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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陕西邮政管理局 边区政府印刷所 加印邮票合同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1939年7月22日
  陕西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邮局)委托边区政府印刷所(以下简称所方)加印邮票,经双方商得同意订立合同,共同遵守。其详细条款列后:
  第一条、邮局委托所方代邮局加印邮票,计十元票173万枚,二十元票171万枚,加印之字样为“人民陕西邮政”邮票每张以一百枚计算,其每张为二百枚者,所方可折叠,并可在邮票下端针孔下面撕掉纸边,以便易于印制。
  第二条、加印字体“人民邮政”四字用五号老宋字,“陕西”二字用五号楷字,其式样如下图,颜色均用黑色
  第三条、印价每万枚(每张100枚总计100张)按人民币160元计算,邮局于缴印时先付所方印价总数八成,其余二成印价于全部印妥验收后一次付清。
  第四条、所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备其收据领取全部邮票,由第六月起每二日将印妥之邮票由邮局派员验收,所方须按原来包装办法重加包封,由邮局派去人员将大数查点后携回,再行详加查验,如细数短少或有其他不符情事,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所有加印之邮票,所方须于12日内全部印妥不得延期。
  第五条、印损之票,应竭力减少,最多不得超过总印额百分之一,每次试版时,如因邮票原来大小不一,必要时,可有一张之消耗,不计入上述百分之一内,惟须由邮局查证属实,方可报销,如有超出此数者,应由所方按邮票加印后之面值赔偿。再印损之票,应由所方送还邮局,如短少一枚,应按邮票加印后面值10倍处以罚金,此项罚金邮局得在印价内扣除之,印损之票免付印价。
  第六条、所方领取以备加印字样之邮票,除遇人力难施经邮局调查属实者免于赔偿外,其因保管不慎致有污损或遗失者,均应将按照第五条规定赔偿之。
  第七条、加印之字,必须在邮局指定之处加印之,字体必须端正清晰,所用油墨颜色必须均匀,并不得压于邮票面值之上,原票右角上均有号码,印妥后必须仍按原号码顺序排列。
  第八条、所方除与邮局订立委托于邮票上加印字样之合同外,不得代任何人或所方自己办理邮票加印事宜,否则,依法办理之。
  第九条、本合同缮写三份,除以一份呈送陕甘宁边区邮政管理总局备案外,其余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备信守。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盖印后生效。
  委托人 陕西邮政管理局
  承印人 边区政府印刷所
  见证人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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