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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李鸿义


  三、《论党》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党建的经验
  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全面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总结了党内生活中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批判了在党内生活中极易出现的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违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原则,一些领导同志,不了解他们的地位是党员群众授予的,站在党员群众之上,站在党的组织之上,命令党,支配党;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利用党内的集中制,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的决议和党的纪律是为普通党员制定的,不是为他们这些特殊领导人制定的。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反映。另一种是违反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原则,有些同志,不顾大局,不顾整体的长远利益,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理解在党内自由地任意地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在党内传播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或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拨弄是非,或在党内无限制地空谈与争论等。这是党内一种脱离党的集中领导的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而极端民主化倾向,常常是当作对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倾向。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反对这两种倾向的办法是: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也必须实行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实行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启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负责精神。在这方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凡是党员领导干部“闻过则喜”的地方,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就开展得好,工作也就会改进,党内团结也就会增强。相反,凡是党员领导干部“闻过饰非”,甚至寻隙报复的地方,党员和群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就不会开展,工作就不能进步,党内团结就不会加强,党员干部的威信也就会丧失。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为此,党内民主必须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
  

延安整风运动/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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