲设祭”。对此,唐代宗时人封演在《封氏闻见记》中曾作过详尽的描述,摘引于下:
  玄宗朝,海内殷赡。送葬者或当冲设祭,张施帷幕,有假花、假果、粉人、面兽之属。然大不过方丈,室高不逾数尺,议者犹或非之。丧乱以来,此风大扇,祭盘帐幕,高至八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张,雕镌饰画,穷极技巧,馔具牲牢,复居其外。
  大历中,太原节度辛云京葬日,诸道节度使使人修祭,范阳祭盘最为高大。刻木为尉迟鄂公与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祭讫,灵车欲过,使者请曰:“对数未尽。”又停车,设项羽与汉高祖会鸿门之象,良久乃毕。缞绖者,皆手擘布幕,收哭观戏。事毕,孝子陈语与使人:“祭盘大好,赏马两匹。”
  这段文字对道祭的描述,可谓形象生动,通俗易懂,毋需多余解释。又据《旧唐书·李义府传》载,李义府改葬其祖父,“王公以下,争致赠遗,其羽仪导从,輀輶(丧车)器服,并穷极奢侈。又会葬车马、祖奠供帐,自灞桥属于三原,七十里间,相继不绝”。从这些记述中,可以想象得出官宦人家死后的风光:鼓吹仪仗的阵势,棺榇丧车的华丽,送殡队伍的浩荡,沿途供帐的奢华,真是令人叹为观止。想来当冲设祭原本是送葬途中休息时,死者生前友好“邻境致祭”的一种仪式。随着侈风弊俗的流行,各地官府节度,“互相窥觇,竞为新奇”,竟成为一种显示富有和实力、借以攀附争宠的手段。
  对此,唐政府曾多次明令禁止。如代宗《申约葬祭式敕》曰:“葬祭之仪,古有彝范。顷来或逾法度,侈费尤多。自今以后,宜俭约悉依令,不得於街衢致祭,及假造花果禽兽”[38]。德宗贞元二年,昭德皇后王氏崩。后母郑氏请设祭。诏曰:“祭筵不可用假花果,欲祭者从之。”自是,宗室诸亲及李晟等皆设祭,“至发引方止”[39]。不过,当冲设祭之风,很难因此而骤煞。
  下葬 灵柩到达墓地,还有一番下葬的礼节。在墓地上先已掘好墓圹(即墓穴)、墓室,并铺垫石灰、木炭(用以防潮)。将碑树于圹前。抬下灵柩,又有祭奠。在圹底铺席,两边用绳索平稳地将灵柩放入圹中,叫做窆。下柩时把铭旌放在柩上,家属男东女西肃立默哀。灵柩安放停当,“主人哭踊无算”。将各种随葬品放在棺木之旁,棺木和随葬品都要用棺衣覆盖,称为加见。其上又铺席,加抗木,然后用土掩圹,并筑土成坟,拜奠如仪。有墓室者,通过墓道放置棺木。
  敦煌写本书仪伯2622号对下葬的细节还有些描述:“三献讫,孝子再拜辟踊,抚棺号殒,内外俱哭。则令僧道四部众十念讫,升柩入圹。”其中所谓僧道,当即指僧人,盖与道士无关。四部众,指僧、尼、信男、信女。十念者,指僧人最后诵“南无阿弥陀佛”十声。周一良先生认为,唐代佛教盛行,人死后七七和小祥、大祥等场合都要营斋延僧,殡葬恐亦不例外,所以这条材料很值得注意[40]。灵柩入圹后,掩埋也有规程。《通典》卷139《掩圹》条云:“掌事者以玄纁授主人,主人授祝,祝奉以入,奠于灵座,主人拜稽颡。施铭旌志石于圹门之内,置设讫,掩户,设关钥,遂复土三。主人以下稽颡哭,尽哀,退,俱就灵所哭。掌仪者设祭后土于墓左。”掩圹封墓后,需盛设酒脯,以祭后土。其祝文曰:“维年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后土之神:某官封谥,窆兹幽宅,神其保佑,俾无后艰。”以虔诚的祭文,祈求后土之神的保佑。
  祭文是一种哀悼性的文字,它虽然也追记死者的生平并称颂死者,但内容却偏重于对死者的追悼哀痛,多半富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祭文是设祭时拿来诵读的,所以一般都有一个表示祭享的格式。如开头都有某年某月日,某某致祭的话,结尾则是“呜乎哀哉!尚飨”一类语言。唐代文豪韩愈《祭十二郎文》[41]是祭文中的千古绝调。韩愈三岁丧父,靠兄嫂为生,自幼及长都和侄子生活在一起,叔侄俩感情甚笃。本祭文以质朴无华的文辞,真挚地倾诉了叔侄之间的骨肉情谊,读来凄楚动人。
  四 居丧 墓祭
  中国古代是十分讲究孝道的。孟子说:“大孝终身慕父母。”因为“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故服丧期间越能依古礼行事,越算是尽孝。
  居丧 为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居丧。换句话说,凡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子与承重孙(嫡长孙)自闻丧之日起,不得任官、应考、嫁娶、娱乐等,要按居丧礼制的规定,在家守孝三年(以二十七月为满)。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很繁琐。这些规定后世不少写进法律,违犯者要受到惩罚。如《唐律疏议》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庐墓 庐墓,或称庐,是孝子等人在居丧期间临时搭盖小屋居住,守护坟墓。这是至痛至哀的一种表示。《荀子·礼论》曰:“齐衰,苴杖,居庐,所以为至痛饰也。”庐古称“倚庐”,即依靠树木搭起的简陋草棚。《礼记·丧大礼》曰:“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即不能涂上泥),寝苫枕块,非丧事不言。”庐最初搭在殡宫大门外东壁,后搭在墓旁,故又有“庐墓”、“庐冢”之称。
  两《唐书·孝友传》和《册府元龟》卷756记载,唐代社会曾出现过一些“以孝闻于世”的孝子贤孙。他们在服丧期间多“庐于墓侧”,“哀毁骨立,殆不胜丧”。如灵武人侯知道、程俱罗者,“居亲丧,穿圹作冢,皆身执其劳,乡人助者,即哭而却之。庐坟次,哭泣无节。知道七年、俱罗三年不止。知道垢尘积首,率夜半傅坟,踊而哭,鸟兽为悲号”。还有不少居丧以哀毁致命者,如何澄粹,“亲没,伏于墓,哭踊无数,以毁卒”[42]。
  墓祭 埋葬死者后继续举行的祭祀、追悼仪式,谓之墓祭(或称扫墓、拜扫、上墓等等)。墓祭主要包括葬后墓祭和岁时墓祭两个方面。
  葬后墓祭指虞祭、七七、卒哭、小祥、大祥、禫祭等。
  父母葬后,迎魂安于殡宫之祭叫虞祭。虞是安的意思。据说,死者下葬后,骨肉归土,魂尚无所归,故行虞祭,使灵魂也得安息。虞祭要举行三次。第一次在葬日举行。《礼记·檀弓下》:“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第二次在始虞后的第一个柔日举行。按天干记日法,乙丁己辛癸日为柔日,甲丙戊庚壬日为刚日。如乙日下葬,则丁日举行第二次虞祭。取柔日是因为“柔日阴,阴取其静”。第三次在再虞后的第一个刚日举行,亦即在再虞的次日举行。因为“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
  七七,人死后每隔七日为忌日,须祭奠一次,到七七四十九日止。这是佛教在我国流行后产生的一种风俗。唐代也盛行此俗。如《旧唐书·姚崇传》曰:“崇为遗令诫子孙云:若未能合依正道,须顺俗情,从初七至终七,任设七僧斋。”
  卒哭祭,即终止“无时之哭”的祭祀。孝子从父母始死到殡,哭不绝声;殡后居庐中,念及父母即哭,都叫无时之哭。卒哭祭后,改为朝夕各一哭,叫“有时之哭”。卒哭祭举行于第三次虞祭后的一个刚日。古礼,士三月而葬。卒哭祭离始死约百日。
  小祥 即父母死一周年的祭礼。到小祥祭,孝子渐除丧服,换上吉服。例如男子可以除去首绖(头上用麻制的丧带),换上练冠(练是熟丝织成的缯),故小祥祭又叫“练祭”。《礼记·檀弓上》孔颖达疏:“练,小祥也。小祥而著练冠、练中衣,故曰练也。”《旧唐书·礼仪志》载,小祥祭后,“毁庐室为垩室,设蒲席。垩室者除之,席地。主人及诸子沐浴栉翦,去首绖、练冠,妻妾女子去腰绖。”
  大祥 父母死后两周年的祭礼。据《礼记·间传》,卒哭祭后,孝子只能吃粗饭饮水,小祥祭后才可以吃蔬菜水果,大祥祭后,饭食中才可用酱醋等调味品。
  祭 是丧家除去丧服的祭礼。《仪礼·士虞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淡,淡然平安意也。”禫祭后,丧家生活归于正常。
  岁时墓祭,指一年之中按照各种时令节日祭扫坟茔。如秦汉时期,以晦、望、二十四节气、伏、社、腊日供饭祭墓。唐代大体仍遵行之。《新唐书》卷14载:“高宗永徽二年(651),有司言:‘先帝时,献陵既三年,惟朔、望、冬至、夏伏、腊、清明、社(日)上食;今昭陵丧期毕,请上食如献陵。’从之。”唐代有皇帝谒陵之礼,倘若不能亲自谒陵,也要派公卿大夫前去墓祭。朔望、节日上食,日祭,荐新,礼极繁琐,所费甚多。
  唐代民间的墓祭主要集中在每年三月的寒食节。从达官贵人到庶民百姓,寒食拜扫之风十分兴盛。《旧唐书·玄宗纪》云,寒食上墓,礼经无文,但近代相沿,积久成俗。士庶之家,每逢寒食,无不祭扫。有鉴于此,玄宗遂于开元二十年下诏:“士庶之家,宜许上墓,编入五礼,永为常式。”自此,寒食扫墓列入五礼之中。每逢寒食节到来,“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上父母丘墓”[43]。诗人王建《寒食行》对此曾作过生动的描述:
  寒食家家出古城,老人看屋少年行。
  丘垅年年无旧道,车徒散行入衰草。
  牧儿驱牛下塚头,畏有家人来洒扫。
  远人无坟水头祭,还引妇姑望乡拜。
  三日无火烧纸钱,纸钱那得到黄泉。
  但看垅上无新土,此中白骨应无主。
  从这首《寒食行》中我们至少可以得知:(一)“年年”寒食这天,“家家”都要出城墓祭;(二)独在异乡的“远人”无坟可上,也要进行“水头祭”、“望乡拜”,以表示对已故先人的追悼之情;(三)墓祭的节目除了洒扫和祭奠而外,主要是为死者焚烧纸钱。这些都可从唐代史籍中得到印证。
  《旧唐书·宪宗纪》载,宪宗元和元年三月诏,京师官员寒食拜墓,在京畿以内者,可于假日中往还,在外州府者,也可奏请扫墓。可见唐政府对寒食墓祭的重视。当时举国上下都将拜扫祭祖作为表达慎终追远、克尽孝道的方式。一些漂流异乡的诗人墨客,每当寒食节到来,思乡之情油然而生。如宋之间《途中寒食诗》:“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可怜江浦望,不见洛桥人。”又如沈佺期《岭表逢寒食》诗道:“岭外无寒食,春来不见饧。洛阳新甲子,何日是清明?花柳争朝发,轩车满路迎。帝乡遥可念,肠断报亲情!”
  寒食节究竟是哪一日?一说是清明的前一日,也有说是清明前二日。南朝梁人宗懔《荆楚岁时记》:“去冬节一百五日,即有疾风甚雨,谓之寒食。’禁火三日,造饧大麦粥。”也就是说,冬至后的第一百零五天就是寒食,故“一百五”就成为寒食的代称,如温庭筠《寒食节日寄楚望》诗中,就有“时当一百五”之句。但也有认为冬至后第一百零六天才是寒食,如元稹《连昌官词》说:“初届寒食一百六,店舍无烟宫树绿。”古人从寒食起禁火三天,只吃冷食(寒食节由此得名),到清明节重新起火,叫“新火”。由于寒食和清明两节相接,故唐人将此二节合二而一,作为全国墓祭和踏青的节俗。白居易《寒食野望吟》中,有“鸟啼鹊噪昏乔木,清明寒食谁家哭”之句,说明唐代在扫墓上,寒食与清明已是一回事了。此后,历代相因,直至今日。
  唐人在祭祀中焚烧纸钱事也很值得注意。《新五代史·周本纪论》:“寒食野祭而焚纸钱。”纸钱,又曰鬼钱、冥钱等,是旧俗祭祀时烧化给死人当钱用的纸锭之类。
  纸钱的正式使用盖始于唐玄宗开元年间。《新唐书·王玙传》云:“汉以来葬丧皆有瘗钱,后世俚俗稍以纸寓钱为鬼事。”唐玄宗开元后期,祠祭使王玙“祈祷或焚纸钱,类巫觋。习礼者羞之”[44]。这是关于纸钱的最早记载。又唐人封演《封氏闻见记》卷6载:“率易从简,更用纸钱。纸乃后汉蔡伦所造,其纸钱魏、晋以来始有其事。今自王公逮于匹庶,通行之矣。”从这些记载来看,纸钱的最早产生应始于魏晋时的民间,到唐玄宗开元之末,官方才正式使用。民间俚俗“以纸寓钱”,实在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创造。唐后期随着墓祭之风的盛兴,纸钱更是广为流行。
  唐人对纸钱的迷信观念,屡见于一些传奇笔记之中。如《太平广记》卷381“裴龄”条云,开元中,长安县尉裴龄遇暴病,到阴曹地府走了一遭。临离去时,冥吏向他索求金银钱各三千贯。龄曰:“京官贫穷,实不能办。”吏曰:“金钱者,是世间黄纸钱。银钱者,白纸钱耳。”龄曰:“若求纸钱,当亦可办。不知何所送之?”吏曰:“世作钱于都市,其钱多为地府所收。君可呼凿钱人,于家中密室作志,毕,可以袋装,当于水际焚之,我必得也。受钱之时,若横风动灰,即是我得。若有风扬灰,即为地府及地鬼神所受。此亦宜为常占。然鬼神常苦饥,烧钱之时,可兼设少佳酒饭,以两束草立席上,我得映草而坐,亦得食也。”这条材料说明,墓祭时焚化的黄、白纸钱,到了阴间可作为金、银使用;纸钱要如数送到死者手中,还需一定方式;烧钱之时,要兼设酒饭等。
  又如《北梦琐言》卷12云:“唐王潜司徒,与武相元衡有分。武公仓卒遭罹,潜常于四时爇纸钱以奉之。”后武元衡设法向王潜致意曰:“司徒不忘,每岁常以纸钱见遗,深感恩德。然所赐纸钱多穿不得。”“王公闻之,悲泣惭讶……自此选好纸剪钱以奉之。”看来纸钱一定要经过凿眼剪孔,才便于阴间的保存和使用。
  纸钱除了烧寄阴间的亲人使用外,还有祓禳灾祸、奠神祭鬼的用场。若有恶鬼作祟,则“设祭于庭”“焚纸钱于门侧”[45]。若遇地府冥吏勒索,便“更多与纸钱”[46],这是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在冥世间的曲折反映。
  五 归葬 陪葬 殉葬
  在丧葬礼仪中,还有一些情况,诸如归葬,陪葬、殉葬等,也需在此作一简介。
  归葬 归葬,是将亡于外地的亲人迁回乡里安葬。将夫妇葬于同一墓穴的合葬,也应属于归葬的范围。《礼记·檀弓上》“周公盖袝”。孔颖达疏:“周公以来,盖始袝葬,袝即合也,言将后丧合前丧。”此种习俗与古人重视形魄的观念有关。人们在生前讲究告老还乡、叶落归根,死后更要把尸体埋葬回故里。
  唐代归葬的事例甚多。如《旧唐书·列女传》载,元和年间,徐州孝女王和子的父兄在边地战死。“母先亡。和子时年十七,闻父兄殁于边上,被发徒跣缞裳,独往泾州,行丐取父兄之丧,归徐营葬。”又大中年间,兖州郑神佐戍庆州。时党项叛,神佐战死。其女“以父战殁边城,无由得还,乃剪发坏形,自往庆州护父丧还……与母合葬”。《新唐书·列女传》还载有一则以归葬双亲作为许婚条件的事:杨含妻萧氏,父为抚州长史,以官卒,母亦亡。萧年十六,与妹载二丧还乡里,贫不能给舟庸,次宣州战鸟山,舟子委柩去。萧结庐水滨,与婢穿圹纳棺成坟。长老等为立舍,岁时进粟缣。丧满不释绩。人高其行。或请婚,女曰:“我弱不能北还,君诚为我致二柩葬故里,请事君子。”于是,杨含以高安尉罢归,聘之,且请如素。已葬,乃释服而归杨焉。还有为寻父之遗骸,历尽艰辛,不惜“刺体以试之”的典型。如王少玄父为乱兵所害,少玄遗腹生。年十余岁,问父所在,其母告之,因哀泣,便欲求尸以葬。时白骨蔽野,无由可辨。或曰“以子血沾父骨,即渗入焉”。少玄乃刺其体以试之,凡经旬日,竟获父骸以葬。尽体病疮,历年方愈[47]。
  以上三位列女和一个孝子因归葬亲人而受到列传嘉奖,足见世视归葬之重。诗人王建在《北邙行》中说:“北邙山头少闲土,尽是洛阳人旧墓。旧墓人家归葬多,堆着黄金无买处。”归葬之事既如此普遍,唐政府只得顺应民俗予以认可。代宗于大历十四年(779)八月诏,人死亡于外,以棺柩还城者勿禁[48]。宣宗大中三年(849)六月,敕:“先经流贬罪人,不幸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令归葬。”[49]据《全唐文》卷945《李元贞》载:元贞,越王贞之元女孙。曾祖珍,于先天中得罪,配流岭南。元贞祖父皆亡殁岭外。虽经恩赦,而未昭雪。元贞进状,请归葬越王墓次。诏许之。
  当时不为亲归葬者世人耻之。如德宗时崔损,“身居宰相,母野殡不展墓,不议迁袝……君子罪之”[50]。此种流俗到五代时更甚。据《旧五代史·周太祖纪》载,广顺二年(952)太祖诏曰:“应内外文武官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祖父母亡殁未经迁葬者,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将归葬亲人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条件,更能说明一代风尚。
  陪葬 陪葬多见于皇帝的陵墓。皇帝的亲属或公卿大臣死后,葬于帝王陵墓附近,名为陪葬或陪陵。《三国志·魏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218)令:“《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唐代皇陵大多有陪葬。《唐会要》卷21《陪陵名位》条云:旧制,凡功臣密戚,请陪陵葬者,听之。以文武分为左右而列。若父祖陪陵,子孙从葬者,亦如之(若宫人陪葬,则陵户为之成坟。凡诸陵皆置留守,领甲士,与陵令相知,巡警左右兆域内,禁人无得葬埋)。
  功臣密戚身后有幸得以陪葬帝陵是一种殊荣。贞观年间曾多次下诏,赐佐命功臣和懿戚宗亲陪葬献陵(高祖陵)。贞观八年(634),太宗在《九嵕山卜陵诏》中说:“自今以后,功臣密戚,及德业佐时者,如有薨亡,宜赐茔地一所,及赐以秘器,使窀穸之时,丧事无阙。”[51]太宗死后,高宗又于贞观二十三年(649)八月二十八日下陪陵名位诏曰:“懿戚宗臣,类同本之枝干;元功上宰,犹在身之股肱。今宜聿遵故实,取譬拱辰,庶在鸟耘之地,无亏鱼水之道。宜令所司,于昭陵南左右厢,封量取地,仍即标志疆域,拟为葬所,以赐功臣。其有父祖陪陵,子孙欲来从葬者,亦宜听许。”[52]此后至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的近百年间,皇亲国戚、文武大臣,陆续陪葬昭陵,遂形成了一个周长120里,占地30万亩的陪葬陵园。
  且看太宗昭陵的陪葬墓群。
  在礼泉县九嵕山下的东南方向,星罗棋布地布列着185座大小不等的陪葬墓,形成一个庞大的陪葬陵园。众多的陪葬墓,以昭陵(九嵕山主峰)为轴心,踞高临下,在陵的东、南、西三面呈扇面形辐射分布,如同群星拱月一般,体现着封建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力。
  陪葬制度反映着封建宗法思想和等级观念。在昭陵陪葬群中,嫡出的公主如城阳公主、长乐公主、新城公主,都葬在山上,距陵山较近。城阳、长乐二墓封土呈覆斗形,封土前后各有四个土阙,墓前石刻除石羊、石虎、石人外,还有一对石柱,碑为龟座。有子封王的皇妃,如燕妃、韦妃也葬在陵山附近。而庶出的公主、王子则同一般大臣一样,多葬于山下的平原上,封土呈圆锥形,墓前石刻比大臣只多一对石柱,体现了明显的亲疏贵贱之分[53]。
  陪葬的大臣之中,魏徵因山而葬,葬于陵山附近的凤凰山上,墓前有一对土阙。李靖、李勣虽在山下,但都依汉卫、霍故事,筑坟呈山峦起伏状。这与他们卓越的政绩和赫赫战功有关。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将领,如阿史那社尔、阿史那忠、契苾何力、执失思力、李思摩、安元寿等。这又体现了太宗和谐的民族政策和“四海一家”的思想。
  众多的陪葬墓主,除皇亲国戚外,大多为三品以上的高官,其中有的是李唐王朝的开国元勋,有的是辅佐太宗安邦治国,促成“贞观之治”的佐命功臣,如人们熟知的尉迟敬德、秦叔宝、程知节、房玄龄、虞世南、马周等等。这是贞观年间人才济济、君臣相得的历史见证。
  高宗与武则天合葬的乾陵的陪葬区,也布列着17个大小不等的封土堆。墓主是高宗则天时代的嫡系、皇族、密亲和臣僚。这些陪葬墓主,按生前地位、亲疏,由北向南排列。太子墓两座:章怀太子李贤、懿德太子李重润。亲王墓三座:泽王上金、许王素节、邠王守礼。公主墓四座:义阳公主、新都公主、永泰公主、安兴公主。文武大臣墓八座:特进王及善、中书令薛元超、特进刘审礼、礼部尚书左仆射豆卢钦望、特进杨再思、右仆射刘仁轨、左卫将军李谨行、左武卫将军高侃。
  殉葬 此处的殉葬是指将活人葬入墓中,作为对墓主的陪葬。《礼记·檀弓下》曰:“陈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以人殉葬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先秦时代,殉葬之风盛兴,奴隶主贵族死后,往往有大量的奴隶殉葬。《墨子·节丧》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河南发掘的殷墟古墓,发现有几百人殉葬的遗迹。《西京杂记》说,汉人发掘周幽王墓,“见百余尸,纵横相枕藉”。《史记》记秦武公死,初以人从死,用66人。秦穆公死,从死者177人。秦始皇死,二世令后宫宫女皆从死,死者甚众。
  唐代殉葬之事,就文献资料来看颇为罕见,寥寥几例,仅见于宫廷后妃、节妇烈女和少数民族人中。譬如武宗病危之际,问宠妃王才人道:“我死,汝当如何?”答曰:“愿从陛下于九泉。”武宗以巾授之,王才人自缢于帐下[54]。懿宗爱女同昌公主死,懿宗不顾宰相刘瞻劝谏,将同昌公主乳母、保傅等一一殉葬。《太平广记》卷270“义成妻”条载,汉源县人义成妻,“夫死将葬,及先殡时,含毒药酒。至未入墓时,抚棺吞之而死,乃为合葬焉。”这是主动为死夫殉葬的所谓节妇。又如《旧唐书·杜伏威传》所记:“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故人自为战,所向无敌。”此事发生在非常情况之下。唐代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存在着殉葬的习俗。如贞观二十三年太宗死后,“阿史那社尔、契苾何力请杀身殉葬”,高宗遣人谕以先旨不许[55]。肃宗女宁国公主下嫁回纥毗伽阙可汗。可汗死,其国人欲以宁国公主殉葬。公主曰:“我中国法,婿死,即持丧,朝夕哭临,三年行服。今回纥娶妇,须慕中国礼。若今依本国法,何须万里结婚。”[56]
  以上说明,唐代殉葬,实属少见。这盖与唐代进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诸方面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关。《全唐文》卷673白居易的一段判词,更能反映唐代士庶对殉葬的态度。“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白居易判曰:“观行慰心,则禀父命。辨惑执礼,宜全子道。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诚宜嫁是,岂可顺非。”
  然而,考古发掘的一份报告,又使我们对唐代殉葬的认识陷入某些困惑。据《人民日报》1986年5月13日报道,我国考古工作者近年来在陕西凤翔县雍城遗址内,相继发掘隋唐殉人墓葬49座,其殉葬人牲121人。殉葬者多在墓道中部或上部,其状惨不忍睹:或大劈,或砍头,或削足,或剁手,有的被肢解后放置于填土之中,最多的一座墓中殉葬12人。这一重要发现在国内还是首例。隋唐墓中大量“人牲”的出现,对史学界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它为研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史提出了新课题。
  据考证,唐代凤翔一带处于回纥、突厥族等少数民族与唐王朝拉锯争战之地。面对累累尸骨,专家们提出了三种看法:一、殉葬者可能多为战俘;二、殉葬者可能是尚处于奴隶制时代少数民族的奴隶;三、早已建立封建制的唐王朝,在一些地区还保留着奴隶制的旧制和习俗。这说明在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新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旧制度的彻底灭亡。我认为第一种看法,可能性很大。因为战争是残酷无情的,战胜者将战俘殉葬,既是发泄对敌人的仇恨,又可告慰死难将士的英灵。第二种看法若墓主是少数民族的首领贵族,奴隶殉葬亦属其固有习俗。而第三种看法则未必可靠。据《史记》记载:“秦献公元年,止从死。”史学界根据以往的发掘普遍认为,用牺牲活人去殉葬,从秦代以后就废止了。尽管其后历代仍时见殉葬事例,但毕竟只是一种余绪和残存。特别是在具有较高封建文明的隋唐时代,不可能保留如此严重的旧制和习俗,何况凤翔距唐都长安又如许之近。
  注释
  [1]《仪礼·既夕礼》。阼,古代堂前东面的台阶,主人迎客的地方。
  [2]《太平广记》卷69“张云容”条,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2册,第553页。
  [3]《太平广记》卷339《鬼二十四·阎敬立》,第9册,第40页。
  [4]尚振明:《河南孟县店上村唐墓》,《考古》1988年第9期。
  [5]陈文华、许智范:《江西南昌唐墓》,《考古》1977年第6期。
  [6]《太平广记》卷353“周元枢”条,第9册,第239页。
  [7]《太平广记》卷352“李矩”条,第9册,第226页。
  [8]《礼记·檀弓上》。
  [9](后晋)刘昫:《旧唐书》卷52《后妃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2191页。
  [10]哀杖:又叫哭丧棒,是孝子居丧期间所执之杖。为何用杖?《礼记·问丧》曰:“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为何用竹桐?《白虎通·丧服》云:竹者蹙也,桐者痛也。父以竹,母以桐何?竹者阳也,桐者阴也。”
  [11](唐)杜佑:《通典》卷79《凶礼一》,中华书局1988年,第2133页。
  [12](唐)房玄龄:《晋书》卷20《礼记》,中华书局1974年,第613页。
  [13]《仪礼·丧服》。
  [14]杖期:杖是丧杖(齐衰所执的杖是用刨光的竹所制,称削杖,与斩衰服中的苴杖不同),期是一年。居丧期间执杖,故称杖期。
  [15]《通典》卷72,第1982页。
  [16]参见《旧唐书》卷176《崔龟从传》,第4573页。
  [17]《旧唐书》卷67《李勣传》,第2488页。
  [18]参见《旧唐书》卷68《张公瑾传》,第2507页。
  [19]豉:即豆豉,食品。把黄豆或黑豆泡透蒸熟或煮熟,经过发酵而成。
  [20]魂魄:指精灵所在魂魄所附之牌位,上书“已故先考(父称考,母称妣)某公(母则称某太君)之魂魄”。
  [21]少牢:古代称祭祀用的豕和羊。
  [22]俎豆:俎和豆都是古代祭祀用的器具。
  [23](清)董诰等:《全唐文》卷29《赐兵士葬祭诏》,中华书局1983年,第331页。
  [24]《全唐文》卷68《南郊赦文》,第719页。
  [25](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7《百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第1223页。
  [26](宋)王溥:《唐会要》卷38《服纪下》,中华书局1955年,第697页。
  [27]《太平广记》卷375“崔涵”条,第9册,第562页。
  [28]《太平广记》卷91“阿专师”条,第3册,第175页。
  [29]《唐会要》卷22《社稷》,第421页。
  [30]《新唐书》卷98《韦挺传》,第3902页。
  [31]《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第98—99页。
  [32]《太平广记》卷389“源乾曜”条,第10册,第183页。
  [33]《全唐文》卷31《禁卜筮惑人诏》,第347页。
  [34]《旧唐书》卷79《吕才传》,第2726页。
  [35]《大唐新语》卷13《记异第二十九》,中华书局1984年,第195页。
  [36]卤薄,本指古代帝王外出时在其前后的仪仗队。蔡邕《独断》:“天子出,车驾次第,谓之卤薄。”按:自汉以后,后、妃、太子、王公、大臣皆有卤薄,各有定制,并非为天子所专用。
  [37][39]《旧唐书》卷52《后妃传下》,第2193页。
  [38]《全唐文》卷48《申约葬祭式敕》,第533页。
  [40]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第7期。
  [41]见《全唐文》卷568《祭十二兄文》,第5734页。
  [42]《新唐书》卷195《孝友传》,第5589页。
  [43]《全唐文》卷573《寄许京兆孟容书》,第5789—5790页。
  [4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4,中华书局1956年,第6831页。
  [45]《太平广记》卷351“王坤”条,第9册,第20页。
  [46]《太平广记》卷328“漕店人”条,第8册,第552页。
  [47]《旧唐书》卷188《孝友传》,第4921页。
  [48]《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第323页。
  [49]《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22页。
  [50]《册府元龟》卷923“不孝”。
  [51][52]《唐会要》卷21《陪陵名位》,第416页。
  [53]参见陈志谦:《昭陵文物胜迹漫话》,陕西旅游出版社1990年。
  [54]《资治通鉴》卷248,第8025页。
  [55]《资治通鉴》卷199,第6269页。
  [56]《旧唐书》卷195《回纥传》,第5202页。
  (牛志平,海南师范大学,教授,现移居美国洛杉矶)

乾陵文化研究(八)/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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