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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通告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1950年3月25日
  事由:转邮电部在各大行政区设立邮政总分局通告,并批复你局更换名称一节,希遵照办理报部由
  张、刘局长:
  1月30日总字第十一号呈文早收悉,兹又奉西北军政委员会3月18日会厅秘字第五三号通知称: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转据邮电部呈报(依据政务院1949年12月16日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之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七条第二节第二款关于邮电等企业由中央直接领导之规定及最近政务院及财经委员会批准之全国邮政会议决议案,拟将各大行政区原设之邮政管理总局分别改组为邮电部邮政总局,直接管辖之邮政总分局所有局长及副局长职务即以原管理总局之正副局长分别代理,其具体办法规定于后:(一)华东邮政管理局、中南邮政管理局、西北邮政管理总局、西南邮政管理局均改组为邮政总分局即华东、中南、西北、西南邮政总分局,东北邮电总局暂改组为东北邮电总分局,并由原任邮电总局局长及副局长代理改组后之总分局局长及副局长。(二)各地邮政总分局(东北邮电总分局除外)之主要职责为代表邮电部邮政总局督导各该区内之邮政工作及应付一切临时事态,其编制及详细职掌由邮政总局另行通知。(三)各大行政区之邮政总分局及各省邮政管理局以后均受邮电部邮政总局直接领导,所有各该局之财政、会计、预算、人事业务规章等制度均归邮电总局统筹规定,统一领导,但在地方行政关系和工作上仍受地方行政机关指导。遇有临时财务调度困难及其他临时事件发生时,应由各地方政府随时协助解决,有关财务问题事后应与邮电部结算。(四)东北邮电分局由邮电部邮政电信两总局直接领导,但仍受地方行政机关之指导与协助(查该部所拟成立邮政总分局及邮电总分局办法业经本院及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合行令仰知照并转饬照办),希即遵照办理。查你局以前所请更改“西北邮管总局”为“邮政总局西北区分局”字样,与此通知中所述不合,应改称“西北邮政总分局”。以上通知统希遵照办理报部为要。
  此致
  敬礼
  部 长 霍维德
  副部长 高登榜
  刘良湛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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