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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统一战线与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问题

中共延安市委统战部组编


  二、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区域自治
  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由民族自决联邦制向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作了很有价值的探索。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在抗日战争以前中国共产党基本上是主张民族自决联邦制。193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到达陕北后,陕北紧邻蒙回民族,为此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对蒙回民族的两个宣言。在《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指出:“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力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同时,内蒙古人民可以从心所欲地组织起来,它有权按照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①同样,在《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也指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政府。”②从以上两个宣言中可以看出,这时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基本上还是民族自决联邦制,但也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国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全民族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结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把日本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这时再强调民族自决已经不合时宜。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有了明显变化,提出了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1938年11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中,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历史和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以及各民族的现状,论证了“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用“中华民族”概括了我国各民族,“不但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决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③这些论述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
  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党建立了有关民族问题的研究和工作机构,在马列主义指导下,系统地开展了中国民族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结晶是1940年中央发表的《关于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族问题的提纲》。在这两个提纲中分析了蒙回民族的特点、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争取蒙回民族抗日的可能性,并规定了对蒙回民族的具体政策,提出共同抗日,实现建立统一的联合的新的共和国,从而为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中明确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这是最早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再次发表施政纲领又强调了这一政策。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民族政策,文中说:“多年以来,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各解放区对待蒙回两民族的态度是正确的,工作是有成绩的”。并进一步指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④此后,在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决策上,突出贯彻了“七大”所制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1945年九十月在中央对蒙古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了:“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可以组织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⑤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又强调了“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⑥1946年2月中央在一份电报中更加明确表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⑦1946年3月中共中央对内蒙古工作指示:“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⑧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⑨1947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写道:“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⑩1949年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决定不实行联邦制,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至此,最终完成了民族自决联邦向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转变。
  在这一阶段里,党不仅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我国少数民族自治问题的唯一方式,而且从内容上进一步充实了这一政策。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原因之一是,党中央到达陕北以后,加强了对民族理论和民族问题的研究,使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水平有了提高,对中国少数民族状况也有了较为科学的认识;原因之二,抗日战争客观要求祖国统一,各民族共同抗战,少数民族独立或分立只会削弱抗日力量,不利于抗战。上述情况表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确立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具体民族状况认识深化的结果,是一个英明的选择。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初步尝试
  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发表后,西征红军解放了宁夏的豫旺、海原、固原等回民聚居地区并开始进行建立回民自治政权的尝试。6月下旬,豫旺县城下马关解放后,在区、乡苏维埃政府基础上,红军总部计划帮助当地人民建立以回族为主体的“中华苏维埃豫旺县回民自治政府”。为贯彻瓦窑堡会议关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精神,中共中央决定把这个政府改称“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它包括豫旺县大部分和海原东部,面积约8千2百多平方公里,人口约3万余。8月,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受中央委托来到同心城,负责与红十五军团组成了由李富春、王首道、程子华、唐天际、王柏栋、黄镇、杨奇清、马青年等人参加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筹备委员会,着手进行起草文件、拟定政府机关人选等准备工作。10月初,筹委会向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红军总部、各回民独立师游击队及宗教界教主名人等等发出关于《召集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通电》。《通电》指出:“中国回民从来没有自己的政权,受尽了一切压迫剥削与屠杀的痛苦”,“今在红军援助之下,使我豫海回民向来所受之痛苦得以解除”。“现在各处最热烈地进行回民自治解放运动的动员,并决定于本月七日召集各地回民代表、回民教主、名人举行豫海回民自治代表大会,准备讨论西北形势与抗日救国各问题,正式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今后坚决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以争取豫海回民,整个中国回民之永远的解放”,并“联合全国同胞开展民族革命战争,保卫西北驱逐日寇出中国,为我大中华民族的自由解放奋斗到底。”(11)通电表达了豫海地区回族人民获得解放的喜悦心情,也表达了回族人民团结抗日的决心。10月20日,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在同心城大清真寺隆重召开,各区、乡回民代表100多人和被邀请的各阶层人士300余人参加大会。各族各界代表经过三天热烈讨论,通过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和《处理债息暂行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土地条例》及自治政府的有关决定。选举产生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主席马和福、副主席李存德、军事部长马青年(回民独立师师长、红军代表)、文化宣传委员李振华、粮食没收委员周生录、保卫委员杨金朝、财政委员白生彩。22日,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宣布成立,同时启用刻有党徽和中文、阿拉伯文的政府印章。自治政府下辖6个巩固区,2个游击区。同时为加强党对自治政府的领导,中共陕甘宁省委从中央党校抽调部分党员干部,组成中共豫海县委,贺恩宽任县委书记,韩民栋任少共书记,韩效忠任组织部长,机关临时驻在王家团庄。
  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豫海地区回族人民积极投入抗日救亡和扩大根据地的斗争。他们张贴布告、派出干部深入群众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抗日主张,在乡村组织“回民解放会”、“回民抗日救国会”、“回民联合会”等抗日团体;在经济上宣布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改革,组织群众发展生产,恢复商业,对商业实行保护、鼓励政策,以至“同心城商业繁盛,数倍往昔”。同时成立了由马和福兼队长的县游击大队,担任警戒放哨,灭匪反霸,帮助红军打击敌人的任务。300多名回族青年报名参加了红十五军团回民独立师。广大回族群众自动给红军送“欢迎粮”,“抗日款”,豫旺堡回族士绅李虎臣也捐粮13石。自治政府通过号召大户捐赠、没收逃亡地主财物等方式,共征得粮食6万斤,筹措银元8万块,毛皮衣1千件,供给红军和分配给穷苦农民。一、二、四方面军会宁会师后于10月底陆续到达同心城时,各族人民夹道欢迎,并召开了军民联欢大会,朱德、彭德怀、贺龙、徐向前等各军领导出席大会并讲话。马和福代表回民自治政府和各族群众热情致词,号召全县人民以实际行动支援红军抗日救国。然而历史上的第一个回民自治政权,在胡宗南、马鸿逵的剿灭下只存在了半年。同年11月,山城堡战斗结束后,红军三大主力部队全部撤离豫海地区向东转移。胡宗南、马鸿逵部队随即占领了这一带,四处搜捕共产党员和自治政府干部,回民自治政府被迫转入地下。1937年4月3日,自治政府主席马和福(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共产党员)遭到敌人逮捕,在同心城西门外英勇牺牲,自治政府的活动至此停止,然而它对西北回族人民的解放斗争发生了深远影响,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史上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豫海县下流水乡回族群众石占魁把自治政府的布告《告北围子同胞书》藏在《古兰经》内保存下来;马和福的儿子和其他群众冒着生命危险保存下自治政府的印章,他们相信红军一定会回来,回族人民解放一定会实现。豫海地区许多回族群众,冲破敌人的封锁进入曲子、环县、盐池等解放区。之后,从1939年至1941年,海原、固原一带地区连续爆发了三次反对国民党压迫的回民武装起义,起义人员最后投奔陕甘宁边区,成为人民武装的一支英勇部队。
  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是按照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宣言的精神建立的民族自治政权,它的领导人主要由回族组成,颁布了自治区域内的法规条例,建制为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宁省的县级政府,接受陕甘宁省的领导,管理豫海县地区的地方性事务。因而它是一个具有区域自治性质的民族地方自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以民族区域自治方式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次重要尝试。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由于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全国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局面。这时,根据地得到巩固与扩大,边区处在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之中,各项建设事业在第一届参议会后逐渐全面展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按照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逐步得到贯彻落实。这个时期边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人口有了较大增长。许多在宁夏国统区难以生活的回族群众,从平凉、清水、固原、张家川、海原、同心及陕南等地迁入边区陇东的三岔、曲子、环县,三边的定边,关中的新正县龙嘴子、孟家河、西渠等与甘肃、宁夏交界的地区定居。如三岔地区,1934年时只有回民13户,1936年解放后增加到23户,1941年时有29户,环县、曲子由外地移入的回民达130多户,600多人。新正县龙嘴子、西渠一带老解放区,1935年有回民120多户,350多人,1940年发展到150多户,430多人。定边、盐池两县有100多户,480多人。边区党和政府对这些回族人民从经济上给予很多帮助,使他们具备了生产、生活条件,并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扶助修建清真寺。经过在回民聚居区组织抗日救亡团体,发展文化教育,开展选举运动,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思想觉悟得到较大提高,回、汉民族关系有了很大改善,基本具备了边区要求的建设回民自治政权的条件,即:回民定居和集中的区域,主要人口应为农民,并占人口的最多数,有着独特的民族生活方式;自治区域在经济条件上至少须有足够本区农民耕种和足够一定程度人口增加与发展用的土地;建设自治区主要的应出于自愿,当地居民觉悟到有建设自治区的必要;各个居民区域(如自然村和行政村)互相连接便于行政管理,因而可能划为一个行政区域。
  1941年以后,为实现新的施政纲领,保证边区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经济文化,边区党和政府,按照边区回民大分散小聚居的情况,决定加快施行民族自治工作,建立边区政府领导下的回族自治政权。同时成立了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边区境内回蒙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12)这是党第一次明确使用“民族区域自治”一词,它说明“民族区域自治”由此正式成为中共民族自决自治主张的实质性内容和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基本方式及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和民族自治区的性质、任务、职权、构成、组成方式及各种政策,边区党和政府都提出了明确的看法。西北局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建设回民自治区的报告中指出,“回民自治区是居住在边区领土上的一部分回民实行区域自治,因此它仍是边区的一部分,但它有权利按照本民族的特点制定各种单行法规与各种条例,作有利于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建设,惟对边区政治方针,制度法令也必须遵守与实行。”这就是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边区大家庭中的一员,必须在边区统一领导下,按照边区施政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总原则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情况的法规条例,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回民自治区的“任务是团结抗战,实现民族平等”,其政权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自治区”,其形式为“回民族各阶级各阶层联合的‘三三制’政权”。回民自治政权“自下而上完全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由民主罢免而撤换行政人员”。自治区参议会是自治区人民的代表机关,其产生办法与职权一般与县参议会相同,由回民自治区人民选出区的参议员组成参议会,“其比例为每二十人至三十人得选议员一人,”再由参议会选出自治区政府委员。区政府下直接为行政村,行政村主任由村民大会选举。按自治区域的大小,回民自治政权分为相当于边区一般“区”的自治区,和相当于边区一般“乡”的自治区,称为回民自治乡。区政府由委员5人组成,乡政府由委员3人组成。回民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略高于边区一般的区与乡,直属边区政府领导。为管理与工作方便,边区政府一般委托专署或县政府领导。回民自治区在边区法令范围内,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但须经边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实行。并特别规定,自治区内实行政教分离,“阿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在职阿訇不得担任行政首长与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对回民自治区的财政经济政策是“自治区财政以自给自足为原则,不足者由边区政府补助;自治区居民有纳公粮与捐税之义务,但比率应轻于边区一般区域。”在民族政策方面指出,自治区应颁布特别法令,规定自治区内汉人与回民完全平等,并尊重自治区内和邻区汉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生活。自治区选举时汉人不另行民族选举,一律参加居民投票,但必须注意占一定比例的汉人应在参议会与政府中占同等比例的位置。对政府一切动员和负担,汉人与回民有同样义务。(13)
  从以上的分析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陕甘宁边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模式和政权构成的主要内容。它与“联邦制”或“邦联”是完全不同的民族自治形式,实行的是民族地方自治,强调的是民族统一与民族团结,而不是民族独立与民族隔离。这种民族自治政权是统一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自治区域的大小是按照聚居民族人数的多少和区域来划分的,它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明显。同时,陕甘宁边区回民自治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自治区的共产党组织是团结自治区各民族人民的核心和领导建设回民自治区的保证,它担负着“正确的模范的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证政府建设之完成,把党的政策具体灌输到广大回民中去”(14),把边区回民及各教派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任务。自治区区委是自治区党的领导机关,同时又是党的代表机关,自治区内群众团体中的党团组织直接受自治区区委领导。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党支部,但其性质是秘密的。支部书记未被选为村主任或政府委员时,不直接参加行政会议,党的政见,由“公民参政系统”提出。因此,陕甘宁边区建设回民自治区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对回民自治区各族党员的思想政策教育,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工作顺利进行。
  经过组织自治区调查团具体调查各地实际情况,如人口、政治生活、经济情况、文化教育、回汉关系等情况后,由边区政府任命有关党、政、军干部和当地有威望的回汉各界人士,组织回民自治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民族自治区一切建设事宜的筹备工作,如划界,准备选举等。建设委员会向边区政府负责。各地旧有区乡政府在自治区新政府成立前仍存在,但必须在建设委员会领导下行使职权。自治区政府成立之时,建设委员会工作结束。1941年边区第二次民主普选后,逐步建立起两个相当于边区一般“区”的回民自治区和三个相当于边区一般“乡”的回民自治乡。这些民族自治区域是新正县回民自治区(包括第一区一乡、九乡)、定边县回民自治区(包括四、六区和城关区的两个行政村)、曲子县三岔区回民自治乡、盐池县回六庄(即四区五乡)回民自治乡。1945年春,在城川成立“蒙汉自治联合会”,下设四个行政村,行使相当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此外,环县的庙儿掌、砖城子、杨嘴子还成立了回民村。
  民族自治区、乡的建立,受到边区回族人民的热烈拥护与各级政府的重视。1942年5月20日定边县回民自治区成立时,一千多人出席成立大会。三边分区专员罗成德到会向回族人民表示祝贺。他说:边区政府尊重与爱护回民同胞,“如果有人敢破坏回民区,政府定给以法律制裁。”回民自治区区长杨彪代表回族人民感谢边区政府的关怀与帮助。他感慨地说:“除了在边区和各个抗日根据地,回民是没有政治地位的。”(15)当天晚上举行游艺晚会庆祝回民自治区的诞生。同年12月,三边地委曾决定将盐池县回六庄划归定边回民自治区管辖,但因相距太远,管理不方便,复归盐池县四区五乡,单独建立了回民自治乡。
  在回民自治区、乡,回族人民充分行使着自治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出由回族人士组成的参议会,区、乡长组成民族自治机关,实现了自治机关与干部的民族化。而且人民群众可以直接监督和批评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也不会有什么忌讳。因为乡级政权是边区政权的基层组织,人民直接参加乡级政权机关的选举。按边区选举条例规定,乡级政权实行立法行政合一制,乡参议会和乡政府结合在一起行使职权,乡民大会是乡的最高权力机关。回民自治区、乡一年改选一次乡参议会和乡政府,民主产生新的领导机关。回族人民对行施自己的权力十分热情、认真。
  三岔回民自治乡成立于1941年6月,下辖三个行政村。初成立时选出正式参议员5人,候补参议员2人,政府委员3人。但当时的政府委员不一定是乡参议员。1942年10月,回民乡进行第一次改选,70多位选民代表全乡43户230人选出乡参议员7名,县参议员2名,并选举余长彦、马生有、马生川等5名议员为乡政府委员,以余长彦任乡长。选民大会对自治乡工作提出四条意见,如欢迎边区以外的回民移居到边区回民区;扩大伊斯兰回民小学;加强回汉团结;拥护执行边区政府各项政策与号召等。在自治乡政府领导下,回族人民的生活有了提高,回汉关系日益密切。对于不称职的乡干部,乡民大会也有权罢免。1944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召开之前,三岔回民自治乡召开乡民大会和乡参议会,经讨论决定,罢免了对群众态度粗暴又不接受乡民大会批评的该乡何永平(何晏平)的乡长职务,另选武林为新乡长。1945年第三次民主选举时,三岔回民自治乡110个选民无一缺席,百分之百的投了票,因为他们真正感受到了民族自治政权的优越性,享受到了真正的政治平等。
  1944年7月,定边回民自治乡的选举活动更具有典型意义。选举会场正中台上悬挂毛泽东的大幅画像,桌子上摆着锁好的票箱。伊斯兰小学学生高唱“毛主席,眼光高,领导边区搞的好,蒙回汉民族都平等,团结打日本”的歌曲更增添了会场气氛。选民是直接投票。每位候选人有一段写在黑板上的“竞选演说”,提出主持乡政的措施,并由专人给不识字的群众讲解。回族群众根据自己的看法自由圈定,投出自己满意一票。受教规约束不能到会场的回族妇女,由民族学院派下来的女学生,抱着票箱挨门征询意见帮助投票。最后,选出正式乡参议员14人,候补参议员3人组成乡参议会,再由乡参议会选举乡长和自治乡工作人员。边区参议员、前届自治乡乡长杨彪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边区政府关于不给不满三年的移难民派负担的政策,受到群众批评而落选,更关心移难民的乡参议员彭化安当选为这届乡长。像这样民主的少数民族选举制度,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才能成为现实。因而边区回族人民编了一首选举歌,表达他们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边区、热爱新生活的心声。歌词写道:“旧社会咱们不自由,回民同胞抬不起头。交苛捐来交杂税,挨饿受冻做马牛。6月里南风吹,咱们边区回民开大会,大家来选举乡政府,领导咱们丰衣又足食,感谢毛主席。”(16)
  同时,由于民族自治区域实现了干部民族化,因而对回族人民处理本民族内部纠纷以及实行一些改革事宜带来许多方便,既有利于自治政权建设、也有利于民族团结。在回民自治乡,政教也是完全分离的。边区政府的一切工作如政权建设,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均通过自治乡政府执行,属于宗教习俗、教法、教派的问题由清真寺阿訇处理,完全铲除了政教合一的宗教专制制度。同时自治乡政府又十分注意协调两者的关系,充分尊重宗教人士的意见,使双方密切合作。例如开办伊斯兰小学时加授阿拉伯文课程,利用清真寺进行社会教育。由阿訇出面对伊斯兰教中的一些旧习俗进行适当改革及调节教派关系等,既体现了回族人民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又加强了各方面的团结。
  陕甘宁边区的民族自治政权虽然都存在的时间不长,但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以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初步的经验。
  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还领导了内蒙古自治运动。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11月26日,乌兰夫等在张家口宣告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代表内蒙古民族各阶层人民利益,具有统战性质的群众团体,又带有人民民主政权的职能,是发动群众开展自治运动,实现内蒙古民族彻底解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1946年4月3日,在承德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史称“四三”会议)。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主要决议》,主要内容有: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独立自治”。在党中央的努力下,到1946年冬,要求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呼声从东到西,自下而上,已十分强烈。1946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考虑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指示》根据内蒙古各族人民的统一自治的强烈愿望指出:“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17)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表示,原则上同意在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上产生内蒙统一的自治政府,并指出:“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18)4月23日,在兴安盟王爷庙(即乌兰浩特)举行内蒙古人民会议,5月1日宣告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乡的建立与建设,则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宝贵的、成功的实践经验。它充分体现了边区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关系,也说明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自决自治问题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也可以说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党中央离开陕北前实施民族政策的最成功的一页。这对于抗日民主根据地以外的少数民族人民来说是无疑树立了一面民族解放的旗帜。它的成立说明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践中完全抛弃了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理论,采取了符合中国各民族情况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在陕甘宁边区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在延安时期成熟的标志之一。它既区别于民族分离主义,又能满足少数民族希望民族自治的愿望,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发展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以及调节民族内部矛盾,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边区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边区民族自治区、乡的建立和发展也为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权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页。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7页。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26页。
  ④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印版,第742~743页。
  ⑤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33,960页。
  ⑥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91页。
  ⑦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0页。
  ⑧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4页。
  ⑨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7页。
  ⑩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3页。
  (11)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24页。
  (12)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34页。
  (13) 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1~1945),第76~79页。
  (14) 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1~1945),第88页。
  (15) 《定边县设立回民自治区》,《解放日报》1942年6月9日。
  (16) 《定边回民乡选举》,《解放日报》1944年9月5日。
  (17)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3页。
  (18)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5页。
  

延安时期统一战线研究/中共延安市委统战部组编.-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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