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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努字第四二号
1948年11月21日
事由:邮寄阵亡烈士遗物小包暂行办法。
各专员、县(市)长、各邮政局长:
兹制定“邮寄烈士遗物小包暂行办法”,随令颁布,仰即遵照执行。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附:邮寄烈士遗物小包暂行办法
邮寄烈士遗物小包暂行办法
一、凡烈士遗物,得由负责处理此项遗物的机关,用布包扎妥善,送交邮局免费寄递。
二、烈士遗物小包重量一般与普通小包重量同,即三斤为限(每斤十六两),三斤以上、又不能拆散寄递者,准予变通办理,但最高不得超过五斤。
三、此项小包之收寄,在部队整训期间,由军邮及普邮办理之;在作战期间,由巩固地区之普邮办理之。
四、交寄时,由负责处理此项遗物之机关首长签署证明文件,并在小包外皮,注明“烈士遗物”字样,邮局方可收寄。
五、每次交寄,不得超过10件。如运输力许可,亦可多寄。由处理机关与接寄邮局商洽办理。
六、容易破损的东西,须用木匣封装妥善,方能收寄。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