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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的商业/第一节 边区的商业贸易政策/二

黄正林


  二、边区的商业贸易政策
  针对国民政府的经济封锁,边区政府采取了以下政策:第一,“对外调节,对内自由”的贸易政策。皖南事变后,边区政府在《关于贸易局工作的决议》中提出了新的贸易政策,“即新民主主义的贸易政策,在抗日的战时情况下,是以有计划的调剂对边区之外的贸易,以保护边区之内的贸易自由与流通的发展,它反对私人资本垄断,同时也不赞成用国家资本或权力来垄断或统制。……贸易政策服从于边区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以边区之有,易边区之无,以输出边区外所必需的物品,一方面达到输出平衡,一方面防止市场操纵,不妨碍自由,又非放纵自由。”①这段话概括起来就是“对外调节,对内自由”的贸易政策。
  所谓“对外调节”就是“有计划的奖励边区内地剩余土产(如食盐、药材、皮毛、毛毡、毛口袋、军毯、毛线、猪鬃、马尾……)的搜集与运销出口;换回必需品或无替代品(如布匹、棉花、纸张、机器工具、原料、材料、钢、铜、铁、军用品、医药品……)运进边区内地,并严禁毒品(如鸦片……)和限制奢侈品(纸烟、酒、雪花膏、香皂、香粉……)与迷信品(如烧纸、干张、香……)运进边区内地;同时也限制边区内地必需品(如布匹、棉花……)运出口去。并且最好先以剩余土产运出口去,换回必需品进来,即先争取对外贸易之主动,打破法币买货观念,实行‘以货易货’以求得输入的调整与平衡。”所谓“对内自由”,就是“在不违犯政府法令之下,不问边区内地商人或老百姓,也不问边区外面的商人或老百姓,都有在边区内地做买卖的自由。政府不但不用国家资本或权力来统制和垄断,并且还要帮公、私商业及消费社的发展,特别是奖励和保护私人商业的发展。(《施政纲领》第十一条已明显提出),使它们有货买有钱赚,这是不限制自由。反之,也不放任自流,任商民囤积居奇,抬高物价,破坏金融。如果发生这种现象,贸易局不仅用政府法令来严格纠正并且也要健全壮大消费社与集中公营商业力量从中起调剂作用,以打破私人操纵居奇。”②这一政策在边区税法和出入口物资管理中得到了实施。
  第二,边区内部市场采取“调剂物资与调整物价”的政策。由于边区经济基础薄弱,加之又受到经济封锁,物资困难,使边区内部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它不仅影响到民众的生产与生活,也影响到各党政军机关的供给。为此,边区采取了对内调剂的政策,具体办法是:(1)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结合,特别是合作社具有普遍性,它是联系群众与公营商店的桥梁,合作社在公营商业指导下,收购土产,供给日用品,以调剂物资,调整物价。(2)把握市场变化,区分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3)在对内自由的同时,实行对一些战时紧缺物资的必要的管理。(4)国家商店与合作社要掌握一定数量的物资,以便实现对市场的调节。(5)调剂运输力量的季节性,提倡副业性与多样性。(6)防止探买探卖,加强信用合作。③这些政策有利于边区内部市场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扶助中小商人的发展。边区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不仅允许私营经济存在,而对不操纵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采取扶持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了“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统制”的政策,④落实在边区具体的商业政策方面就是扶持中小商人。皖南事变后,“在陕甘宁边区已无大商人了,例如延安的十大家,因为社会上失掉了他们销货的顾主(上中层人物的消费),加上我们货币政策,对外汇的限制,贸易上对出入口的管理,旧的带封建性的大商业资本在新社会的市场上不好活动,只有搬走。现在剩下的只有中小商人。繁荣内部市场,就是依靠他们。对他们的扶助办法:负担上较轻,银行进行贷款的帮助。在稳定物价方面,过去不通过南昌公司(机关生产的联合商店)去调剂,主要是贸易公司支持中小商人去作。例如四三年延安市举行骡马大会,有些比较大的商店,想在会上抬高物价,结果贸易公司把货供给中小商人,抛售很多,使想垄断的商人吃了大亏。”⑤可见,边区扶持中小商人对稳定物价,繁荣市场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为了扶持中小商人的合法商业活动,边区政府还采取了这样几条措施:(1)建立“押货借款”的政策,即允许商人用积压的货物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帮助商人购进新货。该政策从1942年3月实施,到11月已帮助了15户商家,共贷款220500元。(2)建立外汇许可制度。对于商人合法贸易申请外汇,经贸易局批准后视其需要而决定许可。为了方便商业贸易,贸易局和银行相配合,建立了35个货币交换所,以调剂市场需要。(3)为了方便商业流通,统一边区度量衡。把几种不同的尺,改为通用的正裁尺;把几种不同的斗,改为30斤斗;把几种不同的秤,改为16两秤。(4)规定公营商业的各个商店团结10至15个小商人,给予帮助,廉价批发给货物,贷款销货,供给原料等。⑥
  第四,实行出入口货物管理的政策。为了保障战时物资供给和边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边区实行出入口物资管理。1943年5月27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物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规定“凡进口货物分为允许、特许、禁止三种”,允许进口货物包括轻工原料机件、印刷器材、食品、牲畜、杂用、文具纸张六大类71个品种;特许进口货物包括五金器材、军用器材、医学、通讯交通器材、棉织品、油、杂用七大类50多个品种;严禁入口的货物主要是奢侈品、迷信品或边区可生产产品,包括十大类60多个品种。允许和特许出口的货物主要是边区特产如食盐、皮毛、中药及其制品;严禁出口的货物主要是粮食、军工器材、各种家畜、通讯器材、金、银、铜、锡、铅及其制成品、印刷器材、土布、棉花、土纱、文具纸张、羊油等。对于上述准许和严禁进出口的货物,该办法规定,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当地物资局或其委托机关登记、检验、领取允许证,完纳税款后自由出售。特许进出口货物,须事先向物资局申请,经批准领取特许证后方得入口;禁止出口货物,由物资局、税局严行检查,违者没收;凡过境货物没有当地物资局或其委托机关的批准,“不得在中途出售,违者没收”。⑦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准许或严禁进出口货物的名称,使施行起来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仅使进出口货物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在抵制仇货,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以及打破国民政府与日寇的经济封锁、倾销、破坏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进出口货物管理方面,1944年7月,边区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出入口登记办法》,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货物进出口登记制度。⑧
  在边区的商业贸易中,制订了禁止粮食出口的政策。1941年4月23日,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条例》,规定“凡边区所有粮食不问属于原料或制成品(如面粉),一概严禁私运出境”,“凡运粮食入境者,一律不受任何限制”,粮食买卖在边区内部实行自由流通,“各级政府不能予以阻止”。因军事或其他特殊需要,须运粮食出境者,“无论军政民均须申请边区粮食局核发粮食出境许可证,然后凭证运送出境”;友区军民须购买粮食出境,必须直接申请边区政府,经批准方由粮食局发给粮食出境许可证,凭证出境。对于违反粮食流通政策,如无证运输或运粮数量大于凭证数量者,查禁人员“应予以押送区级以上政府法办之”;如查明粮食“确系私运出境,将其粮食全部没收,人送县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之”。⑨这一办法的颁布,防止了粮食的外流,保证了战时边区军民粮食的供给。
  为了加强棉花管理,除了限制棉花出口外,对边区生产的棉花政府实行统购政策。1943年9月,边区政府颁布了《统一购买土棉实施办法》,规定在边区主要产棉区固临、延川、延长三县的棉花“除人民留足自给一年用棉之外,其余均由公家收购,以保证公用”;“凡人民买给公用之棉花,除按市价付给现金外,并增加0.5%为奖励金”。为防止土棉走私,保证统购任务的完成,“在统购期间,该三县棉花,只准在该三县内流通”;统购棉花外运时,“须有县政府之放行证,否则以走私论,但县政府发给放行证,仅限于统购机关之棉花。非统购机关所收买者,不得发给放行证。”⑩棉花统购政策的实施,保证了边区棉花的自给和纺织业的发展。
  ①《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239页。
  ②陈云起草:《陇东贸易分局工作须知》1941年7月,《史料摘编·商业贸易》第4编,第111页。
  ③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阶段中之边区贸易工作经验》1945年8月,《史料摘编·商业贸易》第4编,第122—124页。
  ④《中共陕甘宁边区党委文件汇集》(1940—1941年),甲2,第355页。
  ⑤南汉宸:《陕甘宁边区的财政工作》1946年,《史料摘编·商业贸易》第4编,第124页。
  ⑥贸易局:《1942年贸易工作》1942年12月,《史料摘编·商业贸易》第4编,第96页。
  ⑦《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236页。
  ⑧《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166页。
  ⑨《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149页。
  ⑩《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24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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