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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签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批字第39号
  事由:核呈规定邮电局收取邮电费折合办法,令遵照由。
  安定县县长黄聚俊呈悉。
  查延安市邮电两局收取邮电费系按货币兑换所每十日所定边币价核为标准,则外县自亦可以采用,但有货币兑换所者自量问题,否则又当别论。兹特规定办法如下:
  (一)有货币兑换所者,按每月一、十、二十日币价折合收取邮电费。
  (二)量货币兑换所者,暂由县府、商会、邮电局各派一人会商决定之,每十日换一次。
  仰即遵照。
  此批。
  主 席 林××
  副主席 李××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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