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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基本概念

张颖岚著

   
  一、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在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中首次正式提出。该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三个基本类型,并对其概念作了明确界定①。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另一份文件《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②中,对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顶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ⅰ)代表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
  (ⅱ)体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ⅲ)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ⅳ)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ⅴ)是传统人类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扭转的变化的影响而脆弱易损;
  (ⅵ)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在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进程中,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文化遗产”的概念也得以进一步拓展。其后,世界遗产界又引入“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s)、“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等不同层面的概念,进一步丰富了文化遗产的内涵。
  1985年11月,中国正式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1986年,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包括28项遗产的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1987年,秦始皇帝陵、长城等六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实现了中国世界遗产零突破。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截至2007年12月,我国已拥有35处世界遗产,数量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2005年12月,中国政府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以“文化遗产”为主题词,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第一份文件,是保护文化遗产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该“通知”中,对于“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具体诠释: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自然复合遗产)共计29处,其中文化遗产25处,是我国数量最多的一类世界遗产(表1)。
  上述文化遗产按照其形式、内容等可大致分为七类。
  (1)旧石器人类遗址:周口店;
  (2)古代城市:安阳殷墟,丽江古城,平遥古城,澳门历史城区;
  (3)古代皇陵:秦始皇帝陵,明清皇陵,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4)古代民居: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开平碉楼与古村落;
  (5)古代建筑:故宫,长城,天坛,青城山和都江堰,布达拉宫,曲阜孔庙、孔府、孔林,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苏州园林;
  (6)洞窟石刻:莫高窟,大足石刻,龙门石窟,云冈石窟,峨眉山和乐山大佛;
  (7)山岳人文景观:庐山,泰山,黄山,武夷山,武当山。
  这些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文化遗产,是我国数量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突出代表。这些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共同特性,就是它们是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演进过程中,文明发展留下的珍贵印记。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联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大体说来可以分为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两类。其中文化价值又可以细分成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等。
  (1)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某一阶段的产物,或是作为过去某一重要事件、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人物密切相关的线索和物证。这些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历史文化信息是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规律的重要实物资料。因此,文化遗产的价值首先是它的历史价值。
  (2)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体现在,它既是人类创造智慧的杰作,同时也是人类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结晶,代表着某一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集体智慧和艺术审美的最高水平,为研究人类社会的艺术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资料,同时,也是当代人类社会进步、艺术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和灵感来源。
  (3)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文化遗产所保存的丰富信息,还可以使我们通过其研究,了解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阶段性成果和发展轨迹,深化我们对古代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认识。同时,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在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同时,不仅可以拓展现代科技的应用领域和范围,还可以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文化遗产还具有科学价值。
  (4)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文化遗产内涵的深入挖掘和研究展示,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可以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5)文化遗产的政治价值。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区域文化演进、历史积淀的物质、非物质遗存,凝聚着世界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智慧结晶,也体现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各阶段成果。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近年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对世界上不同地域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外部强势文化冲击下,逐渐丧失了自身的文化传统。因此,唯有重视本国、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保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历史记忆、文化符号和身份象征,才能使其有资格通过传承和发展自身的文化价值立于民族之林。这也就是文化遗产的政治价值。
  (6)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等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可以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资源优势,发展先进生产力,推进旅游等文化产业发展,同时带动其他第三产业发展,进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从而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优化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好我国的文化遗产,将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积极力量,将会推动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造成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遗址与大遗址
  遗址与大遗址,是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范畴和有机组成部分。遗址是一种特殊的文物形式,是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城堡、村落、住室、作坊和寺庙等基址③。按照文物的存在形态分类法,属于不可移动类文物。
  大遗址的概念是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近十几年来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大遗址”这一概念,苏秉琦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讨论“古城、古文化、古国”时曾提及,国家文物局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河北南戴河召开了首次关于大遗址的会议。但是“大遗址”作为目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认的一个术语,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科学概念。考古学家张忠培先生认为:所谓大遗址,首先是各个考古学文化、各个王朝或皇朝和各个历史民族政权遗留下来的代表性遗址、城址、手工业作坊、采矿及冶炼遗址、墓地及陵墓、宗教性地面及地下遗存和水陆交通遗址等;其次是包括历史上据某种信仰或传说而能保存某种记忆而仅具有纪念性的某些故址或陵墓,如黄帝陵等④。傅清远先生认为:大遗址是遗存本体和与其相关联的环境载体共同构成的综合体。它具有遗存丰富、历史信息含量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地位⑤。赵荣先生认为:大遗址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专指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价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遗址、遗存和古墓葬⑥。
  概括说来,所谓大遗址,主要是指历史上重要的大面积文化遗址。这一界定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高,其次是遗址的分布面积较大。按照大遗址的不同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城市遗址、陵墓遗址、聚落遗址等几类,如汉长安城属于城市遗址;汉景帝阳陵、唐乾陵等属于陵墓遗址;半坡遗址、姜寨遗址等属于聚落遗址。按照大遗址的地理分布位置也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遗址位于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区域,如唐大明宫、汉长安城等;第二种是处于远郊的遗址保护区,如秦咸阳城;第三种是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遗址保护区,如古长城遗址、统万城遗址等。
  按照以上对大遗址的分类方式,秦始皇帝陵属于大遗址概念范畴内处于城市远郊区的古代陵墓遗址,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研究和探索此种类种大遗址的保护与利用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三、文化遗产地
  (一)概念的提出
  “文化遗产地”这一概念,在此前的学术界曾有所述及,但是目前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如有学者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英文“Site”一词译作“遗产地”⑦;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论著中将“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地”作为同一个概念混合使用⑧;。鉴于此,在进行秦始皇帝陵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对策研究时,有必要区分“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地”这两个概念,并对“文化遗产地”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文化遗产”是指文化遗产本体;“文化遗产地”是指文化遗产本体及其与文化遗产有一定联系的地域所构成的空间区域和人文社会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的总和。例如,对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秦始皇帝陵而言,“文化遗产”概念所指的是通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确定的秦始皇帝陵割土、陪葬坑、陪葬墓等遗址的具体所在地点;“文化遗产地”概念除包括上述地点外,还涉及与秦始皇帝陵相关遗址有一定联系的行政区划、山脉、河流等广大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人文社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按照“文化遗产”的概念,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等诸多问题,主要涉及考古、历史、文物保护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其工作重点也主要是侧重于对文化遗产本体及所依存具体地点的保护与利用等,属于专业领域研究的范畴。按照“文化遗产地”的概念,则不仅仅涉及文化遗产的专业保护工作,还包括对于文化遗产所依存区域的社会调控、经济协调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涉及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人文地理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多门学科,以及旅游、规划、建筑等其他相关领域的综合研究成果。
  在本书中,“文化遗产地”中的“文化遗产”是指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对“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地”两个术语区别使用,其侧重点在于,以文化遗产为研究核心,通过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人文地理学、旅游学、考古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相关理论、分析方法和研究资料,对文化遗产本体及其与所依存区域人文社会环境、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主次矛盾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建立文化遗产与所在区域间良性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关注区域社会、经济和民生发展,关注生态环境改善,以求达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和谐统一发展。
  文化遗产地概念的提出,对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按照文化遗产地这一概念研究和分析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有助于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框架内,统筹和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和形成符合不同文化遗产地自身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途径;同时,也有利于突出文化遗产保护在所依存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方式。
  近年来,陕西省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经过实践和探索,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首先,坚持文物保护,特别是大遗址保护的公益性,加大对大遗址保护的投入力度。其次,把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使大遗址保护成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全面进步、和谐发展的组成部分。再次,把大遗址保护与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结合起来,与当地村镇建设、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结合起来,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结合起来。最后,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支持,增强当地各级政府保护大遗址的意识,积极宣传、动员、引导和帮助群众加入到保护大遗址的队伍中来。按照这一新的思路,陕西省文物系统积极开展了一些实践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通过秦始皇帝陵遗址公园建设项目,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开展大明宫、汉长安城保护项目,实现了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通过建设汉阳陵地下陈列馆,实现文化遗产本体保护、展示与生态历史环境相结合。事实上,这些好的思路和做法,正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仅仅将文化遗产作为孤立的保护重点,而是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所依存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加以整体统筹规划,这也为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化遗产地的资源管理工作,涉及文化遗产本体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文化遗产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所存在的或多或少的矛盾和问题都会影响、甚至威胁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这是我们研究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认识和把握的。
  在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方面,目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文化遗产面临着复杂的威胁因素
  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脆弱性、不可再生性,使其对保存环境和外部影响因素十分敏感,在文化遗产的存续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界的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因素的威胁。对于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充分注意到了遗产所受到的威胁,并进一步把威胁文化遗产的因素归纳为八个方面: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城市化或旅游业迅速发展造成的消失危险;土地利用的变更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摒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自然灾害和灾变等。
  概括说来,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主要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大类。就目前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而言,随着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遗产面临的主要威胁是来自人类社会自身对资源需求(包括文化遗产资源)的不断膨胀,而对文化遗产本体及其所依存环境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各类人为因素的威胁,其产生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当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构成矛盾时,往往会出现以文化遗产的破坏为代价来发展社会、经济的情况;其次,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认知,因无限制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导致的开发性破坏。这两类对文化遗产所构成的主要人为威胁,归根到底是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没有形成和谐统一、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方式,故而无论是直接的人为破坏,还是以“利用”名义所造成的开发性破坏,其结果都是相同的,就是造成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破坏,甚至会出现文化遗产本体不可逆转的消失。这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亟需着力重点研究的重要领域。
  2.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
  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做法是采用限制性保护的措施,即划定一定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各类对文化遗产本体构成威胁的生产、生活活动。但是这种做法在满足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同时,却极大地忽视了文化遗产所处区域当地居民的发展要求,通过限制保护区内居民的各类生产、生活以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往往会使保护区内的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长此以往,一方面造成保护区域内外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进一步削弱和降低了当地居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逐渐淡漠,甚至因抵触心理而出现了有意识破坏文化遗产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文化遗产所在区域的当地政府而言,促进当地经济的按体发展是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当地政府在权衡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两者间的关系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后者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限制性保护措施却又使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各类举措无法顺利实施。两者间的利益诉求相悖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近年来,地方政府因当地开发建设而破坏文物的报道屡见不鲜,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激化。
  3.保护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我国文化遗产地的管理体制仍末理顺,大多数世界文化遗产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为一体,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缺少统一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形成了世界遗产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些遗产地存在管理层次较低问题。个别世界文化遗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将文化遗产交由企业承包经营,导致保护存在隐患。同时,对于文化遗产地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也涉及一些相关的内容,但是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之间仍存在着一些衔接和协调问题。
  4.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使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如“十五”期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投入,其中包括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等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投入共约6.4亿元,比“九五”期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49亿元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抢险维修等,其中1亿元专门用于长城的资源调查、抢险维修和重点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得到的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在2006年有了大幅度提升,达到7.2亿元,同比增长35%⑨。但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欠账过多,以及资金渠道单一,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等原因;同时,遗产地规模大,实施抢险维修、保护修缮、安防消防等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数额巨大,文物保护经费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文物保护经费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成为制约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而且,现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十分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极为有限的行政事业拨款来维持。这种单一的经费支持模式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下。既不能提供充足的文物保护经费,也无法给当地群众更多的资金扶持,这不但无法保证原住民收入的提高,也限制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此外,文化遗产地所面临的威胁更多来自外部性因素,这是单纯依靠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而无法解决的,需要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上投入资金开展专项研究。而在以往的保护经费投入方面,对于文化遗产的技术保护投入较多,对于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投入较少,在经费投入结构上还需做进一步调整。
  5.保护与展示手段陈旧单一
  我国以大遗址为主的文化遗产分布广、数量多、面积大、种类全、等级高,是当时科技、文化发展最高水平的典型代表,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但是由于我国工艺传统和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留存至今的大遗址等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土木建筑为主的遗存,这种遗存保护难度较大,可观赏性不强、目前现有的保护和展示手段主要是以原状保护为主一些土遗址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露天状态下,风华和腐蚀现象非常严重。同时,这些遗址的展示方式还多以原状展示为主,对文化内涵的挖掘不足,不能满足观众的多方面需求。
  ①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
  ②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8年。
  ③ 考古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
  ④ 张忠培:《中国大遗址保护的问题》,《考古》2008年第1期。
  ⑤ 傅清远:《大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的几个问题》,《考古》2008年第1期。
  ⑥ 赵荣:《陕西的大遗址保护》,《文博》2005年第4期。
  ⑦ 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科学出版社,2005年。
  ⑧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⑨ 单霁翔:《加强世界遗产保护,造福人类和谐社会——在2006年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gov.cn/gzdt/2006-12/18/content_472210.htm.




文化遗产地管理对策研究——以秦始皇帝陵为例/张颖岚著.—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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