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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与实践—党的宗教政策与实践(一)


  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对于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和基本政策是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原则,实行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中央苏区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具有明显的阶级特征,这就是中华苏维埃政权只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宗教职业者,如牧师、和尚、道士、尼姑等宗教人士被划在剥削阶级之列,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原则上也不能分配土地,而且苏维埃政权明确表示不保护宗教,也不为宗教团体提供任何经费。对于外国人在中国所办的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党的政策是“均须受中国法律之管理”,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允许其存在。这些政策有利于发动工农群众参加反帝反封建的土地革命,也打击了帝国主义利用教会进行文化侵略的嚣张活动。
  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的主要矛盾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阶级、阶层的抗日救亡运动不断高涨,许多宗教界人士也参加其中。随着革命中心任务的转变,党号召一切抗日的中国人,不论他们的党派、信仰、性别、职业有何不同,都应该联合起来为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而奋斗。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宗教政策,在瓦窑堡会议之后,围绕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进行了重要调整。在总结红军长征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党进一步明确了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扩大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它作为一切抗日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基本人权要求,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取消了苏维埃时期宗教职业者无选举权和不得分配土地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对宗教团体、宗教职业者、宗教场所和宗教文化的保护政策,这既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也包括保护信仰佛教、道教和基督教、天主教的汉族及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教会团体,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36年2月,红军东征时,红一方面军政治部在《关于东征中地方工作的指示》中特别要求红军指战员对于宗教机关不能侵扰、没收或驻军队,并应保护之,即如天主堂、福音堂,亦不应没收,不捉教士。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宣言指出,根据信仰自由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并提出要通过阿匍、教主的关系来发动回民参加统一战线。同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在给陕甘宁省委的指示中也指出,应保障信教自由,对确以传教为职业的教堂与牧师、神甫等不得侵犯。西征红军进入三边教堂集中地区时,毛泽东、周恩来特致电彭德怀,指示红军占领教堂区域时,“如俘得神父,应特别优待不应侮辱”①。全国抗战开始后,党中央对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更加重视。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深刻地指出了宗教信仰的复杂性、多样性,指出中国共产党虽然不赞成唯心论和宗教教义,但“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②。这就成为党制定宗教政策的指导思想。同年,党又提出,“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为团结回族抗日的旗帜”③。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中规定,对于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宣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权。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但对宗教团体主办的私立学校规定,不能在课内时间进行宗教宣传,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1938年春到1943年5月间,周恩来在重庆三次与基督教爱国人士吴耀中先生见面谈论国共合作,不仅给他分析抗战形势,而且诚恳解释党的宗教政策。他说,不同的世界观并不妨碍我们为了争取和平、民主而共同工作,希望宗教界继续与党合作,为新中国奋斗。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郑重而明确的宣布:“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④党对宗教政策的不断充实调整,适应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也有利于扩大反法西斯的国际统一战线。
  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这是能否取得少数民族信任和团结少数民族的关键所在。红军西征期间,总政治部在1936年5月24日下发的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了争取回民,取得回民的拥护,红军的纪律和模范作用具有重要和决定的意义。只有对于回民的风俗和信仰没有丝毫的侮慢,且尊重他们的风俗与信仰,保障他们的信教自由,保护清真寺,才能取得回族人民的信任与拥护。红军总政治部特别规定了对回民的三大禁条和四大注意,即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讲究清洁、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器具,如有违犯给以纪律制裁。行军中,红军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使用回民的东西,注意用回民的水桶打水,注意回避青年妇女,造饭时避开回民,住在回民家中的战士不吃猪肉。红军每到一地,主动帮助清真寺打扫环境、拜访阿訇,解释党的宗教政策并以送礼物、送匾和锦幛、开联欢会的方式联络感情。喊叫水地区洪岗子村教主洪寿林,是伊斯兰教中很有威望的领袖人物,红军派人与他联系,当他了解了红军的宗旨后,热情接待红军代表,号召教民筹款捐粮支援红军。
  在陕甘宁边区,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是边区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边区政府拨款,帮助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民,在曲子县三岔区、环县庙儿掌、定边县盐场堡、盐池县北关等回民聚居区和回民自治乡整修、新建了十多座清真寺。1938年,建成定边城区清真寺。1940年10月,应延安回民救国协会所请,边区政府拨款7千元,在延安文化沟桃花岭修建了延安清真寺。毛泽东亲笔题写的“清真寺”三个大字镂刻在寺前的石牌坊上,边区政府赠送的“众志成城”的巨幅匾额悬挂寺前。清真寺落成仪式完全按照伊斯兰教的习俗进行,朱德、谢觉哉、罗迈(李维汉)、高自立等中央领导参加典礼并讲话表示祝贺。延安清真寺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是延安回族群众和团体研究民族文化,讨论国家大事的中心。蒙古族人民信仰喇嘛教,为使边区的蒙古族群众有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1940年7月,边区政府在杨家湾建成了成吉思汗纪念堂,堂里早晚都有喇嘛诵经,这里既是每年按照民族习俗祭祀成吉思汗的地方,也是蒙古文化陈列馆。每逢民族节日,边区部队、学校、机关都为少数民族提供方便。1943年,边区政府为伊斯兰教的圣纪节、封斋节、开斋节等节日,拨边币2万多元。少数民族代表参加边区参议会,政府在其住地按照民族习俗为他们准备好用具,并让他们单独开灶。对于伊斯兰教中的不同派别,边区政府经常教育他们要发扬伊斯兰教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各信各德,互相爱护,互相信赖,互相尊重”,使他们和平相处。边区政府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实际行动,戳穿了敌人散布的“共产党毁灭回教”、“边区要万教归一”的谣言,加强了与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生活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有了保障,宗教人士的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清真寺的阿訇、满拉改变了不事生产的旧习惯,自觉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大生产运动,自己动手开荒种地搞副业,还利用宗教活动时间结合边区中心工作对教民进行文化宣传。延安清真寺的马生福阿訇、定边城区清真寺杨学智阿訇、三岔清真寺李正兴阿訇当选为边区文教模范。伊斯兰教在边区政府的尊重保护和引导下,得到新的发展,为全国树立了团结抗日的榜样。
  ①《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内部发行),第368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
  ③《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内部发行),第655页。
  ④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2页。
  

延安与中国统一战线/中共中央统战部,陕西省委统战部,延安市委统战部编著.—北京: 华文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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