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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边区的税务与税收/第三节 工商税的征收/四

黄正林


  四、牲畜买卖和粮食斗佣
  牲畜买卖税与粮食斗佣是抗战时期的一种地方税,属于营业税的范畴。在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把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规定为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征收办法是斗佣从量向卖主征收2%,牲畜买卖手续费从价征收5%。①在同年的税制改革中,根据营业税的规定,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主要规定了征税、减税和免税、处罚等办法。条例规定,买卖牲畜不论有无中人说合或私自成交者,于买卖成后,不论其欠账与现款,应到附近税局、所照章纳税,税率根据营业税条例从价征收5%;纳税人交税后应向征税机关索要税票,并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凡牲畜买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手续费:牲畜疾病过重廉价出售,其价格低于时价30%以下者;凡经税务总局批准持有证件者;猪娃不满5头确系自用者;机关团体会餐或民间婚丧典礼,但一次只限猪1头,羊2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半交费:患急病卖价在时价的50%以下者;无论官商为发展牲畜或运输事业经税务总局批准者。在牲畜买卖中有如下情形给予处罚:牲畜买卖成交后不向税务机关纳费,一经查获除照章补税外,并处以1—3倍的罚金;如果逾期10天不交费,处以2—5倍之罚金;漏税偷运出境者,处以3—5倍的罚金;隐瞒价格者处以1倍罚金。②《陕甘宁边区斗佣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粮食买卖成交后,一律从价向卖主征收斗佣3%。买卖粮食时,其溅撒之粮食,乃应归于卖主,不得借故‘吃落地粮’,违者以贪污论。”斗佣起征点为30元,不满30元者免征。征收斗佣后发给由边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斗佣证。③以上两个条例是抗战时期边区征收地方税的主要法规。1944年在修正营业税条例时,将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并入营业税条例的内容,规定牲畜买卖成交后,买主须从价缴纳5%的手续费;粮食过斗成交后,卖粮人须从量缴纳实物3%的手续费。④
  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在征收方面采取了四种办法: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单独征收,但由于牲畜和粮食交易分散在广大的农村,税务机关征收不便,征收量不大;一种是由乡政府征收,征收量虽然大了,但问题很多,如乱征、贪污、不上解等;一种包给私人征收,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斗佣暨牲畜买卖手续费承包暂行亦法》,⑤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许多难以操作的漏洞,如“包征人在群众面前作威作福,而且包征人常以此发了财”;⑥一种是由当地政府与税务机关协同征收。在边区采取的各种征收办法中,惟税务机关与当地政府协同征收是最有效的办法。
  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是抗战时期边区地方财政上一笔很大的收入,在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起了很大的作用,如安塞县1943年上半年的开支,有1/4是靠两费解决的。⑦就全边区而言,两费自征收以来不断增长,据统计1941年至1944年,这两项收入是45万元、190万元、4728万元、8000—10000万元(券币)。⑧
  在两费征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牙子的管理。牙子在市场交易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弊端,如敲诈勒索买卖双方,贪污税款,中饱私囊等。抗战时期,为了加强对牙子的管理,1944年7月颁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专门规定了对在牲畜交易中对牙子的管理办法:“一、牲畜牙行在进行业务前,均须取具保结,向该县(市)税务局登记,经批准并领得登记证者,方许开业。二、税务局得按各地情况,规定牙行数目,然后将各牙行编成小组,选出小组长一人,经常检查其组员工作,每半月向税务局长汇报一次,如组员有不法行为时得随时报告。三、税务局得定期召开牙行人员会议,以进行教育,并检查其工作,各牙户均须参加。四、牲畜牙佣收取2%(买卖各一),多收者以违法论。五、牙行如有敲诈勒索,垄断、欺骗等行为,或多收佣金三次以上者,即立时收回其登记证,撤销其牙行资格。”⑨这些规定对限制牙子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8—9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78—280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81页。
  ④《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150页。
  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册,第283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7册,第174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册,第282页。
  ⑧南汉宸:《边区财政工作》1944年8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390页。
  ⑨《陕甘宁边区政府史件选编》第8辑,第266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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